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之税法heam.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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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税 法 讲义司法考试之税法考试要点:1.税法构成要素(征税主体、征税对象、税率、税收优惠等)2.增值税法(纳税人、征税范围为货物外加两项劳务、增值税专用发票)3.消费税法(纳税人、征税范围、纳税环节)4.营业税法(纳税人、征税范围)5.企业所得税法(纳税人、征税所得、亏损的弥补)6.个人所得税法(纳税人、征税范围与免税减税范围、税率的适用、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7.税收征收管理法适用范围;纳税人的权利;税务管理(税务登记、帐簿与凭证管理、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税收法定原则(滞纳金的承担、延期纳税的规定、减免税的严肃性);征管措施(核定税款、调整应纳税额、税收保全措施、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离境清税、对
2、未取得营业执照与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的简易保全措施、税收优先原则、代位权与撤销权、大额财产的处置报告);税款的退还、补缴与追征;税务检查;法律责任与税务争议的解决第一讲 税法的基本理论第一节 税收一、 税收的概念、对税收定义的理解:税收是国家凭借政治权力,无偿地征收实物或货币,以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工具。1、从直观来看,税收是国家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重要手段。2、从物质形态来看,税收缴纳的形式是实物或货币。3、从本质上来看,税收是凭借国家政治权力实现的特殊分配关系。4、从形式特征上来看,税收具有无偿性、强性性、固定性的特征。税收具有无偿性、强制性、固定性的形式特征。这三个形式特征是税收本身所固有
3、的,是一切社会形态下税收的共性。(1)税收的无偿性是指国家征税以后,其收入就为国家所有,不再直接归还纳税人,也不支付任何报酬。这个特征是由国家财政支出的无偿性决定的。它体现了财政分配的本质,是税收三性的核心。(2)税收的强制性是指国家依据法律征税,而并非一种自愿缴纳。纳税人必须依法纳税,否则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国家征税的方式之所以是强制的,就是由于税收的无偿性这种特殊分配形式决定的。税收的强制性表现为国家征税的直接依据是政治权力而不是生产资料的直接所有权,国家征税是按照国家意志依据法律来征收,而不是纳税人的意志自愿缴纳。(3)税收的固定性是指国家以法律形式预先规定征税范围和征收比例,便于征纳双
4、方共同遵守。税收的固定性既包括时间上的连续性,又包括征收比例的限度性。(4)税收的三性,随着国家的产生而产生,由税收这种凭借国家政治权力征收的特殊分配形式所决定的,它作为税收本身所固有的特性,是客观存在的,是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5、从职能来看,税收具有财政和经济两大职能。税收的财政职能是指税收具有组织财政收入的功能,即税收作为参与社会产品分配的手段,能将一部分社会产品由社会成员手中转移支国家手中,形成国家财政收入的能力。税收的财政职能是税收首要的、基本的职能。税收的财政职能有如下几个特点:(1)适用范围的广泛性。(2)取得财政收入的及时性。(3)征收数额上的稳定性。税收的经济职能是指税收调
5、节经济的职能,即税收在组织财政收入的过程中,必然改变国民收入在各部门、各地区、各纳税人之间的分配比例,改变利益分配格局,对经济产生影响。税收调节经济的职能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税收对总需求与总供给平衡的调节;(2)税收对资源配置的调节;(3)税收对社会财富分配的调节6、从性质来看,我国社会主义税收的性质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税收在不同的社会制度和不同的国家中,反映了不同的经济关系和阶级属性。社会主义社会是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的生产关系,是社会成员之间在根本利益一致基础上结成的平等、互助合作的关系。因此,社会主义税收的性质,就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社会主义税收的取之于民反映社会主义税收是
6、在国民收入分配中,劳动者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的正确结合,是满足全社会共同需要而进行必要扣除的一种形式。社会主义税收的用之于民反映了税收所代表的这部分社会产品或国民收入,归全社会共同占有,为全体劳动人民的利益服务。第二节 税收的要素一、征税主体1、税务机关,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2、财政机关。财政机关负责征收农牧业税、耕地占用税和契税。3、海关。海关负责征收关税,并代征进口环节的增值税、消费税,代交通管理部门征收船舶吨税。二、纳税人纳税人:是税法上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扣缴义务人是税法规定的,在其经营活动中负有代扣税款并向国库缴纳义务的单位
