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类工程监理专业毕业论文15000字浅谈建设工程监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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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毕业设计(论文)题目:浅谈建设工程监理姓名: 学号: 班级: 专业: 指导教师: 起止时间:xx年x月xx日x月xx日目录摘要。1关键词1引言1一、实施工程监理制度的好处和研究资料。2(一)实施工程监理制度的好处。3(二)本文研究的主要资料。6二、工程监理定位。8(一)工程监理的性质。8(二)工程监理阶段的范围。11(三)工程监理与项目管理之间的关系。12三、工程监理的几个问题。14四、工程监理企业风险管理。20(一)风险与风险管理的概念。20(二)工程监理企业加强风险管理的必要性。22(三)与监管企业有关的风险因素。23五、结语24(一)结论24(二)展望25摘要:十多年来,我国建设领域取得
2、了显著成就。然而,在工程监理取得成绩的同时,一些问题也逐渐暴露出来:工程监理的法律法规与现行教材不协调,工程监理行业的困境日益明显,工程监理的理论和实践差距很大。本文从这些问题出发,首先回顾了工程监理体系的历史背景,以及工程监理的性质、阶段范围、工程监理与项目管理的关系。其次,本文大胆探索了当前监理工作中的重点和热点问题,如安全监理、业主不规范行为和强制性监理的范围,并提出了自己的建议。最后,本文对监理工作的前景寄予厚望,指出全过程、全方位监理是工程监理的发展方向。关键词:建设工程监理;工程监理制度;监理规划;工程项目管理引言实施工程监理制度是我国建设管理制度的一项重大改革措施,是计划经济向市
3、场经济转变的必然,是符合国际市场和国际建设惯例的需要。十多年来,我国建设领域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工程监理队伍不断发展壮大。目前,铁路、交通、水利、电力、冶金、机电、林业、矿山、航空航天、石化、信息产业、轻工纺织、房屋建筑、市政公用等建设项目普遍实施工程监理制度,特别是三峡工程、青藏铁路、西气东输、西电东输、南水北调等一批国家重点工程和大型建设项目。然而,在工程监理工作取得成绩的同时,一些问题也逐渐暴露出来:工程监理在中小型建筑工地中的作用并不显著,工程监理的现状与实施工程监理制度的初衷相差甚远。工程监理行业的困境越来越明显,工程监理企业面临的风险越来越大,工程监理的理论和实践差距很大。本文从
4、这些问题出发,回顾了工程监理制度的历史背景、分项工程监理的定位、发展过程和存在的问题。研究如何加强工程监理的成果,完善工程监理理论,促进工程监理的发展。一、实施工程监理制度的好处和研究资料。(一)实施工程监理制度的好处。1.有利于管理体制建设的改革。实行工程监理制度是对我国30多年建设工作的反思,是实践的需要。它突破了封闭的小生产管理模式,实行开放、社会化、专业化的科学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中国的工程建设活动基本上由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组织。它不仅负责筹集资金、选址、编制计划任务书、组织设计、施工和采购材料设备,还直接承担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2.有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运行。实行工
5、程监理制度是市场经济发展的产物,是深化建设领域改革的需要。市场经济具有以下特点:为交换而产生;以市场为导向;以等价交换为原则;以竞争力为外部动力;以发展为条件;以效益为生命。只有正确认识市场经济的这些特点,才能科学评价市场经济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中国共产党第十三次全国代表大会后,投资体制进行了改革。项目建设的投资主体由国家多元化向经营化转变,项目任务的分配主体由政府主管部门向市场转变,项目的城市建设主体由分散的多层次设计和施工单位向智力密集型总承包商转变。这种转变形式迫切需要加强相应的监督管理和横向制衡,以确保国家建设计划的实施,减少建设工作的随意性。正是在这种情况下,工程监理制而生。
6、3.有利于加快改革开放步伐。实施工程监理制度是从根本上解决我国建设工作中许多现有问题的需要。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建设的随机性和纠纷增加。随着投资承包制、工程招标承包制、承包制、事故企业管理职责制等改革措施的实施,各施工单位获得了必要的独立权益,意图也提高了,但与此同时,无论国家利益还是他人利益的倾向也增加了。一些业主利用投资自主权盲目建设项目。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部分业主利用工程建设的招标权,不合理降低承包价格,拖欠工程款;一些施工企业为了追求自身利益,高估计算,偷工减料,以次充好,不顾施工质量。为了追求自身利益,业主和总承包商、总承包商和分包商之间,互相扯皮的事情也增多了。这些问题的
