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审查实验教程fvjh.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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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高等职业技术实验教材纳税审查实验教 程 前 言高等职业教育作为培养高层次技术职业人才新的教育模式,就是要打破普通高等教育以理论教学为主体,以知识为本位的教学理念,强调以能力为本位,加大实践教学的力度,理论知识以够用为原则,为此,需要对原有的以知识、学科为本位的课程体系进行改革,按高等职业教育规律和特点,进行课程整合。本次纳税审查实验教程的编写,就是立足加强实践性教学环节,突破传统的课堂教学模式,以真实的案例资料展示给学生。通过案例教学,使学生加深对纳税检查理论和方法的进一步理解,提高学生的实务操作水平,能对企业纳税情况进行独立的审查,并能针对各税种的特点,分析出查账的重点及易出现问题的环节,以
2、培养学生综合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为今后从事税务会计工作奠定良好的基础。本教程的编写,遵循精选内容、加强实践、培养技能、突出应用的原则,力求高职特色教育,以能力培养为主线,体现针对性、实用性、先进性。本教程分两篇内容:第一篇案例分析示范,通过这部分内容的学习,使学生学会如何利用所学的税法知识和会计知识,分析和点评案例;第二篇基本案例,让学生根据案例分析示范,学会独立地进行纳税审查案例分析,以提高学生正确运用法律、法规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以更好地适应社会实践的需要。本教程在编写过程中,参考并汲取了一些专家、教授的一些研究成果,在此一并表示衷心的感谢。由于编写这样的案例有一定的难度,加之编者的
3、水平和经验有限,欠妥和不足之处在所难免,敬请各位读者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编 者2011年8月目 录第一篇 案例示范 1第一章 案例分析及处理示范 1第二篇 基本案例 10第二章 增值税案例 10第三章 消费税案例 27第四章 营业税案例 33第五章 城市维护建设税案例 38第六章 资源税案例 39第七章 土地增值税案例 40第八章 城镇土地使用税案例 42第九章 房产税案例 43第十章 车船税案例 45第十一章 印花税案例46第十二章 契税案例48第十三章 企业所得税案例49第十四章 个人所得税案例60第十五章 综合案例6584第一篇 案例示范第一章 案例分析及处理示范案例1:取得收入记入往
4、来账户一、基本案情红星纺织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税率为17%。税务稽查人员于某年7月对该企业增值税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发现5月份销售一批货物给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含税销售额81900元,给购货方开具了普通发票,货款收存银行。企业的账务处理为:借:银行存款 81900贷:其他应付款 81900二、分析点评(一)案情分析和税务处理该企业销售货物取得的价款,应作为销售收入处理,并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但企业挂在往来账户,少缴了增值税,所以应补缴增值税。含税收入应换算为不含税收入,因此:补记应税收入=81900(1+ 17%)=70000(元)应补缴增值税=7000017%=11900(元)税
5、务机关按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责令企业补缴税款和滞纳金、处以罚款等(略)。(二)账务调整借:其他应付款 81900贷:主营业务收入 70000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 11900 (三)点评 该企业销售货物取得价款,未记入销售收入,挂在往来账户,造成少缴增值税。针对这类问题主要检查其“往来”账户的发生额,根据发生额的大小有针对性地追查其原始依据,查证往来金额的具体单位和往来金额是否属实,有无虚列、多列金额的情况。同时根据“往来”账户的发生额核对相对应的“银行存款”账户的金额和“库存现金” 账户的金额。查证其金额的来源与账载金额的来源单位是否一致,发生的金额是否属于正常的往来款项,有无故意多记或少记“
6、往来”账户金额的情况。案例2:分期收款销售货物,不按税法规定确认收入一、基本案情某橡胶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务稽查人员于某年10月对该企业当年缴纳增值税情况进行检查,发现企业采用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因此,重点审查了“分期收款发出商品、库存商品、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等账户,并核对记账凭证、原始凭证和销货合同。发现该企业于当年3月7日采用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一批,价款2400000元(不含税),该批产品成本1500000元,分三次平均收取价款,按合同规定收款日期分别为3月7日、6月7日、9月7日。前两次货款如期收到,企业按规定确认收入和结转成本,但从9月7日至检查日期为止,企业以未收到
7、款项为由未确认收入,也未结转成本。二、分析点评(一)案情分析和税务处理该企业采用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应以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定应税收入的实现,而不管当日款项是否收到,同时按全部销售成本占全部销售收入的比例结转销售成本。该橡胶厂9月7日以未收到款项为由未确认收入,也未结转成本,不符合税法规定,也不符合会计制度,应予以改正。应确认收入=24000003=800000(元)应补缴增值税=80000017%=136000(元)应结转成本=8000001500000 2400000=500000(元)或者15000003=500000(元)税务机关按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责令企业补缴税款和滞纳金、处以罚款
