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会计核算办法介绍frso.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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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某股份有限公司会计核算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中成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会计核算工作,保证会计信息质量,维护投资者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核算办法。 第二条 公司设置独立的会计机构、配备会计人员,办理公司的会计工作事项,提供有关会计信息,满足有关方面对公司资产、财务状况报告的要求。 第三条 公司发生的经济业务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报告。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本部及所属的分公司和驻外机构。公司控制的各级
2、子公司应当根据本办法的原则和要求,制定相应的会计核算办法,做到公司合并范围内会计政策的统一,经各自的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后(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的管理权限)实施,并报公司财务部备案。公司参与投资的合营企业、联营企业可以根据本办法的原则和要求,制定相应的会计核算办法,报公司财务部备案。 第二章 会计信息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和中期。会计年度从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会计中期包括月份、季度和半年度。 第六条 公司采取借贷记账法记账。 第七条 公司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公司所属境内单位发生的外币交易,一律折算为人民币记账;所属境外单位可以采取当地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但向公司报送的财务
3、报告,应当折算为美元和人民币。 第八条 公司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及证明经济业务发生的合法凭证为依据,处理各种会计事项。会计记录必须清晰,做到内容真实、数字准确、项目完整、手续齐备、资料可靠。 第九条 公司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 第十条 公司采用历史成本、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未来现金流量现值、公允价值等多种计量属性对不同会计事项进行计量。 第十条 会计事项的处理应当及时进行,不得提前或延后;会计核算方法应当前后期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会计核算应当保持应有的谨慎性,如实反映交易和事项的经济实质。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全面、真实、完整地提供会计信息,满足财务报告使用者的要求。
4、 第三章 流动资产 第十二条 公司的流动资产是指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资产:(一)预计在一个正常营业周期中变现、出售或耗用;(二)主要为交易目的而持有;(三)预计在资产负债表日起一年内(含一年,下同)变现;(四)自资产负债表日起一年内,交换其他资产或清偿负债的能力不受限制的现金或现金等价物。具体包括货币资金、交易性金融资产、应收款项、存货、待摊费用、其他流动资产等。 第十三条 公司设置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发生顺序逐笔登记。并分别人民币和外币设置日记账进行明细核算。 第十四条 现金日记账每日终了计算当日的结余额,与库存额进行核对,做到账款相符;银行存款日记账每月与银行对账单
5、核对,按月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及时清理未达账项。 第十五条 公司按照外埠存款的开户银行、银行汇票或本票、信用证的收款单位,分别“外埠存款”、“银行汇票”、“银行本票”、“信用卡”、“信用证保证金”、“存出投资款”等进行明细核算。第十六条 交易性金融资产包括为交易目的持有的债券投资、股票投资、基金投资、权证投资等和直接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第十七条 交易性金融资产按照公允价值进行初始及后续计量,发生的交易费用和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支付的价款中包含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单独确认为应收项目。持有交易性金融
6、资产期间所取得的债券利息或股利,确认为投资收益。第十八条 交易性金融资产初始确认后,不能重分类为其他类的金融资产,其他类金融资产也不能重分类为交易性金融资产。第十九条 处置交易性金融资产时,其公允价值与初始入账金额之间的差额确认为投资收益,同时调整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第二十条 应收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应收股利、应收利息和其他应收款等。 第二十一条 应收款项按公允价值进行初始计量,发生的交易费用计入初始确认金额,后续计量采用实际利率法,按摊余成本计量。 实际利率,是指将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在预期存续期间或适用的更短期间内的未来现金流量,折现为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当前账面价值所使用
7、的利率。 第二十二条 应收票据和应收账款的贴现或出售,如果将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转移给对方,不带追索权时,应终止确认应收票据或应收账款,如果保留了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带追索权时,不得终止确认应收票据或应收账款,应视为融资,确认一项短期借款。 第二十三条 商业汇票到期,因付款人无力支付票款,收到银行退回的商业承兑汇票,委托收款凭证、未付票款通知书或拒绝付款证明等,将应收票据转入应收账款。 第二十四条 应收款项期末如有客观证据证明发生减值的,应当按摊余成本(账面价值)与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孰低计提坏账准备。 短期应收款项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与其现值相差很小的,在确定相关减值损失时
8、,可不对其预计未来现金流量进行折现。 第二十五条 对于单项金额重大的应收款项,单独进行减值测试,对于非重大的应收款项则按信用风险特征予以组合,集中进行减值测试。 单项测试未发生减值的应收款项,将其包括在具有类似信用风险特征的组合中再进行减值测试,已单项确认减值损失的应收款项,不再进行组合减值测试。 第二十六条 公司制定的信用政策在充分考虑了不同市场、不同客户的风险情况下,在将单项金额非重大的应收账款以及经单项测试后未发生减值的单项重大应收账款进行组合时,以应收账款的信用期和账龄作为信用风险特征的标志进行组合,并按组合在资产负债表日余额的一定比例(能反映组合账面价值超过其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的比例)
