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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法制史之封建社会的法律制度封建制前期法律制度 第一节法制指导思想 一、战国时期法家的法制思想 反映了新兴地主阶级的法律观,并成为战国时期法制发展的主要指导思想。 (一)以法治国 第一,国家应制定法律作为全社会的基本准则,以统一的法律对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作出相应的规定,将全社会都纳入法律秩序中,以法律作为普遍的行为标准。第二,国家应依照所制定的法律来处理各种事务,所谓缘法而治,反对宗法时代的因人而制。第三,以法律作为统一的取舍标准,要求全社会都在法律范围内活动,强调“事断于法”。 (二)刑无等级。反对礼有差等。“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 (三)行刑重轻。“重刑主义”也是法家法律思想的突
2、出内容。 (四)法布于众。 二、秦朝的法制指导思想。 1、法令由一统。2、以法为本,凡事皆有法式。3、弃理任法,峻法严刑。秦朝奉行法家思想,打击儒家思想。 三、汉朝的法制指导思想 1、与民休息,宽省刑法。体现黄老无为而治。(汉初) 2、礼法并用,德主刑辅。体现儒家思想(汉武帝) 四、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制指导思想 是在引礼入刑的深化中。 两晋时期重视礼乐治国和法律的相须为用,坚持引礼入律,使法律进一步儒家化。 南北朝时期南朝宣扬礼教。北朝很快确立了以德礼为主的法制指导思想。 第二节立法活动 一、战国时期立法概况 (一)法经 概念: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成文法法典。他是战国初期魏国李
3、悝在总结春秋以来各国公布成文法的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的,在中国封建立法史上具有重要的历史地位。 主要内容:盗法、贼法、网法、捕法、杂法、具法 盗法、贼法:惩罚危害国家安全、危害他人及侵犯财产的法律规定。 网法:也称囚法:是囚禁和审判罪犯的法律规定。 捕法:是关于追捕盗贼及其他犯罪者的法律规定网法和捕法多属于诉讼法。 杂法:盗贼以外的其他犯罪与刑罚规定。主要规定了六禁。淫禁、狡禁、城禁、嬉禁、徙禁、金禁等。 具法;关于定罪量刑中从轻从重等法律原则的规定,起着具其加减的作用,相当于近代法典中的总则部分。 基本特征:维护封建专制政权,保护地主阶级的私有财产和奴隶制残余。并且贯彻了法家轻罪重刑的法家理论。
4、 历史地位: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比较完善的封建成文法典,在中国封建立法史上具有重要的历史地位。首先,法经是战国时期封建立法的典型代表和全面总结。法经作为李悝变法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对这一时期社会变革的一种肯定。其次,法经的体例和内容,为后世封建成文法典的进一步完善奠定了重要的基础。 (二)商鞅变法 概述:公元前359年,商鞅在秦国变法。 变法的主要内容: 1、改法为律,扩充法律内容。法强调法律的平等性,律更强调法律的普遍性。 2、运用法律手段推行富国强兵的措施。 3、用法律手段剥夺旧贵族的特权。无军功取消贵族身份。取消分封制, 4、全国贯彻法家的“以法治国”“明法重刑”等主张。 (1)强
5、调以法治国,重视法律的制定和学习、宣传。 (2)轻罪重刑,用严酷的刑罚来扫除一切改革的阻力和障碍,加强法律的威慑力。 (3)不赦不宥。主张凡有罪者皆应受罚。 (4)鼓励告奸。 (5)实行连坐。如邻伍连坐,军事连坐,职务连坐,家庭连坐等。最大限度地把各种危害国家的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对维护国内的社会秩序,保障政权的稳定有重要作用。 司考加油站 历史意义: 是一次深刻的社会变革,在深度和广度上都超过了这一时期其他诸侯国的改革。这次变法不仅给秦国守旧势力以沉重打击,而且为秦国政治、经济的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秦国的封建法制也在变法过程中得以迅速发展与完善。 二、秦朝立法概况 (一)主要法律形式
