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国企产权制度改革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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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企产权制度改革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工作,加快我市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步伐,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政策,现对我市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有关问题做如下规定。 一、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市属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 除国家规定涉及国计民生有关行业的企业外,我市市属国有资本均应以出售、转让、合资或实施破产等多种形式尽快退出竞争领域,同时按照市场经济的需要进一步理顺劳动关系。 二、主要形式 以“两个置换”为主,兼并、合资、破产等多种形式并举。通过产权转让,置换企业的国有资本,实现企业产权的多元化,使企业走向市场;通过解除劳动关系发放安置费或经济补偿金,置换国有企业职工的全民身份,使职工走
2、向市场。 三、基本原则 (一)严把资产评估关,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二)严把职工安置关,按照政策妥善安置职工; (三)严把债务处理关,避免悬空债务; (四)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所有企业产权出售要公开招标拍卖,杜绝暗箱操作。 四、出让方的主要职责 由国资委授权经营国有资产的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或企业主管部门)作为企业产权出售的出让方(以下简称出让方)。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企业产权出售方案; (二)委托具备资格的中介机构对被出售企业原法定代表人进行离任审计; (三)委托具备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企业财务状况和资产进行审计和评估; (四)清理各类档案文件,组织做好安全保卫工作,保证企业资产在出售
3、过程中的安全; (五)做好企业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安置工作,确保社会稳定; (六)做好对收购方案的审核工作; (七)会同产权交易中心对收购方的资格进行审查; (八)为改制后的企业做好服务工作,指导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并为其协调解决相关问题; (九)代政府按产权转让合同书规定的条款对收购方实施5年监督和管理; (十)协助国资部门做好国有资产转让收益的收缴工作,收益上交市财政专户; (十一)按本规定将出售企业的有关情况报市经贸委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备案。 五、收购方应具备的条件 国内外的公司、企业、其它经济组织和自然人凡具备下列条件的均可购买企业国有产权: (一)应由提供贷款的金融机构或中介机构出
4、具不低于所购买企业价款的有效资信证明; (二)必须有按政策安置、分流职工的具体方案和保证措施; (三)必须提出并落实收购企业后处置所承担债权债务的实施方案; (四)必须提出收购企业后改善经营、加强管理的具体方案和中长期发展规划; (五)出让方要求的其它条件。 六、出售企业产权底价、成交价的确定及价款支付 出让方应依据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评估报告合理确定企业产权出售底价。 (一)有多个竞标方的,成交价依产权交易中心招标拍卖结果而定。只有一个收购方的,采取协议转让方式转让,成交价由出让方会同产权交易中心依据评估值初定后报联审会确定。 (二)产权收购方原则上应一次性支付价款。对成交价在1000万元以
5、上一次性支付有难度的可在3个月内分两次支付价款,但首次付款不能低于50,并为余款支付提供相应财产抵押担保,同时按银行同期利率支付利息。 七、程序 (一)出让方在企业清产核资的基础上提出该企业的产权出售申请; (二)市国企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审核企业产权出售申请后下达对企业产权出售申请的批复或意见; (三)由出让方商市房管局、国土资源局补办房产证、土地证; (四)由出让方委托中介机构对企业财务状况进行审计; (五)由出让方委托中介机构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含土地使用权); (六)由财政局、地税局负责核销不良资产; (七)由出让方负责委托律师事务所对有净资产的集体企业进行产权界定; (八)由出让方
6、责成企业依据XX省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组织召开职代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企业改制方案和职工安置方案,特殊情况由政府涉改部门和企业协商解决; (九)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审批职工安置方案及拖欠职工工资和欠缴社会保险费及各项伤残补助费用等; (十)由市财政局负责审批除拖欠职工工资和欠缴社会保险费及各项伤残补助费用以外其他费用的抵扣方案; (十一)由出让方负责与税务机关落实欠税的偿还问题,并与金融单位协商落实债务; (十二)由出让方负责确定企业产权出售底价; (十三)市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初审企业产权出售报告; (十四)由出让方会同产权交易中心发布企业产权出售公告; (十五)由出让方负
