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暂行办法实施细则gsyg.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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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湖南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我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内部管理与监督,防范和化解运行风险,规范社会保险管理服务工作,确保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暂行办法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内部控制释义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内部控制是指经办机构对系统内部职能部门及工作人员从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管理服务工作及业务行为进行规范、监控和评价的方法、程序、措施的总称。第三条内部控制原则 本实施细则依据合法性、完整性、制衡性、有效性、适应性的原则,对我省社会保险经办机
2、构的各项经办业务实施全过程的控制和监督。所有部门、岗位、人员,所有业务操作环节都在内部控制范围内。第四条内部控制内容 本实施细则对内部控制过程中的组织机构控制、业务运行控制、基金财务控制、信息系统控制、内部控制的管理与监督等内容分别做出具体规定。 第五条适用范围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省各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第六条组织管理 各级经办机构必须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经办机构业务部门负责本业务环节的内部控制工作;稽核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本部门管理范围内社会保险内部控制的监督检查工作,并保证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上级经办机构对下级经办机构的内部控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第七条内部控制目标
3、 在全省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系统内建立一个运作规范、管理科学、监控有效、考评严格的内部控制体系,对经办机构各项业务、各个环节进行全程的监督,提高社会保险政策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力,保证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完整,维护参保者的合法权益。第二章 组织机构控制第八条机构设置 组织机构按照全省业务经办规程设置。社会保险登记、缴费基数审核和养老保险费征缴、个人账户管理、退休待遇审核和调整、养老金支付、社会化管理、基金财务管理、养老保险基金运营、信息管理、稽核监督等设立独立的工作部门或专项工作岗位。第九条工作职责 明确各业务部门工作职能、岗位职责、工作程序、工作标准、考核办法及具体要求,科学合理设置各业务部门
4、内经办岗位。各岗位人员职责明确,权限明晰。第十条重大事项 涉及养老保险经办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决策,应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由具体经办业务部门提出建议,单位领导班子集体决策。第十一条组织培训 业务部门提出培训计划,报单位主要负责人同意,综合部门定期组织并实施对各经办机构、各业务岗位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考核。每年应组织不少于一次的业务培训。第三章 业务运行控制第十二条登记 社会保险登记环节必须按规定办理单位参保登记、建立参保单位的收缴(或拨付)结算账户、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社会保险年度验证。对单位提供的相关业务资料,填写的相关表格,由登记经办业务人员初审、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后进行办理,并将相关信息传送
5、至征缴环节,所有原始资料和审核资料归档备存。社会保险年度验证应每年进行一次。第十三条缴费 养老保险费征缴环节办理年度缴费基数核定,按月征收养老保险费。(一)基数核定 办理缴费基数核定时,由业务受理人员根据相关规定,对参保单位报送的相关资料进行初审,部门负责人审核,主管局长审批签字,重大事项报单位主要负责人同意,经初审、审核、审批后的缴费基数可录入信息系统,原始资料归档备存。(二)在职人员异动 参保单位每月上报缴费人数增减变化的资料后,由征缴环节业务受理人员初审,部门负责人审核,将参保人员参保的基本信息首先进入养老保险系统,汇总生成相关信息数据传送至个人账户管理环节;征缴环节再根据个人账户管理环
6、节反馈的个人账户建立(续保)、封存(停保)信息,办理本环节相关业务。 (第二种意见:参保单位每月上报缴费人数增减变化的资料后,由征缴环节业务受理人员初审,部门负责人审核,重大事项报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经初审、审核、审批后的人员信息录入信息系统,原始资料由征缴环节归档备存。)(三)征缴计划 按月核定参保单位当期的缴费基数,测算当期养老保险费(含单位部分、个人部分)应征数额。依据参保单位缴费的应征数额,制定月养老保险征缴计划。征缴计划由部门负责人审核、分管领导审批签字后,由本环节将数据传送至财务部门。月征缴计划必须由财务部门负责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执行。(四)补缴养老保险费 补缴单位养老保
