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运输和码头协议drqw.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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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业运输及码头协议签订于XXX公司和XXX公司 20 年 月中国 第一条解释及定义21.1标题21.2定义21.3优先权8第二条合同有效期82.1期限8第三条工业码头83.1一般条款83.2专用客户规格93.3额外设施10第四条建筑物114.1通知114.2施工114.3投运试验114.4变更134.5服务开始日期144.6服务开始日期甲方推迟144.7服务开始日期乙方推迟144.8记录15第五条经营服务155.1经营服务155.2制定的吞吐量165.3设备运行时间175.4停泊175.5设备检查185.6维护185.7设备损耗205.8损耗205.9准入215.10共同储存215.11船到码
2、头21ARTICLE 6托管产品216.1托管指令216.2关税、税费和费用所涉及的信息和文件226.3产品到达时的数量和质量评估以及测量226.4拒绝接受货物或进行操作246.5未能交接产品256.6留置权及扣留256.7关于所有权的争议及查封25ARTICLE 7服务费257.1服务费257.2年费277.3超额吞吐费287.4公共事业费287.5辅助费用287.6管架费297.7通货膨胀的调整307.8情势变更317.9逾期付款费用317.10税费调整327.11产品的费率、收费、关税及其他税项、及第三方收费32ARTICLE 8安全措施338.1安全措施338.2救济措施338.3协作
3、33ARTICLE 9环境保护349.1遵守法律349.2环境标准349.3补救措施349.4协作35ARTICLE 10保险3510.1产品保险3510.2设施保险3510.3保险证书35ARTICLE 11责任与赔偿3611.1环境责任3611.2通知3711.3甲方的一般性赔偿3711.4乙方的一般性赔偿3811.5连带责任3911.6责任限额3911.7分包商等的责任.3911.8索赔通知4011.9不准确或不完整的陈述所引发的责任4011.10第三方索赔40ARTICLE 12安全措施4112.1安全4112.2协作41ARTICLE 13陈述与保证41ARTICLE 14保密性42
4、14.1保密性42ARTICLE 15操作指南和原理43ARTICLE 16完整的协议43ARTICLE 17生效日期43ARTICLE 18修订43ARTICLE 19放弃权利43ARTICLE 20协议终止4320.1破产4420.2甲方的违约行为4420.3乙方的违约行为4520.4不可抗力情况下的终止4520.5对服务期开始日期的预期推迟46ARTICLE 21违约4621.1赔偿、从属损害4621.2提前终止4621.3非排他性救济措施4821.4损失赔偿额上限4821.5减损义务;不代表承认责任49ARTICLE 22不可抗力5022.1不可抗力50ARTICLE 23适用法律50
5、ARTICLE 24争议解决5024.1协商5024.2仲裁51ARTICLE 25通知51第二十六条语言5326.1有效性5326.2副本53ARTICLE 27转让53ARTICLE 28条款效力独立53第二十九条履行过程中适用法律的变化54第三十条可分割性54第三十一条协议附件列表54工业码头协议本工业运输及码头协议(“协议”)由以下双方于 年 月 日在中国 订立:甲方:xxx公司,是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设立和有效存续的外资企业,其法定地址位于中国 (“甲方”),和乙方:xxx公司,是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设立和有效存续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其法定地址位于中国 (“乙方”),甲、乙双方以下统