6、。 1、诏令。皇帝临时发布的命令,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2、律。是国家大法,秦朝法律的主体,带有普遍性、稳定性和刑事性的特点。3、廷行事。判例,可作为同类案件判决的依据。 4、法律答问。国家对法律术语、条文、律义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释。类似于后世的律疏。 5、式。国家机关工作程序、原则及有关公文程式的法律文件。 (二)睡虎地秦墓竹简。(云梦秦简、出土秦律) 律、法律答问、封诊式(是司法机关审理案件的原因、治狱程式、调查勘验等方面的法律规定)、为吏之道(规定官员应遵循的为官准则和具体要求)。体现了秦朝治道运行皆有法式的法制特征。 三、汉朝立法概况 (一)主要法律形式 1、律。汉代基本的法律形式
7、,包括以刑事法律规范为主的具有普遍性和稳定性的成文法典。有综合性法律的单行法律。 2、令。皇帝所发布的诏令,内容广泛,法律效力最高,是汉朝一种主要的法律形式。 司考加油站3、汉朝的一种法律形式,是律以外关于规定犯罪与刑罚的一种单行禁条,也称事条科条。 4、比又称决事比,是指在律上无正文规定时,比照最接近的律令条文,或同类典型案例处分。 (二)约法三章 “杀人者死,伤人者及盗抵罪” (三)汉律六十篇 1、九章律。刘邦建汉后,在秦律六篇的基础上,增加户律、兴律、既律3篇而成。九章律是两汉的基本法律。 2、傍章律。叔孙通在高祖和惠帝年间制定傍章律18篇。主要是礼仪制度方面的内容。 3、越宫律。武帝时
8、期张汤制定27篇。主要是关于宫廷警卫方面的专门法律。 4、朝律。武帝时期赵禹制定。又名朝贺律6篇,主要是关于朝贺方面的专门法律。 以上四部法律即历史上有名的汉律60篇 四、三国、两晋、南北朝立法概况。 基本情况:魏国在汉律基础上制定魏律。蜀国沿用汉律,补充制定蜀科。吴国继承汉律编定科条与科令。 魏律改革的特点:1、将法经中的具律改为刑名,置于律首;2、将八议制度正式列入法典;3、进一步调整法典的结构与内容。 晋律:又称泰始律,20篇602条的格局,精简了法律条文,与魏律相比在刑名后增加了法例律,丰富了刑名总则的内容。同时对刑律部分也进行了重新编排,使晋律朝刑宽、禁减的方向迈进了一大步。 张杜注
9、律:张斐和杜预为晋律作注,由晋武帝批准,诏颁天下。与法律同等效力。 法律形式的变化。 1、科起着补充与变通律、令的作用。来源:考试大网 2、格与令同,也起着补充律的作用。格带有刑事法律的特点,不同于隋唐时期带有行政法律性质的格。 3、比是比附或类推,即比照典型判例或相近律文处理法律无明文规定的同类案件。 4、式是公文程式,西魏编有大统式,成为中国历史上最早出现的一种法律形式。 五、法律的儒家化 (一)三纲的法律化 (二)汉代刑罚适用原则的儒家化 1、上请原则。即当官的犯罪后,可以通过请示皇帝给有罪者某些优待。 2、恤刑原则。给老幼妇女。 3、亲亲得相首匿。指亲属之间可以互相首谋隐匿犯罪行为,不
10、予告发和作证。对亲属中的尊长首匿卑幼的犯罪。一般犯罪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死刑案件责上请廷尉,由其决定是否追究首匿者的罪责。 (三)八议、官当、准五服以制罪。 八议:魏新律规定。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功、议贵、议勤、议宾(前朝皇室宗亲) 官当:封建社会允许官吏以官爵折抵徒罪的一种特权制度。 准五服以制罪。指在刑法适用上,凡服制越近,以尊犯卑,处罚越轻,以卑犯尊,处罚越重;凡服制越远,以尊犯卑处罚变重,以卑犯尊,处罚变轻。 第三节刑事法律制度 一、罪名 危害专制集权与封建政权方面的罪名 1、左官罪:凡官吏违犯法令私自到诸侯国任命者构成左官罪。按左官律给予刑事处罚。 2、出界罪。指诸侯王私自越出封
