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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一章 公司法一、概述(一)公司的概念和特征公司是依照法定的条件与程序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社团法人。总结:1设立公司不需要审批,只需要工商登记,特殊行业除外。这是准则主义,不是核准主义。2募集设立需要证监会审批,但是审批的内容不是公司设立 ,而是股票的公开发行 。3一人公司和国独的社团性不体现在投资主体间,而体现在管理监督主体中。 但是他俩都没有人合性。4普伙(纯人合)-有限公司(人主资辅)-股份公司(资主人辅)-上市公司(纯资合)。公司作为独立法人,必然具备最重要的三独属性:财产独,人格独,责任独1独立的财产总结:A股东出资指的是转移所有权,从此钱就归公司了跟股东没关系了;B各类公司都有
2、最低资本限额;合伙没有这些要求。2并且能够以自己的独立的名义享有民事、商事权利总结:公司告法人名义,合伙告合伙人名义(告合伙企业,直接告合伙企业字号;合伙与合伙企业的区别在于有没有登记)。3并独立承担民事、商事责任。总结:A股东责任有限,公司责任独立!B公司和股东是双重人格,股东是股东,公司是公司,谁也不管谁!因此,公司存在双重征税问题。公司纳企业所得税,股东纳股东的税。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不适用企业所得税,他们都是由投资人纳税,企业不用纳税,属于单边纳税。(二)公司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1)转投资及担保的限制。A公司转投资对象: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
3、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总结:1公司对外投资不能负担连带责任的规定,是相对的禁止; 2公司可以向合伙企业投资,但是国有独资公司和上市公司除外;当然,国独和上市公司可以成为有限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B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总结:1对外投资担保,董股决议;对内担保,股决议。2对外投资担保,章定;对内担保,法定。3例外:证券公司禁止对内担保。4上市公司对外担保,一年内超资产总额超过30%,也必须股决议。而且必须经过出席会议股东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4、5对内担保的限制:A接受担保的股东和B关联股东必须回避表决,由无关联股东表决权过半数通过!(2)公司举债的限制。发行公司债券的公司,其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额的40(证券法第16条)。总结:何为净资产?总资产-负债 举债门槛:有限公司6000万,股份公司3000万(三)公司的分类1、以公司股东的责任形式划分,公司可分为无限责任公司(对应我国普通合伙企业)、两合公司(对应有限合伙企业)、股份两合公司(我国没有此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总结: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的区别:1注册资本拆分和不拆。A注册资本=股票总量=股本总额B增资即增发新股,减资则回收销毁股票。2出资凭证区别:出资证明
5、书和股票。3股份是股份公司的专用概念,对应有限公司的(出资额);(股权)两类公司的通用概念。2、以公司之间的组织关系为标准,可以分为本公司(总公司)和分公司、母公司与子公司。母公司和子公司的关系:母是子的股东。子公司一般分为:全资和控股子公司 !母公司全资设立的子公司是什么公司?全资子公司;一人公司最少出资多少?10万;出资怎样到位,一次性还是分期?一次性。被全资收购的子公司,要变更登记为一人公司母公司对外负债,可否执行它对子公司的出资?否,可执行什么?可执行母对子的股权 子公司对外负债,可否执行母公司的财产呢?否,什么情形下可以?子公司人格否认时,母公司作为子公司的股东,负连带责任二、公司法
6、基本制度(一)公司合并、分立和变更1.公司合并:(1).定义: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吸收合并:A+B=A;B的人格消灭;A的人格存续; 新设合并:A+B=C;A、B的人格都消灭。产生新的人格C;(2).合并的程序: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合并时,
7、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总结:不在上述期限内主张权利,视为同意合并,由合并后公司承担。2.公司分立:派生分立:A=AB;B公司的人格派生出来,A的人格继续存续;新设分立:A=B+C;A公司的人格消灭,产生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新人格;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总结:1原则上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例外:分立前原公司与债
8、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分立后的公司对原来债务不负担连带责任。2合并或者分立程序中,注销掉的公司不需要进行清算,其他情况下公司破产、经营到期的注销都需要清算,为什么呢?因为合并和分立都对原来的公司债务由分立合并后的公司( 承担 )下来,对原来的公司债权人没有影响。3.公司减资的程序: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总结:为什
9、么没有规定公司增资的特别程序要求呢?不影响债权人利益,只需要股东(大)会三分之二以上的表决权支持。另外还有需要股东(大)会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通过的有:公司减资、合并分立、变更公司章程、改变公司形式,基数是总表决权,股份公司中试出席会议股东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公司强调“忠”,合伙强调“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不含监事): (1)挪用公司资金; (2)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为了逃税) (3)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4)
10、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自我交易) (5)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竞业) (6)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商业贿赂) (7)擅自披露公司秘密;董高忠实勤勉义务口诀:那个呆子竟拥秘(挪个贷自竞佣秘)违反后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归入权)总结:为什么忠实勤勉义务没有监事呢?因为监事不是经营主体!(三) 股东诉讼制度:1.代表诉讼制度(也称代位诉讼、派生诉讼),保护公司利益;(1)董事、高级管理人
11、员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损害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1人)、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原告:公司 ( 股东找监事会以公司名义、或股东找董事会以公司名义) 被告:董高或(监)2注意股东资格要求。(2)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
12、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原告:股东 被告:董高监2必须用尽前置程序。口诀:董高害公司,请求监事(会)告,监事害公司,请求董事(会)告,被拒三十急,原告是自己。(3) 他人(董高监外的任何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上述规定(指的是用尽前置程序,实在不行自己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总结:1原告: 股东 被告:他人2.股东直接诉讼:保护股东利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13、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总结:原告:股东 被告:董高3.公司人格否认之诉:保护债权人利益。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公司人格被否认,相关股东应当与公司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总结:1原告:债权人 被告:公司和相关股东2个案约束力(前不溯及,后不波及,横向不触及);3严重侵害时候才适用。4相关股东才连带;不要伤及无辜;5 连带就等于人格否认完毕;4.其他股东诉讼制度(决议瑕疵之诉):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