6、称为“双方”,单独称为“一方”。鉴于,甲方从事于特定液体化学品的制造与分销,寻求同样在中国上海化学工业园内的处理与储存服务的专业供应。鉴于,乙方出于建造、装配和调试、占有、管理和操作的目的,已在上海化学工业园内建造了处理及储存液体化学品的码头、储存和支持设施。鉴于,甲方希望乙方提供处理和储存服务及其它与其产品有关的物流操作服务。为了实施这些服务,双方约定由乙方在上海化学工业园内设计、建造、占有和操作特别说明的设施和基础建设,用以处理和储存上述产品。鉴于,双方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为实现前述目的,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故此,考虑到双方在下文中所作的立约、共同约定、保证和陈述,以及确认收讫的足额有效
7、对价,现双方达成协议如下,以资信守。第一条 定义与解释1.1 标题各条款标题仅为方便查阅而设,对本协议的理解并无影响。1.2 定义本协议中使用到的下述术语将具有以下的含义:“实际的每年吞吐量”含义见本协议5.2.1条。“额外设施”是指超出本协议3.2.1条规定的专用客户规格修改范围的,对专用设施和/或共用设施进行的任何新增、改进或补充。“杂费”含义见本协议7.5.2(a)条。“批准”是指任何一方为行使本协议项下的权利或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所需的中国政府部门授予的任何批准、同意、执照、许可、授权或其他认可。“界区”是指本协议所附的专用客户规格中描述的和图纸中特别划出的甲乙双方各自的经营场所的界区
8、。“违约方”含义见本协议21.1.1条。“营业日”指从周一到周五除公共假期(由中国劳动法规定并由相关政府部门不定期发布)之外的工作日。“法律的变更”是指下述每一种情况的发生:(a) 在本协议生效后,对中国适用的法律,包括条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所作出的正式通过、颁布、修订、解释、重新诠释,包括对其有效性的规定;(b) 对任何已经公布的中国适用的法律,包括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做出变更。“调试试验” 是乙方依照下述4.3条所进行的,符合惯例能合理地显示专用设备和共用设备符合专用客户规格中约定的定性和定量技术标准的全部活动和行为的统称。“调试试验完成通知” 含义见本协议下述4.3.4 条。“托管指示”
9、 含义见本协议下述6.1.1 条。“建设项目” 是指设施建设项目、包括本协议提到的专用设施和共用设施的建设,也包括设计、建造、材料和设备的采购、装配、调试、试验和项目管理。“专用客户规格” 是指附件A所附的与建设项目和操作服务的范围、规模、技术性能等有关的约定规格。“专用设施” 是指在专用客户规格和图纸中特别指明的,由乙方设计建造、装配调试、占有管理并且操作的专项用于向甲方提供服务的组成基础设备的部分设施。“专用设施接收通知” 含义见本协议下述4.3.5(a) 条。“专用设施费” 含义见本协议下述7.2.1 条。“指定的吞吐量” 含义见本协议下述5.2.1条。“生效日期” 含义见本协议下述17
10、条。“环境污染” 是指与环境有关的且在设施处或其邻近区域发生的,对环境产生的任何不利影响、破坏或损害。“环境立法” 是指全部公开颁布的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适用的环境法律和法规。 “环境标准” 是指由甲乙双方不时约定的环境标准,前提是该标准符合中国适用的与环境有关的法律、法规。“不可抗力事件” 是指超出一方合理控制的无法被预见的,或者即使能被预见,但无法避免或无法克服的,致使受影响的一方无法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义务的任何事件。不可抗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任何罢工、停工、爆炸、船舶失事、天灾、污染、恐怖主义、公敌、海上交通封锁、火灾、破坏、意外事故、战争、动乱、军事部门干预、起义、财产没收、设施损坏、政府
11、当局的行为及法律变更。“特殊费用” 含义见本协议下述7.5.2(b) 条。 “特殊服务” 含义见本协议下述7.5.2(b) 条。“设施” 是指位于中国上海化学工业园区内的,由乙方设计、建造、装配和调试、占有、管理和操作的,在专用客户规格的图纸中特别说明且用红笔标出的,拟构成或构成部分包括仪器、机器、设备、产业技术在内的整套陆上和近海的海港和储存设施。“设备污染” 是指有害物质对设备产生的任何不利影响。“情势变更情况下的费用调整” 含义见本协议下述7.7条。“有害物质” 是指环境立法所定义的危险物质或有毒物质、污染物或污染。“工业码头服务” 是指乙方提供的与下述有关的全部活动:(i) 设计、建造
