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集合资金信托计划diut.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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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托公司管理信托财产应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信托公司依据本信托合同约定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信托公司因违背本信托合同、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由信托公司以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偿时,由投资者自担。合同编号:【中投信集合同20120618号】中投【合生创展房地产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 序号:【】中投信托有限责任公司2012年7月中投【合生创展房地产】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认购风险申明书尊敬的委托人:感谢您加入中投【合生创展房地产】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信托计划”)。在您签署信托文件前,请仔细阅读本认购风险申明书及其他信托文件的内容,谨
2、慎做出是否签署信托文件的决定。信托计划不承诺保本和最低收益,具有一定的投资风险,适合风险识别、评估、承受能力较强的合格投资者。合格投资者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信托计划相应风险的人:(一)投资一个信托计划的最低金额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二)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总计在其认购时超过10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财产证明的自然人;(三)个人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20万元人民币或者夫妻双方合计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3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收入证明的自然人。委托人应当以自己合法所有的资金认购信托单位,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参与信托计划
3、。信托公司依据信托计划文件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信托公司因违背信托计划文件、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由信托公司以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偿时,由投资者自担。委托人签署本认购风险申明书及其他信托文件,即表明委托人已认真阅读并理解所有的信托计划文件,并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信托投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委托人已完全知晓并同意受托人采用如下信托财产运用方式:【向借款人合生望景发放信托贷款。借款人合生望景取得受托人发放的信托贷款后,全部用于支付其开发的“合生麒麟社”项目工程建设资金】。尽管受托人承诺管理信托财产将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但在信托财产管理运用
4、和处分过程中,仍存在可能面临各种风险,包括宏观经济风险、行业政策风险、交易对手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管理风险和其他风险,信托财产本身存在盈利或亏损的可能,受托人对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产生的盈亏不提供任何承诺。申明人即受托人:中投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本人本机构作为委托人签署本认购风险申明书,即表明已认真阅读并理解所有的信托计划文件,并自愿加入该信托计划,交付信托资金人民币 仟 佰 拾 万元(¥ ),认购信托单位为 万份,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信托投资风险。申明人即委托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署:年 月 日目 录第一条 定义和解释1第二条 信托目的1第三条 受托人、保管人的名称和住所3第四条 信托资金的币
5、种、金额及交付4第五条 信托计划的成立4第六条 信托计划的规模与期限5第七条 信托计划财产的构成5第八条 信托单位的认购6第九条 信托资金的管理、运用和处分方式7第十条 信托计划财产的管理、运用和处分7第十一条 受益人8第十二条 信托费用的核算及支付8第十三条 信托利益的计算和分配9第十四条 预期年收益率9第十五条 信托财产税费的承担9第十六条 信托受益权的转让9第十七条 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9第十八条 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9第十九条 受益人的权利和义务9第二十条 信托终止与清算9第二十一条 信托财产的归属与返还9第二十二条 信息披露9第二十三条 受益人大会9第二十四条 新受托人的选任9第二十五条
6、 信托财产管理过程中的风险揭示与承担9第二十六条 违约责任及纠纷解决方式9第二十七条 不可抗力9第二十八条 委托人和受托人协商同意的其他事项9第二十九条 合同生效9第三十条 通知30第三十一条 填写事项9第三十二条 其他事项9委托人:本合同第三十一条第1款所规定的委托人受托人:中投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郭云钊住所:杭州市教工路18号世贸丽晶城欧美中心1号楼(A座)1819层C、D区邮政编码:310012联系电话:0571-87006179 传 真:0571-8780913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以下简称信托法)及其相关规定,上述合同双方遵循平等、自愿、互利和诚实信用原则,为明确各自权
7、利义务,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就设立信托事宜达成一致,委托人愿意委托受托人,受托人愿意接受委托人委托办理本合同项下的信托业务,双方为此特订立本合同,以兹信守。第一条 定义和解释在本合同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解释或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1本合同或资金信托合同:是指中投【合生创展房地产】集合资金信托合同及对该合同的任何修订和补充。2信托计划说明书:是指中投【合生创展房地产】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及对该信托计划说明书的任何修订和补充。3本信托或本信托计划:是指根据信托计划说明书与资金信托合同设立的“中投【合生创展房地产】集合资金信托计划”。4保管合同:指受托人与保管人签订的保管合同。5. 信托