7、和个人。三、征税对象1、 征税对象:是指对什么东西征税,即征税的目的物。它是税法的最基本的要素。2、税目:指征税对象的具体内容,是在税法中对征税对象分类规定的具体的征税品种和项目。(制定税目的方法:列举法、概括法)3、 计税依据:是征税对象的计理单位和征收标准。它解决征税的计算问题。4、 税源:是税收收入的来源,即各种税收收入的最终出处。四、税率:1、定义:税率是税额与征税对象数量之间的比例,即税额/征税对象数量。(税率的高低直接关系到国家的财政收入和纳税人负担水平,是国家税收政策的具体体现,是税收制度的中心环节)2、税率有名义税率和实际税率之分。名义税率:是税法规定的税率,是应纳税额与征税对
8、象的比例。实际税率:是实纳税额与实际征税对象的比例。3、 现行税率的种类:A、 比例税率:它不因征税对象数量多少而变化,是对同一征税对象,不论数量大小,只规定一个比率征收。(包括:单一的比例税率、差别比例税率、幅度比例税率)B、 累进税率:是随征税对象数额的增大而提高的税率,累时税率税额与征税对象数量的比,表现为税额增长幅度大于征税对象数量的增长幅度。(各种所得税一般都采用累进税率)(1)超额累进税率:是把征税对象划分为若干等级,对每个等级部分分别规定相应税率,分别计算税额,各级税额之和为应纳税额。(2)超率累进税率-土地增值税采用C、 定额税率:又称固定税额则按单位征税对象,直接规定固定税额
9、的一种税率形式。(它包括:地区差别定额税率、幅度定额税率、分级定额税率)五、纳税期限:是纳税人向国家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它体现了税收的固定性和强制性。确定纳税期限的依据:1)、根据国民经济各部门生产经营的不同特点和不同的征税对象决定。2)、根据纳税人缴纳税款数额的多少来决定。3)、根据纳税行为发生的情况,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次数为纳税期限。4)、为保证国家财政收入,限止偷税漏税,在纳税行为发生前预先缴纳税款。六、减税、免税、起征点、免征额减税:是对应征税款减征其中一部分。免税:是对应税款全部予以免征。按具体内容划分:政策性减免税、照顾困难减免税按时间划分: 长期减免税、定期减免税。起征点:是税
10、法规定征税对象开始征税的数额。征税对象数额未达到起征点的不征税,达到或超过起征点的就其全部数额征税。免征额:是税法规定的征税对象中免于征税的数额,免征额部分不征税,只对超过征额的部分征税。七、纳税环节八、违章处理第三节 税收法律关系一、税收法律关系的概念税收法律关系是指国家与纳税人在税收活动中所发生的、并由税法确认和调整的、国家赋予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征纳关系为内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是国家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的经济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二、税收法律关系的特征税收法律关系具有以下明显的特征:1、主体一方可以是社会组织或个人,但另一方必须是国家或代表国家的税务机关;2、具有单方面的权利义务性质;
11、3、具有财产所有权单向无偿转移性质;4、法律关系的产生决定于法律事实。三、税收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1、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可分为征税主体和纳税主体。税收法律关系的权利主体:是双主体,一方是国家税务机关,另一方是纳税义务人。 2、税收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货币、实物和行为三个方面。3、税收法律关系的内容是征纳双方所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征税主体:指税收法律关系中享有征税权利的一方当事人。(我国税务机关分为国家税务局与地方税务局两套行政执法系统。另外,海关也是征税主体的组成部分)征税主体的权力:a. 征税权。(这是税务机关最基本的权利)b. 税法解释权。c. 估税权。d. 委托代征权。e. 税收保全权
12、。(包括扣押、查封财产和暂停支付银行存款等具体措施)f. 强制执行权g. 行政处罚权。h. 税收检查权。i. 税款追征权。征税主体的义务:a. 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开具完税凭证的义务。b. 为纳税人保守秘密的义务c. 多征税款立即返的义务d. 在税收保全中的义务e. 解决税务争议过程中应履行的义务纳税主体:是指税收法律关系中负有纳税义务的一方当事人。(一般情况纳税主体指纳税人,另外还包括纳税担保人)纳税主体的权力:a. 申请减免税权b. 多缴税款申请退还权c. 委托税务代理权d. 要求税务机关承担赔偿责任权e. 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权纳税主体的义务:a. 依法办理纳税登记、变更登记或重新登记b.