14、、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总结:1内容违法违规(无效 );程序(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法违规违章,内容违章( 可撤销 )若其他程序违法违章也会导致无效;2除斥期间( 60 )日,3必须请求( 法院 )撤销。股东依照前款规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总结:( 撤销之诉)才担保,防止股东滥用诉权,妨碍公司经营。原告:股东 被告:公司一、有限公司(一)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股东资格和人数:除国有独资公司外,自然人和法人都可以为股东,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总
15、结:人数上限,保证公司封闭性,人合性。股份公司设下限(2-200人),保证公司的开放性,资合性。2.股东出资要求:.最低注册资本: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总结:人民币3万是评估资本,不是必须出人民币;.出资形式: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不得出资的形式: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和设定担保的财产。总结:无法转移所有权。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
16、资本的百分之三十。(非必须首期出)总结:3万:9000 ;10万: 3万 ;500万: 150万 ; 资本制(分期付款):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3万),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总结:A、公司小于等于十五 万,首期 大于等于 3万; B、公司 大于十五 万,首期 大于 20%;2设立投资公司的出资,股东出资可以推迟在设立后5年内。现金的百分之三十和首期百分之二十完全没有关系。 出资责任:A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
17、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总结:不出资或者出资不足(虚假出资):出资&违约,违约针对设立协议,按期且足额B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总结:出资不实:补足&连带(设立时的股东间为合伙,所以要
18、连带)C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总结:抽逃出资:商法上的返还责任行政责任:5%-15%罚款;刑事责任:5 年以下徒刑或拘役;2%-10%的罚金;(抽逃资金责任口诀:3五香烟20根).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权利和股东名册:1.股东权利.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的股东均享有此权利).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
19、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只有有限公司和普通合伙企业享有,有限合伙只有在涉及个别股东自身利益时才具有此权利,股份公司不具有).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注意:一般按照认缴出资比例享受权利,只有此处分红和增资优先认缴出资按照实缴出资比例享有权利)强制解散公司的权利: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
20、解决的(用尽公司内部救济原则),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原告:股东 被告:公司总结:2.股东名册: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公司的记名股东)应当置备股东名册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第三人主观不论善意与否)总结:名册对内,登记对外;(三)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转让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总结:内部转让,没有通知、同意、保障优先购买权的义务;2.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
21、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总结:1向外转让是自由的。2过半数不含半数。3.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总结:1查账权、优先购买权和股权转让的限制都反映了(人合性)。2这里的出资比例是认缴出资比例 4.股权买回请求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
22、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连续五年每年都投反对票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公司延期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90-60=30)总结:1退股权;2原告:异议股东(反对股东),被告:公司3起诉期的长度:30天(四)公司治理机构1.股东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资本多数决:股东会会议由
23、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总结:为认缴出资比例。股东会决议: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总股权的三分之二总结:1在股份公司中是出席会议股东表决权的三人之二;(不来的不算)2股东会开会不设最低出席比例,不要求本人出席,可以委托任何代表;董事会开会相反。过半数出席,过半数通过,必须本人出席,本人来不了书面委托其他董事,因此一个董事可以行使无数个表决权。2.董事会:董事会的组成: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但是,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
24、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执行董事的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总结:董事人数设定口诀:1有限公司3-13(散要散); 股份公司:5-19(我要久);2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董事长和经理,三选一。人头主义: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效率性要求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选举顺序:股东会选监事会、董事会, 董事会聘金于经理,经理提名副经理和财务负责人并经董事会决定。3.监事会是有限责任公司的监督机关。监事会的组成: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任期3年,股东人数较少或
25、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监事会。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总结:1监事也不得兼任董事高管;2监事会的规定和“ 3 ”有缘分。董事任期不超过三年,中外合资企业的董事任期四年。3监事分两类,来源各不同。(五)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1.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总结:无人合性;但有社团性2. 最低注册资本和法定资本制: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26、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总结:实缴资本制度。3.投资人的限制: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另外,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总结:1投资限制:自然人投资:计划生育+绝育手术。2法人不受该款限制。4.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由股东制定。年度财务强制审计义务。5.组织机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作出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所列决定也就是股东会的主要权利事项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总结:机构可以
