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劳动合同制实施细则fqcn.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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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合同制实施细则附件四职工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加强劳动工资管理,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北京市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范围内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的工资是指工资总额统计口径范围内的全部工资。* 第二章 工资制度及工资水平第四条 公司内部依据不同层次、不同类型的职工,实行不同的工资分配制度。1年薪制:指对企业经营者(公司经理、书记)以年度为单位,依据企业经营成果确定年度工资收入的工资制度。2工薪制:指对施工工程项目的领导及管理人员,依据项目管理的
2、最终经营成果,确定其项目管理全过程的工资收入的工资制度。3岗薪制:指对全体管理人员叫实行“年薪制”人员)依据职工技能水平和工作岗位确定工资标准的工资制度。4包干工资制:指与公司签订短期合同的劳动合同制职工(包括企业按规定召用的临时工,以及实行定额收入费用包干的经济民警),按月标准确定包干工资额,不再支付其它形式的辅助性工资和其它津贴。 5岗位技能工资制:指依据劳动岗位所需技术高低、技能水平及劳动量大小确定的工资制度。 6谈判工资制:指职工个人与企业方按个人技术业务能力水平的高低和工作岗位责任大小,经双方协商而确定工资待遇的一种分配制度。第五条 实行年薪制、工薪制、岗薪制、岗位技能工资制、包干工
3、资制、谈判工资制的工资水平,根据企业经济效益、工资总额收入、劳动生产率增长等综合因素,由公司按年度确定,并随企业经济效益和支付能力上下浮动。第六条 实行包干工资制的工资水平,应在职工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明确规定。原则上应不受企业经济效益的影响,企业应按合同中规定的工资标准支付。第七条 无论实行何种工资制度,职工的工资水平均不能低于北京市统一规定的同期最低工资标准。第三章 工资形式和工资支付时间第八条 企业对职工支付工资必须以货币形式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第九条 企业应将职工工资支付给职工本人,职工本人因故不能领取时,可由其亲属或委托他人代领。企业支付职工的工资必须作表发放,书面记录
4、职工的姓名、工资的数额、发放的时间,领取者必须签字,并按规定时间保存备查。企业支付职工工资时,应向职工提供个人工资清单。第十条 公司根据企业特点及生产经营需要,确定实行下发薪,按月支付职工工资(实行年薪制及项目工薪制的支付基本收入和基本工薪)。当月工资应在次月10日前发放到职工手中,遇有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第四章 假期工资待遇第十一条 依据北京城建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纪律管理及奖惩暂行规定,职工可按企业有关规定享有一定的假期,各种假期工资的待遇为:1探亲假:职工按规定享受探望父母、配偶假的,休假期间按本人标准工资支付其探亲工资。2婚、丧、生育假:职工按规定享受的婚假、
5、丧假、生育假期间按本人标准工资支付工资,女职工产假期满后,经申请批准继续休假个月的,休假期间按本人标准工资的70支付工资。3事假:职工因请事假休息期间不支付其工资和各种津贴、补贴。对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管理人员,一个季度内请事假累计7天以内的(包括7天)全额支付工资,超过7天的,超过天数不支付工资及各种津贴、补贴。职工因私事出国期间接事假办理。4病假(1)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休假(医疗期)期间,以本人标准工资为基数,依据本人在企业连续工作年限确定其工资支付比例(详见附表)。职工在一周年内连续病休6个月以上或累计休假超过127天的部分,均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的60支付其病假工资。按上述标准支付给职工本
6、人的病假工资合计,低于北京市同期最低生活费标准的,按同期最低生活费标准执行。(2)职工最长病假期限依据企业职工患病及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暂行规定中的医疗期限办理。(3)实行包干工资的短期合同制职工,在合同期内病休期间,一律按北京市同期最低生活费标准支付其病假工资。其它假期(1)职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公益活动,或企业组织的各项政治、文体、军训等活动。(2)符合公司有关规定的,可列入公假范围的其它假期。以上二种假期,均不影响其工资收入。第十二条 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后,原有城镇合同制职工享受的10-15工资性补贴一律取消。第十三条 待岗人员的工资待遇见公司企业内部待岗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第五章
7、其 它第十四条 企业与职工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企业应按有关规定一次性付清职工工资。第十五条 职工加班工资的计发按北京城建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时制度及加班申报审批和加班费计发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第十六条 企业不得以任何理由克扣职工工资,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可以代扣职工工资。1企业代扣代缴的个人收入所得税。2企业代扣代缴的应由职工个人负担的各种社会保险。3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企业代扣代缴的抚养费、赡养费。4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从职工工资中扣除的其它费用。第十七条 企业依法破产时,职工有权获得其工资,在破产清偿中企业按破产法规定的清偿顺序,应首先支付本单位职工的工资。第十八条 因职工个人原