11、国疆界者构成出界罪,按出界律或耐为司寇,或被诛杀。 3、酎金罪。指诸侯王在参与宗庙祭祀时所贡醇酒和黄金以次充好,不够成色者构成酎金罪。按酎金律给予削地免除封国的处罚。 官员渎职方面的罪名 汉代主要有 沈命罪:指治安官员凡“群盗起而不发觉,发觉而弗捕满品者”构成沈命罪。依沈命法二千石以下的官吏皆处刑。 见知故纵罪:指治安官吏凡得知盗贼犯罪真情,不及时举告者,要与罪犯判处同等刑罚。如抓到盗贼重犯而不及时严办者,照见知故纵法,判处死刑。 重罪十条 指危害地主阶级的十种重大犯罪的总称,把他作为严厉打击的对象,并强调“犯此十罪者,不在八议论赎之限” 反逆(造反的行为),大逆(毁坏皇帝宗庙、山陵和宫殿的行
12、为)、叛(叛变的行为)、降(投降敌国的行为)、恶逆(殴打、谋杀尊亲属的行为)、不道(凶残杀人的行为)、不敬(盗用皇帝器物,及对皇帝不尊重的行为)、不孝(不侍奉父母,不按礼制服丧的行为)、不义(杀本府长官和授业老师的行为)、内乱(亲属间的乱伦行为) 秦代主要刑罚 死刑:戮、磔(碎尸)、腰斩、车裂、枭首、弃市、夷三族(父族、母族、妻族)、具五刑“先黥,劓、斩左右趾、笞杀之、枭其首、菹其尸、肉于市。其诽谤詈诅者,又先断其舌,故谓之具五刑” 徒刑:城旦舂、鬼薪白粲、隶臣妾、司寇(男子罚为守备,刑期二年) 耻辱刑;髡(剃头)、耐(剃须)、完() 汉朝文景帝改革 汉代统治阶级和思想家们深刻反思和总结秦二世
13、而亡的教训,认识到传统的肉刑不利于封建政权的稳固,也由于汉文帝继位后,经济发展、人民生活比较稳定,从而汉初主客观条件决定了汉文帝、景帝时期实行了一次具有历史意义的刑制改革。这次改革从法律上废除了肉刑具有重大的历史意义。汉文帝、景帝的改革,顺应了历史发展的趋向,为结束奴隶制肉刑制度,建立封建刑罚制度奠定了重要基础。 三、刑罚适用原则 秦朝刑罚适用原则 1、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凡属未成年者犯罪不负刑事责任或减免刑事处罚。负刑事责任的年龄,秦朝规定大约男高六尺五寸,女高六尺二寸。 2、区分故意与过失的原则。故意称端或端为,过失称不端 3、盗窃按赃值定罪的原则。 4、共同犯罪与集团犯罪加重处罚的原则。
14、 5、累犯加重的原则。 6、教唆犯罪加重处罚的原则 7、自首减轻处罚的原则。 8、诬告反坐的原则。 第四节民事经济法律制度 一、民事法律制度 隶臣妾是国家的奴隶,享有很少一点民事权利。人臣妾是私家的奴隶,完全没有民事权利。 所有权。 封建国家通过土地立法,确认官府、贵族官僚、士族、地主占田的经济特权。如北魏的均田制。 婚姻家庭:秦朝男女结婚或离婚都必须到官府登记。 第五节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构。 (一)中央司法机构 1、秦朝时期。秦朝皇帝掌握最高司法审判权,廷尉作为中央司法长官审理全国案件。御史大夫与监察御史,作为监察官吏,对全国行使法律监督。 2、汉朝时期。廷尉作为全国最高司法长官一方面审理
15、皇帝交办的刑事案件,诏狱,另一方面审判各地上报的重大疑难案件。廷尉属官有左右正、左右监、左右平等。 在发生重大疑难案件时,还实行由丞相、御史大夫、廷尉等官吏组成的共同审理制度。时称杂治。 汉朝御史大夫具有法律监督与司法审判双重职能。 司隶校尉:西汉在京师设立,凡京师与中央机关有关滞狱、淹狱、冤狱以及司法官执法违法行为,都有权力加以监督。轻者有权处罚,重大案件直接奏报皇帝裁决。 北齐设大理寺,以大理寺卿和少卿为正负长官。由廷尉扩大而成。 (二)地方司法机关 地方实行行政与司法合一的体制。汉朝地方司法机关权力比较大,有死刑案的审判权。但重大与疑难案件需报中央与皇帝裁决。 二、诉讼制度 (一)起诉
16、秦朝把杀人、偷盗等危害封建统治的犯罪列为严惩对象,这类犯罪称为公室告,官府对此必须受理;秦朝把“子盗父母,父母擅刑,髡资及奴妾”等引起的诉讼称为非公室告,官府不予受理,子女坚持告诉的,还要给予处罚。 汉朝时期起诉分两种形式。当事人或其亲属直接到官府控告称为告诉,官吏代表国家纠举犯罪称为举劾。西汉武帝以后,法律开始儒家化,有在起诉中严格限制卑幼亲属的规定,同时严禁诬告,诬告实行反坐。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主要是上诉直诉制度的改进设登闻鼓。(二)审判 1、秦朝。明确区分讯问被告“讯狱”与庭审案件“治狱”强调犯人口供对于定案的重要性。 凡故意加重或减轻判刑的,要承担不直的责任;凡故意有罪不判或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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