7、责组织集体企业职代会或职工大会表决初步确定收购方; (十六)由出让方会同产权交易中心共同组织公开招标拍卖,确定收购方后草签产权转让合同书; (十七)由市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呈请市企业产权交易联审会联审,其中大型企业和问题复杂企业呈请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十八)市政府批复下发后由市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产权交易中心组织出让方、收购方正式签订产权转让合同书,并由产权交易中心出具产权交易成交确认书。由市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国土资源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房产局、财政局与出让方、收购方共同办理包括注册新的企业及税务、社保、房产、土地、其他资产等变更手续。 为加快企业改制进度,出让方
8、及企业可实行“并进工作方法”,即在出售申请获得批复后,在可能的条件下,交叉进行资产清查、产权界定、补办房地产证、审计、不良资产核销、资产评估、购买方资格审查、职工安置方案报批、资产抵扣方案报批、协调金融单位落实债务等项工作。 八、相关政策 (一)关于改制企业的职工安置 国有企业改制为非国有控股企业时,原企业要依法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按规定发给职工安置费或经济补偿金。新企业与职工实行双向选择,对留用职工要依法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国有企业改制为国有控股企业时,企业要依法与职工变更劳动合同,用工主体由原企业变更为改制后的企业,变更并签订劳动合同后的职工不予发放安置费或经济补偿金,职工改制前与改制后的工
9、作年限合并计算。 1.离休干部 (1)离休干部由出让方负责管理。 (2)医药费按上年全市离休干部年平均医药费计算5年,从资产中抵扣后一次性上缴医疗保险机构,由医疗保险机构负责离休干部医药费的管理和支付。 (3)参加统筹的离休干部养老金由养老保险机构负责发放。特需经费、公用经费、福利费计算到80周岁,从资产中抵扣后由收购方一次性上缴出让方,并由出让方负责管理和发放。已完成改制的企业原由收购方管理的离休干部,按照原安置费抵扣数额,扣除实际已经支付的费用及上缴医疗保险机构的医疗保险统筹金后,余额一次性上缴市财政,由市财政将所需特需经费、公用经费、福利费拨付出让方,由出让方负责管理和发放。上缴医疗保险
10、机构的医疗保险费不足部分,由改制资金予以补足。 2.退休人员 退休人员由收购方负责管理。参加统筹的退休人员养老金由养老保险机构负责发放。退休人员的以下费用从资产中抵扣后由收购方按抵扣数额负责管理和发放。 (1)企业负担的福利费计算到70周岁; (2)60周岁以下的退休人员医疗保险费计算到70周岁;超过60周岁的按10年计算。 3.离岗退养人员 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含5年)的职工可办理离岗退养。离岗退养人员由收购方负责管理,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离岗退养人员以下费用从资产中抵扣后由收购方按抵扣数额负责发放和缴纳。 (1)退养费按每人每月290元的标准计算到法定
11、退休年龄; (2)企业负担的养老、失业保险费按全省上年度社会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计算到法定退休年龄; (3)企业负担的医疗保险费按全市上年度社会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到70周岁; (4)企业负担的福利费计算到70周岁。 4.承诺等退人员 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含10年)的职工可以办理承诺等退。承诺等退人员由收购方负责管理,达到离岗退养年龄时享受离岗退养待遇。承诺等退人员以下费用从资产中抵扣后由收购方按抵扣数额负责发放和缴纳。 (1)生活费按每人每月218元计算到离岗退养年龄; (2)达到离岗退养年龄后按离岗退养人员的退养费每人每月290元标准计算5年; (3)企业负担的养老、失业保险费
12、按全省上年度社会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计算到法定退休年龄; (4)企业负担的医疗保险费按全市上年度社会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到70周岁; (5)企业负担的福利费计算到70周岁。 5.自谋职业人员 职工本人自愿提出申请要求离开企业自谋职业的,经与企业协商,双方订协议,可办理自谋职业手续。企业与自谋职业的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并发放一次性安置费用,但不再发放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不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市属企业自谋职业人员的一次性安置费一律按每满一年连续工龄支付963.4元人民币的标准抵扣或计算。从企业资产抵扣的自谋职业人员的一次性安置费由收购方负责发放。 6.解除劳动合同人员 职工本人选择解除劳动
13、合同的,企业按规定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对愿意留在改制后企业继续工作的职工,应按有关规定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对不愿意留在改制后企业继续工作的人员,领取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后,符合条件的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从企业资产抵扣的解除劳动合同职工经济补偿金由收购方负责发放。 7.特殊情况职工的安置 (1)职工遗属 企业负担的职工遗属补助费按现行标准计算10年,从资产中抵扣,由收购方负责发放。 (2)因工伤残职工 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因工伤残职工由企业发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10级发放标准分别为24个月、22个月、20个月、18个月、16个月、14个月、12个月、10个月、8个月、6个月的全
