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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铝业河南分公司集体合同本合同由中国铝业河南分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和中国长城铝业公司工会(以下简称工会)双方代表,就公司生产经营目标和员工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与卫生健康、职业培训、保险与福利、女工特殊保护等问题,经过充分的集体协商达成一致协议而签订。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本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公司法、集体合同规定、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由公司与工会签订,用以明确公司与员工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协调双方合作共事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第二条 双方订立本合同的目的是:明确公司与员工之间的责任、权利与义务关系,规范双方行为,维护双方权益
2、,巩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促进公司经济效益的提高和可持续发展,满足员工不断提高的物质文化需要。第三条 本合同是双方在生产建设及经营活动中应遵守的共同准则,对公司和全体员工均具有约束力。公司与员工个人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的必备条款,其标准不得低于本合同的规定。公司制订和修改涉及员工劳动权益的规章制度时,应符合本合同的原则,并有工会代表参加,听取工会意见。第四条 公司必须坚持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办企业的指导方针,支持员工依法参加民主管理,尊重工会代表和维护员工利益的权力,支持工会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工会应支持公司依法行使职权,教育和培养员工热爱企业,不断提高职业技能,树立敬业爱岗精神,弘扬
3、公司“实勤公高”核心理念,认真履行劳动合同,遵守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第五条 双方依据本合同原则和内容,围绕生产经营任务,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共同保证方针目标实现,真正做到公司与员工风险共担、利益共享。公司的生产经营等实施方案,应经年度员工代表大会通过后共同执行。第六条 工会应以提高公司经济效益为中心开展工作,坚持以员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实施群众性经济技术创新工程,突出抓好“素质、阳光、温暖、文体”四项工程,塑造“五一”品牌。第七条 公司应依法按每月全部员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足额计提经费。第二章 企业用工第八条 公司根据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统一安排
4、,择优招(聘)用员工,并分别与被录用员工平等协商,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企业实行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三种劳动合同。第九条 公司的招工计划和实施情况应向工会通报。工会指导员工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履行合同的权利、义务及承担的违约责任。第十条 因履行劳动合同而发生的劳动争议,按劳动争议调解程序处理。第十一条 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第十二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公司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四)被依法
5、追究刑事责任的。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本人:(一)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公司新安排工作的;(二)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第十四条 公司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天向工会或者全体员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员工的意见,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公司依据本规定裁减人,在六个月内录用人
6、员的,应优先录用被裁减人员。第十五条 公司依据本合同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给予经济补偿。第十六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不得依据本合同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三)女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第十七条 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如果公司违反法律、法规或劳动合同,工会有权要求重新处理;员工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的,工会应依法给予支
7、持。员工违约或受到行政处分,解除劳动合同等,工会应做好工作。第十八条 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应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涉及的劳动合同双方权利与义务,按国家政府相关法律以及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及培训等相关补偿的条款执行。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员工有权随时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内的;(二)公司以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三)公司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提供劳动条件的。第二十条 公司在实施劳动合同过程中,实行上岗聘用制、内部待岗制。(一)凡在岗人员都应按管理权限,分级签订上岗合同(管理聘约)和保密协议,上岗合同(管