12、、装配和调试、占有设施;(ii) 操作、管理和维护共用设施、专用设施和任何额外设施;(iii) 乙方向甲方提供的与产品有关的操作服务。“国际适用的工程标准” 是指专用客户规格和一般客户规格所载明的相关规范、惯例和标准。“码头” 是指用以交付及返还产品的,包括各种船舶停泊设施、基础建设及设备的所有那部分共用设施。“贷款人” 是指向乙方提供资产或者以项目为主体的融资的任何第三方。“守约方” 含义见本协议下述21.1.1条。“通知” 是指一方在本协议项下发出的或收到的任何沟通,也就是说本协议第25条载明的情况在任何时候都适用。 “专用设施启动通知” 是指甲方向乙方发出一个通知,要求乙方开始建造专用设
13、施,并且甲方应明确提出要求乙方开始提供服务的服务期开始日期。“办公时间” 是指自周一至周五的营业日时间,即上午8:00时至下午17:00时。“操作指南和原理” 是指本协议项下第15条提到的操作指南和原理。 “操作费” 含义见本协议下述7.3 条。“操作服务” 是指根据专用客户规格,乙方在本协议项下所进行的任何及全部与产品有关的操作。“选择终止日期” 含义见本协议下述20.2条。“操作手册” 是指甲乙双方不得迟于调试实验开始前6个月所共同约定的,描述码头的操作政策、程序和惯例的手册。“甲方责任限额” 是指 * 美元 * 或与之金额相等的其他货币。“乙方责任限额” 是指 * 美元 * 或与之金额相
14、等的其他货币。“产品” 是指专用客户规格中的产品描述清单上所列明的甲方产品。“产品污染” 是指设施中的产品所发生的任何变化、恶化或损害。“产品信息” 是指与每批由甲方交付给乙方的托管货物有关的全部及详细的详情和信息,包括下述细节:性质、类型、质量、成分、温度、数量、等级、体积、重量、价值、来源、原产地、规格、产品包装和标签、产品的磨损标准,以及产品的危险性分类。如果产品包含气体,除了上述内容外,甲方还应提供关于压力等详情。此外,还包括产品所有的物理/化学特性,包括但不限于:沸点、闪点、蒸汽压、毒性、熔点、凝固点、粘性、水中的分解性、稳定性、腐蚀性、酸度、静载、冶炼水平和MAC值。“谨慎操作原则
15、” 是指根据现有技术水平、小心勤勉地尽到注意义务,且符合有技术和经验的人在相同或相似的环境中作出的合理预见,同时在任何情况下对任何一方而言,都应与国际石化和化工产业标准和原则一致的操作标准。“气动车运营” 含义见本协议下述7.5.2(a) 条。“合理努力” 是指基于合理的判断,根据作出决定时已知的事实,在合理的费用范围内为实现目的所做出的与审慎操作原则一致的努力。“被要求的服务期开始日期” 是指专用设施启动通知中载明的日期。 “定期维护” 是指根据下述5.6.2条且受专用客户规格所限,对设施进行的定期的、预防性的维护或其他维护。“服务费” 是指根据下述第7条和附件B中的进一步特别约定,由甲方支
16、付给乙方,作为对乙方根据本协议提供的工业码头服务报酬的费用。“服务期” 是指乙方应向甲方提供操作服务的期间,为(a) 服务期开始日期和 (b) 协议期满日期之间的期间。 “服务期开始日期” 以下述较晚者为准:(a) 乙方发出关于共用设施调试试验完成通知的日期;(b) 甲方依照下述4.3.5条发出专用设施接收通知的日期;(c) 被要求的服务期开始日期。“服务年期” 是指服务期内每十二个日历月,自一月份的第一天开始,至同年十二月份的最后一天结束,除了(1) 第一个服务年期在服务期开始日期开始,在同年十二月的最后一天结束,和(2) 最后一个服务年期在最后一年的一月份的第一天开始,至本协议有效期结束日
17、期结束。“上海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的变化” 是指在上海统计年鉴(2005上海统计年鉴表格9.2)中的“居民消费价格总指数(1990=100)” 表格上显示的两个最近的消费者价格指数之间的百分比变化,或者,如果该年鉴不再出版,参见其后发布的与之内容最为密切相关的表格或索引。 “共用设施” 是指在专用客户规格和图纸中用黄笔特别标注的,由乙方设计、建造、装配和调试、占有、管理和操作的,组成基础建设的所有设施,其中也包括码头在内。乙方使用上述基础建设和设施在共用的基础上给甲方和乙方的其他客户提供操作服务。“共用设施费用” 含义见本协议下述7.2.2 条。“油罐车操作” 含义见本协议下述7.5.2(a) 条
