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鼓励投资政策汇总bhwt.docx
![资源得分’ title=](/images/score_1.gif)
![资源得分’ title=](/images/score_1.gif)
![资源得分’ title=](/images/score_1.gif)
![资源得分’ title=](/images/score_1.gif)
![资源得分’ title=](/images/score_05.gif)
《安徽省鼓励投资政策汇总bhwt.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安徽省鼓励投资政策汇总bhwt.docx(37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合肥市鼓励投资政策 1、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从获利年度起,享受国家赋予的前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后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等优惠政策。2、对境外、市外投资者来我市投资合作,实行低门槛的工业性用地政策。投资重大工业项目,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其项目建设用地,经批准,投资者可根据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分期缴付土地出让金。3、境外、市外投资者来我市投资合作,凡投资总额超过300万美元,年实现税金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企业,从当年起3至5年内,同级财政从其缴纳的土地出让金中返还30至100。4、境外、市外投资者来我市投资重大项目,经营期在10年以上,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市政府批准,在土地使用、地
2、方奖励和有关费用的减免等方面,给予特别扶持。(1)投资企业安排本市就业人数1000人以上。(2)投资企业投产次年纳税总额(不含海关税和海关环节代征税)1000万元以上。(3)投资企业年出口结汇1000万美元以上。(4)对促进我市经济结构调整起牵动作用的重大项目。5、境外、市外投资者到开发区和工业园区投资工业项目,对市规定的行政性收费实行零费率,经营性收费减半收取。6、境外、市外投资者到开发区和工业园区投资项目的建设用地,可成片征用,逐步开发。合肥市引荐外来资金奖励政策国内外个人或组织为我市引荐外来投资在100万元以上的项目,按下列标准予以奖励:1、投入工业、高新技术产业化、农业产业化等生产性项
3、目,按实际到位资金的5计奖。2、投入教育、卫生、文化、旅游、体育事业、经营性公用事业等,按实际到位资金的3计奖。淮北市鼓励外来投资优惠政策 为进一步加快我市开放型经济发展,实施大开放带动战略,鼓励外来投资者来我市投资兴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以下政策。 一、产业政策 (一)依托本市资源、产业和区位优势,全方位、大力度、宽领域地开展招商引资工作。坚持以煤化工产业、加工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和农副产品加工业为主,鼓励引进现代服务业及科教文卫体项目。 二 、土地政策 (二)凡来本市投资工业项目、基础设施项目、农业科技示范项目 , 注册资金在 500 万元以上且使用已征未治理的采煤塌陷地的,除按法律规定
4、变更为建设用地、依法补偿农民及集体经济组织外,经市、县人民政府在批准供地时所涉及的土地出让金可部分或全部返还用于塌陷地治理。 (三)支持鼓励建立农业科技示范项目,在不改变农用土地性质、用途(不得建造永久性建筑、构筑物)并与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签订复耕保证书的前提下,使用基本农田以外的集体土地,只要与承包户达成补偿协议,可暂不办理农用土地转用审批手续。 (四)对使用国有土地一次性支付土地出让金确有困难的工业项目,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者可首期支付土地出让金总额的 40% ,余下的 60% 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之日起 1 年内分期支付完毕。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可先行发临时证,但须在
5、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设定发放、收缴条件。 (五)在国家、省、市统一规划的前提下,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鼓励具备资质的外来投资企业依法平等取得矿产资源的探矿权、采矿权,进行商业勘查开发。 三、财政政策 (六)新办生产性工业、农业、高新技术产业企业实际固定资产投资在 1000 万元人民币(含 1000 万元)或 100 万美元(含 100 万美元)以上,经营期 10 年以上的,从实现销售之日起,第一年由地方按企业实际上缴增殖税地方留成部分的 80% 给予扶持资金;第二年和第三年分别按企业实际上缴增殖税地方留成部分的 60% 、 40% 给予扶持。 (七)新办生产性企业,符合国家颁布的高新
6、技术产品目录的,自赢利之日起,前 5 年按企业实际上缴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给予扶持。 (八)投资总额在 5000 万元以上,经营期 10 年以上的工业项目、高新技术、农副产品深加工等项目,本着优于前款的原则一事一议,另行商定优惠待遇。 (九)收购、兼并、投资改造现有国有企业的,扣除原企业前 3 年税收平均数以后,新增税收部分按第六条规定执行。 (十)注册资金在 100 万元人民币(含 100 万元)以上的市外、境外投资企业工业、农业项目或注册资金在 2000 万元人民币(含 2000 万元)以上的商贸、旅游企业(不含房地产开发项目),经营期 10 年以上,自注册登记之日起,三年内可享受我市下发的
7、地方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政策。 (十一 ) 境外投资企业除享受国家和省鼓励外商投资的优惠政策以外,享受本政策。 (十二)本政策由市外资办负责解释。 (十三)本政策自 2006 年 1 月 1 日起 施行。原淮北市鼓励外来投资优惠政策(淮政 2003 11 号)和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淮北市鼓励外来投资优惠政策的通知(淮政 2004 11 号)同时废止。亳州市促进招商引资若干政策规定 为加快招商引资工作步伐,鼓励外来投资者在我市投资兴业,促进全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外来投资企业在我市兴办的固定资产投资规模较大或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有明显带动作用的项
8、目,除享受国家和省有关优惠政策外,按“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的方式,给予企业实缴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一定比例的财政奖励。奖励在项目建成投入运营后兑现,需经招商引资管理部门会同有关机构和部门核算、认定,经财政部门审核,报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第二条 在我市投资兴办工业企业,实行公开出让方式供地,出让底价以国家规定出让工业用地最低限价为起点。对于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在100万元/亩及以上,且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招商引资企业,市政府采取“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的方式给予财政投资补助。 第三条对于工业类招商引资项目,以及其他对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大影响的招商引资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
