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会计学heaf.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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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绪 言 形成 早期的形式唐朝:将鉴定人“做虚假结论依罪受罚”加以法定化。设立比部,负责对地方官员上计(向上呈报财物收支情况)簿中的数据真实性进行检查、审核,发现弄虚作假、贪污盗窃等事件,就送刑部处理。宋朝:法律规定了鉴定官员的身份、职责和检验内容、检验记录的格式等。1247年宋朝人宋慈的洗冤集录,成为世界上第一部司法鉴定科学著作。19世纪以后,司法鉴定学的分支性学科(笔迹、指纹、刑事照相技术、物证化学、刑事弹道等)的相继涌现,推动了司法鉴定技术的发展。20世纪30年代以来,美国、法国、原苏联等国鉴定学者致力于鉴定理论、鉴定方法和鉴定制度等方面的研究,建立了统一认定理论、比较检验方法和仪器分析方
2、法等。司法会计鉴定国外:欧美国家司法会计由于法律传统不同而有所不同。在大陆法系的法国、德国等,实行职权主义的司法鉴定制度,司法会计鉴定要由专门的机构进行,司法会计鉴定人要有专门的资格。在英美法系的美国、英国等,实行当事人主义的司法鉴定制度,只要具备专业知识的会计师,都可以作为专家证人,能够运用专门知识分析判断有关会计争执并向法官或陪审团提供证词,使其迅速作成判断。国内:司法会计理论最早是从苏联引进。20世纪50年代,我国在引进的前苏联法学理论中,有一分支学科称为会计核算与司法会计鉴定原理。第一章 司法会计的概念 第一节 司法会计与法律诉讼一、“司法会计”词义Judicial Accountin
3、g,大陆法系的法学名词。Forensic Accounting,英美法系的法学名词。法务会计 “司法” 是指诉讼,它界定了司法会计的社会属性。一种法律诉讼活动。使得司法会计与会计、审计中具有近似内容的非诉讼活动区别。“会计”并非指经济管理中的“会计”,而是用来界定司法会计活动的内容。这些内容包括会计检查和会计鉴定等于“会计”有关联的检查、鉴定活动。使得司法会计与讯问、询问、搜查等其他法律诉讼活动相区别。二、法律诉讼是指由诉讼机关主持并依法定程序进行的,由案件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共同参与,以解决案件为目的的一类社会活动。刑事诉讼 民事诉讼 行政诉讼刑事诉讼 解决刑事案件的诉讼活动,主要任务是查
4、明刑事案件事实,发现犯罪、证实犯罪、确认并依法惩罚犯罪,同时还要保护无罪的人不受刑事处罚。公诉案件 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和执行。 自诉案件 审判、执行。民事诉讼 解决民事案件的诉讼活动,主要任务是查明民事权利、义务纠纷的事实,解决民事争议,确认民事权利、义务或民事责任,并依法裁决或调解。 行政诉讼 解决行政案件的诉讼活动,主要任务是审查被起诉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并由法院作出裁决。三、司法会计在法律诉讼活动中的地位第一,司法会计是诉讼调查措施的组成部分诉讼调查措施是诉讼主体获取证据的主要手段和途径,也是诉讼主体审查证据时可以采取的方法。司法会计活动,是一种诉讼调查措施,其作用是收集、固定和提取诉
5、讼证据。诉讼调查措施中,包括司法检查和司法鉴定。司法检查诉讼机关在诉讼中依法对与案件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进行的检查,但由于法律要求一些当事人对其主张举证,因而当事人也往往需要进行一些检查活动以获取必要的证据。包括:司法人身检查、司法尸体检查、司法物品检查、司法会计检查等。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包括:法医学鉴定、笔迹鉴定、指纹鉴定、理化鉴定、毒物鉴定、司法会计鉴定等。第二,司法会计活动的任务是收集、固定和提取诉讼证据司法会计活动获取的“诉讼证据”包括:书证中的财务会计资料证据;物证中的财产物资
6、证据;鉴定意见中的司法会计鉴定意见;检查笔录中的司法会计检查笔录;视听资料中的财务会计电算化资料证据(电子证据)。司法会计检查与司法会计鉴定联系: 1、诉讼目的都是为了查明案件所涉及的财务会计事实,二者都需要对案件所涉及的财务会计资料进行检查和验证来实现诉讼目的。2、司法会计检查是司法会计鉴定的前提和基础。3、司法会计鉴定是部分案件司法会计活动的延续。区别实施主体不同,且体现不同的诉讼权能。检查由侦查、检查、审判人员实施,体现侦查权、检察权和审判权等诉讼权利鉴定由具有司法会计专门知识的人员实施,体现鉴定权利。诉讼职能不同检查的职能是发现、收集和固定财务会计资料证据或财产状况;鉴定的职能是查明案
