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乱收费治理工作意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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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教育乱收费治理工作意见 根据中央纪委六次全会、国务院廉政工作会议、省政府廉政工作会议和省纪委六次全会的部署,经省教育厅、省政府纠风办、省监察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省新闻出版局研究同意,现就20*年全省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要求 以“*”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按照加大教育投入、规范办学行为、深化体制机制创新、推进教育均衡发展的要求,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狠抓责任落实,努力构建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治理和预防教育乱收费的机制,推动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深入开展。 二、工作任务 (一)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收费行为 1
2、.完善并继续全面实行义务教育阶段“一费制”收费办法。 (1)今年,我省将对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一费制”收费办法进行完善,新办法出台前,全省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要继续严格按照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在全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推行“一费制”收费办法的通知(豫发改收费20041591号)规定的“一费制”项目和标准执行。 (2)进一步落实义务教育阶段农村贫困生“两免一补”的政策,各县财政要筹措资金,确保分担经费的落实。学校不得向享受“两免一补”的学生收取杂费和课本费。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城镇学校,要继续按照省教育厅、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省财政厅关于切实做好2002年农村贫困地区义务教育阶段“
3、一费制”试行工作的通知(豫教财200241号)规定的标准和范围实施。鉴于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一费制”原定杂费标准偏低的实际,各县应按省政府新定中小学公用经费的标准足额拨付公用经费。 2.加强中招管理,实行“阳光招生”。 公办普通高中的招生计划要由各省辖市和重点扩权县(市)教育局会同财政、发改委、纠风部门统一审定,并根据学校的扩建和财政投入的增加情况调整统招计划,做到每年招生名额都有增加。凡办有分校的公办高中,不得降低统招比例扩大分校生招生。必须带头实行“阳光招生”,学校的招生计划、录取分数线、录取结果均向社会公示。在录取时要参照高招录取办法,对包括择校生、分校生在内的所有考生,坚持按志愿从高分
4、到低分顺序录取,教育、纠风、发改委、财政部门对招生的全过程进行监督。 公办普通高中招收择校生要严格执行“三限”政策,即限人数、限分数、限钱数。今年全省各级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比例最高不得超过当年实际招生总人数的30%(以学校为单位),凡与此规定不符的,以此规定为准;要把择校生纳入统一招生计划并向社会公示,严禁以任何名义挤占计划内招生指标。择校费的标准,要严格按照省政府法制办等四部门关于公布取消的收费项目和降低有关收费项目标准的通知(豫政法200549号)规定执行,即省级示范性高中择校费三年18000元,市级示范性高中择校费三年12000元,一般性高中择校费三年7000元。各级学校现行实际标准低于
5、降低后标准的,仍按现行标准执行,各级物价部门、学校不得借机提高收费标准。择校费由学校在学生入学时一次性收取,学生中途转学或退学时,学校要按学期退还相应的择校费。择校费不得用于教师个人福利。严禁向择校生收取赞助费、建校费、捐资助学费等。 公办高中除按国家和省里规定向学生收取学费、住宿费,可以代收书本费、作业本费、电教教材费外,不得另向学生收取其他任何性质的代收费。代收书本费、作业本费,由市教育、物价、财政部门统一核定,各级学校不得突破最高限额。禁止用代收书本费、作业本费购买教辅资料及其他教学用书目录以外的书籍。代收费必须在学期末进行结算,并张榜公布。 民办学校、各类分校的收费标准必须报经当地物价
6、部门审定,学校在按规定收取学费之后,不得再按公办学校的标准向学生收取学杂费。 3.继续落实中小学收费“一证、一卡、二公开、三统一、十不准、一坚持”的管理制度,即实行收费许可证;收费登记卡;公开教育投入及增长情况,公开中小学公用经费拨付及到位情况;统一使用省财政厅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统一实行收费资金由银行或财政所代收制度,统一纳入财政专户或国库管理;不准自立和提高标准收费,不准中小学搞“一校两制”、“校中校”、以改制为名高收费,不准超出省教育厅公布的用书目录范围要求学生统一订购教辅材料、学具、音像磁带等,不准代任何部门收取任何费用,不准学校从代收费和服务性收费中牟取利益,不准强行收费为学生
