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工作方案 (3).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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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工作方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工作方案根据XX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 XX 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工作方案的通知(云政办发20 xx56 号)、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市 20 xx 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工作方案的通知和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20 xx 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工作方案的通知(景政办发20 xx197 号),为做好我乡 20 xx 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筹资工作,进一步扩大新农合覆盖面,确保新农合工作健康持续发展,结合我乡实际,制定本方案。一、工作目标(一)各村 20 xx 年参合人数不低于 20 xx 年度参合人数。全乡参合人数在 20
2、xx 年基础上增加 653 人(各村需完成参合人数见附件 1)。(二)20 xx 年 12 月 20 日前全面完成 20 xx 年度新农合筹资工作。二、参合筹资对象(一)农村居民(含外出打工、经商、上学、人户分离的农村居民),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户籍所在地参加新农合。(二)失地农民、农垦系统、林场、各类开发区的农村居民,可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户籍所在地的新农合。禁止超范围参加新农合,避免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重复参保。三、筹资原则与标准(一)筹资原则坚持“政府引导、群众自愿、多方筹资、专款专用”的原则,以户为单位参加新农合。(二)筹资标准四、参合筹资方式(一)农村居民个人
3、缴费。(二)集体经济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资助农村居民参合。(三)经民政部门核准后的农村低保对象、五保供养对象、优抚对象的农村居民的参合个人缴费,由民政部门按筹资标准代缴。(四)经人口计生部门核准后的独生子女父母、不满 18周岁的独生子女、只生育两个女孩且采取绝育措施的夫妻参合个人缴费,在具体补助标准未出台前按照“先收后退”原则,先向个人收取参合费,具体补助政策出台后退还个人参合费,以保证筹资工作的顺利开展。已符合民政部门资助对象的,并得到金额资助的计生资助对象以民政资助为准,不再重复享受。民政办和计生站要进行资助对象相互核准确认,并将确认资助对象花名册于 20 xx 年10 月 30 日前报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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