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契约浅谈契约精神与中国税法之现代化的应用giuj.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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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Evaluation Warning: The document was created with Spire.Doc for .NET.A theesis submmitteed tooXXXin paartiaal fuulfilllmennt off thee reqquireementtfor tthe ddegreee offMasteer off Enggineeeringg浅谈契约精精神与中国国税法之现现代化浅谈契约精精神与中国国税法之现现代化作者者李 刚内容容提要:本本文指出了了中国传统统税法学理理论与实践践所存在的的根本问题题,即过分分强调税收收与税法的的“义务性性”与“无无
2、偿性”的的特征,为为了与之形形成对比,作作者主张借借用西方以以“社会契契约论”为为基础的税税收本质学学说“交换换说”和“公共需要要论”,以以其合理因因素“契约精神神”为支点点与核心,对对我国传统统税法学理理论进行全全面的反思思与重构,在在其中贯彻彻契约精神神的具体体体现,即公公平价值和和平等原则则,并以此此初步构建建了我国现现代税法学学理论的基基本框架。主题词:契约精神神 公平价价值 平等等原则 税税法之现代代化引 言言税法学与与其它法学学学科相比比较,还是是一门比较较年轻的学学科。即使使是美国、德国等法法律制度和和法学研究究较发达的的国家,将将税法作为为法学的一一门独立学学科进行研研究和教学
3、学,一般说说来也才开开始于第一一次世界大大战以后;在日本,对对税法的正正式研究则则始之于二二十世纪五五十年代。而在新中中国,法学学研究自二二十世纪三三十至四十十年代起步步后,遭受受了五十至至六十年代代的挫折,在在七十年代代以后才进进入现代法法学的复兴兴和发展时时期。其中中,税法学学研究更是是晚了近十十年,从八八十年代中中期发端,至至今也不过过十五、六六年的时间间;加上在在研究方法法和研究人人员的知识识结构等方方面的原因因,中国税税法学研究究目前还存存在着不少少问题和亟亟需改进之之处。 纵观新中中国税法学学研究有史史以来的研研究成果,其其赖以建立立的理论基基础是马克克思主义国国家学说中中的国家分
4、分配论和国国家意志论论,而马克克思主义的的国家学说说是与“阶阶级斗争”、“强制制”、“义义务”等名名词和观念念紧密相连连的,由此此这些名词词和观念亦亦进入税法法学理论,成成为其内在在的、被认认为是完全全合理的本本质因素,进进而影响乃乃至主宰了了税法学基基本理论和和具体制度度的方方面面面。此其其一。其二二,税法学学理论研究究者由于其其自身知识识结构的局局限,并受受长期以来来注释法学学和服务法法学的驱动动,以及依依附于税收收经济学研研究的惯性性作用,偏偏重于对税税法作制度度层面上的的建构和释释义,淡化化、忽视甚甚至回避了了有如税法法的起源和和本质等根根本性的基基本理论问问题,更遑遑论与其他他法学学
5、科科的交叉、融合分析析与研究。时至今日日,在新中中国建立和和发展以“公平、自自由和效率率”为内在在理念和价价值追求的的社会主义义市场经济济的新形势势下,税法法学理论研研究和实务务操作由于于上述两大大根本原因因而有陷入入难以为继继之虞,仍仍然仅作制制度层面上上的注释甚甚至创新,以以及实务操操作方面的的改进乃至至完善,亦亦难救其于于困境之中中。一、契契约精神中国税税法之现代代化的支点点与核心(一一)契约精精神虽然已已有不少税税法学者对对西方的税税法理论和和制度作过过介绍和研研究,谓之之“借鉴和和参考”。但多数仍仍然只是制制度层面上上简单的“移植和借借用”,并并未从深层层次的理论论角度去考考察西方税
6、税法理论的的合理性,进进而以此反反思我国税税法基本理理论的不足足和欠缺之之处。笔者者经过认真真、慎重地地比较研究究,认为,我我们可以借借鉴和参考考西方以“社会契约约论”为理理论基础的的税收理论论如公共共需要论和和交换说等等中的合合理因素,来来修正、完完善我国税税法的基本本理论。这这一合理因因素,概言言之,即为为“契约及及契约精神神”。“契契约精神来来自商品经经济(或市市场经济)所所派生的契契约关系及及其内在原原则,是基基于商品交交换关系的的一般要求求而焕发出出的一种平平等、自由由和人权的的民主精神神”。契约及其其所内涵的的契约精神神,不仅是是现代市场场经济本质质要求的最最佳体现,也也是现代法法