8、等(略)。(二)账务调整1.确认收入 借:应收账款 936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800000 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 1360002.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500000 贷:发出商品 500000(三)点评在实际工作中,有的企业往往在合同约定收款日期已到而未及时收到款项时,不结转销售和计提销项税额,这样就延误了税款的入库时间。检查时,应以销货合同为依据,结合“主营业务收入”明细账等,核实到期应转而未转的主营业务收入额和应计提的销项税额。同时审查“分期收款发出商品”账户贷方发生额结转主营业务成本的资料,查看有无多转或少转分期收款发出商品销售成本的问题。案例3:取得价外费用,记入职工福利
9、费一、基本案情瑞丰塑料制品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税率为17%。税务稽查人员于某年4月对该企业增值税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发现企业3月份第42号凭证的业务为:销售一批货物给某商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不含税销售额200000元,增值税额34000元;另外开具普通发票,取得货物优质费5000元,款项已收存银行。企业的账务处理为:借:银行存款 239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4000 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 5000二、分析点评(一)案情分析和税务处理按照税法规定,企业销售货物取得的价外费用(特殊规定除外),均应并入销售额一并纳税。该企业将价
10、外取得的优质费直接记入“应付福利费”账户,偷逃了增值税。因此,应补缴增值税。补记应税收入=5000(1+ 17%)=4273.5(元)应补缴增值税额=4273.517%=726.5(元)税务机关按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责令企业补缴税款和滞纳金、处以罚款等(略)。(二)账务调整借:应付职工薪酬 5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 4273.5 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 726.5(三)点评“价外费用”作为并入销售额中的一部分,它包含的内容很多,且有一定的隐蔽性。检查时,应根据开具的发票所列产品或劳务名称,严格界定价外费用的性质,结合账务处理,查实价外费用的入账情况。税务检查时,发现企业“应付职工薪酬”账户的金
11、额有突增突减的现象,要进一步查实其对应的原始依据,确认其内容是否真实,资料金额是否正确,有无将应税收入直接记入“应付职工薪酬”账户的情况。案例4: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未按新货物售价计税一、基本案情税务稽查人员某年7月,对某家电商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纳税情况进行税收检查。在检查“主营业务收入”明细账时,发现当年3月长虹牌电视机的销售收入比其他月份明显偏低,于是进一步检查相关会计凭证,发现3月份第10号凭证、第21号凭证、第47号凭证业务内容均相同,合计金额为140400元,汇总企业账务处理为:借:库存现金 140400贷:主营业务收入 12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04
12、00经询问企业财会人员,得知该商场3月份采用以旧换新方式销售了长虹牌电视机,实际收取货款共计140400元,开出普通发票,旧货折价款有50000元。二、分析点评(一)案情分析和税务处理以旧换新是指纳税人在销售货物的同时,有偿折价收回同类旧货物的销售方式。除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可按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全部价款确定销售价格外,其他以旧换新业务应作购销业务处理,即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应税销售额,不能从中扣减旧货物的回收价格。回收的旧货物应视同外购材料或商品处理。该商场以旧换新方式销售电视机,企业以实际收到的140400元申报缴纳增值税,旧货折价款5万元应作而未作应税销售额,造成少缴增值税。旧货
13、折价款视为含税价,所以应将其转化为不含税收入,补缴增值税。不含税应税收入额=50000(117%)=42735.04(元)应补增值税额=42735.0417%=7264.96(元)税务机关按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责令企业补缴税款和滞纳金、处以罚款等(略)。(二)账务调整借:原材料(库存商品) 5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42735.04 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 7264.96(三)点评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是纳税人为了促销,在销售新货物的同时,折价收回同类旧货物,并以折价款冲减新货物价款的一种销售方式。这种销售方式下,有的纳税人会因不熟悉税法,容易漏缴税款,有的纳税人出于主观故意而偷逃税款。在税