7、出现与注入激励和缺乏相应的协调约束机制有关。因此,实施工程监理制度,充分发挥法律、经济、行政和技术手段等协调约束作用。抑制上述倾向是非常必要的。4.有利于符合国际市场和国际工程建设惯例。因为1988年以前,我国还没有建立监理制度,所以无法与国际通用的建设管理制度进行沟通,影响了我国对外资和先进技术的吸引外经济交流造成了经济损失。一是表示外商此刻在中国投资的项目和向国际金融机构贷款的项目,以项目监理制度的实施为条件之一。如果中国不实行监理制度,会影响其投资或贷款的意图;如果这些项目都聘请外国人进行监理,不仅与中国的国际形象极不相称,还会支付大量外汇。此外,我国建筑队伍进入国际工程承包市场,由于不
8、熟悉工程监理制度,竞争力低,经济效益往往受损。总之,实行工程监理制度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机制主义市场经济运行机制的实际需要,提高我国建设水平,更好地吸引外资和先进技术,加快我国建设发展的客观要求。(二)本文研究的主要资料。1.工程监理的阶段范围。工程监理是包括决策阶段、设计阶段、施工阶段等全过程,还是局限于施工阶段?经过充分论证,笔者认为工程监理局限于施工阶段,既没有法律依据和理论基础,也不符合国际惯例,不利于工程监理制度的完善和发展。2.工程监理与项目管理的关系。建设部于2004年12月颁布了建设项目管理试行办法(建市2004200号)。这在工程监理领域引起了很多疑问:工程监理与项目管
9、理的关系是什么?笔者比较了两者的定义。工作资料和法律关系得出结论:实施项目管理无助于弥补现阶段工程监理的不足,提高工程建设项目的管理水平,不符合国际项目管理体系。3.安全监督问题。施工安全监理是施工监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目的是通过对施工单位的施工行为采取一系列控制措施,确保项目按照既定的施工方案进行,不发生安全事故,不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充分保证施工项目效益目标的实现。施工项目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监理应重点关注以下工作:(1)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组织保障体系,监督和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2)要求公司持之以恒地开展尊章守纪安全教育。(3)督促施工方在狠抓安全检查的同时,及时落实安全隐患整改工
10、作。(4)督促施工单位使用合格的安全防护用品。(5)审批施工单位的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交底措施,并监督实施。4.业主行为不规范。目前(可能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建筑市场是买方市场,和尚多粥少,承包商和监理企业之间的竞争日益激烈,助长了业主官僚、蛮横、霸气的工作作风。业主违反监理合同,不配合监理工作,扰乱建筑市场的现象随处可见。然而,目前对业主缺乏有效的约束机制。笔者从监理实践出发,提出了自己的建议。5.强制监督。建筑法第十三条规定,国家实行建设工程监理制度。国务院可以规定强制监理建设项目的范围。自建筑法颁布实施以来,监理工作在全国范围内普及,促进了监理工作在全国范围内的快速发展。但监管企业是中介服务
11、机构,是否需要委托取决于业主,监管行业的发展最终取决于市场体质。现在是重新定义强制监督范围的时候了。笔者认为,强制监理的建设工程范围应适当缩小。对大型项目、重点项目、基础设施项目、政府投资项目、国有资金控股项目等实施强制监督。中小型项目,特别是私人业主投资的项目,应逐步取消强制监督。6.工程监理企业的风险管理。近年来,由于各种原因,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频发,监理企业不可避免地受到影响。然而,长期以来,监管企业在这方面缺乏风险管理意识、人力资源投入和风险防范措施。一旦发生紧急情况,监管企业很难处理,甚至濒临破产。本文不仅对工程监理企业面临的风险进行了定性分析和研究,而且将概率论和数理统计理论应用
12、到风险定量分析中,对监理企业控制风险起到了认真的作用。工程监理制度已经到了发展的十字路口,虽然成绩巨大,但面临着许多问题。要珍惜工程监理成果,认真分析工程监理理论和研究实际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推动监理制度不断发展。二、工程监理定位。众所周知,自工程监理制度实施以来,我国建设领域的管理制度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工程建设工作也取得了实效。然而,我们不能不看到,在新形势下,工程监理行业的矛盾日益突出,一些深层次的问题越来越明显,工程监理的理论与实践存在较大差距。人们开始反思工程监理的定位是否准确?理论联系实际,分析这些问题,提出自己的建议。(一)工程监理的性质。监督人员究竟代表哪一边?监督人员究竟代表哪