7、统一着装,不准学校为学生统一办理保险,不准以勤工俭学为名向学生收取钱物,不准举办以各种名目收费的实验班、补习班、特长班或提高班,不准中小学校及在岗教师组织本校学生在校内外进行有偿补课活动。坚持收费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4.切实加强中小学教材和教辅材料的管理。中小学教材必须在教学用书目录内选用,严禁选用目录以外的教材。禁止将教辅材料纳入教学用书征订目录,坚决制止搭售或学校组织学生统一购买教辅材料。从20*年秋季开始,提倡小学教师布置作业不再使用教辅材料。学生学习需要的教辅材料,由学生或学生家长自愿购买。 (二)进一步规范高等学校收费行为 继续巩固完善高校招生“阳光工程”政策,坚决制止与录取挂钩的
8、各种乱收费。进一步规范高校收费,严格执行已经明确的收费政策和管理措施。严禁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提高或变相提高学校住宿费收费标准,禁止高等学校以任何理由搞“双轨”收费、降分高收费,严禁向学生收取“转专业费”、“赞助费”、“扩招费”、“定向费”、“专升本费(不含专升本考务费)”、“假期住宿费”、“补考费”等国家统一规定项目之外的费用,严禁学校以按学分制收费为名变相提高收费标准。严禁强行向学生提供有偿服务,并从中牟取不当利益。高等学校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资金必须上缴财政专户或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严禁计入“教育事业收入”、“其他收入”或直接坐支,脱离财政监督。要加强收费票据的管理,收费时必须统一
9、使用省财政厅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开具票据时要填清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不得使用过期作废票据,不得多人一张票据,更不得使用“*省统一财务收款收据”或打白条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 高等学校招收的专升本学生、体育艺术类特长生、预科生、定向生应与同等学历层次本、专科学生执行同样的收费项目和标准,除按规定收取学费、住宿费外,不得额外收取其他任何费用。专升本学生升入本科后,其学费按照本校相同专业本科生的标准收取。预科生在预科阶段的学费按照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规范我省普通高校预科生收费问题的通知(豫发改收费20041695号)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预科生升入本科后,其学费按照预科招生当年的普通本
10、科生的同类学费标准收取。经批准设立的独立学院、网络学院、计算机软件学院和中外合作办学机构进行学历教育的收费标准,由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批准,并办理收费许可证后执行。普通高等学校不得将国家下达到校本部的招生指标转由独立学院招生,变相高收费。 (三)进一步规范民办学校的收费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民办学校对接受学历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由学校制定,并按隶属关系报当地价格、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并公示;对其他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由学校规定,并按隶属关系报当地价格、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并公示。 (四)严格规范进行中小学办学体制改革试验学校的办学行为 今年起我省不再审
11、批新的改制学校,对已改制的学校和各类分校要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进行清理整顿,不准原校园内搞“一校两制”、“校中校”不准以改制为名高收费。凡达不到“四独立”规范办学条件的,分校原则上从今年秋期开学时停止招生,已招收的学生按公办学校收费标准执行。对打着办学体制改革试验的旗号,违反“四独立”原则,以追求盈利为目的,造成当地群众强烈不满的,要严肃查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各地要坚持义务教育公办学校的公益性,积极推动区域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坚持义务教育“就近免试入学”原则,重视并加强薄弱学校的改造,不断完善措施,逐步解决义务教育择校问题。对已改制的学校和各类公办学校所办分校的收费管理办法,由省发改委、教育
12、厅、财政厅制定。 为规范招生秩序,促进教育均衡发展,必须严格中小学校招生秩序。各级公立中小学校及所办分校不准违反规定跨地区招生,不准以免收学习费用、提供各种奖励等不正当手段抢夺生源,对违反规定的,要追究校长的纪律责任。各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监管,坚决制止违反规定跨地区招生行为,对监管不力的要追究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五)坚决制止政府及其部门向学校乱收费、搭车收费、乱检查及各种形式的摊派 坚决禁止任何部门或单位通过学校向学生搭车收取任何费用或向学校进行各种形式的摊派。严禁任何部门以任何形式要求学生订购课外读物、报刊、学习用具、生活用品等。学校代收的课本费,由学校直接用于购买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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