13、依法设置账簿,合法使用有关凭证c. 按规定定期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d. 按期进行纳税申报,及时、足额地缴纳税款。e. 主动接受和配合税务机关的纳税检查。f. 违反税法规定的纳税人,应按规定缴纳滞纳金、罚款,并接受其他法定处罚。法律责任:是指税收征税主体和纳税主体双方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而必须承担的法律上的责任,也就是由于违法行为而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法律责任分为:刑事责任、行政责任、民事责任。法律制裁分为:刑事制裁、行政制裁、民事制裁。第四节 税收的分类1、 按征税对象分类:对流转额的征税类(流转税法包括增值税法、消费税法、营业税法、城市维护建设税法和关税法)、对
14、所得额的征税类(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对资源的征税类(资源税法、土地增值税法、城镇土地使用税法和耕地占用税法)、对财产的征税类(房产税法和契税法)、对行为的征税类(印花税法、车船使用税法、屠宰税法和筵席税法)。2、 按计税依据分类:从价税、从量税。3、 按税收收入的归属权分类:中央税、地方税、中央和地方共享税。4、 按税负是否转嫁分类:直接税、间接税。(注意:前转、后转、消转的定义)5、 其他分类方法:一般税和目的税、定率税和配赋税。第五节 税法概述一、税法的概念及特点税法是调整税收关系的法律规范,它的表现形式有法律、条例、决定、命令、规章等。税法除了具有经济法的一些基本特征外,还具有
15、其自身的特点:相对稳定性和在执行过程中的相对灵活性;在确定税法主体权利义务上,征纳双方权利义务不对等性;税务争议处理根据不同性质规定不同处理办法。税法是国家制定的用以调整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在征纳税方面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税法的调整对象税法的调整对象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税务机关与社会组织、公民个人之间发生的税收分配关系;征纳双方在征纳过程中的征纳程序关系;国家权力机关与国家行政机关之间、上级国家机关与下级国家机关之间的管理权限关系。三、税法的作用税法的作用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保证国家取得稳定的财政收入;2、合理调节各方面的经济利益;3、对经济领域里的违法活动的监督;4、促进国
16、际间的经济贸易往来。四、我国税法的制定与实施。(按层次由高到低排列)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税收法律。如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税收征收管理法。 2、 全国人大或人大常委会授权立法。授权国务院制定某些具有法律效力的暂行规定或条例。 3、国务院制定的税收行政法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税收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审议通过后,以国务院总理名义发布实施) 4、 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税收地方性法规。(海南,自治区) 5、 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的税收部门规章。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颁发)、税务代理试行办
17、法(国家税务总局颁发)。 6、 地方政府制定的税收地方规章。前提:都必须在税收法律、法规明确授权下进行;不得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 税法实施原则。一是层次高的法律优于层次低的法律;二是同一层次的法律中,特别法优于普通法;三是国际法优于国内法;四是实体法从旧,程序法从新。 第六节 税法原则一、 财政原则:是建立税收制度的首要原则。它是税收满足公共需要的分配手段的最基本的职能。要实现财政原则,则需:首先,要完善我国的税制结构,增强我国税收收入增长的弹性。其次,要强化税收征管力度。此外,还要强化预算化资金的管理,逐步减少税外收费项目。二、法治原则:即依法治税,是指税收的征收管理活动要严格按照税
