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华MBA学员专用讲义《理解法律与商法》(DOC20)(1)gjvt.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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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清华MBA学员专用讲义理解法律与商法 本章学习要点 制度的构成与作用 法律与道德法律规则的构成 法律体系 商法的体系 批判性思考 市场与政府 效率与公平第一节 制度与法律一、制度1制度的构成如果世界上只有一个人,就没有必要存在社会制度。不同的人与人之间形成了社会。所谓社会,就是多人、多群体构成的整体。由于利益冲突和文化、价值取向的不同,人、组织、群体、民族等社会主体彼此之间存在着冲突。于是,协调各方冲突关系的社会行为规则的出现就成为必然。这些行为规则构成了制度的核心部分。但是对制度的完整理解,不应只限于这个层面,除了静态的规则之外,往往需要建立起相应的组织机构来促使规则的实施。因此,制度包括两
2、个层面:规则和组织,如图1-1所示。规则是静态的规定,组织是动态的运作。图1-1 制度的构成2制度的作用制度的作用有二:(1)协调社会的利益冲突。通过制度安排,争议各方可以达成解决方案。争议产生摩擦成本,浪费社会资源,合理的制度安排有助于争议合理和有效地解决,有助于减少争议成本。由此,制度可被称为社会机制运作的“润滑剂”。但是如果制度设计不当,则作用相反。(2)促进资源的合理配置。由此,制度可促进经济增长和社会发展。人与人之间有冲突是一个方面,分工合作是另一方面。分工合作可选择不同方式,这实际上涉及到资源的不同配置。分工意味着专业化,即每人各展所长,让资源流到能最大发挥其效用的人那里。合作则是
3、不同社会职能的有效组合。制度安排可促进专业化的个人或组织之间的有效配合,从而促进经济增长。3宏观和微观层面的制度安排分工合作模式是多层次的,既有微观的组织设计,也有宏观的结构安排,局部的合作可能只是整体中的专业化部分,专业化的组织本身可能也是一个合作体。因此,制度设计在不同层面由不同主体进行。这就需要对不同制度安排之间的关系进行分析。总的来说,制度安排的主体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微观层面的制度安排,即个体或组织独自或联合进行的制度安排,是自发地在市场交易中形成的,如企业内部的组织结构设计、企业之间交易的安排、企业之间联合的安排等;一类是宏观层面的制度安排,即国家或政府机构进行的制度安排,该制度安排
4、着眼于经济结构和社会发展的总体,具有普遍适用性,法律是其重要内容。 微观制度安排是市场主体的创新活动,目的在于扩大各自利益并协调彼此之间的关系。而宏观制度安排的作用有二:一是当市场主体之间无法解决争议或解决争议的成本太大,通过统一的制度安排来减少争议解决成本;二是每个经济主体追求利益最大化,彼此利益有冲突。微观层面有效的制度安排并不一定意味着总体有效率,由此需要宏观层面的制度安排以促进总体经济效率。宏观制度安排体现的是政府的力量,而微观制度安排则是市场的行为,双方互相影响。国家在进行制度安排时,应尊重微观层面的主体的作用。只有当微观主体不能解决自身问题或解决的成本过大时,才有宏观制度安排的必要
5、。二、制度创新1什幺是制度创新制度一旦形成,即具有稳定性。社会是复杂多变的,而制度的变动却不灵活,于是社会变革的需要和相对稳定的制度之间产生矛盾。当社会要变革、要发展时,必须先对已有的制度进行改革,即制度创新。制度创新是一个动态的过程,是指对制度构成因素进行变革,包括规则的变动和组织机构的变动,目的是通过对规则和组织机构做出调整,以回应社会发展的需要。2保守的和积极的制度创新制度创新可分为保守的和积极的两类。保守的制度创新是对社会变革需要进行被动的回应,而积极的制度创新具有前瞻性,在顺应社会变革趋势的前提下主动积极地进行变革。西方发达国家,由于制度总体框架成熟,制度创新往往是被动地回应社会发展
6、的需要,进行局部调整。而对于急需促进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的发展中国家来说,由于旧的制度无法满足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往往借鉴先行国家的经验,从根本上进行制度创新和改革,其创新是全面的、激进的。从根本上改革旧制度并建立新制度,是一个转轨的过程。目前很多国家处于这一过程中,如前苏联和东欧国家、中国和拉美国家等,其经济制度由原来中央控制的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例释 在当代西方发达国家,由规则着手进行制度创新备受重视。在公共选择学派看来,导致西方经济之困境的一个主要原因是西方国家政治结构上的缺陷。政治权利分配相对于经济权利分配的不平等,如民主政治制度给利益集团的权利远远大于给纳税人的权利,这种结构的内在