13、一边?这个问题一直没有得到很好的解释。首先,1998年3月1日颁布实施的建筑法第三十二条指出,建筑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承包商在施工质量、施工周期和施工资金使用监督。显然,根据建筑法,监理代表建设单位。但工程监理条例(建设监理1995737号)第十八条和建设工程监理条例(GB50319-2000)总则第1.0.5条要求工程监理企业按照公平、独立、独立的原则开展监理工作。根据本监管规定和标准,监管应属于第三方。由于相关监理的法律、标准和规章制度不协调,监理人员在开展监理工作时不能独立,特别是在合同管理和项目索赔处理中。独立是公平的
14、前提。如果监理企业不能独立开展监理工作,如何谈公平?其次,监理企业根据建设单位的委托,在建设单位的授权下开展工作。工程监理的一个重要性质是其服务,服务对象是建设单位。因此,监理企业必然以维护建设单位利益为出发点。第三,监理企业的监理费由其服务对象建设单位支付。因此,无论施工单位是对是错,监理人员都不敢直接或公开违背意志。现行监理教材建设工程监理概论。在阐述工程监理的独立性和开放性时,采用了模糊语言:在建设工程监理过程中,工程监理企业在对委托单位和监理承包商进行排除各种干扰,客观公正地对待。个性是,当双方发生利益冲突或冲突时,工程监理企业在维护建设单位合法权益时,应以事实和法律及相关合同为准绳,
15、不损害承包商的合法权益。例如,在调解建设单位与承包商之间的争议、处理工程索赔和工期延误、控制工程支付和竣工结算时,应尽可能客观公正地对待建设单位和承包商。什么是尽可能客观公正?客观公正还有必要的空间吗?可见,作者在描述工程监理的独立性和公正性时,也体会到了监理工程师的处境。此外,建设工程监理规范赋予监理工程师处理索赔的权利。然而,在索赔事件中,监理工程师可能是事件的当事人。例如,由于承包商执行了监理工程师的错误指令或监理工程师未按规定履行监理义务,承包商的工期延长或成本损失。此时,监理工程师是否适合处理索赔事件?工程监理条例要求工程监理企业按照公平、独立、自由的原则开展监理工作,借鉴1957年
16、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发布的著名红皮书土木工程施工合作。第一版同条件中的相关条款。红皮书四次易板保留了一个重要原则,要求工程师公正处理合同中的相关问题。这一原则构成了监管体系的重要性质,成为FIDIC的基石之一。这是中国监理直接关注的原始依据,规定企业按照公平、独立、自由的原则进行监理工作。然而,在最新版本99年第一版)的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中,对业主人员一词的定义有了新的解释:明确了工程师、助理和业主的其他员工。工作日和其他员工属于业主,但不强调工程师是独立的。在要求工程师决定某一事项时,不再强调公平,而是仍然要求公平。正义可以理解为正义,但既然受雇于业主,就不太可能无偏见地工作
17、。这也是FIDIC在过去的版本研究和实践中听到的最多的批评,只要求公平。工程师是理解雇主报酬负责履行合同管理的受托人。他不是调解人或仲裁人的主角,在一般条件下增加了争端裁决委员会的条款。DAB成员的报酬由雇主和承包商平均分担。因此,DAB成员的行为和决定应遵循公平独立的原则。在工程监理制度实施初期,我国试图通过采用该制度和引入监理第三方的约束机制,使监理 工程师能够处理工程建设中的业主和承诺。监理工程师似乎在建商争端中也有法官的职责。目前,理论和实践似乎都是不可能的。根据上述分析和FIDIC对工程师(相当于我国监理工程师)的定位,我国工程监理的性质应重新定位。首先要从法律法规中明确:监理工程师
18、及其项目机构不再是独立方,而是业主在项目管理中的相关成员。监理企业虽然是独立法人,但在承接监理业务时,作为独立法人与业主签订监理合同,但一旦合同签订并成立监理项目组织和机构,监理人员就应该竭诚为业主服务,而不是独立方。客观。监督工作的公正执行不再是监理人的法律义务,而是监理工程师的道德规范。这就是说,监理工程师在管理合同时,要把法律作为合同的依据,切实履行监理任务。在业主与承包商纠纷时,监理工程师不再是调解人的角色,而是通过仲裁机构进行调解。在国外,争端裁决委员会(DAB)调解和解决业主与承包商之间的争端。在中国,从国情出发,建筑业协会可以设立类似的仲裁机构,调解和处理建设单位和建设单位之间的
