室外景观施工合同gzpb.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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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编号:lbss-tj-2015-01 小七孔东门旅游综合服务中心建设项目园林绿化、室外景观、场区道路、室外连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包人(全称):荔波山水投资有限公司 承包人(全称):二0一五年十月七日73目 录第一部分 协议书2第二部分通用条款7第三部份 专用条款37第四部分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50第五部分 安全协议书52第一部分 协议书发包人(全称):荔波山水投资有限公司 承包人(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小七孔东门旅游综
2、合服务中心建设项目-园林绿化、室外景观、场区道路、室外连廊工程工程地点:贵州省荔波县小七孔东门工程内容:小七孔东门旅游综合服务中心建设项目-园林绿化、室外景观、场区道路、河堤挡土墙、室外连廊工程(5#楼接9#楼连廊)工程施工图纸所示全部内容。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资金来源:企业自筹合同暂定价: 约: 万元(大写 万元)。二、承包范围承包范围:施工图所示的全部工程内容包工包料(石材甲供材料除外)。三、工期 合同总工期 天,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共计 个日历天。四、标准工程质量标准:达到国家现行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及标准的合格规定 五、工程计价方式、计价原则及工程款付款方式本工程计价方式采用定额计
3、价,实付总价按实际施工的合格工程量进行结算。1、主体土建工程执行2004版贵州省建筑工程计价定额、园林绿化工程执行2004版贵州省园林绿化及仿古建筑工程计价定额、场坪硬化、道路工程执行2004版贵州省市政工程计价定额人工费调整按黔建建通2014463号文件规定执行,施工期间主要材料价格按照贵州省黔南州荔波县2015年8月份的工程造价信息计价。如遇缺项,以双方认可的市场价为准。2、主要材料:2.1若由甲方提供的主材,(甲供材料)工程竣工结算时进入工程总造价,工程竣工结算经第三方审计机构审计完成后,由甲方财务部门与乙方财务部门结算时根据甲方物资部门提供的供货清单扣回甲供材料款(石材安装、辅材按照当
4、地市场价以清单报价,如甲供材料货款需进入乙方工程结算总造价,甲方承担相应甲供材料金额的建安税以及企业所得税共5.63%)。3、工程款付款方式:承包人按每月实际验收合格的工程量申报进度报表,经发包人认可后,按70%拨付工程进度款,付款时间在次月10日至15日内支付。六、组成合同的文件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1、本合同协议书2、本合同专用条款3、本合同通用条款4、标准、范围及有关技术文件5、图纸6、在本合同条件中可能规定的构成本合同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7、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八、承包
5、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它应当支付的款项。九、合同解除 1、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2、承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可以解除本合同:(1)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的;(2) 超过15日,承包人仍不能按约定的工期开工或竣工。(3)经验收,承包人施工的工程达不到合同中约定的质量标准,经承包人修复后仍达不到合同中约定的质量标准的。 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双方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2)因一方违约致使合同
6、无法履行。 4、一方依据本合同相关约定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并在发出通知前7天告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对解除合同有争议的,按本合同有关争议的约定处理; 5、合同解除后,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违约方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除此之外,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但是,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解除的,根据公平原则双方平均承担。 6、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十、违约 1、发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1)发包人
7、不按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工程预付款(未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款,发包人每拖延一天,按当月所应付工程进度款总额的0.3向承包人支付违约金,以此类推;迟延支付达20日以上的,承包方有权停工,由此而造成的机械租赁费、进出场费、误工费由发包方承担,工期延误相应顺延)。(2)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导致施工无法进行; (3)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4)发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2、承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1)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发包人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2)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 (3)承包人不
8、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按约定工期,承包人每拖延一天,扣除工程款总额的0.3,以此类推;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工程质量达不到本合同中约定的质量标准及承包人无故解除合同时,承包人按合同总价款的5%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因建设单位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由建设单位负责工期顺延;发包人无故解除合同时,发包人按合同总价款的5%向承包人支付违约金。 十一、合同争议 1、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2、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 (1)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2)
9、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 (3)仲裁机构要求停止施工; (4)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十二、合同生效及终止1、合同签订时间:2015年 月 日。2、合同签订地点: 3、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履行完合同全部义务后终止。 4、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发包人:(盖章)住 所: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表人:电 话:传 真:开户银行:账 号: 邮政编码:承包人:(盖章)住 所: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表人:电 话:传 真:开户银行:账 号: 邮政编码: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一、 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词语定义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1.