8、因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企业可以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以由职工直接赔偿,也可以由企业从职工本人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后剩余工资部分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如与今后国家和北京市规定有抵触时,按国家和北京市规定执行。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附:非因公负伤或疾病假期工资比例表劳动合同制实施细则附件五工时制度及加班申报审批和加班工资计发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北京市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暂行办法和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依照集团公司有关通知精神,结合公司实际,为保障企业科
9、学合理的组织施工生产,促进企业提高经济效益,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细则。第二章 工时制度第二条 公司内部依据不同专业、不同工种、不同岗位的特点,职工实行以下三种不同的工时工作制度:1标准工时工作制;2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3不定时工作制。第三条 标准工时工作制:即职工每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四十小时。能够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的专业、工种和业务岗位均应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的人员,星期六和星期日为统一周休息日。第四条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以周、月、季、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适用于必须连续作业和因受施工季节影响、限制而采取定期集
10、中休息(如冬季室内外作业)的职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岗位和工种主要有:1施工现场直接从事生产和辅助生产的工人和管理、服务人员。2与施工生产直接相关的生产、辅助生产工人及管理人员。如钢模板加工修理、试验、测量放线工、材料供应、机械租赁与维修等岗位的工作人员。上述岗位实行综合计算工时,计算周期均按年为计算周期。第五条 不定时工作制:即由于工作性质和职责的因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不适宜实行每天固定工作时数的工时制度。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工作岗位有:1公司、分公司、项目经理部的领导班子成员及公司机关部室领导。2企业中因工作需要,在本市以外的物资供销、驻勤等其它常住人员;公司派往外地施工的
11、工作人员。原公司制定的回京集中休假有关规定暂不变。3企业中在工作时间内可适当休息或机动掌握时间的值班人员。第六条 各单位在完成国家和市重点工程以及重要工程的施工期间,上述三种工时制度都不适用时,可制定特殊的工时制度,其制定的工时制度必须先书面上报公司审核后,经公司报请总公司、再报北京市劳动局审批同意,方可执行。第三章 加班申报审批第七条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平时延长工作时间及休息日继续工作,均不计算加班。但在计算周期内,每周工作时间累计超过四十小时的部分,由单位劳资登记安排同等时间给予补休。第八条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平时延长工作时间及休息日继续工作,均不视为加班;但每周超过四十
12、小时的工作时间应予以倒休。第九条 无论实行何种工时工作制的职工,其实际工作时间均以小时计算。各单位劳资人员应加强管理、严格考勤制度;考勤以小时计,原始资料、考勤台帐由单位劳资人员统一保管,作为考核职工实际工作时间、计发工资、安排倒休的重要依据。第十条 无论实行何种工时工作制的职工,确因工作需要必须加班时,均要严格实行先申报、审批,后加班的程序。加班单位申报加班时,必须填写职工加班审批表,并与同级工会协商同意,由单位主管领导签字、盖章,报公司审批同意后方可安排加班。职工加班审批权:由公司经营管理部、人力资源部、工会负责审批。未履行申报审批手续的,一律不视为加班。未经审批出现加班工资的单位,公司将
13、追究单位领导和劳资人员的责任。第四章 加班工资计发第十一条 公司机关、分公司机关的管理人员以及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的服务人员,实际工作时间超过标准工作时间的超过部分,应由单位主管领导批准交劳资员安排其补休,原则上不计发加班工资。第十二条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一律不计发加班工资。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的职工,月度累计加班不得超过36小时。第十三条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生产工人中,不能安排集中休息的,应按加班处理,加班前应填写加班审批表。工人加班平常按标准工资的150,休息日按200计发加班工资。标准工资本人岗位技能工资60。第十四条 实行项目工薪制的项目经理部管理人员,因在工程项目中提取的项目
14、总工薪是项目管理的工资总额,项目管理人员加班不计发加班工资(法定节假日除外)。第十五条 机关小车司机和单位服务性班车司机,原则上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确系工作需要加班时,月度累计加班不能超过36小时。实行台班制度的司机,月度累计工作不能超过30个台班。第十六条 无论实行何种工时制度的工人,在法定节假日安排加班时,均应先填写加班审批表,公司审批同意加班的,应按本人标准工资的300计发加班工资。第十七条 计发加班工资均以日或小时计,日、小时标准工资统一按下列公式计算。即:本人日标准工资(与本人相对应的岗位技能工资60)21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细则适用于公司范围内的各单位。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
15、下发之日起执行,由人力资源部和经营管理部负责解释。职工加班申报审批表填报单位: 附表 加班部门或班组加班的岗位及人数加班时间 年 月 日 时至 日 时加班单位及工作内容申报单位意 见签章: 年 月 日主管单位意 见签章: 年 月 日工 会意 见签章: 年 月 日 公司主管领导或劳资部门 审批意见签章: 年 月 日备 注劳动合同制实施细则附件六农民合同制工人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务院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和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务工管理规定,为保障企业和农民合同制工人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农民合同制工人是指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批准,企
