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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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 人民政府令第49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 第49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已经2009年8月10日自治区十一届人民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马飚二九年九月一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农村居民基本生活,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与社会和谐,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是指政府对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2、农村居民提供的生活救助。第三条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行政府救助与社会帮扶、生产自救相结 合,应保尽保与引导就业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保障标准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五条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行政府负责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合理确定保障标准,制定和落实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措施,统筹协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与扶贫开发、促进就业以及其他农村社会保障措施相衔接。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列入财政预算,足额安排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并合理安排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
3、障工作经费。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帐核算、专款专用。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工作。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本辖区内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的受理、审核工作。 第二章保障标准与保障对象 第八条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按照能够维持当年农村居民全年基本生活所必需的吃饭、穿衣、用水、用电等费用确定,并报上一 级人民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应当随着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变化适时进行调整。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应当在乡镇人民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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