8、文件或信托计划文件:是对资金信托合同、信托计划说明书、信托计划认购风险申明书、保管合同以及信托计划财产管理运用所形成的相关合同和文件的统称。6委托人:是指资金信托合同的委托主体,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及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委托人必须是本合同第八条第1款规定的合格投资者,委托人根据认购的信托单位份额分为【A】类、【B】和【C】类三类,其中认购信托单位大于等于【100】万份小于等于【200】万份的受益人为【A】类受益人,认购信托单位大于【200】万份小于等于300万份的受益人为【B】类受益人, 认购信托单位大于【300】万份的受益人为【C】类受益人。委托人的详细资
9、料见资金信托合同第三十一条第1款。7受托人:是指中投信托有限责任公司。8保管人:是指【】。9受益人:是指在本信托中享有信托受益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本信托计划设立时,委托人为唯一的受益人,受益人对应委托人的分类分为【A】类、【B】类和【C】类。10信托计划推介期:本信托计划推介期为 年 月 日到 年 月 日。受托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其进行调整。11信托资金:是指根据信托计划说明书与资金信托合同,委托人合法拥有且在设立信托时交付给受托人的资金。12信托计划资金:指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资金的总和。13. 信托财产:是指委托人设立信托时交付给受托人的资金以及受托人管理、运用、处分信托
10、资金而取得的财产。14. 信托计划财产:是指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财产的总和。15信托计划收益:是指信托计划投资收益、信托计划资金在保管银行的存款利息收入以及信托财产管理和运用过程中产生的其他收益扣除信托费用和负债后的剩余部分。16信托利益:指受托人根据信托计划文件的规定,计算并分配给受益人的现金或财产。17. 信托计划利益:是指本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计划财产扣除应承担的信托费用和负债之后的剩余部分。18信托受益权:是指受益人根据信托计划文件的规定取得信托利益的权利。19信托单位:是指资金信托合同项下的信托受益权划分为若干等额的信托单位,本信托设立时,每1元人民币信托资金所对应的信托受益权为1个信托
11、单位。20信托存续期间:指本信托成立之日起至本信托终止之日的信托存续时间。21交易对手:是指【北京合生望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借款人】、【合生望景】”。22抵押物:是指【借款人以其关联方北京创合丰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持有的位于北京市通州区国家环保产业园区内科研用地A号地块南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向受托人提供阶段性抵押担保,本信托计划项下之借款人拟于本信托计划成立后期满七个月内将上述抵押物置换为“合生麒麟社”项目未售地上、地下商业等现房及分摊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抵押人与受托人将就此签订抵押合同,抵押物明细以抵押登记为准】。23. 保证人:是指【北京合生北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生创
12、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生创展”、“合生北方”。24法律顾问:是指【北京兆源律师事务所】。25工作日: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规定的金融机构营业日。26.“元”:是指人民币。第二条 信托目的通过本信托计划的实施,由受托人将全体委托人的信托资金集合起来,根据信托文件的约定,以自己的名义将信托计划资金用于【向借款人合生望景发放信托贷款。借款人合生望景取得受托人发放的信托贷款后,全部用于支付其开发的“合生麒麟社”项目工程建设资金】。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通过专业化的管理运作,实现信托计划财产的稳定增值,并以此作为信托利益的来源,按信托文件的约定向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第三条 受托人、保管人的名
13、称和住所1本合同项下受托人为中投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其住所为杭州市教工路18号世贸丽晶城欧美中心1号楼(A座)1819层C、D区。2本合同项下信托财产的保管人为【】,其住所为【】。第四条 信托资金的币种、金额及交付1本信托项下的信托资金的币种为人民币,本合同项下的信托资金金额及认购种类为本合同第三十一条第2款规定的资金数额及认购种类。2. 受托人开设以下信托计划资金募集账户,委托人于签署资金信托合同前将信托资金交付至下述信托计划资金募集账户:户名:中投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开户银行:【】账号:【】受托人在信托计划成立日将信托计划资金募集账户资金划至下列信托财产专户如信托计划资金募集账户直接作为信托财产
14、专户,则约定为:信托计划资金募集账户转为信托计划财产保管、管理和运用的专用银行账户(即信托财产专户)。:开户名称:中投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开户银行:【】银行账号:【】受托人在保管人处开立的上述信托财产专户作为信托计划财产保管、管理和运用的专用银行账户。信托财产专户在信托计划存续期内不可撤销。3信托资金自到达上述信托计划资金募集账户之日起至本信托计划成立之日期间产生的利息按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算,不计入信托计划资金总额,但计入信托计划财产,由受托人在信托财产返还时支付给受益人。 第五条 信托计划的成立1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信托计划在满足以下全部条件后的次一个工作日,即为本信托计划成立之日:(1
15、)信托计划推介期内,信托计划资金达到【20000】万元;或信托计划推介期届满,且信托计划资金达到【20000】万元。(2)【借款人】与受托人签订信托贷款合同,且该合同已生效。(3)【保证人】、【抵押人】与受托人签订保证合同和抵押合同,且完成【抵押/质押】登记及强制执行公证手续。2本信托计划项下委托人为自然人且单笔委托金额不足300万元的资金信托合同不超过50份,本信托计划项下委托人为单笔委托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自然人投资者和合格机构投资者的资金信托合同的份数没有限制。3 如信托计划在推介期届满时未能满足信托文件约定的成立条件的,则信托计划不成立,受托人将在推介期限届满后【30】个工作日内将委