19、纠纷。(二)工程监理阶段的范围。我们国家的监理工作范围究竟是全过程,还是局限于施工阶段?这个问题同样困扰了监理界很多年。在我国,按照监理理论和工程监理规定及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应实行全程监理。但2005年6月,在大连召开的全国建设工程监理会议上,王素卿主任指出,我国的监理范围仅限于施工阶段。其依据是建筑法第三十二条,即:建筑工程监理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办单位在施工质量、施工工期、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进行监督。但笔者认为,建筑法并未明确监理工作的范围,而只是将强制设立的范围界定为建设阶段。虽然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的事业范围为施工阶段,但其前言指出,鉴于目
20、前监理工作在建设项目投资决策阶段和设计阶段还没有形成系统成熟的经验,还需在实践中进一步研究探讨,因此,本规范暂时不涉及工程项目前期可行性研究和设计阶段的监理工作。建设工程监理概论。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建设工程质量控制。建设工程质量控制。建设工程进度控制。一章是关于设计监理的。建筑工程合同管理中还包括了招标过程中的监理信息。建筑工程投资控制的资料更为全面,囊括了整个过程监理的全部资料,即决策阶段.设计.投标.施工阶段的投资控制。说明了全过程监理对投资控制的重要性。究竟监理工作只限于施工阶段,还是实施全过程监理?当前,国内争议较大。(三)工程监理与项目管理之间的关系。2004年12
21、月,建设部发布了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建市【2004】200号)。这个问题引发了许多工程监理界的疑问:工程监理与项目管理有何关系?2005年6月在大连举行的全国建设工程监理会议上,王素卿主任指出:从实际情况来看,工程监理是一个重要环节,但并非一个完整的项目管理。建设监理是对建设阶段的质量.进度、费用、安全等方面的监督管理,建筑法等法律法规都有明确规定。项目管理工作资料包括可行性研究.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工程监理与勘察设计.施工管理等。在这个问题上,我有不同的观点。下面,屋顶比较这两种关系。先给出二者的定义。第三条(1995】737号建设监理法第三条所称工程监理,是指本工程单位受项目法人委托
22、,根据国家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项目的施工文件.法规、工程监理合同以及其它工程建设合同,对工程施工实施进行监督。并按照建市【2004】200号)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是指按照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第(2004)200号)所称的工程项目管理,接受项目业主方的委托,对工程建设的全过程或分阶段开展专业化的管理和服务活动。接着,屋顶就会比较下表的具体施工监理和项目管理。根据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13)有关工程监理的资料,建筑单位在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中应提供协助.优选设计方案.设计者和建造者.审查设计文件.控制工程质量.造价和工期,监管.管理建设工程合同的履行,协调建设单位与
23、工程建设单位相关各方的工作关系等。建筑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建市【2004】200号)的服务内容为(一)协助业主方进行项目前期策划,经济学分析.专案评估及投资确定;协助业主方办理土地征收.规划许可证等相关手续;协助业主方提出工程设计要求.组织对工程设计方案进行审查.组织工程勘察设计招标.签署勘察设计合同并监督执行,负责设计单位的设计优化工作.技术经济方案比选和投资控制;协助业主方组织工程监理.施工.设备材料采购招标;(五)协助业主方与工程项目总承包企业或施工企业签订合同并监督实施;(四)协助业主方与工程项目投标;(五)协助业主方开展工程施工。负责项目竣工结算和工程决算,处理工程索赔,组织竣工验收
24、,将档案资料移交给业主;(七)生产试运行及工程保修期管理,负责项目后评估;项目管理合同中规定的其他工作。通过上述对比可以看出,工程监理与项目管理之间存在着差异,1)工程监理与项目管理并不完全一致,前者不仅有管理智能,而且有监督责任,后者只负责管理和服务。(2)从管理的信息来看,两者大体上是一样的;然而,从管理的深度和力度来看,工程监理要远远超过工程监理。在此基础上,项目管理的职责就是协助业主参与项目管理工作,并亲自参与项目管理。(3)就法律关系而言,两者不同,建设阶段的监理是强制的,而项目管理是业主的自愿行为。此外,工程监理还应承担质量事故与安全事故的责任,项目管理则不承担这一责任。所以,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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