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XXXX922).doc
《锦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XXXX922).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锦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XXXX922).doc(13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2022年-2023年建筑工程管理行业文档 齐鲁斌创作锦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征求意见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称征收与补偿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本市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第三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第四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
2、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各自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证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锦州市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是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实施指导与监督管理。第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第六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权向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
3、到举报的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第七条 从事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工作人员,应经过市房屋征收主管部门的专业培训。经考核合格后,颁发职业资格证书,方可上岗。第二章征收决定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做出房屋征收决定:(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
4、)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第九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要求,编制房屋征收年度计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和旧城区改建项目,应当纳入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于每年10月31日前将本行政区域内下一年度房屋征收计划报送市房屋征收主管部门,市房屋征收主管部门汇总后上报市人民政府。对未列入年度房屋征收计划的建设项目不得实施房屋征
5、收。第十条 房屋征收范围应当根据建设项目规划红线图确定。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国土、建设、规划、房产、公安、工商等部门暂停办理在征收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房屋;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房屋析产、买卖、租赁和抵押;户口迁入或者分户;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一条 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对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调查登记,收集相关证据,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中发现有未经登记的建筑,由房屋征收部门将相关调查材料移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应当及时作出认定和处
6、理。调查结束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调查结果在征收范围内以公告形式公布。 第十二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根据调查情况拟定征收补偿方案,经市房屋征收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县(市)、区人民政府。补偿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房屋征收范围、实施时间、补偿方式、补偿标准、补助和奖励办法、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二)协议签订期限、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拟定的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在征收范围内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第十三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在征收范围内及时公布。因旧城区改建需征收房屋
7、,半数以上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第十四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由房屋征收部门和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进行征收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作出风险评估报告。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500户以上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第十五条 房屋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设立专户存储,做到征收补偿费用足额到位、专款专用,市房屋征收主管部门对各区房屋征收补偿费用进行备案,确保房屋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监察部门、审计部门应当对征收补偿费用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审计。第十六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
8、以书面形式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实施的项目名称、确切的征收范围、征收补偿方案、征收期限、现场接待地点和联系方式、监督举报电话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第十七条 被征收人对县(市)、区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第三章征收补偿第十八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第十九条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征收生产企业使用的
9、房屋及土地和非公益事业房屋附属物,原则上不作产权调换,实行货币补偿。征收按国家规定租金标准租赁的公有房屋,被征收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被征收人实行产权调换。第二十条 被征收房屋的补偿价格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估价机构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成新、建筑结构、楼层、朝向、建筑面积等因素评估确定。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的价格不得低于征收决定公布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从事征收房屋估价的房地产估价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在规定的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征收管理部门组织被征收人通过多数选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房地产估价机构应当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
10、和征收补偿条例规定,独立、客观、公正的开展房地产估价业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房地产估价机构应当将初步估价结果向被征收人公示7日,对被征收人提出的意见进行详细的解释说明,必要时应当对估价结果给予修正。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对估价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估价报告后10日内向房地产估价机构申请复估,房地产估价机构接到申请后10日内应当认真复估,并向申请人出具复估报告。对复估结果仍持异议的,在收到复估报告后10日内向市房地产估价专家委员会申请裁定。房地产专家委员会接到申请后,10日内应当就房地产估价机构的估价依据,技术路线等认真核定并出具裁定意见书,专家委员会的裁定意见为最终估价结果。第二十二条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锦州市 国有土地 房屋 征收 补偿 暂行办法 XXXX922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