8、理聘约)和保密协议是劳动合同的附件。 (二)在定编定员的基础上,逐步实施员工通过考试、考核、劳动组合等,公开、公正竞聘上岗。(三)因岗位定员限制或员工素质等原因,未能签订上岗合同(管理聘约)的人员、被解除上岗合同(管理聘约)的人员为公司内部待岗。第三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第二十一条 公司执行每天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不超过四十小时的工作制度。执行计件工资的员工,应根据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劳动定额和报酬标准。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严格控制加班加点,紧急任务需要加班加点,应与员工及所在单位工会协商,同意后可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加班时间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员工身体健康的条件下
9、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第二十三条 一次性延长时间加班或长期加班,以及公休、节假日大范围加班时,应征得工会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合同第二十二及本条的规定限制:(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二十四条 公司执行国家法定的节假日制度,下列节假期间应依法安排员工休假:(一)元旦;(二)春节;(三)国际劳动节;(四)国庆节;(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第二十五条 法定
10、节假日以外的休假,按公司有关制度执行。公司制定休假制度时,应听取工会意见,并经法定程序审议通过后实施。第二十六条 公司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制定中国铝业河南分公司员工带薪年休假暂行办法,在确保完成年生产经营任务和工作许可的前提下,合理安排员工年休假。第二十七条 员工可享受的其它假期如婚假、产假、丧假、探亲假等,具体享受条件、假期天数按照国家、政府相关法律法规执行。第二十八条 员工受本公司党、政、工、团指派,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公司应依法支付工资待遇。第四章 劳 动 报 酬第二十九条 公司遵循按劳分配,同工同酬和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按劳动、资本要素的分配原则,依据经营效益状况,提出
11、公司的工资支付、奖励制度,分配方式、支付办法及发放工资时间等。工会有权代表员工向公司提出增加收入的要求。第三十条 公司付给完成本职工作任务员工的最低工资,不得低于公司所在地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第三十一条 公司在节假日安排员工加班,应按劳动法规定,支付高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劳动报酬。(一)超过法定工作时间的加班加点,应安排调休或者付给员工不低于标准工资的150%的加班工资;(二)休息日加班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标准日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加班的,支付不低于标准日工资的300%工资报酬。第三十二条 实行弹性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员工,其工作时间计算、加班费发放等
12、按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三条 公司支付员工工资应当月支付。如遇节假日,应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任何分配环节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公司遇到特殊困难时,经过协商,可缓发或减发工资。第五章 保险与福利第三十四条 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社会统筹的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按照地方人民政府规定标准,向社会保险机构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员工个人也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养老和失业保险金。在公司加入医疗、生育保险社会统筹之前,员工仍按现规定和渠道享受公司医疗、生育保障。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员工建立并按时足额缴纳住房公积金。员工个人也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住房公积金。工会协助公司做好各项劳动保险、住房公积金
13、工作,并代表员工监督有关管理部门依法及时上缴。第三十五条 员工因公负伤、因工致残、因工死亡,以及因患职业病在治疗、疗养、残废、死亡时,公司应按工伤保险政策的规定办理申报手续,协助员工落实应享受的各种法定待遇。第三十六条 员工非因工或因病死亡后的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救济费,员工供养直系亲属的医疗费、丧葬费等,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支付。第三十七条 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实行医疗期制度。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为员工提供必要的集体福利。公司各项重大福利的标准和实施方案,公司或工会均可提出,但均需双方协商同意后实行。第三十九条 公司对生活困难的员工实行救济。 第六章 劳动安全与卫生健康第四十条 公
14、司执行政府有关劳动保护的法规条例,建立健全劳动安全与卫生的有关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预防事故发生,减少职业危害。第四十一条 公司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应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竣工验收时应有工会代表参加并实施监督。第四十二条 公司负责加强和改善劳动安全技术工作和工业卫生劳动保护,特殊工种及女工的特殊保护工作。公司每年提出年度安全技术措施项目方案,落实资金,组织实施,为员工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第四十三条 公司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工种、岗位需要,为员
15、工发放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工会支持公司加强劳动保护管理,配合公司检查、督促劳动保护工作。第四十四条 员工在工作生产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各项规章制度,从事特种作业者必须经过专门培训,考试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后方能上岗作业。第四十五条 公司应对女工及有毒有害岗位员工定期进行体检,体检费用由公司支付,工会协助组织实施。第四十六条 员工对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停止作业,并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第四十七条 公司发生工伤、亡事故或其它危及劳动安全的重大事故,应按规定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并及时通知工会。公司成立调查组,工会应派员参加事故的处理。第四十八条 公司对女工在安排工作岗