9、费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予以减免。 第四条 新办外来投资工业企业竣工投产后,在3年内实现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以上,按企业当年实际缴纳增值税和所得税市级留成部分的1,一次性奖励给企业法定代表人,最高不超过10万元。在2年内完成生产性固定资产投资2亿元以上的外来工业投资项目,给予企业法定代表人重奖。 第五条 支持具备条件的招商引资企业上市融资,企业因上市而补缴的企业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由受益财政全额返还。 第六条对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工业类、固定资产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的农业和服务业类招商引资项目,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无偿进行员工基础性岗前和在岗培训。 第七条招商引资工业类企业所
10、需环境容量指标,由同级政府从辖区环境总量控制指标中优先调剂解决。 第八条 全面清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性服务收费,制定亳州市涉企收费明白卡。凡国家、省、市有关文件规定取消的各种收费项目,一律取消到位;按规定必须征收的,一律按底线收取。 第九条 除国家禁止、限制和特许审批行业外,登记机关按企业自主选择的经营范围予以核定。凡属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行业和从事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产品生产的外来投资中小企业,允许注册资本金在两年内分期缴纳。 第十条 设立招商引资政策扶持专项资金,用于落实各种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各种优惠政策由受益财政从招商引资政策扶持专项资金中兑现。 第十
11、一条 在“为企业全程代理服务制度”的基础上,为招商引资企业进一步拓展服务领域,扩大服务范围,实行代办单位代理服务终身制。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一系列规定要求,严格执行优化经济发展环境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对招商引资企业进行检查的,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外,须到市外来投资者投诉受理中心登记备案,并由该企业代办单位陪同检查。 第十二条 在我市投资设立的招商引资企业,除享受国家及省有关规定的优惠政策外,同时享受本规定以及企业所在地其它优惠政策。 第十三条 亳州籍人士返乡创业项目、招商引资企业实现利润再投资新上项目、本市企业新上项目,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市城市规
12、划区、经济开发区、南部新区范围内建设的企业和项目。各县、区参照本规定自行制定优惠政策。 第十五条本规定由市招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宿州投资优惠政策 第一条为鼓励外来客商在本市投资兴业,扩大和提高招商引资规模和水平,促进本市经济快速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外商投资农业项目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前两年按实缴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100%给予扶持;第3年至第10年按50%给予扶持。外商投资农业项目经营期在10年以下的,从获利年度起,前两年按实缴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100%给予扶持;第3年至第5年按50%给予扶持。 第三条生
13、产性外商投资企业,自经营年度起,前两年按实缴流转税地方留成部分的100%给予扶持;第3年至第5年按三个档次给予扶持,年实缴流转税地方留成部分在5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不满30万元的,分别按70%、60%、50%给予扶持。 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前两年按实缴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100%给予扶持;第3年至第10年按50%给予扶持。经营期在10年以下的,前两年按100%给予扶持;第3年至第5年按50%给予扶持。 第四条外商投资服务业,自获利年度起,5年内实缴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10万元以上的,按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扶持。 第五条外商投资开发商业街、批
14、发市场和现代物流中心,年经营交易额5亿元以上,或有利于地方资源开发和特色产品经营的大型专业市场,自经营年度起,前两年按实缴流转税地方留成部分的100%给予扶持;第3年至第5年按50%给予扶持。从获利年度起的5年内,按实缴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扶持。 第六条外商投资公共设施业,从获利年度起,前两年按企业实缴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100%给予扶持;第3年至第5年按50%给予扶持。 第七条外商投资科研、技术、设计、信息、计算机应用、咨询、通信项目,自经营年度起,前两年按实缴流转税地方留成部分的100%给予扶持;第3年至第5年按50%给予扶持。自获利年度起,前两年按实缴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100
15、%给予扶持;第3年至第5年按50%给予扶持。 第八条外商投资教育、卫生、体育、旅游项目,自获利年度起,前两年按实缴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100%给予扶持;第3年至第8年按50%给予扶持。 第九条外商投资兴办高新技术产业项目可优先安排项目扶持资金。 第十条外商新增投资或追加注册资本,其增资部分享受同类项目同等优惠待遇。 外商从企业获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且经营期在5年以上的,按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40%给予扶持;直接投资兴办、扩建产品出口型企业或先进技术型企业,按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100%给予扶持。 第十一条外商投资超过1000万(含1000万)美元或1亿(含1亿
16、)元人民币的项目(房地产开发项目除外),可享受“一事一议”和“特事特办”的政策。 第十二条外商兴办服务业、房地产经营性用地,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土地。兴办工业企业使用国有土地,可采取协议方式供应土地,也可以通过租赁、作价入股方式供应土地。 第十三条外商投资城市基础设施或公益事业项目用地,可实行划拨方式或租赁方式使用土地。 第十四条外商投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的加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投资强度不小于60万元/亩,厂址选择在省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地方政府可给予相当于100亩(最高不超过企业实际用地面积)地价款的财政补贴,支持项目建设。 第十五条工业用地的地价,按照省政府批
