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事项复核申请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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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访事项复核申请书广东省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以下简称复查、复核工作),保障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促进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复查,是指信访人对本省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而提出申请,依法由原办理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对该信访事项处理意见及有关情况进行审查,并提出复查意见的行为。本办法所称的复核,是指信访人对本省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不服而提出申请,依法由原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对该信访事项复查意见及有关情况进行审查,并提出复核意见的行为。第三条复查、复核工
2、作应当遵循依法依规、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公正合理、便民高效的原则。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是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机关(以下简称复查、复核机关),应当做好职责范围内的复查、复核工作。不设县(市、区)的地级市人民政府,可以授权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履行相应的复查、复核工作职责。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具体办理本级人民政府的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受理信访人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的复查、复核申请;(二)协调本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对信访事项进行复查、复核,作出复查、复核意见;(三)督促检查复查、复核意见的落实;(四)办理经复核终结的信访事项备案;(五)对下级
3、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复查、复核工作进行指导;(六)办理本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确定负责复查、复核工作的机构或者人员,履行相应的职责。第六条各级复查、复核机关应当认真履行职责,领导并支持本机关复查、复核机构依法办理复查、复核事项,并依照有关规定配备、充实、调剂专职复查、复核工作人员,保证与复查、复核工作任务相适应。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七条信访人对信访事项处理、复查意见不服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处理、复查意见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复查、复核机关提出书面复查、复核申请。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超过规定申请期限的,经说明情况,复查、复核机关同意,申请期
4、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5名以上信访人提出共同的复查、复核申请,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名,并履行授权委托手续。第八条下列事项不属于复查、复核事项的受理范围:(一)已经或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三)不属于本省行政机关行政职权范围内的;(四)已经终结或正在处理、复查、复核的;(五)其他不属于复查、复核事项受理范围的。第九条信访人提出的复查、复核申请,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由不服信访事项处理、复查意见的原信访人提出申请;(二)属于信访事项复查、复核范围,且属于复查
5、、复核机关法定职权范围;(三)不超过原信访事项的请求范围;(四)有具体的复查、复核请求和事实、理由;(五)其他有权复查、复核机关没有受理申请的。(六)在规定的申请期限内提出。第十条信访人提出复查、复核申请,应当向原办理、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一)原办理、复查机关是各级人民政府的,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二)原办理、复查机关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实行垂直领导的,应当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三)原办理、复查机关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的,应当向设立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四)原办理、复查机关是
6、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的,且该派出机构是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处理、复查意见的,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者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五)原办理、复查机关是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人民政府或者政府工作部门提出申请。第十一条信访人提出复查、复核申请,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提供以下材料:(一)申请书。内容包括。信访人的基本信息;复查、复核机关的名称和原办理、复查机关的名称;信访事项的基本情况;复查、复核的请求、事实和理由;日期及信访人签名或盖章。(二)信访事项原处理、复查意见书。(三)相关证明材料。(四)其他有关材料。复查、复核机关可以引导信访人书
7、写申请材料,列出明确、具体的复查、复核请求。第十二条复查、复核机关收到申请,应当予以登记,并区分情况,在10个工作日内分别按下列方式处理:(一)申请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并书面告知信访人,同时将申请书副本、相关材料送达原办理、复查机关。(二)申请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受理,并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三)申请涉及多个问题的,既有符合规定的,也有不符合规定的,予以部分受理,并书面告知信访人相关情况。(四)申请材料不完备或者表述不清楚的,应当通知信访人及时补正。申请材料补正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不予受理决定书应当载明理由;对不属于本机关复查、复核事项受理范围的申请,应当同时告知信访人向有权机关提出。本条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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