9、计提坏账准备,具体如下: 账龄 比例 未到期(信用期内) 5%1年以内(含1年) 5% 12年(含2年) 10% 23年(含3年) 30% 34年(含4年) 50% 45年(含5年) 80%5年以上 100% 预付账款、应收票据、其他应收款等应收款项的减值,可参照应收账款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 如有客观证据表明应收款项的价值已经恢复,则原确认的坏账准备应予以转回,计入当期损益。第二十八条 公司存货包括库存商品、发出商品、低值易耗品等。存货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其成本包括采购成本、加工成本和使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所发生的其他成本。采购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以及其他
10、可归属于存货采购成本的费用(如采购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业务费等)。第二十九条 库存商品、发出商品能够单独认定的,采取个别计价法确定其发出的实际成本,如果无法单独认定,则采取加权平均法确定其发出的实际成本。 第三十条 低值易耗品是指单价在1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物品,不满足低值易耗品标准的物品直接进入当期损益,低值易耗品领用时采用五五摊销法进行摊销。 第三十一条 公司期末按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对存货进行计量,并按单个存货项目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如果以前减记存货价值的影响因素已经消失,则以原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金额为限予以转回,计入当期损益。 第三十二条 待摊费用是公司已经发
11、生但应当由本期和以后各期负担的分摊期限在一年以内(包括1年)的各项费用,包括预付保险费、预付租金等。 第三十三条 其他流动资产包括衍生工具、套期工具、被套期项目等。 衍生工具包括远期合同、期货合同、互换和期权,以及具有远期合同、期货合同、互换和期权中一种或一种以上特征的工具。衍生工具采用公允价值计量而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第四章 非流动资产第三十四条 流动资产以外的资产归类为非流动资产,包括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长期应收款、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商誉、长期待摊费用和递延所得税资产等。第一节 金融资产第三十五条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是指公司没有划分为以
12、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的金融资产。如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按照公允价值进行初始及后续计量,发生的交易费用计入初始确认金额,支付的价款中包含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单独确认为应收项目。第三十六条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期间取得的利息或现金股利,计入投资收益。资产负债表日,如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直接计入资本公积。处置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时,取得的价款与该金融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投资损益;同时,将原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公允价值变动累计额对应处置部分的金额转出,计入投资损益。第三
13、十七条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如发生较大幅度地持续下降,且预期这种下降趋势属于非暂时性的,则应当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发生减值时,原直接计入资本公积的因公允价值下降形成的累计损失,应当转出计入当期损益。已确认减值损失的可供出售债务工具,在随后的会计期间公允价值上升,原确认的减值损失应当予以转回,计入当期损益;已确认减值损失的可供出售权益工具,在随后的会计期间公允价值上升,原确认的减值损失应当予以转回,计入资本公积。 第三十八条 持有至到期投资是指到期日固定、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且公司有明确意图和能力持有至到期的非衍生金融资产。 持有至到期投资按公允价值进行初始计量,发生的交
14、易费用计入初始确认金额,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单独确认为应收项目。 第三十九条 持有至到期投资持有期间按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认当期的利息收入,计入投资收益。 处置持有至到期投资时,应将所取得价款与该投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投资收益。 第四十条 持有至到期投资期末如有客观证据证明发生减值的,应当按摊余成本(账面价值)与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孰低计提减值准备。如有客观证据表明持有至到期投资的价值已经恢复,原确认的减值准备予以转回,计入当期损益。 第四十一条 金融资产初始确认后不得随意进行重分类,公司因持有意图或能力发生改变,将持有至到期投资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15、时,重分类日,将其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资本公积;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重分类为持有至到期投资时,重分类日,将其公允价值作为持有至到期投资的入账价值。 第四十二条 长期应收款包括采用递延方式具有融资性质的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等产生的应收款项,以及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净投资的长期权益等。 公司对于符合公司信用政策,尚在信用期内的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等产生的应收款项,除非合同或协议另有约定,不作为具有融资性质的长期应收款。 长期应收款的减值及转回参照应收款项的规定进行处理。第二节 长期股权投资第四十三条 长期股权投资包括对子公司投资、对合营企业投资、对联营企业投资,以及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