14、省上年度社会职工平均工资。 因工伤残被鉴定为14级和5、6级的,企业可按月发给伤残抚恤金。职工本人如自愿一次性结清待遇,可按以下标准发给一次性伤残抚恤金,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16级一次性伤残抚恤金标准分别为13年、11年零6个月、10年、8年零6个月、7年、5年零6个月的全省上年度社会职工平均工资;被鉴定为710级的,如职工本人愿意自谋职业或者劳动合同终止另择职业,企业可发给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其标准分别为4年、3年、2年、1年的全省上年度社会职工平均工资。 未终止工伤保险关系的因工伤残职工由收购方负责管理,并按国家、省有关规定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抚恤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
15、助金从资产中抵扣,由收购方按抵扣数额负责发放。 (3)下岗职工 国有企业改制时,其在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与在职职工享受相同的安置分流政策。其中,年龄不够承诺等退条件但工龄满30年的现仍在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可办理承诺等退。 (4)原长病休职工 符合劳动法第26条 (一)款条件的,企业可与之解除劳动合同,并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和不少于6个月的医疗补助费。医疗期(324个月)未满的病休职工,由收购方负责管理。若本人申请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可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领取经济补偿金和不少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从资产中抵扣后由收购方按抵扣数额负责发放。 8.企业改制前拖
16、欠职工的工资、生活费、集资款及利息和拖欠的社会保险费用,从资产中抵扣后,由收购方按抵扣数额负责发放和补缴。 (1)企业改制前拖欠职工的工资、生活费按如下标准确定: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情况下,上岗人员可按其本人应发工资标准抵扣或计算,待岗人员按最低生活费标准抵扣或计算;停产期间,上岗人员按最低工资标准抵扣或计算,待岗人员按最低生活费标准抵扣或计算。企业正常生产或停产由出让方确定。上岗职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而企业按规定应发未足额发放工资的,视为拖欠,并从资产中据实抵扣或计算;待岗人员按当地生活费标准抵扣或计算。 (2)解决市属改制企业拖欠职工的集资款及利息按如下标准掌握:凡企业经营有盈利
17、且有支付能力的,可偿还本金及按银行同期存款利率分段计算的利息;凡企业经营亏损、需用国有资产或由出让方筹资安置职工的,可据实兑付集资款本金,所欠集资款利息部分不予考虑。 9.自谋职业、解除劳动合同人员的社会保险接续办法 自谋职业、解除劳动合同人员离开企业时,其过去的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和个人帐户继续保留,企业和个人欠缴的社会保险费要一次性补缴。实现再就业的自谋职业、解除劳动合同人员,由新的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按规定继续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并按规定缴费的,其前后缴费年限合并计算;未继续参加社会保险中断缴费的,达到退休年龄后按缴费年限计发基本养老金。未实现再就业的自谋职业、解除合同人员,由本人接续社会保险关系
18、后按照个体工商户参保办法参加社会保险并缴费。 (二)关于破产企业的职工安置 市属破产企业的职工安置在清算时应严格按照破产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执行。为统一标准,保持社会稳定,可在实际安置时参照改制企业的职工安置政策执行。按企业改制政策安置职工的费用与依法清算安置职工的费用差额由市政府筹措解决。按破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破产企业拖欠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职工集资款、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等从资产变现资金中解决。其它不能列入优先清偿顺序的项目由市政府依法收回的土地变现资金中解决。 为解决市属破产企业无职工托管主体的离退休、离岗退养、承诺等退人员、未终止工伤保险关系的因工致残职工的管
19、理和服务问题,由出让方负责为上述职工代缴养老、失业、医疗保险费,发放福利费和生活费等项工作。 (三)关于“事改企”后改制的职工安置 “事改企”后改制的职工安置,可按改制企业的职工安置政策执行。根据XX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事业单位转制后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冀劳社200068号)精神,“事改企”单位自改制或破产之日起,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转入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其档案工资一律封定在改制之日。 (1)事改企前已经离退休的人员,原离退休待遇标准不变。其基本养老金调整按XX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五部门关于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前已经离退休人员待遇调整等问题的通知(冀劳社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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