14、收检查中,稽查人员审查“主营业务收入”明细账时,若发现某种商品销售价格明显低于正常时期的销售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应核实是否为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如果是,则审查是否按新货物价格计税,有无扣减旧货的折价款。案例5:收到代销清单,不记销售收入和销项税额一、基本案情大兴县酒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国税稽查局于某年10月对该酒厂当年增值税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检查人员经检查发现企业有委托代销商品业务,于是查阅了委托代销合同,发现该酒厂5月份委托内蒙某商场代销粮食白酒,7月份酒厂收到代销清单,结算清单数据如下:销售粮食白酒5400公斤,不含税销售额为60000元,代收白酒增值税额为10200元,按合同规定代销
15、企业按不含税销售额的5%收取手续费,计扣代销手续费3000元,酒厂实际收到货款67200元。收到代销清单时,酒厂账务处理如下:借:银行存款 67200 贷:应付账款 67200经查实,该批粮食白酒成本价为24000元,消费税税率为20%。二、分析点评(一)案情分析和税务处理按照税法规定,该酒厂将产品委托他人代销属视同销售行为,应以收到代销清单的当天确定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但该酒厂收到代销清单后,未按规定结转收入、计提税金,而是挂在往来账户,不符合会计制度和税法规定,造成少缴税款。白酒既属于增值税应税货物又属于消费税应税产品,所以企业应补缴增值税和消费税,并调整相关账户。 应补记收入60000元
16、,结转成本24000元。应补增值税=6000017% =10200(元)按照现行消费税法规定,白酒类产品实行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相结合的复合计税办法,因此:应补消费税=6000020%+540020.5 =17400(元)税务机关按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责令企业补缴税款和滞纳金、处以罚款等(略)。(二)账务调整1.借:应付账款 67200 销售费用 3000贷:主营业务收入 60000 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 10200 2.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174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17400 3.借:主营业务成本 24000 贷:委托代销商品 24000(三)点评审查时,先了解企业是否有委托代销业务
17、,审查委托方与受托方签订的合同或协议,看双方是否构成代销业务;然后查看其会计核算是否正确,将“库存商品”、“委托代销商品”、“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销售费用”、“应收账款”、“银行存款”等明细账及会计凭证相互核对,查明代销货物取得的收入是否按规定入账,税金核算是否正确,重点审查有无以扣除手续费后的余额记销售额而少记销项税额或将收入挂在往来结算账户进行偷税的问题;或者通过代销合同订立的结算时间和收到代销清单的时间核查商品销售实现的时间,查看是否有延期作销售、迟报税款的现象。委托代销和受托代销货物是同一经济业务分别在委托方和受托方的不同反映。若审查纳税人受托代销业务
18、时,应注意受托方有无在代销商品销售后不体现销售收入和销项税额的情况。若采用手续费方式代销,要审查受托方取得的手续费做收入处理的同时是否核算了营业税金。另外,关注“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往来账的动向,特别要关注往来发生而无实际业务的转来转去的款项,必要时可发协查函或直接到对方单位调查。案例6:混合销售行为,非应税劳务销售额未计提销项税额一、基本案情税务检查人员某年对海尔家电专卖商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行增值税纳税检查时,发现8月份第34号凭证的业务应为混合销售业务。其具体内容为:销售给星光宾馆空调30台并负责安装,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收取空调款120000元,增值税销项税额20400元;同时
19、开具普通发票收取安装费3350元、安装所需材料费2500元。该批材料成本价为1740元。企业账务处理为:借:银行存款 14625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20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0400其他业务收入 3350原材料 2500二、分析点评(一)案情分析和税务处理按照税法规定,只要混合销售行为应征增值税的,其销售额为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销售额和非应税劳务销售额的合计数。该专卖店销售空调并负责安装,所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收入应视为混合销售收入一并征收增值税,而该专卖店没有将取得的安装费和材料费计算销项税额,安装空调所耗用的原材料也没有作收入处理,造成少缴了增值税。因此,应补记收入和补缴
20、增值税。应补记收入=(3350+2500)(1+17%)-3350=1650(元)应补增值税=(3350+2500)(1+17%)17%=850(元)相关材料成本结转不正确影响企业所得税,此处略。税务机关按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责令企业补缴税款和滞纳金、处以罚款等(略)。(二)账务调整借:其他业务成本 1740 原材料 760贷:其他业务收入 1650 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 850 (三)点评检查时,应以纳税人申报的或检查核实的各部分销售额为依据,查明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落实经营范围,核实纳税人是以销售货物为主还是以提供非应税劳务为主,进而判断其混合销售行为是否全额缴纳了增值税。检查时,应以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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