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员工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dzww.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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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广西金融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员工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节 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第二节 处理方式及运用规则 第三节 责任认定及处理结果的影响第二章 违规违纪行为及其适用的处理第一节 违反担保业务管理的行为及处理第二节 违反小额贷款业务管理的行为及处理第三节 违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的行为及处理第四节 违反基金业务管理规定的行为及处理第五节 违反金融租赁业务管理规定的行为及处理第六节 违反城建投资管理规定的行为及处理第七节 违反创投业务管理规定的行为及处理第八节 违反金融集团其他业务管理规定的行为及处理第九节 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的行为及处理第十节 违反法律风险管理规定的
2、行为及处理第十一节 违反办公业务综合管理规定的行为及处理第十二节 违反计算机及信息系统管理规定的行为及处理第十三节 违反人力资源综合管理规定的行为及处理 第十四节违反稽核审计管理规定的行为及处理第十五节 失职、渎职行为及处理第十六节 违反廉洁从业规定的行为及处理第十七节违反纪检监察工作制度规定的行为及处理第三章 处理的权限第四章 处理的程序 第一节 调查、审理及决定程序第二节 不服处理决定的申诉程序第三节 纪律处分的解除程序第五章 附 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节 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第一条 为严格执行广西金融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融集团)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和规范员工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工作,有效防
3、范和控制风险,确保金融集团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和广西金融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金融集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金融集团员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自治区法规、规章,违反金融集团(含直属公司)各项基本制度、管理办法、业务操作规程,违反各项工作纪律和廉洁从业相关规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适用本办法处理。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金融集团员工包括以下人员:(一)与金融集团(含直属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在职员工;(二)金融集团按照权限管理的控(参)股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及中层管理人员。第四条 对违规违纪员工的处理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违
4、规必究、人人平等原则。金融集团全体员工在规章制度和纪律面前人人平等,凡是违反规章制度和纪律的员工,都必须严肃追究责任。 (二)实事求是、过罚相当原则。对违规违纪员工的处理,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国家法律法规和金融集团(含直属公司)规章制度为准绳;处理的方式和轻重幅度,应当与员工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责任、危害程度相适应。(三)依法保障员工合法权益原则。尊重并保护员工依法享有的权力,充分听取被调查员工以及工会组织对调查核实情况的意见,不因陈述和申辩而加重处罚,处理的权限和程序合法合规。(四)教育与惩戒相结合原则。处理违规违纪员工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以有利于金融集团健康发展、有利于风险管控、有
