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籍管理规定(一).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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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资料来源搜集与网络和投稿,如有侵权,牵扯利益关系,请告知上传人联系删除。第 1 页 共 14 页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籍管理规定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籍管理规定普通高等学校学籍管理条例入学与注册第一条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按照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写信并附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向学校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报到的,以旷课论,超过两周未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第二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应在三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进行复查。经过复查、注册的,即取得学籍。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
2、学资格。凡属营私舞弊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予以退回,情节恶劣的,须请有关部门查究。第三条新生进行体检复查患有疾病者,经医疗单位证明,短期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本人申请,由学校批准,可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并应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下学年开学前向学校申请人学,经县以上医院证明,学校复查合格,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入学手续者,取消人学资格。第四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时到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的,按自动退学处理。成绩考核与记载办法本资料来源搜集与网络和投稿,如有侵权,牵扯利益关系
3、,请告知上传人联系删除。第 2 页 共 14 页第五条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考核。考核成绩载人成绩记分册,并归入本人档案。每学期考试课程的门数,由各校从严掌握,自行确定。第六条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或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记分。考试成绩评分,以学期末考试成绩为主,适当参考平时成绩。平时成绩占该课程成绩的比重,由各校自行确定。考查成绩是指对学生平时听课、完成实验、实习、课外作业、习题课、课堂讨论的情况以及平时测验成绩等的综合评定。实行学分制的学校,学生按照教学计划规定学完某门课程,考核及格,即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第七条对学生德育的考察,主要通
4、过鉴定,采用写品德评语的办法。第八条公共体育课为必修课,补考后仍不及格者应重修。重修安排有困难的,可限期再补考一次。因缺课不及格的,不能补考,必须重修。第九条经过学生自学的课程,本人申请,学校考核,学业成绩确实达到良好以上水平的,可以免修。免修课程的考核和审定,每学期进行一次。免修考核成绩作为该课程的成绩记载。第十条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核,必须事先向本系申请,经教务部门批准后可以缓考。缓考不及格者可补考一次。第十一条学生每学期不及格的课程,均可补考一次。补考按学本资料来源搜集与网络和投稿,如有侵权,牵扯利益关系,请告知上传人联系删除。第 3 页 共 14 页校规定时间进行。记分时注明补考字样。第
5、十二条凡擅自缺考或考试作弊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并不准正常补考。如确实有悔改表现的,经教务部门批准,在毕业前可给一次补考机会。考试作弊情节严重的,应给以纪律处分。第十三条学生无故缺课,类计超过某门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本课程的考核,并视其具体情况决定是否给以补考机会。升级与留、降级第十四条学生学完本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核成绩及格,准予升级。第十五条学业成绩特别优秀的学生,如本人申请跳级,可按照跳越年级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进行考核,主要课程成绩达到良好以上水平、其他课程及格的,经学校批准,允许跳级。主要课程,由各校根据本专业的性质和教学计划的要求自行确定。第十六条经过补考,学期
6、或学年累计有三门课程或两门主要课程不及格者,应予留、降级。一年级学生第一学期补考后不及格课程达到留、降级规定时,可跟班试读,准许于第一学年结束时再补考一次,补考后不及格课程或连同第二学期补考不及格的课程累计达到留、降级规定者,作留级处理。第十七条实行学分制的学校,学生在一学年不及格课程学分总数达到学年所选学分总数的三分之一者,经学校批准,可编入下一年本资料来源搜集与网络和投稿,如有侵权,牵扯利益关系,请告知上传人联系删除。第 4 页 共 14 页级。凡编入下一年级的学生,已取得的有关学分仍然有效。第十八条学生留级时不及格课程门数,按下列规定办理:(1)凡一门课程分几个学期讲授,而每个学期都进行
7、考核时,应每学期均按一门课程计算;(2)凡按教学计划规定的各种实践教学环节,如单独进行考核不及格时,均各按一门课程不及格计;(3)毕业设计、毕业论文、毕业实习不及格者,各按一门主要课程不及格对待;(4)公共体育课不及格,不计入留、降级课程门数。第十九条学生留、降级前考核成绩达到及格以上水平的课程,允许免学。学生学有余力,经学校批准,可以学习部分后续课程。考核及格的,以后可以免修;考核不及格的,可不补考,也不计入不及格课程的门数,以后重修。第二十条本科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留、降级不得超过两次,同一年级不能留、降级两次。专科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只能留、降级一次。转专业与转学第二十一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8、应准许转专业、转学:(1)学生确有专长,本人申请,由所在系(专业)推荐,经转入系(专业)考核证实,转入该系(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者;需转入其他院校者,由转出学校推荐,经转入学校考核证实,转学更能发挥其专长者。(2)个别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本资料来源搜集与网络和投稿,如有侵权,牵扯利益关系,请告知上传人联系删除。第 5 页 共 14 页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或其他高等学校别的专业学习者;(3)学校认为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或不转学则无法继续学习者。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考虑转专业、转学:(1)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者;(2)由一般院校转
9、入重点院校者;(3)由专科转入本科者;(4)本科三年级(含三年级)以上或专科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者;(5)师范院校(学校认为不宜学师范者除外)转入其他院校者;(6)无正当理由者。第二十三条学生申请转专业、转学的手续,按下列办法办理:(1)学生在本校范围内转系(专业),须由系主任提出,所在系(专业)推荐,拟转入系(专业)审核同意,由学校教务部门审批;(2)学生在本省(市、自治区)范围内转学,须转出学校推荐,由转入学校认真研究,审核同意,并发文通知转出学校,抄送当地公安、粮食部门,并报省(市、自治区)主管高教部门备案;(3)学生跨省(市、自治区)转学,须转出学校推荐,经学校所在省(市、自治区)主管
10、高教部门批准,并发函向拟转入学校联系,转入学校同意后报转入学校所在省(市、自治区)主管高教部门批准,并发文通知转出省(市、自治区)主管高教部门和学校,学生方可按本资料来源搜集与网络和投稿,如有侵权,牵扯利益关系,请告知上传人联系删除。第 6 页 共 14 页规定办理手续;(4)学生转专业、转学的手续,一般应在每学年开学前办理。休学与复学第二十四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1)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2)根据考勤,一学期请假、缺课超过总学时三分之一者;(3)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第二十五条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因病经学
11、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类计不得超过两年。第二十六条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办理:(1)休学学生,原来享受人民助学金的伙食部分照发;体育、航海、舞蹈、戏曲和管乐专业的伙食补助部分停发;带工资的,由原单位按国家劳保规定执行;享受职工助学金的职工助学金照发;(2)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疗养。病休期间享受公费医疗一年,连续病休(不含享受职工助学金的)第二年停止公费医疗,医疗费用自理。享受公费医疗期间,应在当地公立医院就诊,凭医院正式单据按季度向学校报销,最迟不能超过当年年底;(3)学生休学回家,往返路费自理。家庭经济困难的,学校可酌情给以补助;(4)休学学生的户口不迁出学校。第二十七条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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