18、。“期限” 含义见本协议下述2.1 条。“试验设施” 是指与进行调试试验有关的,作为符合本协议4.3条所载明的期限、情况和流程的特定调试的专用设施或共用设施。“吞吐量费用” 含义见本协议下述7.5.3条。 “吞吐量吨位” 含义见本协议下述5.2.2条。“不定期维护” 是指对整个或部分设施所进行的任何必要修理和维护,该修理和维护是:(i) 不定期的, (ii) 超出专用客户规格范围的。在不损害前述一般性约定的基础上,此种不定期维护应包括:任何特殊的或紧急的修理或维护工作,例如对与产品相关的设备的特殊清洁工作;为减轻、减少、阻止或消除设施污染、产品污染或环境污染所进行的特殊或紧急的修理或维护工作;
19、因法律变更而需要进行的修理或维护工作;因与产品有关的操作服务所引起的任何其他不可预见的修理或维护工作。“公共事业费用” 含义见本协议下述7.5.1(a) 条。“船舶是指用于在水面上航行的,由甲方通知乙方用以向乙方交付货物或自乙方处重新接受货物的任何轮船、船舶或其他小船。“工资指数的变动” 是指过去整整两年中,在上海统计年鉴(2006上海统计年鉴表格10.6)中的“职工年平均工资” 表上“总单元”一栏全行业条目下显示的百分比变动;如果该年鉴不再出版,参见其后发布的与之内容最为密切相关的表格或索引。 “有意违约” 是指 (a)故意的、出于当事人意志的、非胁迫的、非意外的违约,或 (b)协议一方的雇
20、员、代理、转包方和涉及本协议履行的其他人因其重大疏忽行为,导致违反本协议项下的义务,经协议另一方书面通知违约方的董事长及董事会的董事要求其依照本协议对违约行为采取合理且切实可行的救济措施,但违约方在接到此类通知后并没有基于审慎操作原则采取救济措施,且违约行为不能得到合理救济的;1.3 优先权如本协议所载条款与本协议附件所载条款存在冲突,以本协议所载条款为准。第二条 协议期限2.1 期限本协议自生效日期开始生效,自有效日期之日起20年后到期(期限)。第三条 工业码头服务 3.1 一般条款3.1.1 聘用为工业码头服务,甲方兹此聘任乙方根据本协议为其产品提供操作服务。为按照专用客户规格和本协议第四
21、条的约定处理和储存产品,乙方同意设计、建造、装配、调试专用设施和共用设施,并自行承担相应的费用,并向甲方提供本协议第五条和第六条提到的操作服务。3.1.2 标准乙方提供工业码头服务时应适当考虑下述条件:包括环境立法和批准的全部法律要求;适用于工业码头服务的国际适用工程标准;审慎操作原则,及甲乙双方约定的环境标准。本协议提及的各标准如有任何冲突或不一致的地方,乙方应与甲方协商具体适用哪个标准。3.2 专用客户规格3.2.1 双方对专用客户规格的修改应满足以下条件: (a) 对专用客户规格修改细节的记录,双方应以书面协议形式进行;(b) 如有需要,应获得相关政府部门的批准;(c) 如有需要,应延长
22、被要求的服务期开始日期;3.2.2 如果法律变更导致涉及共用设施的专用客户规格需要修改的,乙方应与甲方协商以决定和执行所需的对专用客户规格的修改及由此所引起的服务费的调整。在乙方向甲方发出协商通知后,此种协商应立即开始。如果在通知发出后的45天内,双方未能根据本协议7.4条对专用客户规格的修改或对由此所引起的服务费的调整做出约定,争议将按本协议第24条的规定予以解决。3.2.3 如果法律变更导致涉及专用设施的专用客户规格需要修改的,乙方应与甲方协商以决定和执行所需的对专用客户规格的修改及由此所引起的服务费的调整。但有以下注意事项:(a) 没有甲方的同意,上述专用客户规格不得进行修改。如果甲方不
23、同意修改,则 (i) 甲方同意乙方有权对任何不符合适用的中国法律和法规要求的专用设施停止操作;(ii) 这样的停止操作不视为乙方违约; (iii) 甲方应对乙方因无法使用专用设施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和成本进行赔偿,且 (iv) 甲方应按照本协议第7条不做任何扣减地支付服务费;(b) 如果此法律变更要求不管专用设施是否正在特定时间内进行操作,或者是否是为了码头其他部分不间断的操作,涉及专用设施的专用客户规格都应进行修改的,则本协议第3.2.3(a) 不适用,如果这种修改是公平、公正地适用于乙方全部客户的,甲方应同意专用客户规格和服务费的合理修改。3.3 额外设施3.3.1 如果在服务期内的任何时间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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