5、利于员工职业安全为目标,做到以人为本、宽严相济。第五条对违规违纪员工的处理工作,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适用规章制度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第六条金融集团员工因违法违纪被国家执法、执纪机关追究责任的,不得免除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应当受到的处理。第七条已办理退休手续的员工,经查实在退休前有违规违纪行为的,不再给予处理,按本办法提出结论性意见后留存备查。已办理内部退养的员工,经查实在退养前有违规违纪行为的,不再给予纪律处分。但是依照本办法应当给予撤职及以上处分的,由人力资源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相应降低或者取消其享受的有关待遇。已调离并解除与金融集团的劳动关系的人员,经查实在金
6、融集团工作期间有违规违纪行为的,在合法追诉期限内,依据金融集团相关制度规定追究经济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节 处理方式及运用规则第八条 对违规违纪员工处理包括以下方式及种类:(一)经济处罚:减发工资; (二)行政处理:通报批评、诫勉谈话、降职、待岗处理、免职、解除劳动合同;(三)纪律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撤职、留用察看、开除。以上处理方式可以单独采取,也可以分别采取其中的若干处理种类。员工违规违纪行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九条员工有违规行为的,可以单独给予减发一定额度预发绩效工资的经济处罚。对员工一个违规行为实行单一经济处罚的,可以一次性减发受处罚员
7、工当月预发的绩效工资,金额不低于50元,最高不超过3000元;也可以减发2个月以上24个月以下每月预发的绩效工资、每月减发的金额不低于50元,最高不超过3000元。实行单一经济处罚的工资减发额度,可根据金融集团员工工资水平的变化,经金融集团批准后做相应调整。对员工数个违规行为,可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分别给予单一经济处罚;减发预发绩效工资的总额度为数个处罚额度累加之和,但每月减发预发绩效工资总额度不超过该员工当月应发工资的50%。第十条 员工有违规违纪行为的,可以给予以下期限的行政处理并减发或者停发相应工资:(一)通报批评,期限6个月,受处理期间减发每月预发绩效工资的20%;(二)诫勉谈话,期限12
8、个月,受处理期间减发每月预发绩效工资的30%;(三)降职,降低一个以上职务层次或者岗位职级,期限18个月,受处理期间减发降职后每月预发绩效工资的30%;(四)待岗处理,期限24个月,受处理期间,可以专职清收,也可以安排从事其他工作;待岗人员的工资按不高于原基本工资、岗位工资的80%发放,并减发每月预发绩效工资及年末绩效工资的30%以上或者全部停发;待岗处理期满后,根据待岗人员的表现及工作实际效果,重新安排工作,重新核定相应职务、职级;(五)免职,免去现任职务或者岗位职级;免职后,停发基本工资、岗位工资、每月及年末绩效工资,改发一定额度的生活费,生活费按不低于法定机关公布的上一年度最低工资标准发
9、放;(六)解除劳动合同,停发所有工资福利。本办法其他章节对行政处理的规定均应包含前款规定的处理期限及工资减发、停发额度,统称行政处理。各行政处理种类的期限及其对应的工资减发、停发额度,在其他章节的具体条款中不另作表述。第十一条 员工有违规违纪行为的,可以给予以下期限的纪律处分并减发或者停发相应工资:(一)警告,期限6个月,受处分期间减发每月基本工资、岗位工资、预发绩效工资的30%;(二)记过,期限12个月,受处分期间减发每月基本工资、岗位工资、预发绩效工资的30%;(三)记大过,期限18个月,受处分期间减发每月基本工资、岗位工资、预发绩效工资的30%;(四)撤职,撤销现任所有职务或者岗位职级,
10、降低一个以上职务层次,另行确定非领导职务或者岗位职级,期限24个月,受处分期间减发撤职后每月基本工资、岗位工资、预发绩效工资的20%,取消年末绩效工资的分配资格;(五)留用察看,期限24个月,受处分期间停发基本工资、岗位工资、每月及年末绩效工资,改发一定额度的生活费,生活费按不低于法定机关公布的上一年度最低工资标准发放;(六)开除,停发所有工资福利。本办法其他章节对纪律处分的规定均应包含前款规定的处分期限及工资减发、停发额度,统称纪律处分。各处分种类的期限及其对应的工资减发、停发额度,在其他章节的具体条款中不另作表述。第十二条 依照本办法应受到降职处理或者撤职处分,但无级可降、无职可撤的,可以
11、给予诫勉谈话处理或者记大过处分。第十三条 受到留用察看处分的,留用察看期满后,按留用察看前原职级降低两个职级重新安排职位;若降不满两个职级的,降至最低职级的最低职位。留用察看期间表现不好或者重新有违规违纪行为的,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处理。第十四条员工在受经济处罚、行政处理、纪律处分期间受到新的经济处罚、行政处理、纪律处分的,其处罚、处理、处分期为原处罚、处理、处分期尚未执行的期限与新处罚、处理、处分期限之和,但总期限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第十五条 一人因同一违规违纪行为,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应当分别或者单独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理、纪律处分的,除单独执行以外,行政处理、纪律处分可以在分别确定