7、治国家不不可或缺的的“灵魂”;其对“平等和自自由”的价价值追求,恰恰恰可以弥弥补传统税税法学理论论过分强调调“税收的的强制性和和义务性”等观念所所导致的不不足和欠缺缺,不仅可可以改善传传统税法学学理论中征征税主体和和纳税主体体相对立的的局面,而而使之趋向向于和谐一一致,还可可以赋予税税法学理论论在跨世纪纪进程中为为适应经济济、政治和和社会关系系的变革而而必备之调调适能力和和创新性。更为重要要的是,在在中国法学学现代化的的大背景中中,以“契契约精神”为支点和和核心,反反思和修正正我国传统统税法学理理论,可以以为我国税税法之现代代化提供一一条理论上上可能的途途径,或者者至少有一一定的参考考意义。(
8、二二)税收与与税法概念念新说社会会契约论认认为,国家家起源于原原初状态下下的人们相相互缔结的的契约;当当国家作为为一个政治治实体产生生以后,人人民与国家家又缔结了了一个规定定彼此基本本权利义务务的契约,这这就是宪法法,其中有有关税收的的条款,可可以认为是是人民与国国家之间的的“税收契契约”。西西方以社会会契约论为为基础的税税收本质理理论主要有有交换说和和公共需要要论。交换换说认为税税收是人民民获得国家家保护所应应付出的代代价;国家家征税和人人民纳税是是一种权利利和义务的的相互交换换,通过这这种“自愿愿”进行的的交换,不不仅社会资资源得到充充分、有效效地利用,而而且交换双双方都认为为其利益会会因
9、为交换换而得到满满足,从而而在对方的的价值判断断中得到较较高的评价价。公共需需要论则认认为,由于于人民对“公共物品品(或服务务)”的需需要“公共需要要”无法通通过“私人人生产部门门”来满足足,只能由由“国家和和政府”作作为集体的的代表来承承担公共物物品生产者者的责任,其其资金即通通过税收制制度来筹措措。马克思思主义的国国家学说和和国家分配配论则认为为,国家起起源于阶级级斗争,是是阶级矛盾盾不可调和和的产物,是是阶级统治治、阶级专专政的工具具;税收就就是国家凭凭借政治权权力对社会会产品进行行再分配的的形式;税税法则是国国家制定的的以保证其其强制、固固定、无偿偿地取得税税收收入的的法规范的的总称。
10、虽虽然,马克克思也指出出“从一个个处于私人人地位的生生产者身上上扣除的一一切(即税税收引引者注),又又或直接或或间接地为为处于社会会成员地位位的这个生生产者谋福福利。”我们从中中也可以看看出纳税人人和国家在在某种意义义上的权利利义务的对对应。但是是,在过分分强调税收收的“政权权依据”及及其“强制制性”和“无偿性”特征的情情况下,纳纳税人的义义务被“充充分”强调调,而与其其形成巨大大反差的是是国家的“义务”被被弱化,甚甚至忽略;导致了在在税收活动动中纳税人人与国家(及及其税收征征管职能部部门)法律律地位的极极度不平等等。经过比比较,可以以发现,马马克思主义义税收学说说始终是从从“国家本本位”,即
11、即国家需要要的角度来来阐述税收收的缘由,从从而说明税税法的本质质;而交换换说和公共共需要论却却主要是从从“个人本本位”,即即人民需要要的角度,并并结合国家家提供公共共需要的职职能来说明明税收的起起源和本质质,而税法法不过是以以人民的授授权为前提提,将其意意志法律化化的结果,从从而保证其其对公共服服务的需要要能够得到到持续的、有效的满满足。由此此来看,后后者应该更更符合我国国“人民当当家作主”和“人民民主权国家家”的实质质。所以,在在“人民主主权国家”思想总的的指导下,贯贯之以社会会契约论中中的合理因因素契契约精神,笔笔者将税收收概念定义义为:税收收是人民依依法向征税税机关缴纳纳一定的财财产以形
12、成成国家财政政收入,从从而使国家家得以具备备满足人民民对公共服服务需要的的能力的一一种活动;进而将税税法概念定定义为:税税法是调整整在税收活活动过程中中国家、征征税机关和和纳税主体体等各方当当事人之间间产生的税税收关系的的法规范的的总称。上上述概念与与传统税法法学理论相相比,简单单来说,至至少具有如如下三点不不同:(11)涵盖了了三方主体体,即人民民、征税机机关和国家家,并且突突出了“人人民”的主主体地位和和主动性;(2)表表明了税收收的两重目目的,即其其直接目的的是“形成成国家财政政收入”,而而其根本目目的则是“使国家得得以具备提提供公共服服务的能力力”,税法法则是这双双重目的得得以实现的的