16、托人已交付的资金及自委托人交款日至退款日期间的利息(按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算)一并返还委托人。4本信托计划的推介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包括节假日),受托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第六条 信托计划的规模与期限1、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计划资金总额为人民币【不超过45000万元】整,具体金额以信托计划成立之日实际募集金额为准。本信托计划成立之日每1元人民币信托资金可购买1个信托单位。2、中投【合生创展房地产】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成立之日为本信托生效日。3、本信托计划期限为【不超过24】个月,自本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计算。信托计划存续期间,若发生【第二十条第三款】等信托文件约定提前终止情形的
17、,受托人有权宣布本信托计划提前终止。第七条 信托计划财产的构成信托计划财产包括下列一项或数项:1受托人因承诺信托而取得的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计划资金;2受托人因信托计划资金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3因前述一项或数项财产灭失、毁损或其他事由形成或取得的财产;4其他因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而产生的收入。第八条 信托单位的认购本信托项下的信托单位的认购方式如下:1委托人资格本信托计划的委托人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同时,委托人必须是合格投资者,即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信托计划相应风险的人:(1) 投资一个信托计划
18、的最低金额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2) 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总计在其认购时超过10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财产证明的自然人;(3) 个人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20万元人民币或者夫妻双方合计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3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收入证明的自然人。2. 资金最低限额要求本信托计划项下的委托人签署每份资金信托合同时交付信托资金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万元,并可以10万元的整数倍增加。3信托单位价格本信托计划项下每个信托单位的初始价格为1元人民币。4必备证件若委托人经办人为法定代表人本人,需提供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及
19、税务登记证复印件(需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和法定代表人证明书;若经办人不是法定代表人本人,则经办人除需持上述文件外,还需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和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公章的授权委托书。5缴款(1)信托计划资金募集账户 受托人开设以下信托计划资金募集账户,委托人于签署资金信托合同前将信托资金交付至下述信托计划资金募集账户:开户名称:中投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开户银行:【】银行账号:【】该账户作为募集信托资金的专用银行账户。 (2)受托人在信托计划成立日将信托计划资金募集账户资金划至下列信托财产专户如信托计划资金募集账户直接作为信托财产专户,则约定为:信托计划资金募集账户转为信托计划财产保管、管理和
20、运用的专用银行账户(即信托财产专户)。: 开户名称:中投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开户银行:【】银行账号:【】受托人在保管人处开立的上述信托财产专户作为信托计划财产保管、管理和运用的专用银行账户。信托财产专户在信托计划存续期内不可撤销。6签约(1)委托人签署认购风险申明书一式贰份。(2)委托人签署资金信托合同一式贰份。第九条 信托资金的管理、运用和处分方式受托人将加入信托计划的本合同项下的信托资金和本信托计划项下的其他委托人的信托资金集合起来,根据信托合同第十条的规定进行集中管理、运用和处分。第十条 信托计划财产的管理、运用和处分(一)管理方式1、受托人将本合同项下的信托资金和本信托计划项下的其他委托
21、人的信托资金集合起来,根据信托文件的规定进行集中管理和运用。2、受托人在保管人处为本信托计划设立专用银行账户(即信托财产专户),对信托计划财产进行专项管理,单独记帐、单独核算、单独编制财务报告,严格将本信托计划财产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本信托计划财产与受托人管理的其他信托的信托财产分别管理。3、受托人将遵循“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的原则,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信托文件的规定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计划财产,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4、受托人应完整记录并保留信托财产和信托计划财产使用情况的报表和文件,按季定期向委托人和受益人报告信托计划资金的管理、运用和处分情况,接受委托人或受益人的查询。(二
22、)具体运用方式:参见信托计划说明书第二条第六款。第十一条 受益人信托计划成立时,每一委托人是本合同项下的唯一受益人。信托计划成立后,受益人可以按照信托合同的约定转让其享有的信托受益权。第十二条 信托费用的核算及支付1信托费用的种类受托人因处理信托事务所支出或收取的,应由信托计划财产承担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各项:(1)受托人的信托报酬;(2)银行保管费(托管费)、监管费、律师费、审计费、资产或项目评估费、抵押/质押登记费、公证费、证券公司等提供服务所需支付的财务顾问费等中介费用; (3)信息披露费用; (4)信托计划终止时的清算费用; (5)文件或账册制作、印刷费用;(6)信托计划营销及
23、推介费用; (7)银行代理收付和账户服务费用;(8)信托财产管理和运用过程中发生的税费;(9)受益人大会召开费用;(10)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税费和费用。2主要信托费用的计算标准以及支付(1)受托人的信托报酬受托人报酬=信托终止时本信托计划项下现金类信托计划财产总额-除受托人报酬外应付未付的信托费用-全体受益人预期信托利益的总和。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报酬预计按照信托总规模的1%(每年)计算。受托人可以预提信托报酬,也可以随着信托计划存续期间提取相应期间的信托报酬。首次提取信托报酬的时间是信托计划成立(T日)后的当年内(即2012年12月21日前)。受托人可以于首次提取信托报酬时预提第一个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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