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兵退伍申请书4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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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义务兵退伍申请书4篇【发布单位】80602【发布文号】辽政发1989111号【发布日期】1989-12-20【生效日期】1989-12-20【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辽宁省退伍义务兵安置实施细则(1989年12月20日辽政发1989111号文件发布)第一条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发布的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退伍义务兵是指条例第二条所列人员。凡在我省境内安置退伍义务兵,必须遵守条例和本实施细则。第三条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可
2、根据安置工作的情况,设立退伍军人安置机构和配备与任务相适应的工作人员,负责退伍义务兵安置的具体工作。人民武装、计划、劳动、人事、粮食、财政、卫生等部门和公安机关应协助同级民政部门做好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第四条第四条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必须坚持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安置手续由县以上退伍军人安置机构负责办理。公安机关、粮食部门和用人单位应凭退伍军人安置机构的介绍信分别办理落户、粮油供应手续和接收安置。第五条第五条当地人民政府对原是农业户口的退伍义务兵,有条件的应在技术、信息、资金等方面给予帮助,扶持其发展农业生产。第六条第六条对在部队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二等功)以上,原是农业户口的退伍义务兵,
3、离队前立功证件齐全、手续完备的,由原征集地县退伍军人安置机构负责接收,应安排在本县全民所有制或者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本人改为非农业户口,供应商品粮。但离队后补发立功证件的除外。第七条第七条对在部队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的二、三等革命伤残军人,其中原农业户口的义务兵,退伍后原征集地不能安排工作的,可在每年千分之二农转非指标内给予适当照顾,并发给在乡残废抚恤金。第八条第八条原是农业户口的孤身退伍义务兵,无住房或者严重缺房的,自建和靠集体帮助建房所需木材,由省、市、县物资部门单列指标,凭县退伍军人安置机构出具的证明供应。建房所需其它建筑材料和住宅建设用地,由有关部门帮助解决。第九条第九条由全
4、民所有制农场、林场、牧场、渔场应征入伍的职工或者职工子弟,退伍后应由原所在单位接收安置。但其中原是城镇户口的,应按城镇退伍义务兵对待。第十条第十条原是城镇户口的义务兵退伍后,由省、市、县退伍军人安置机构凭城市和农村非农业人口应征青年安置卡片接收安置。安置卡片由省统一印制。市、县人民政府每年应在退伍义务兵返回原征集地前,及时向各系统下达预分劳动指标。安置机构按预分劳动指标安置退伍义务兵。第十一条第十一条原是城镇户口的义务兵退伍后,要求自谋职业的,原征集地的市、县退伍军人安置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给予支持和帮助。退伍军人安置机构不再负责安置。第十二条第十二条原是城镇户口的义务兵,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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