27、简化到( 三会全无 )。6. 一人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是为财产混同,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总结:实行举证责任倒置。一人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人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资本制度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也即法定资本制。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也即分期缴付制最低注册资本人民币十万元。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
28、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组织机构不设股东会。其他机构可设。公司机构应当健全。转投资限制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无限制。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区别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或没有(例如国独)股东大会董事会或执行董事董事会监事会或者只有12名监事监事会可以发行债券可以发行债券不可以发行可转换公司债规模小,准则主义设立,封闭,人合性,股权一般内部转让,不发行股份公开发行股份,发行股票,规模大纯资合性各类的公司最低资本限额总结:有限责任公司一般为3万元为认缴资本,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为10
29、万为实缴资本;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商业银行:(1)全国性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十亿元人民币;(2)城市合作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一亿元人民币;(3)农村合作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五千万元人民币;以上均为实缴货币资本。拍卖公司:(1)一般拍卖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一百万元人民币;(2)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一千万元人民币。证券公司。(1)经纪类证券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五千万元人民币;(2)综合类证券公司的注册资本根据经营项目分别为最低限额为一亿、五亿元人民币。保险公司保险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二亿元人民币,且必须为实缴货
30、币资本。总结:(一)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1.设立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方式和设立出资: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总结:发起:股票发行不核准、不承销、不披露信息,有封闭性、人合性;募集:股票发行要核准、要承销、要披露信息,有开放性、资合性;.发起人的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发起设立的分期缴付制: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股本总额
31、即注册资本)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即100万),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在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总结:此处指设立之后的增资可以转为向社会公开募集,封闭性因此只是发起设立阶段的特点;.募集设立的法定资本制: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资金一次性到位:一人公司,三万的有限公司,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金融类的公司(只收货币)募集设立的程序: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设立的程序:口诀:发招稍呆,屁股创伤 发起人认购股份 制作招股说明书 签订承销协议和代收股款协议 申请批准
32、募集 公开募股 召开创立大会 申请工商设立登记.最低注册资本: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百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发起人的出资规定: 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五;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总结:1募集设立公开发行比例最大是75%;2发起设立股份公司的发起人认购比例为(100% )。2.创立大会:总结,只有( 募集设立 )设立才有。.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发起人应当自股款缴足之日起三十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创立大
33、会由发起人、认股人组成。总结:1发起人和认股人是创始会员和纳入会员的区分,都是平等的出资人。2如果发起人是自然人,必须是完全行为能力人。认股人不要求。三种情形可撤资(均为公司设立失败):1发行的股份超过招股说明书规定的截止期限尚未募足的,2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发起人在三十日内未召开创立大会的,3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的,认股人可以按照所缴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发起人返还。发起人应当在创立大会召开十五日前将会议日期通知各认股人或者予以公告。创立大会应有代表股份总数过半数的发起人、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创立大会对前款所列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总结:发
34、起人( 回避 )表决制度。登记前登记后认股人、发起人股东认股书股票创立大会股东大会选举董事会、监事会(发起设立中股东大会选)更换通过章程修改三种情形可以撤资不可以发起人合伙法人认股人对出资财产仍享有所有权公司财产(二)上市公司特别规定: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的特别决议事项: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总结:1一年内;2三项各自超过30%。.独立董事制度:上市公司应当设立独立董事,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总结:1董事会内部监督,享有董事
35、权和监督的职权;相对于监事会而言,监事会是外部监督。2独立董事兼职不超( 5)单位;3人数不低于董事会人数的(三分之一 );连任不超过两届(6年).关联董事的回避制度:1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不是该上市公司)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2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3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因为三人是五人的过半数,而五人是最小的董事会人数).上市公司的财务披露义务:上市公司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公