7、件涉及的财务会计问题,出具司法会计鉴定意见。具体操作方法不同检查主要采用寻找的方法,如:审阅、核对、比较、复记和勘验等;鉴定主要采用逻辑的方法,如:比对鉴别法、平衡分析法等。诉讼思路不同检查的思路是,先检查后结论,避免遗漏重要证据,出现错案;鉴定的思路是,先结论后验证,以较为完善的结论论证思路为指导,进行检验项目的设计和实施。诉讼结果不同检查的结果是形成财务会计资料证据和司法会计勘验、检查笔录;鉴定的结果是形成司法会计鉴定意见。司法会计的特征1.司法会计是一项法律诉讼活动。司法会计活动只能存在于法律诉讼中,即司法会计活动只能发生在案件立案到生效判决(有时到执行)过程中。是司法会计活动区别于非诉
8、讼活动中的会计检查或会计鉴定等活动的重要标志。2.司法会计活动存在于涉及财务会计业务案件的调查、审理中。涉及财务会计业务案件,既指案件事实本身就包含着财务会计行为或内容的诉讼案件(贪污公款),也指案件事实本身虽不包含财务会计业务,但在查证案件的某些事实时需要查清一些财务会计事实的诉讼案件(盗窃公款)。3.司法会计是以检查案件所涉及的财务会计资料及相关财物或解决办案中遇到的财务会计问题为主要内容。二、司法会计师是指经过一定的职业认可程序产生,并主要从事司法会计活动的执业人员。司法会计师与司法会计主体法会计师属于职业概念,专指具备司法会计职业资格的人员;司法会计主体则是诉讼主体概念,特指在具体诉讼
9、中实施司法会计活动的人员,包括侦查、检察、审判、律师、司法会计师等。司法会计师的职业属性诉讼机关所配备的司法会计师主要是从事司法会计技术工作,在诉讼中不能行使侦查、检查和审判的能力;司法会计师属于诉讼机关的司法行政人员。司法会计师的执业范围(诉讼类)提供专业咨询为诉讼主体提出的与诉讼相关的专业问题提供建议或专业答复。协助诉讼主体进行司法会计检查、司法会计文证审查。对特定财务会计资料及相关证据进行检验,以司法会计检验报告的形式,独立提供检验结果,作为证据提供给法庭。对具体财务会计问题进行鉴定,提供书面鉴定意见,以便诉讼主体作为证据提供给法庭。第四条 (独立原则)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司法鉴
10、定人应当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鉴定,并对自己作出的鉴定意见负责。目的: 保障司法鉴定的中立性和独立性,以有效排除外来因素对司法鉴定人的干预和影响,从而保证司法鉴定意见的客观、准确;突出司法鉴定人的职业风险意识,强化司法鉴定人的责任意识,促使司法鉴定人更加审慎地对待自己的工作,追求更高的工作质量;明确司法鉴定职责的承担人,保证违法鉴定责任得到切实落实,避免出现互相推卸责任的情况。三、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与审计结论的比较文书种类差异鉴定意见只能以司法会计鉴定文书的形式进行表达,如果未能做出结论性意见,鉴定人不能出具独立的实体性证据;审计结论可以采用不同的文书进行表达,如:审计报告、管理建议书等,即
11、使作不出结论性意见,也必须出具审计报告。诉讼意义的差异鉴定意见与审计结论都可以作为诉讼证据。但是,鉴定意见属于鉴定结论;审计结论属于书证。因此,尽管审计结论中也会存在判断性内容,但只能证明审计事实的客观存在,而不能作为鉴定意见使用。证据依据的差异鉴定意见只能依据基本证据作出,不能采信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其他鉴定意见等参考证据,同时,鉴定意见依据的鉴定证据必须是充分的;审计结论除了依据基本证据外,还可以将言词证据作为辅助证据使用,同时,审计结论可以采用适当性原则确定审计证据的多寡。第二章 财务会计事实(一)财务事实及其构成财务事实,是指涉及财务活动主体、行为、过程、结果等内容的客观情况。财务主
12、体财务关系人,是指财务关系的当事人,包括: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财务行为人,是指具体办理财务业务手续的人,仅指自然人。包括:财务人员以及临时办理财务业务的人员。财务行为人与财务关系人是两个概念:财务行为人是具体处理财务关系的人,财务关系人则是财务关系的当事人;财务行为人是指自然人,而财务关系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单位。如果财务关系人是自然人,并亲自办理财务手续时,则二者重合。在这种情况下,财务关系人的角色优先,财务业务行为人必须补缺,以形成真实的财务关系。财务行为是指人们在进行各项财务活动时作出的各种具体经济行为,包括:办理具体财务业务的行为和从事各种财务管理的行为。财务行为人应当对行