13、有效法律律保障;(33)强调了了人民纳税税必须“依依法”且仅仅“依法”而为,内内涵了“税税收法定主主义”之因因素。(三三)公平价价值与平等等原则契约精神神的体现契契约精神作作为一个高高度抽象的的范畴,包包括了自由由、公平和和人权等价价值内涵。由于前述述原因,传传统税法学学显现出“不平等”、“强调调义务”等等明显表征征,对税法法之本质偏偏差较大,故故笔者提取取出契约精精神内涵中中对传统税税法学具有有根本改良良意义的公公平价值加加以探讨;而公平价价值在税法法中的具体体体现就是是平等原则则。税收活活动与国家家的产生相相伴相随,并并且直接涉涉及人民与与国家之间间最基本的的权利义务务关系,与与人民和国国
14、家之间其其他的行为为相比,税税收或税法法对契约精精神的贯彻彻应当更为为直接和深深刻。我们们可以借助助几乎涵盖盖了税法主主要特征及及内容的“税收法律律关系理论论模型”来探求公公平价值与与平等原则则在税法中中的具体体体现。笔者者将税收法法律关系概概括为以三三方主体间间的四种法法律关系组组成的两层层结构。三三方主体是是指纳税主主体、国家家和征税机机关;四种种法律关系系是指税收收宪法性法法律关系()、国际税收分配法律关系()、税收征纳法律关系()和税收行政法律关系();其中,构成第一层,是人们通常所认识的税收法律关系,构成第二层,是潜在的、深层次的,也是往往被人们所忽视的税收法律关系,最深刻地反映了税
15、收法律关系的本质。下面,笔者就上述四种税收法律关系逐一分析其中的公平价值和平等原则。1税收征纳法律关系。现在越来越多的学者赞同将税收征纳法律关系的基本性质界定为一种公法上的债权债务法律关系。这就已经是对传统税法学认为的“纳税人又称为义务主体,征税机关又称为权利主体”观点的突破。纳税人因其公法上债务的清偿纳税,不仅享有要求查询和对纳税信息保密等程序上的权利,还享有因还付金、超纳金和误纳金而产生的还付请求权等实体性权利;征税机关同时也就负有相应的程序义务和实体义务。既然是一种(来源于民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尽管其具有公法性质,但也不可避免地内涵有“平等”的因素。但是到此为止,我们只是解释了税收法律
16、关系表面上或形式上的平等性,至于其本质上的、深层次的平等性,还有待于笔者在税收法律关系的第二层次上阐明。2税收行政法律关系。税收行政法律关系是税法与行政法的交叉领域;在日常的税收活动中,如果不考虑税法的宏观调控职能的话,税法的行政法属性更为明显。而在行政法领域,早就有学者对“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法律地位不平等性”提出了质疑,主张应当“确立行政法中公民与政府的平等关系”;甚至已有学者直接就纳税人与税务机关法律地位的平等性问题作出了理论尝试。实际上,行政法学者的讨论对我国传统的“命令与服从”的行政模式也提出了极大的挑战,向“服务与合作”观念的转变同时也说明了在行政法领域引入“契约精神”的可能甚至必要。
17、有的行政法学者就论证了“行政法领域存在契约关系的可能性”。还有的学者认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契约精神不仅在社会经济生活领域,而且在国家行政管理领域也体现得最为充分和浓重;基于对市场经济秩序维护的可变性需求,随着契约原则的普遍贯彻和契约精神的扩张,通过“社会合意”建构国家行政管理体制是历史的必然选择。毋庸质疑,税收行政法律关系作为行政法律关系的一种,必然也属于为契约精神所渗透的范围。3国际税收分配法律关系。它是指不同的主权国家之间就国际税收利益进行分配而产生的法律关系。对于公平价值和平等原则,在税收法律关系类型中,国际税收分配法律关系从形式到内容体现得最为明显。首先,参与分配的各个主权国家的地位
18、是互相平等的,其税收管辖权是相互独立的;其次,法律关系的各方平等地参与对其相互之间税收利益分配问题的协调过程;最后,各方达成合意,签订条约或协定等具有国际性的“契约”,彼此平等地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其实,不独国际税法领域内如此,国家“也是世界社会经济这一最大契约关系中的一个部分”11,也是按照具有契约精神的平等原则来处理其相互之间事务的。4税收宪法性关系。它是指人民(纳税人的代名词)与国家之间就税收的宪法性条款而产生的法律关系。宪法性税收条款可以认为是人民与国家就征纳税以及提供公共服务等事项达成合意的“契约”表现形式。近代资产阶级革命以来,这一形式在宪法中的最佳表述就是“税收法定主义”。概言之