17、准的协议出让最低价标准执行。采取租赁方式使用土地的,租金按标定地价的低限核定。 第十六条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长期限:工业用地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种植养殖业用地30年。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期满后,使用者可优先续期。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依法转让、出租、抵押、继承或作为合资、合作经营的折股投资。 第十七条对外商投资企业收费实行“二证一卡”制度。凡到外商投资企业收费的单位及个人,必须凭物价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和收费员证,并在企业交费登记卡上登记,否则外商投资企业有权拒付。 第十八条外商投资工业、农业项目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前5年行政性收费属市级及市直部门收取的,一律免交;事业性收费减
18、半收取。外商投资一、二、三产业项目(不含房地产开发项目)经营期在10年以下的,前3年行政性收费属市级及市直部门收取的,一律免交;事业性收费减半收取。 第十九条外商投资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开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且拆迁密度11以上的旧城改造项目,在建设期间的行政事业收费可享受“一事一议”的政策。 第二十条行政事业性收费属缴省部分或省垂直部门收取及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市级无权减免的按最低标准执行。 第二十一条对外商投资项目实行“一站式”办公、“一条龙”服务。受外商委托,项目的注册、登记、行政审批由市招商局和市行政服务中心“全程代理”,有关部门应限时办结。 第二十二条对外商投资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工业项目
19、或市政府调度的重点项目,实行市级领导联系企业制度,帮助协调解决开工及经营中的问题并跟踪服务。 第二十三条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挂牌保护,向外商发放“客商证”,保护企业和外商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四条市外商投诉受理中心负责协调处理侵犯外商投资企业权益的事件,保护外商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五条外商投资企业的用电、用水、通讯、劳动用工等,与当地企业享有同等待遇。 第二十六条外商及外聘的高级管理人员的子女需要就学入托的,可以自主选择学校,并由教育部门办理入学手续。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由宿州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自2005年4月20日起施行。2002年12月11日市政府印发的宿州
20、市鼓励外商投资规定(宿政发200229号)同时废止。 阜阳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投资新建工业项目 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10003000万元(不含3000万元)的,从投产年度起,2年内,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额奖励给企业,企业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10奖励给企业;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30005000万元(不含5000万元)的,从投产年度起,3年内,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额奖励给企业,企业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10奖励给企业;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从投产年度起,5年内,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额奖励给企业,企业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10奖励给企业。 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的新建工业项目,可
21、采取 “一事一议” 、“一企一策”的办法,给予更加优惠的政策支持。 投资改造、兼并、参股、收购、重组我市原有工业企业项目,投资规模符合规定的,扣除原企业上年税收基数后,按外方投资者所占比例,对新增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享受新建工业项目有关优惠政策。 投资物流配送中心、大型专业批发市场、旅游等服务业项目 固定资产投资20003000万元(不含3000万元)的,从经营年度起,2年内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额奖励给企业;固定资产投资30005000万元(不含5000万元)的,从经营年度起,3年内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额奖励给企业;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从经营年度起,5年内企业
22、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额奖励给企业。 设立“促进外来投资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对在我市开发区、工业园区投资,且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重点工业项目,从专项基金中给予支持,降低外商在土地征用中的投资成本。 设立工业突破四年行动计划企业贡献奖 凡首次年销售收入超过一定规模、年增幅达到30以上,全年实现达标排放、完成节能降耗目标,且不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工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超过1亿元的奖励5万元,超过5亿元的奖励10万元,超过10亿元的奖励20万元,超过20亿元的奖励50万元,其中奖励企业法人代表30。 设立工业突破四年行动计划创新奖 凡被认定为国家级的企业技术中心或同级别的研究中心,给予企业
23、30万元奖励;新认定的省级技术中心或同级别的研究中心,给予企业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凡境内外知名企业来阜建研发中心的,研发中心建成使用后,给予企业法人代表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得安徽名牌产品、国家免检产品称号的工业企业,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获得省级新产品证书的工业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参与制定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并获得认可和实施的工业企业,每项分别给予工业企业10万元、15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重奖企业法人代表 对在我市新建工业项目或参与原国有企业改造、兼并、参股、收购、重组的,两年内完成生产性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且正常经营的工业项目,一次性给予企业法定代表人15万元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安徽省 鼓励 投资 政策 汇总 bhwt
![提示](https://www.taowenge.com/images/bang_tan.gif)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