13、为的过错承担相应责任。财务过程是指办理财务手续,进行财务记录,实现财务目的的过程。财务手续,包括:财物收、付、存手续;财务结算手续;财务审批手续。财务记录,通常用书面形式、电子形式等加以固定。财务资料,是指载有财务记录的资料,它是在办理财务业务中直接形成的或取得的。不同的财务记录形成不同的财物资料。财务后果是指一定的财务过程所获得的财务效果或自然因素引起的财务变动,包括:财务状况和财务成果的变化。(二)会计事实及其构成会计事实,是指涉及会计活动的主体、行为、过程、结果等内容的客观情况。会计主体,包括会计单位、会计人员。会计单位,设置会计机构或岗位,进行独立会计核算的单位。会计人员,从事会计处理
14、或会计管理活动的经济管理人员。会计行为是指人们在进行各项会计处理和从事会计管理工作时,作出的各种行为。主要包括:核算行为、会计监督行为。核算行为,即会计人员所进行的记账、算账、报账的行为。监督行为,贯穿在会计核算行为的各个方面。会计过程 是指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记录,实现会计目标的过程。会计手续,即办理会计核算,进行会计监督的程序。会计记录,会计人员在办理会计业务的过程中所形成的各项记录,该记录必须以特定的形式(如:书面、电子形式等)加以固定,形成会计资料。会计资料通常包括:会计凭证、账簿、报告、备查资料等。会计后果一定会计过程之后所形成的结果,主要是指会计核算结果。会计核算结果,是指经过会
15、计核算所形成的账户发生额、余额以及会计报表项目数据等。核算结果,直接反映了会计事项是否已经进行账务处理、如何处理以及处理结果等会计信息;间接反映了经济单位财务活动内容、财务状况和成果等方面的信息。会计信息的真实、正确与否,反映了会计核算质量。(三)区分财务事实与会计事实的司法意义区分财务主体与会计主体的意义 财务关系人与财务行为人涉及诉讼时,其诉讼地位与法律责任不同:1、若财务关系人犯罪,实行双罚制,既追究财务关系主体的刑事责任,也追究财务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若财务行为人犯罪,不追究财务关系人(其所在单位)的刑事责任。2、财务关系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当财务关系主体为法人单位时(特别约定除外),只
16、追究财务关系主体的民事责任,不追究行为人的民事责任。3、若财务关系人与行为人因同一事件受到行政处罚,需要提起诉讼时,财务关系人与行为人可以同时起诉行政机关。会计单位与会计人员司法会计活动的对象包括会计资料及会计问题。从归属角度讲,这些资料和问题都属于会计单位而不归属于哪个会计人员;从产生角度讲,这些资料和问题都属于会计人员从事具体会计活动所导致的。意义: 在司法会计鉴定活动中,提出对会计问题的鉴定要求时,应当针对案件所涉及的会计单位的会计问题提出鉴定要求,而非针对会计人员的会计操作提出鉴定要求。会计单位与财务关系人二者重合 财务关系人为法人或非法人单位,其设置了会计机构。二者不重合 有若干分部
17、的财务关系人,各分部都设置会计机构;财务关系人是独立的自然人,因而也不是会计单位。意义:在鉴定要求的设定方面若财务关系人只设有一个会计单位,可以针对该财务关系人设定要求;若存在不同的会计单位,应当考虑是否限制在会计单位的范围之内设定要求。会计人员与财务人员 会计人员从事会计业务和会计管理;财务人员是经手、保管和管理单位的各种资产。意义 涉及与履行职责有关的案件事实判断时,财务与会计的不同职责,对于确认舞弊手段、确认责任人等具有影响。司法会计检查中,会计与财务人员所能制造的弊端账项不尽相同,采取的检查对策也应当不同。区分财务行为与会计行为的意义 从证明方法看,财务行为通常需要财务资料给予直接证明
18、,会计资料可以间接证明;而会计行为只能由会计资料证明。从行为合法性看,财务行为的合法性适用财务标准来判断;而会计行为的合法性应当适用会计标准判断。从行为后果与诉讼案件的关系看,多数经济行 为都属于财务行为,绝大部分民商事纠纷案件涉及的缔约、履行合同的行为也都属于财务行为,所以,财务行为会导致大部分的纠纷案件,而会计行为只能产生少数纠纷案件。区分财务过程与会计过程的意义财务手续与会计手续 判断案件当事人有无过错的主要依据之一,就是检查当事人是否办理了相关手续。通常,财务资料证明财务手续的存在;会计资料证明会计手续的存在。财务资料与会计资料 会计资料是借助财务资料形成,许多财务资料便成为会计处理的