7、险欠费时,由本环节经办人员初审,部门负责人审核,并按照有关规定加收利息或滞纳金。稽核补缴的养老保险费,本环节依据稽核部门传送的社会保险稽核整改意见书,将补缴额进入养老保险系统,并将补缴到帐情况及时反馈给稽核环节。(五)缴费登帐 财务部门依据业务部门提供的参保单位缴费单据和到帐票据进行登帐。第十四条个人帐户管理 个人账户管理环节办理养老保险关系建立、转移、中断、恢复和终止缴费的帐户处理、对帐。(一)变更个人帐户 变更个人账户业务时,由经办人员根据征缴环节传送的相关信息进行初审、部门负责人审核后,进行个人账户的建立(续保)、封存(停保)等处理,然后将处理结果的信息反馈给征缴环节。参保单位提交的人员
8、增加(减少)异动资料由个人帐户管理环节保存归档。(第二种意见:变更个人账户业务时,由本环节经办人员根据参保单位提交的相关资料进行个人帐户的转入、合并、转出。)(二)个人帐户转移 个人账户转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由本环节提供个人账户记录和转移基金单,经办人员初审、部门负责人审核,财务部门负责人复审后办理。(三)个人补缴 凡职工到达退休年龄时需补缴养老保险费的,根据参保单位提交的相关资料,由本环节经办人员初审,部门负责人审核,可办理职工个人补缴养老保险费,完成缴费登帐后,将相关数据通过信息系统传送到退休审核环节,方可办理退休人员养老金待遇计算。职工退休前已停保的,还需按照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先
9、办理续保手续后,再办理补缴欠费。(四)个人帐户记息 个人账户计息由业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提出计息申请,经分管领导审定签字后进行处理。(四)个人帐户信息核对和变更 每年度向参保单位或个人发送个人帐户信息,参保单位和个人核对无异议的,签字确认;有异议的,由参保单位或个人提出修改申请,本环节经办人员初审,部门负责人复审,并与征缴环节核对,重要数据的变更,必须由分管领导审定签字后进行调整,并保留调整前的记录。(五)个人帐户做实 本环节核定本机构按规定和比例做实个人帐户的金额,并将有做实的信息数据传送给财务等相关部门。第十五条待遇审核 待遇审核环节办理离退休(职)待遇审核、待遇调整审核和一次性待遇审核。(
10、一)审核退休条件 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待遇审核部门经办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湘劳社工字200515号文件的规定,对单位提供的相关资料和表格进行初审,部门负责人复核,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确认退休条件和待遇核算的信息指标。(二)退休前的职工基本信息处理 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后符合退休条件的职工,其个人基本信息无误的,由参保单位填报在职人员减少异动表,按上述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种意见)的规定,由征缴环节(和个人帐户管理环节第二种意见)办理在职人员减少异动和个人帐户封存手续,并将封存的个人帐户信息在信息系统中传送至退休待遇核算环节。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审批过程中,发现办理退休的
11、在职人员基本信息有误的,待遇审核部门应及时告知参保单位或个人,参保单位或个人需填写在职职工基本信息修改表,由个人帐户管理环节经办人员初审,部门负责人复核签字后执行。(三)计算退休待遇 本环节业务部门根据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的资料和在职环节传送的个人帐户信息(已封存的),计算符合退休条件的人员的待遇。在计算养老金待遇时,必须由业务部门两名以上经办人员完成信息输入、核算待遇和确认退休操作,并由部门负责人监督管理完成。经过审核后的养老金待遇信息传送给待遇支付环节。(四)待遇调整审核 依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对退休人员待遇进行统一调整时,必须根据调整待遇的政策编制待遇调整程序,预先在练习环境中验算
12、,参保单位应核对上报。再由经办人员初审,部门负责人复审,分管局长签字审定后,建立离退休(职)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调整台帐,将调整的信息传送至待遇支付环节。离退休(职)人员对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调整金额有异议,提出重核申请时,待遇审核环节预以重核,将重核结果通知参保单位或个人。确需调整的,应及时通知待遇支付环节,并保留重核及修改的记录。(五)一次性待遇审核 涉及离休人员生活费补助(1-2月)、工残人员护理费、劳动模范津贴等一次性待遇发放时,由待遇审核部门经办人员对退休人员一次性待遇在数据库中进行初审,部门负责人复核。其中对初次享受一次性待遇的,还应由参保单位按程序上报,经过相关部门审核后方可纳入发放
13、。复核无误的,送待遇支付环节进行办理。申领人对一次性待遇金额有异议,提出重核申请时,待遇审核环节预以重核,将重核结果通知参保单位或个人。确需调整的,应及时通知待遇支付环节,并保留重核及修改的记录。(六)停止支付待遇审核 审核离退休人员管理单位或所在街道、社区等部门报送的材料,对死亡、失踪、被判刑(或劳教)收监的离退休人员办理停止支付待遇手续。并将相关信息传送至待遇支付环节处理。(七)暂停和恢复支付待遇审核 根据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环节传送的信息,做暂停和恢复待遇处理记录,并将暂停支付和恢复养老金待遇信息传送至待遇发放环节。第十六条待遇支付 待遇支付环节办理离退休(职)人员待遇支付和领取养老保险待
14、遇资格认证工作。 (一)支付计划 本环节业务部门每月根据上月的待遇支付记录和待遇审核环节传来的新增(或减少)离退休人员待遇、调整待遇、一次性待遇、待遇重核等信息,制定养老保险基金支付计划,由发放养老金业务部门负责人审核;财务部门负责人复审;稽核部门负责人复核;单位主要领导审批后,将发放数据信息送基金财务管理环节和社会化发放机构执行。(二)领取养老金待遇资格认证 本环节业务部门对离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的资格认证材料进行审核,根据认证情况,将停止(或暂停)支付待遇、恢复支付待遇的信息传送至待遇审核环节处理。(三)与委托发放的机构对帐 委托银行或邮局发放的养老保险基金,由发放养老金待遇部门按月定期与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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