7、不平衡危害了市场及经济的发展。因此该学派代表人物布坎南在自由与限度一书中指出:我们时代面临的不是经济方面的挑战,而是制度和政治方面的挑战。3制度创新的路径依赖制度创新并不容易。对于破旧除新的国家来说,要克服的一个瓶颈是“路径依赖效应”。专题案例1-1给出了路径依赖效应的解释,从中可以发现:路径依赖所形成的成本是制约制度创新的一个重要因素。它也提醒了制度的安排者:制度安排需谨慎为之,否则实施后一旦发生问题,要想克服非常困难。故事很久很久以前,有两个城市:A城和B城。两个城市之间没有路,非常不方便。很多人都想:如果有条路,那该多好。就把这条大家梦想的路取名叫“无间道”吧。如果两个城市之间是一马平川
8、,最好的方案就是:“无间道”是两个城市之间的直线。但现实并非这样。两城之间有一大片尚未开发的森林,森林茂密,地形复杂,狼出虎伏,广博神秘宛如巴西的热带雨林。这样的地形,实在让想修路的政府和企业头疼。光是勘探就不知要花多少时间。老百姓可等不及了,尤其是那些“求利若渴”的商人们,怎会让森林挡住他们经商的道 路呢?鲁迅说:“世界上本没有路,走的人多了,也就成了路”。A城就有一个勇敢的商人,在利益的驱动下,勇敢地穿越森林,向B城进发。为了躲避虎狼,他走的路线尽量绕开虎窟狼穴。对于那些泥沼深渊,他也是能避则避。就这样,他摸索出了一条自己的路线。显然,这条路不是一条直线,但是对商人来说,走这条路,当时是最
9、安全的。很快,越来越多的人知道了这个路线。于是道路上的草被踩平,挡着路的树也被清除,一条蜿蜒的但越来越宽敞的“无间道”初显轮廓。“无间道”继续在发展。由于走的人越来越多,开始有人修修这里,修修那里,让它越来越像条路。在路的两边,开始有人搭起棚子,为路人提供饮料和食品。再后来,路越修越好,而路边也出现了很多的商店、饭店、旅馆、修车点,甚至还出现了工厂。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定居在路的两边,以路为生,居民区在扩大。由于路对大家越来越重要,于是就不断集资修路,“无间道”最终被修得又宽又好。但是“无间道”是一条曲折蜿蜒的路,人们日益发现走这条路的确是太绕了。怎幺办?再修一条路?这时,时间已经过去了很多年,“
10、无间道”已经不只是一条路了。这时虽然想修路的政府或企业已经有能力勘探出路线,也有修路的足够的钱,但是却迟迟没有修一条新的笔直的“无间道”。评论这个故事告诉了我们路径依赖的理论:最初一个商人偶然的或不经意的路线选择,现在已经成为了联系A城和B城的重要纽带。这个选择不是最好的,但是要改变它却很难。思考想想看,现实中你还能找出哪些路径依赖的例子?根据上述故事带给你的启示,分析制度变迁和制度创新,并谈谈你的看法。(编写参考:马克罗伊着,历咏译法与经济学中的混沌理论与进化理论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03(1)三、法律与道德1三类规则:习惯、道德与法律在制度的两个构成因素中,规则是核心。即使是组织机构的建立
11、和运行,也有赖于规则的设定。对规则的一个通常理解是,认为规则是规范个人、组织、群体等社会主体之间关系的行为准则。如果把视野放宽到国际社会,政府、国家之间的关系也需要行为准则的协调,国际法承担这一任务。制约人们行为的规则有三类:习惯、道德和法律。从历史的角度看,习惯最先产生,接着由习惯先后分离出法律和道德。 2习惯习惯也可称为惯例(Customs),指习惯性做法,是传统延续下来的做法。它的延续性和传统性,即长时间连续不断地被遵循,并非是习惯产生约束力的惟一原因。有的习惯的确只是一种惯常做法,如某些风俗;而有的习惯之所以得以延续,往往有其合理性的存在。这些合理性可以追溯至其起源来理解,可以是文化观
12、念、价值理念或理想。具有合理性内涵的规则具有价值判断的力量,成为行为规范中最为有力的部分。根据其是否具有价值判断之内涵,可以把习惯分为无价值判断的习惯和有价值判断的习惯,法律和道德主要是从后者中分离出来,如图1-2所示。图1-2 习惯的分类和演变3法律和道德法律与道德都对人的行为有约束力,但性质不同。对于一国范围而言,法律是由国家制订或认可的、具有强制性约束力的规则。所谓强制性约束力是指规则的实施有国家机构的保障,由国家的力量来促使规则效力的发挥。而道德则是约束人的内在良心,它的实施依赖于行为人的自觉,没有国家强制力量的介入。那为什幺有的习惯规则上升为法律?有的习惯规则却成为道德?法律既然是由