12、处理和处分种类后合并处理,并按其中最重的工资减发、停发额度执行。第十六条一人因同一违规违纪行为同时触犯本办法两条及以上条款的规定,应当分别给予纪律处分的,依照作出最重处分规定的条款从重执行。一人同时发生本办法规定的两种或者两种以上应给予纪律处分的违规违纪行为的,应当分别确定各违规违纪行为的处分种类后合并处理。其数种违规违纪行为中受到的纪律处分种类不同的,应按其中最重的处分执行或者在最重处分上加重一档给予处分;如其中一种违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开除处分的,给予开除处分。其数种违规违纪行为受到的纪律处分为撤职以下多个相同种类处分的,执行该处分,在一个处分期以上、多个处分期之和以下决定处分期。第十七条二
13、人以上共同故意违规违纪的,对负有主要责任的人员从重处理;对其他人员,根据其在共同故意违规违纪行为中所起的作用给予相应处理。第十八条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的,按照以下情形处理:(一)被依法判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主刑或者被宣告缓刑的,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二)公安机关不立案、撤销案件或者检察机关不起诉或者人民法院宣告无罪、免予刑事处罚的,应在查清违规违纪事实后按本办法有关规定给予处分、处理;(三)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刑事拘留、逮捕期间,停发基本工资、岗位工资、每月及年末绩效工资,改发生活费,不计算工作年限,按本办法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经审查核实
14、,公安机关不立案、撤销案件或者检察机关不起诉或者人民法院宣告无罪、免予刑事处罚,未被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和行政拘留,且未受处分的,恢复工资待遇,补发已停发的工资,被采取强制措施期间计算工作年限;(四)被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和行政拘留期间,按本办法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未被开除的,停发原工资,改发一定额度生活费,不计算工作年限;期满后的工资待遇,根据所受处分相应确定;(五)被刑事拘留在逃或者批准逮捕在逃的,停发工资。第十九条 受到解除劳动合同处理或者开除处分的人员,金融集团不再重新录用。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加重处理:(一)收受或者索取客户财物的;(二)因违规违纪行为直接导
15、致事故、案件、经济纠纷,造成重大经营风险或者重大经济损失、信誉损害的;(三)多次违规违纪或者屡查屡犯的;(四)干扰、阻碍对违规违纪行为的调查和处理,或者采取伪造、隐匿、篡改、毁灭证据、串供等手段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或者阻止他人检举揭发、提供证据材料的; (五)授意、指使、强迫、教唆他人违规违纪的;(六)对检举人、证人、鉴定人、调查处理人进行打击报复的;(七)违规违纪后逃匿,未采取积极措施挽回影响,防止损失发生或者事态扩大,造成不利影响的;(八)违规违纪行为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前款所称从重处理是指在规定的处理幅度以内,给予较重或者最重的处理;加重处理是指在规定的处理幅度以外,给予加重一档的处
16、理。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处理:(一)自查发现问题,主动采取纠正措施,最大程度降低风险、减少损失的;(二)在检查中被发现存在问题,对存在问题认识到位、态度端正,经积极整改,最大程度降低风险、减少损失的;(三)过失或者初次违规违纪且情节较轻的;(四)检举他人违规违纪行为,经查证情况属实,或者主动为调查违规违纪问题提供线索的;(五)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或者有金融集团认定的其他从轻、减轻情形的。前款所称从轻处理是指在规定的处理幅度以内,给予较轻或者最轻的处理;减轻处理是指在规定的处理幅度以外,给予减轻一档的处理。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予处理:(一)因法律环境变化、产业
17、政策调整、市场风险、行业风险或者客户自身原因等外部因素形成项目风险,经核实,相关人员已经尽职履行职责且无违规违纪行为的;(二)自查发现问题,主动采取纠正措施,或者在检查中被发现问题,经积极整改,没有发生风险、损失的;(三)有证据证明相关人员提出了合规、合理意见但未被采纳,被迫实施违规违纪行为且未造成重大损失的;(四)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失、毁损的;(五)受到暴力胁迫的失当行为;(六)依据法律法规或者监管机构的规定、金融集团的决定可以免责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造成严重后果的重大犯罪案件、重大安全事故、重大违规经营、重大经济损失、重大经营风险、严重(恶劣、不良)影响是指:(一)发生涉案金额