10、1通用条款: 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1.2专用条款: 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1.3发包人: 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4承包人: 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5项目经理:指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1.6设计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
11、的单位。1.7监理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1.8工程师: 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1.9工程造价管理部门: 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1.10工程: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1.11合同价款: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1.12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
12、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1.13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济支出。1.14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1.15开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1.16竣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1.17图纸:指由发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1.18施工场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1.19书面形式
13、: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20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1.21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1.22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1.23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
14、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2.1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 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1)本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本合同专用条款(4)投标书及其附件(5)本合同通用条款(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7)图纸(8)工程量清单(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2.2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 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双方也可以提请负责监理的工程师作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监理的工
15、程师的解释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语言文字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在少数民族地区,双方可以约定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书写和解释、说明本合同。3.2适用法律和法规本合同文件适用中华人名共和国法律和行政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3.3适用标准、规范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适用国家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标准、规范但有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行业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工程所在
16、地地方标准、规范的名称。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供一式两份约定的标准、规范。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由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本条所发生的购买、翻译标准、规范或制定施工工艺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图纸4.1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 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对工程有保密要求的,应在专用条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在约定保密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4
17、.2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 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除承包人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发包人。4.3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 供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工程师5.1实行工程监理的, 发包人应在实施监理前将委托的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5.2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在本合同中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工程师按合同约定行使职权,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要求工程师在行使某些职权前需要征得发包人批准的,工程师应征得发包人批准。5.3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
18、表在本合同中也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但职权不得与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职权相互交叉。双方职权发生交叉或不明确时,由发包人予以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5.4合同履行中, 发生影响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权利或义务的事件时,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应依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一方对工程师的处理有异议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5.5除合同内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外, 负责监理的工程师无权解除本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权利与义务。5.6不实行工程监理的, 本合同中工程师专指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19、、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6.1工程师可委派工程师代表, 行使合同约定的自己的职权, 并可在认为必要时撤回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负责监理的工程师还应将委派和撤回通知发包人。委派书和撤回通知作为本合同附件。工程师代表在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与工程师发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承包人对工程师代表向其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有疑问时,可将此函件提交工程师,工程师应进行确认。工程师代表发出指令有失误时,工程师应进行纠正。除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外,发包人派驻工地的其他人员均无权向承包人发出任何指令。6.2工程师的指令、 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项目经
20、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人对工程师的指令应予执行。工程师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 承包人应于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工程师在承包人提出确认要求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承包人认为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工程师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紧急情况下,工程师要求承包人立即执行的指令或承包人虽有异议,但工程师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追加
21、合同价款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本款规定同样适用于由工程师代表发出的指令、通知。6.3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并履行约定的其他义务。由于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发包人应承担延误造成的追加合同价款,并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6.4如需更换工程师,发包人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项目经理7.1项目经理的姓名、职务在专用条款内写明。7.2承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工程师,工程师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7.3项目
22、经理按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工程师联系时,项目经理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工程师送交报告。责任在发包人或第三人,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7.4承包人如需要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关征得发包人同意。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7.5发包人可以与承包人协商, 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发包人工作8.1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1)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使
23、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2)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专用条款约定地点,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3)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施工场地内的主要道路,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4)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对资料的真实准确性负责;(5)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其他施工所需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的申请批准手续(证明承包人自身资质的证件除外);(6)确定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进行现场交验;(7)组织承包人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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