13、国家强制力量保证的,那幺它必然对一个国家或社会的影响非常普遍和重要。由此,法律规则应该:一是具有普遍认同性,即争议相对较小;二是重要影响性,即对社会整体的影响和重要性相对较大。而有些道德规则有普遍认同性,虽然相对重要性没有法律规则那幺大,但如果也由国家力量来促进实施,可以为社会带来更大的好处。但为什幺没能上升为法律呢?由此引出第三个区分的因素,即立法和司法成本问题。资源是稀缺的,这是人类利益冲突产生的根本原因。立法和司法资源也是稀缺的。当有限的立法和司法资源面对非常庞杂的规则时,既然不能实施所有应该实施的规则,就要从中筛选出产出效应最大的部分,即实施后对社会的影响和重要性相对较大的规则。4法律
14、与道德的演变要以动态的视角来观察法律和道德的演变。值得注意的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变革,法律和道德的分界也在发生变化。比如先前的法律可能沦为道德,而先前的道德可能上升为法律。法律或道德甚至有可能从人的行为规则范畴中消失。这些变化都源于社会发展过程中人对价值观念及其重要性的理解发生变化,由此导致不同规则的重要性发生 变化。四、法律规则的内容1权利与义务法律规则可以分为最基本的两类:权利是规定法律主体可以行为或可以不行为的规则,义务则是规定法律主体必须行为或禁止行为的规则。权利是一种选择权,义务则不可选择。因此权利可以放弃,但义务不可以放弃。2权利和义务是相对的一个主体的权利,也意味着其它主体有不得
15、侵害其权利的义务。一个人的义务,也是相关的其它主体主张权利的依据。比如,法律规定了公民的人身权,那幺其它人,包括国家机关,都不能非法侵害其人身健康和尊严。再如,依据所达成的合同,一方有支付另一方货款的义务,也就意味着另一方有要求其支付货款的权利。3法律责任如果一个人侵害他人的权利,或者说一个人违背了其法律义务,则应依法承担责任。义务的违反如果是民事领域,则承担民事责任;如果是刑事领域,即构成犯罪,则承担刑事责任。在两类责任之外还有一种责任,即相关的国家行政机构可以依法对义务人予以行政处罚,此为承担行政责任。4权力法律上的主体包括人、组织、机构和代表国家的政府机关等。它们之间的往来可以分为两类关
16、系:一类是横向的关系,就是主体之间没有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而是平等的交往,即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交往,如人与人之间的市场交易活动;一类是纵向的关系,即主体之间有纵向的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发生在履行管理职能的政府机构和被管理的个人和组织之间。政府机构的管理权力的取得和行使由法律规定。权力来源于人民的授权。国家是属于全体人民大众的。由于不可能每个人都参与社会管理,所以人民通过选举等程序选出代表组成国家机构来进行管理。权力的授权人是人民,代表人民行使权力的是国家机关。当多数人的权力由少数人行使的时候,就存在着一种危险,即少数人利用所掌控的权力来为自己或少数利益团体谋私利,从而侵害了人民的整体利益。因此
17、国家的法律在规定权力问题时,应非常慎重:一是权力不可过分集中。权力一般分为立法、司法和行政三类,由不同机关行使。在我国,立法机构是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权力机构。司法机构是法院和检察院,而行政机构则是各级政府部门;二是对权力范围的规定应该清晰明确,任意裁量的权力不可过大;三是对权力行使的程序应作合理的规定,以保障权力行使的循规蹈矩。例释 “一切有权力的人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孟德斯鸠)由此,法律的规则的基本内容是公民和组织的权利和义务。责任是侵害他人权利或违背自身义务的法律后果。由公民和组织的义务又对应引申出国家机关的权力。既然
18、权力有侵害人民利益的隐患,不可不作清晰的界定和程序上的限制,以防止权力的滥用并促使权力达到其正当目的,即保障人民合法权利的不受侵害和充分行使。法律规则没有作规定时留出的空白,属于权利,而非权力。五、法律体系法律体系是指一个国家法律规则的形成、构成以及实施等三个方面的制度体系。1法律规则的形成法律规则的形成有三个来源:一是成文法的制订,即立法机关制订法规、条例或法典;二是国家对某些惯例的认可,从而使之具有法律的约束力;三是法官的判决也可成为法律。就第三个来源而言,不同国家的态度不同。全世界的国家大致可以分为两大法系:一是大陆法系,代表国家为法国、德国、日本等,法律规则的主体是成文法,法官的判决一