18、30万元以上的贪污、挪用、贿赂、侵占、盗窃、诈骗、抢劫等违法犯罪案件; (二)造成1人死亡、3人重伤或者财产损失100万元以上的安全责任事故;(三)被外部监管部门罚款50万元以上的违规经营行为;(四)造成金融集团(含直属公司)项目代偿500万元以上或者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五)因违反制度规定,导致借款合同、担保合同、抵(质)押物的权利凭证、抵(质)押物等重要资料、物品以及档案资料丢失、毁损、被篡改,形成项目代偿500万元以上或者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风险的;(六)泄露金融集团(含直属公司)商业秘密,造成业务受限或者形成项目代偿500万元以上或者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等风险的;(七)计算机系
19、统、网络瘫痪或者业务应用系统故障,导致辖内关键业务中断4小时以上,造成100万元以上经济损失或者重大社会影响的责任事故;(八)对金融集团(含直属公司)声誉和形象造成重大损害或者恶劣影响的行为;(九)经济损失、影响程度等构成严重后果的其他情形。第三节 责任认定及处理结果的影响第二十四条 给予员工经济处罚、行政处理和纪律处分,应当在调查核实违规违纪事实的基础上,对责任人员进行认定。前款所称责任人员包括:直接责任人、管理责任人、领导责任人。第二十五条 直接责任人是指实施违规违纪行为的经办人员,包括主办人和协办人。主办人负主要责任,协办人负次要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直接责任人论: (一)经集体研究
20、决定而发生的违规违纪行为,参加研究的主要负责人及持赞同意见的人员为直接责任人;(二)领导人员或者管理人员指令经办人违规违纪办理业务,发出指令的领导人员或者管理人员为直接责任人;(三)对领导人员或者管理人员的错误指令、授意,经办人未提出反对意见或者不抵制的,按直接责任人论;(四)发生违规违纪行为,责任不清的,直接分管的领导人员、管理人员和经办人员均为直接责任人。第二十六条 管理责任人是指对违规行为和后果负有管理责任的岗位责任人员或者业务主管人员,包括项目审查人、合同审查人、风险岗审查人、科室(部门)负责人等。第二十七条 领导责任人是指对违规行为和后果负有审批责任的金融集团各部室、市办事处、直属公
21、司、县域综合金融服务中心及金融集团按权限管理的控(参)股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包括直接领导责任人和主要领导责任人。直接领导责任人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集团部室、市办事处、直属公司、县域综合金融服务中心及金融集团按权限管理的控(参)股公司分管负责人。 主要领导责任人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集团部室、市办事处、直属公司、县域综合金融服务中心及金融集团按权限管理的控(参)股公司主要负责人。 第二十八条 员工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职级。其中
22、,受记过、记大过、撤职、留用察看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级别。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拔;受到待岗、免职处理的,一年内不安排职务,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职务层次的职务。受到撤职、留用察看处分或者降职、待岗处理的期限届满解除的,不视为恢复受纪律处分或者行政处理前的原职务、原职级。第二十九条 员工因违规违纪行为受到行政处理或者纪律处分的,受处理、处分期间,取消其参加金融集团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集团部室、市办事处、直属公司、县域综合金融服务中心、金融集团按权限管理的控(参)股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及中层管理人员,因违规违纪行为受到降职以上行政处理或者记大过(撤销党内职务)以上纪律处分,其他
23、员工因违规违纪行为受到解除劳动合同处理或者开除处分的,取消所在部门、单位参加金融集团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第二章 违规违纪行为及其适用的处理第一节 违反担保业务管理规定的行为及处理第三十条 项目主办人、协办人、科室负责人、经营单位分管副总经理、总经理有下列违反担保业务授信、授权管理规章制度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或者单独给予违规责任人员经济处罚、诫勉谈话至待岗处理、警告至记大过处分;给予违规的经营单位下调或者收回授权权限处罚:(一)为国家或者金融集团明文禁止类行业和企业办理担保业务的;(二)未按规定和程序进行授信申报的;(三)未经有权人审批,超授信额度办理担保业务的;(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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