18、法规定办事。法治是建立市场经济新税收体制的核心。要实现依法治税:则需:首先、要做到有法可依,这是法治原则的前提。从完善税收法律体系的角度看,我国应按法定的立法程序制定一部税收基本法。其次、要从严进行征收管理是十分必要的,对于各级领导来说,保证税务机关能独立行使职权,是从严加强征管的首要条件,要积极为税务机关创造这样的条件。第三、必须使用现代化手段,兴建税务信息高速公路。第四、必须加强税收法制教育。三、公平原则:税收公平只是一种相对的公平,它包含两个层次:税负公平、机会均等。(税负公平:是指纳税人的税收负担要与其收入相适应,它考虑到了横向公平和纵向公平两个方面。机会均等:是基于竞争的原则,通过税
19、收杠杆的作用,力求改善不平等的竞争环境,鼓励企业在同一起跑线上展开竞争,以达到社会经济有秩序发展的目标。)要实现公平原则,则需:首先、要实现公平税负,就要做到普遍征税、量能负担,使税收有效地起到调节作用。其次、要做到税负公平,就要做到统一税政、集中税权,保证税法执行上的严肃性和一致性。第三、要实现机会均等,就必须贯彻国民待遇原则,实现真正的公平竞争。四、效率原则:它主要通过税收的经济成本来衡量。它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直接征税成本;二是指纳税人所支付的除税款以外的从属费用和额外负担。要提高征税效率,关键要强化征税管理,节省征税费用,即要做到如下几点:首先、要提高税收征管的现代化程序。加强税收
20、征管的计算机网络建设,这是提高征管效率的根本途径。其次、要改进管理形式,实现征管要素的最佳结合。最后、要健全征管成本制度,精兵简政,精打细算,节约开支。第二讲 流转税 第一节 增值税一、增值税的概念和特点增值税以商品生产和流通中各个环节的新增价值额或商品附加值额为征税对象的一种流转税。增值税属于价外税,是对商品生产和流通中各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附加值进行征税。 增值税具有以下特点:通过税额抵扣仅就增值额部分征税。纳税人的增值税额,是以本环节的销项税金抵扣上一个环节的进项税金计算得出的,这种税额抵扣便实现了增值税商品流转过程中的增值额征税,因而克服了原产品税重复征税的现象。税负公平。增值税的税率
21、一般是其整体税负设计的。一件商品的整体税负一旦由税率确定下来,无论流转环节如何变化,它始终保护一致。道道征税。增值税实行从生产到消费道道征税的原则,只要这一环节有增值,就征一道增值税,有利于发挥税收对所有生产经营活动的调节作用。中性。所谓中性即国家税收政策应当尽量避免对生产和流通进行干预而造成的扭曲。增值税的对增值额征税避免了重复征税;增值税的税率单一,对各行各业采取一致税负,因而不会对生产者的生产和决策造成影响。零税率。它可以实现彻底出口退税,有利于产品的无税出口,增加参与国际市场的竞争能力。二、征税范围1、增值税征税范围。 (1)销售货物,指有形动产。 (2)提供加工(严格限制委托方提供原
22、料及主要材料)、修理修配劳务(使货物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注意:是修理,而绝不是改良和制造) (3)进口货物2、视为销售行为 1) 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包括以支付手续费方式代销(注意:不能从销售收入中直接坐支手续费、奖金等)和返还一定金额代销两种情况。一定要在得到代销清单后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 2) 销售代销货物。会计处理方面,借:代销商品 (意思是货款与增值税一并计入,增值税不可以预列);手续费仍交营业税。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比如由东城区移送至西城区,那么东城区就要先征税),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P.s.北京市属于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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