36、开其财务状况、经营情况及重大诉讼,在每会计年度内半年公布一次财务会计报告。(会计年度特指阳历1月1到12月31)总结:了解:财务会计报告:季报:1季报4月,3季报10月,推迟1月,中期财报:8月底之前公布;推迟2个月,包括2季报年终财报:次年4月底之前公布;推迟4个月,包括4季报(三)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1)股份转让的限制: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例如发起人认购的35%)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总结:发起人3大限制1、持股为( 记名股);2、两个1年内不得转让;3、持股比例不低于( 35% )。公
37、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1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2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3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4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脱密期),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5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以上法定限制为底线限制,公司章程可以做出更为严格的限制。)(2)股份自己收购的限制: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也即股票期权制度)股东因对股东
38、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股权买回请求权)公司因前款第项至第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思考:情形需要多少表决权呢?三分之二)情形只需二分之一。公司依照前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项、第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公司依照第一款第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总结:1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最长的时间( 一年 )2公司持有的自己的股份不能( 分配利润 ),也没有( 表决权 )。公司
39、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可接受其他公司的股票交易)总结:处分质物,实现质权时候,将构成内幕交易而违法;第二章 合伙企业法第一节 普通合伙企业一普通合伙企业设立 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总结:有限合伙人可以是无限人;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公益性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理:因为他们的背后是公众利益和国家利益)不可以为普通合伙人;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经营的人如国家公务员、法官、检察官、警察不能成为合伙人。法律依据: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 (14)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二合
40、伙财产份额质押限制。非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不得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对外出质,否则出质无效;企业对此行为不负责,由出质合伙人自己对第三人进行赔偿,性质为缔约过失责任。三、合伙事务执行及合伙人的相关权利 (一)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1.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2.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3.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4.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5.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6.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7.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
41、增加或者减少对合伙企业的出资。 还有三项:对外出质,对外转让份额,入伙退货还需全部人同意需要合伙人一致同意的事项口诀:名饭外不知增减蛋,只火鹅(只火鹅指的是对外出质、对外转让份额、入伙退伙)思考:上述事项如果没有经过一致同意,是否有效呢?有效,除对外出质外;不可以对抗第三人,因为上述事项可以约定改变表决方式,第三人无法从外部做出判断,因此,都应当推定有效,企业都要负责保障善意第三人的利益。(二)竞业的绝对禁止和自我交易的相对禁止等:(公司法中均为相对禁止)第一,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第二,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
42、行交易。 (三)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第一,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注意顺序性:约定-写上-实缴出资比例-均分)第二,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总结:绝对禁止。法理:违背“义”(四)合伙人向外转让份额,除非另有协议,否则要经过其他人一致同意,同等条件保证优先购买权。(注意与有限合伙人之间的区别)四、合伙企业与第三人关系 (一) 合伙企业与其债权人的关系: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
43、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是为补充无限连带责任 即清偿债务有顺序性:先企业后合伙人,因此推出合伙人有先诉抗辩权(二)双重优先原则:当合伙企业与合伙人同时分别负债,企业的钱先还企业的债,个人的钱先还个人的债。 乙合伙企业甲合伙人AB详细解释:如乙是合伙企业甲的债权人,B是合伙人A的债权人。当企业甲的财产不足以偿还乙时,乙也可以要求合伙人A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此时债权人B也向A追债时,根据个人的钱先还个人的债,因此债权人B有优先受偿权。同理:当合伙人A不足以偿还B,B也可以执行A对合伙企业的出资,此时如果乙也要求合伙企业甲还债时,根据合伙企业的钱先还合伙企业的债,因此乙享
44、有优先受偿权。 (三)合伙人的个人债权人不得以此债权,抵消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企业里面的权利。五、入伙与退伙 (一)入伙入伙的法律后果: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入伙协议可以约定新合伙人可以进行内部追偿。(二)退伙退伙包括以下四种情形:1.协议退伙: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如移民、逮捕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思考:谁退? 守约方退2.单方通知退伙:声明退伙是指基于退伙人的单方意思表示而退伙。合伙
45、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合伙人违反上述的规定退伙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 3.当然退伙(事件导致):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负担不了无限连带责任。)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总结:1如完人变成了(无限人 );2合伙人被录用为( 公务员 )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总结:等于未出资。 部分被执行则不用退伙4.除名退伙(过错导致):即开除。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总结: 未履行出资义务;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例如:竞业。 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总结:防止排挤陷害。(三)退伙的后果1.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