19、般不是法律,但法官对法律的解释和阐述有一定的权威性;二是英美法系,代表国家为英国和美国,法官的判决是法律,又称判例法。同时也有立法机关的成文法制订。我国属大陆法系。2法律规则的构成法律规则的构成可以从两个方面来审视:一是看法律规则所调整的关系,由此法律规则可分为公法和私法两类;二是看法律规则是规定实体的权利义务还是有关实体权利义务实施的程序,由此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公法 公法涉及的是社会或民众的整体利益,有关国家机关和被管理的个体之间的关系。主要包括:(1)宪法。宪法是万法之母,是国家法律体系中法律效力最高的,其它法律都不得与其冲突。宪法规定了人民的根本权利以及国家机关的构成和权力行使的基本原
20、则。(2)刑法。刑法是规定犯罪行为以及相应的制裁措施。犯罪行为对社会的秩序和人民的权益危害很大,须予以严厉制裁和强效执法进行遏止。同时也要看到,刑事执法机关如果权力行使偏差,会对无辜的人造成极大伤害,因此在现代刑法理念中,对刑事执法的权力予以分割,侦察、批捕和审判等权力分离,并通过程序的限制来达到制约的目的。同时规定了“罪刑法定”和“疑罪从无”等根本原则。(3)行政法。行政法是有关国家和地方政府机构行使管理权限的法律。与刑法一样,界定行政机关权力的范围、明确权力行使的程序以及加强对权力行使的监督等非常重要。私法 私法主要是民法,是有关民事主体之间的横向交易或交往关系的法律规则。民事主体主要包括
21、个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等。民法主要包括以下法律:(1)合同法。合同反映了民事主体之间的交往或交易关系。法律保护合同当事人自由地表达意志、达成合同,这是对合同自由原则的尊重。同时也考虑到在现实的交易过程中的确存在不公平的现象,法律也应予以适当地干预,比如撤销显失公平的合同的效力。(2)财产法。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是民事主体生活的根本,也是交易的基础。其中不动产,如房屋和土地,对民事主体来说意义重大,尤其应重点保护。财产法规定了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并提供保护。(3)有关民事权利的法律。民事权利主要包括四类:以所有权为核心的物权、依法律或合同而取得的债权、人身权以及知识产权。(4)有关婚姻、家庭、遗
22、嘱和继承的法律。对此国家均有专门立法予以规定。实体法与程序法 有关实体性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可归于实体法之列。与之相对应,程序法是有关法律救济程序以及国家权力行使程序的法律。无论是民事主体寻求法律救济,还是国家机关主动行使管理权力,都涉及到国家权力的行使问题。如前文所述,由于有必要制约权力的滥用,因此程序的约束是非常重要的。程序的作用有三:规范权力、制约权力以及督促权力的正当行使。一个法治国家,对程序的重视甚至超过实体法。的确,程序的公平不一定能保证结果的完全公平,但程序的不公平则意味着权力越轨,是对民众权利的最大威胁。我国要建设法治国家,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是从原来的“重实体、轻程序”转向“重视
23、程序正义”的过程。例释 英国有古老的法律格言称:“正义不仅应当得到实现,而且应以人们能够看得见的方式得到实现(Justice must not only be done, but must be seen to be done)。”3法律规则的实施有关法律规则实施的组织体系,称为司法体系。其中,法院是审判机关,对民事、刑事、行政等案件做出判决;检察机构是犯罪的公诉机关;公安机关则为司法辅助机关,负责社会治安以及犯罪的侦察审讯。在司法体系中,法院居于核心地位。一方面,法院接受权利人的诉求,听取原、被告双方意见,做出判决;另一方面,法官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对法律制度做出的理解和解释也在影响法律规则的
24、实施。即使在成文法国家,由于法律规则不可能穷尽一切细节,故为解释和运用法律留下了空间,此为法官的任意裁量权。在法官行使任意裁量权时,立场中立与否以及是否通晓法律精髓,直接影响着判决的质量,也对法律进步产生正抑或负的影响。由此,法官的素质和保证法官中立的制度设计非常关键。例释 “犯罪好比污染水流,不公正司法好比污染水源,因此,一次不公正的司法甚于十次犯罪。”(培根)法官是中立的裁判者,应秉承良心、通晓并尊重法律、客观理性,立足公平,关注社会发展,以求真的态度和严密的分析做出公正的判决。所谓中立,最关键一点就是做到抵御住社会方方面面的影响,尤其是行政权力的干预,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公民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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