16、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投资。 第四十四条 公司对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如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取得的,将合并日取得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其初始投资成本,初始投资成本与支付对价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调整资本公积(股本溢价),资本公积(股本溢价)不足调整的,调整留存收益。如属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取得的,以支付对价的公允价值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第四十五条 公司对除企业合并外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支付现金取得的,以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含相关交易费用)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发行权益性证券取得的,以权益
17、性证券的公允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投资者投入的,以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合同或协议不公允的,按公允价值确定初始投资成本,协议价值与公允价值的差额计入资本公积。第四十六条 公司对子公司的投资以及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投资,采用成本法进行后续计量,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投资收益仅限于被投资单位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分配额,超过部分作为初始投资成本的收回。 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按照权益法进行调整。第四十七条 公司对合营企业以及联营企业的投资应采取权益法进行后续计量,初
18、始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不调整初始投资成本;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将初始投资成本调整为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同时将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对按照享有或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实现净损益的份额,确认投资损益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冲减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第四十八条 公司采取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确认被投资单位发生的净亏损,应以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以及其他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净投资的长期权益减记至零为限,负有承担额外损失义务的,确认预计负债。被投资单位以后期间实现净利润的,按与上述相反的
19、顺序予以冲回。确认被投资单位净损益的份额,在保证双方会计政策及会计期间一致的情况下,以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各项可辨认资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对被投资单位的净损益进行调整后确认。如果公允价值无法取得,或者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差别不大,可不对被投资单位的净损益进行调整,但应将此事实及原因在附注中说明。第四十九条 公司对子公司、对合营企业、对联营企业的投资,期末按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孰低计提减值准备,减值损失一经计提,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允许转回。公司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投资发生减值时,应将其账面价值,与按照类似投资当时市场收益率对未来现金流量折现确定的
20、现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减值损失一经计提,不得转回。第三节 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 第五十条 公司对满足以下特征的有形资产作为公司的固定资产,列入固定资产目录:(一)使用期限超过1个会计年度,单位价值较高的房屋、建筑物以及能够单独或与其他固定资产组合发挥效用的主要生产设备或专用设备。 (二)单位价值在4000元人民币以上,驻外机构于境外购置的单位价值在500美元以上,并且使用期限超过1个会计年度的,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 第五十一条 公司固定资产按成本进行初始计量,外购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
21、、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成本,由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发生的必要支出构成。 第五十二条 除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和单独入账的土地外,公司所有固定资产都按年限平均法每月计提折旧,并根据使用部门及用途计入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各类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和净残值如下:类别折旧年限净残值率房屋建筑物30-40年5%(公司办公楼暂按5%计算)机器设备10-18年5%运输设备5-10年5%其他设备5-8年5% 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仍计提折旧,下月起停止计提折旧。 第五十三条 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的改变,作
22、为会计估计变更,采取未来适用法进行处理。 第五十四条 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支出、房屋装修费用通常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同时被替换部分的价值从原账面价值中扣除,计入固定资产清理。固定资产的装修费用,在两次装修期间、剩余租赁期与固定资产剩余使用寿命三者中较短的期间内计提折旧。 固定资产的大修理费用和日常修理费用,在发生时计入当期费用。 第五十五条 固定资产按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孰低计提减值准备,一经计提,不得转回。 第五十六条 公司对持有待售的固定资产从划归为持有待售之月起停止计提折旧和减值测试,同时调整其预计净残值,使其能反映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金额,但不得超过该项固定资产的原账面价值,原账面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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