19、凭据,即:会计原始凭证。会计资料与财务资料的内容、证明对象的不同,司法会计学将此类原始凭证,仍视为财务资料。原则上,财务资料只能证明财务事实,不能证明会计事实;会计资料既能证明会计事实,又能间接证明财务事实。区分财务后果与会计后果的意义1、财务后果构成案件中经济方面的基本事实。经济事实都是由经济行为或客观因素导致的,直接涉及财务主体的法律责任。会计事实本身不属于经济事实,它属于经济管理方面的事实。会计与财务之间反映和被反映的关系,使得会计后果涉及财务事实的具体内容。所以,诉讼机关需要会计后果证明财务后果时,必须进行司法会计鉴定,而不能直接用会计后果判断财务责任。2、财务资料不一定能证明财务后果
20、。财务过程如果没有形成财务资料,那么鉴定人不可能利用财务资料作出鉴定结论。财务过程如果形成财务资料,鉴定人在利用财务资料证明财务后果时,需要十分审慎,在确定财务主体与财务后果的关联时应当留有余地。财务资料的完整性往往是很难判定的,即使司法会计鉴定人对较为完整的财务资料进行了检验,而没有发现证明某一财务后果的财务资料,也不能判定该后果没有发生。所以,鉴定人不能直接确认财务责任人。3、会计资料可以证明会计后果。会计过程的存在都会形成会计资料,因此,会计资料既可以证明会计过程的存在,也可以证明会计后果。如果检验确认会计资料完整,但没有某笔账项的核算记录,鉴定人可以直接确认该笔账项没有进行会计处理。第
21、三章 财务会计资料证据诉讼证据的一般属性客观性 就证据本身而言,它必须以一定的表现形式客观存在着,并非人为臆造和猜想的产物。 就证据的内容而言,它必须反映客观存在。收集到的证据必须要以一定的形式加以固定,同时还要对内容的客观性进行审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第10条:“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如需自己保存证据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注意:1、证据必须以一定的表现形式客观存在着,并非认为臆造和猜想。如:某公司王某涉嫌挪用公款。理由是其经手的货款20 000元,2001年9月
22、应到但未到本单位账上,所以认为王某涉嫌挪用公款。 2、证据必须反映客观存在的事实。针对证据的内容,其所描述的情况可能是真实存在的,也可能是虚假的情况无论真实与否,只要是客观事实,都是一种客观存在。关联性 诉讼证据的内容必须与所要证明的案件事实有关联。证据应当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全部或一部分。证据与证据之间应当具有关联性。证据的搜集应当根据证明案件事实的需要收集证据证据规定第63条:“人民法院应当以证据能够证明的案件事实为依据依法作出裁判。”证据规定第66条: “审判人员对案件的全部证据,应当从各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判断。”案例31:某一案件中,司法会计鉴定
23、执行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需要从相关财务会计资料鉴定犯罪嫌疑人贪污营业款的数额。 疑点:审阅2004年“银行存款日记账”发现9月3日对应10记账凭证的摘要中注明“收到转让专有技术款450 000元”,对应科目“应付账款”。 查证: 9月3日10记账凭证,内容如下: 借:银行存款 450 000 贷:应付账款 450 000 所附原始凭证是一张“送款单”回单和双方的专有技术转让协议。 问题:该公司为了达到少交税、少计当期利润的目的,将应反映在“其他业务收入”账户中的会计事项记录在“应付账款”账户中,同时,将该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300 000元,转入了“其他业务支出”账户。 结论上述证据所证明的是公
24、司偷漏税款的金额,与办案待证事实犯罪嫌疑人贪污公款的金额不相关,不能作为本案的证据。合法性 诉讼证据的形式、形成过程及其采信程序都必须合乎法律的规定。首先,诉讼证据形式需要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其次,诉讼证据必须依照法定的程序和方法进行收集和固定;最后,诉讼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庭外调查,即:刑事侦查。庭审调查 证据规定第68条:“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5条:“法庭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从以下方 面审查证据的合法性:(一)证据是否符合法定形式;(二)证据的取得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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