16、位、加班、夜班、超体力劳动强度等方面时,应按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实施特殊劳动保护,维护女工的特殊权益。第四十九条 工会按照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颁布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三个条例的通知开展劳动保护工作,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工会支持公司教育员工遵守公司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教育和组织员工接受安全技术培训和管理。第七章 职业培训第五十条 公司应建立并完善员工培训规章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培训经费,有计划地对员工进行职业教育和培训。年度培训计划应提交员工代表大会通过后实施。 公司负责员工上岗和转岗的技术培训。在岗期间定期进行提高技能的培训。公司
17、应向从事特种作业的员工提供专门培训,使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方可上岗。 员工培训期间的工资、奖金及福利待遇按公司有关培训制度执行。工会支持公司实行“奖励培训制度”。 第五十一条 工会以“实施四项工程、塑造五一品牌”等多种形式,对员工进行思想政治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协助公司对员工进行科学技术、业务知识的培训,鼓励员工自学成才,广泛开展技能竞赛,提高员工的技术素质。第八章 纪律与奖惩第五十二条 公司按照国家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劳动纪律与奖惩制度,并经员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实行。第五十三条 公司对在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员工,给予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第五十四条 公司对员工进行行政
18、处分时,须事先征求同级工会意见,听取被处分员工的申辩。公司对开除、除名、辞退员工形成的决议或会签文件,应征求工会意见。工会认为不符合国家法律、政策的,有权提出异议,与公司协商解决。第九章 劳动争议调解第五十五条 为稳定和协调劳动关系,公司应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单位与员工发生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可申请各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按程序申请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处。争议双方应维护正常的生产经营和工作秩序,不得有激化矛盾的行为。第五十六条 调解劳动争议应当根据合法、公正、及时处理的原则,依法维护劳动争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第五十七条 调解达成协议的,双方应当按协商结果履行。调解不成
19、的,当事人一方可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章 集体协商第五十八条 为明确公司与员工的权利和义务,双方应建立集体协商制度。协商代表每方为七至十人。公司委托法定代表人和工会主席分别担任公司方和工会方的首席代表。双方代表分别由公司委托法定代表人指派和工会推举。第五十九条 集体协商的双方应广泛收集员工意见,向对方如实提供与协商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第六十条 集体协商会议可由双方轮流主持,双方也可委托第三方主持。第六十一条 集体协商的原则、程序及有关事项,按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和全国总工会颁发的集体合同规定、工会参加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试行
20、办法执行。第十一章 合同检查与争议处理第六十二条 公司及二级单位应成立由工会、行政联合组成的集体合同监督检查组,车间、班组设立监督检查员,检查双方对合同的执行情况。集体合同履行情况每年至少检查一次。检查的结果以书面形式提交双方代表进行协商处理。第六十三条 因签订集体合同而发生争议,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申请郑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会同郑州市总工会组织有关各方协调处理。因履行集体合同而发生争议的,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接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二章 违 约 责 任第六十四条 签订或履行集体合
21、同发生争议,给公司或员工造成危害,由当地劳动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行政处分,并由责任方赔偿经济损失。第六十五条 因一方或双方过错造成集体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过错方应继续履行集体合同,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第六十六条 违反集体合同又同时违反其他法律、法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第六十五条规定处理。第十三章 合同期限与变更第六十七条 本合同有效期限为三年。自2005年1月28日起至2008年1月27日止。本合同有限期内,双方首席代表的变更,不影响合同效力。合同期满前三个月,双方应当协商续订或重订集体合同。新合同未签订生效前,原合同继续有效。新合同生效之日起,原合同即行终止。第六十八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认为应由集体协商解决的问题,应经过集体协商程序,补充本合同条款。第十四章 附 则第六十九条 本合同经员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双方首席代表签字后,一式六份:双方各执一份,呈郑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郑州市总工会、中国铝业公司、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各一份。第七十条 郑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与郑州市总工会十五日内对本合同未提异议,即行生效,应向全体员工公布。第七十一条 本合同规定与国家规定相抵触之处,按国家规定执行。中国铝业河南分公司:(章) 中国长城铝业公司工会:(章)首席代表人: 首席代表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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