16、业从农民中招用的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实行劳动合同制的工人。它纳入企业自有职工范围,在计算职工人数与工资总额、管理和使用上与自有职工一视同仁。第二章 招收录用第三条 招收录用农民合同制工人,应按规定程序进行,由公司人力资源部根据企业生产和用人计划,正式行文申报,经总公司报市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招收。第四条 招收录用农民合同制工人,要编制年度招工计划,并与企业年、季施工生产计划相适应。第五条 根据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批准的招工控制指标,和批准的招工区域,由公司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开具的招工介绍信,按照公开招收、自愿报名、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的原则组织招收。第六条 农民合同制工人招收工作,由公司人力
17、资源部门牵头,保卫、卫生、行政等有关部门参加,根据批准的工种、人数、按照集团总公司(92)城建劳字第198号关于颁发北京市城建总公司招工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进行招收。第七条 农民合同制工人考试、考核工作由公司与输出县共同组织实施,企业负责面试、复试、复检、复审,确定录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输出县负责通知被录用人员,按规定时间到集结地点或企业工作地报到。第八条 招工条件和试用期(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热爱劳动,思想品质好,作风朴实,无违法乱纪史,服从分配,能遵守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二)身体健康,无慢性疾病、地方病和传染性疾病,身高在1.60米以上的;(三)具有
18、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年龄在18至30周岁的。具有企业所需特殊专长的可放宽至35周岁;(四)能坚守施工生产岗位,在夏、秋农忙季节期间不随意返乡,有特殊情况需要返乡者,必须经所在单位.领导批准;(五)农民合同制工人,试用期为1至3个月。(六)被公司录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一律不转户口和关系;(七)除上述招工条件外,需附加特殊要求的,由公司根据实际需要单独制定,并在招工简章中予以明确。第九条 有关费用(一)被录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由集结地点到企业工作地的交通费、在途伙食补助费,由招工用人单位负责;(二)报名费、考试费一律由参加报名考试的农民合同制工人自理。(三)被录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在原籍劳动部门申领
19、的(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和到企业后核办的北京市外来人员就业证、暂住证等费用一律由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负担。第十条 进场教育被录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必须经过进场教育后,方可上岗工作,教育时间一般不应少于24个课时,教育内容包括:北京城建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农民合同制工人管理暂行办法、北京城建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职工劳动纪律管理及奖惩暂行规定、北京城建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劳动合同条款、安全施工技术操作规程、治安处罚条例、交通规则、现场消防、生活卫生、首都精神文明建设等。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第十一条 劳动合同是确定企业和农民合同制工人劳动关系及双方责任、权利、义务的书面协
20、议。(一)签订劳动合同,必须遵守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二)劳动合同签订后,公司按集团(94)城建劳调字第173号关于转发市建委外管处关于对施工企业招收农民合同制工人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的通知正式行文,并携带:(1)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批准使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文件;(2)北京市劳动局批准招收农民合同制工人的文件;(3)企业与输出县的劳务合同;(4)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名册等有效文件,到北京市建委外地施工队伍管理处或北京市劳动局办理备案登记手续。第十二条 劳动合同签订后,经企业与农民合同制工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第十三条 劳动合同的内容(一)合同期限;(二)工
21、作内容;(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四)劳动报酬;(五)劳动纪律;(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八)双方协商约定的其他事项。第十四条 劳动合同期限,由企业根据施工生产、工作需要,与农民合同制工人协商确定。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即终止。经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可以续订。第十五条 国家确定的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岗位,其合同期限,由企业与农民合同制工人协商确定,一般为一至三年,合同期限届满应即终止。第十六条 订立劳动合同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发生变化、应变更劳动合同的相关的内容。第十七条 下列情形之一,经用人单位与农民合同制工人协商,可以变更合同相关的内容:(一)企业经其主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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