19、,人民根据宪法性税收条款,同意并实际让渡其自然财产权利的一部分给国家,正是为了使国家(通过政府)能够运用集体力量来保护人民所有的更为重要的其他权利;而人民实际上在因这种保障而产生的稳定、有序的社会秩序状态中获得了比其转让给国家的利益更多的补偿即获得了公共需要的满足,并为人民创造更多的利益、争取更广泛的权利提供了前提条件。同时,从资源的有效利用的角度来看,人们原本是分别运用自己独自的力量来专门保护也只能保护自己的,这部分力量成为人们必要的利益支出的一部分,但这种保护并不一定就是有效的;税收使得人们用于自我保护力量消耗的那部分利益集中起来汇合成为集体力量;更何况,这一集体力量还发挥了远远超过“保护
20、”的作用即成为满足公共需要的来源。因此,集中起来的资源就比分散于纳税人手中的资源能够得到更充分、有效地利用。税收的交换学说就很能够说明这种权利和义务在纳税人和国家之间的双向流动。综上所述,笔者认为,税收法律关系的债权债务关系性质以及税法的公平价值的根本内容就在于:经由宪法的形式,国家和纳税人根据税收法定主义,通过“税收法律”(以及作为中间主体的征税机关)建立其相互之间以征税和纳税为外在表现形态、而以满足和要求“公共需要”为内在本质内容的权利义务关系;这一关系所内涵的“契约精神”要求在调整纳税人分别与征税机关和国家之间的关系时必须贯彻和体现“公平价值”以及“平等原则”。二、中国税法之现代化中国税
21、法之现代化是在中国法制之现代化的大背景下应运而生的。所谓法制现代化,是指一个国家的传统型法制向现代型法制转化的过程;简言之,法制现代化的目标就是“法治”(rule of law)的实现。因此,中国税法之现代化,简单来说,就是“税收法治”(Rule of Tax Law)的实现。具体而言,笔者以为,至少应该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一)在理论基础方面,以社会契约论中的合理因素“契约精神”与国家意志论和国家分配论的有机、合理结合为基础,形成从规则注释到原则分析、再到价值研究的完整的基本理论体系;(二)在思想条件方面,以重构之税收法律意识为“税收法治”的实现创造人文环境;(三)在立法保障方面,确立税收
22、法定主义为立法基本原则,并坚决一以贯之;(四)在制度运行方面,实行包括上述三方面内容的依法治税;(五)在最终目的方面,实现“税收法治”的状态。中国税法现代化的模式属于应激型,即一个较落后的税法系统受较先进的税法系统的冲击而导致的该税法系统由传统向现代演进的过程。其推动力量来自对社会契约理论中合理因素的参考和借鉴,并以此对传统税法学加以反思与拓新,从而指导对税法实践的修正与完善;这其中,传统税法学理论得以在跨世纪进程中嬗变、革新,进而发展为现代税法学的支点和核心,就是“契约精神”(Spirit of Contract)。(一)由依依法治税到到税收法治治中国国税法现代代化的实质质内容如果果用最精练
23、练的一句话话来概括“中国税法法之现代化化”的实质质内容,那那就是“通通过依法治治税,实现现税收法治治”。笔者者认为,在在贯之以税税法的公平平价值观念念的现代税税法学的基基础上,可可以将依法法治税定义义为:所谓谓依法治税税,作为依依法治国的的有机组成成部分,是是指通过税税收法制建建设,使征征税主体依依法征税,纳纳税主体依依法纳税,从从而达到税税收法治的的状态。这这一概念包包含着以下下丰富的内内涵:1(明确了依依法治税与与依法治国国之间部分分与整体、局部与全全局的关系系。依法治治税只有在在依法治国国的大背景景下,并作作为依法治治国整体系系统工程中中的一个子子系统工程程,在与其其他包括国国家事务、经
24、济文化化事业、社社会事务等等诸方面在在内的法治治子系统工工程相互有有机联系、互相促进进的过程中中才能切实实开展并深深入进行。正如国际际货币基金金组织法律律事务部专专家小组所所指出的,“法治是一一个超越税税收的概念念。依依法治税取取决于整个个法律制度度的发展,但但税收这一一领域足以以显示法治治的优越性性和要求。”1222(突出了了依法治税税的核心内内容和主要要手段,即即税收法制制建设。税税收法制建建设本身就就是一个包包括税法的的立法、执执法、司法法和守法以以及法律监监督等在内内的统一体体,其内容容亦极其广广泛和丰富富。3(指指出了依法法治税所要要达到的基基本目标“征税税主体依法法征税,纳纳税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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