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土地征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完善对策(一).doc
《当前土地征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完善对策(一).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当前土地征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完善对策(一).doc(11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本资料来源搜集与网络和投稿,如有侵权,牵扯利益关系,请告知上传人联系删除。第 1 页 共 11 页当前土地征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完善对策当前土地征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完善对策.关键词:集体土地征收问题完善土地征收指国家依据公共利益的理由,强制取得民事主体土地所有权的行为;土地征用是指国家依据公共利益的理由强制取得民事主体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土地征收是土地所有权的改变,土地征用则是土地使用权的改变。我国的土地征收则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批准权限,并依法给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民补偿后,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变为国有土地的行为。年月日,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对宪法进行修改时,
2、将宪法第条第款“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修改为:“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征用并给予补偿。”首次在宪法中明确规定了征收的概念。年月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做出了修改土地管理法的决定,在土地管理法中也规定了征收的概念,年宪法修正以前,我国的立法上和学术界没有严格区分征收和征用,一概以土地征用的概念代替土地征收。修改前的宪法和土地管理法中规定的“征用”实为“征收”。一、当前土地征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政府滥用征收权,征地超出“公共利益”目的宪法第条第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
3、予补偿。”土地管理法第条本资料来源搜集与网络和投稿,如有侵权,牵扯利益关系,请告知上传人联系删除。第 2 页 共 11 页第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宪法和土地管理法都明确规定了征收的前提必须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但是,现行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界定哪些建设项目用地是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在实践中,政府将“国家建设”、“城市建设”视为是“公共利益”的需要。往往为了经济建设大量动用征收权,征地超出“公共利益”的需要。(二)征地补偿标准太低,补偿范围太窄土地征收补偿是征地问题的核心,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都是以市场价格为基础来进行补偿,而且还会
4、考虑对土地未来的价格间接损失给予补偿。而我国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规定补偿费是按照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若干倍来测算的,这种测算方法本身不科学。随着经济的发展,物价的上涨,农民所得的补偿费根本无法满足农民的今后生活。另外,补偿的范围仅限于与土地有直接联系的一部分损失,被征收土地上农村房屋等地上建筑物的补偿和其它间接损失没有列入补偿的范围。实践中对地上建筑物的补偿都是依据组织实施征收的政府制定的标准予以补偿,通常补偿标准较低。(三)安置方法简单,无法解决失地农民的就业问题。现行法律中规定劳动力安置是计划经济时代的产物,计划经济时代,劳动力的就业安置是确保农民生活水平不下降的有效措
5、施。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确立和户籍制度、劳动用工制度的改革,原有的劳动力安置办法和“农转非”等办法,在实践中很少使用,本资料来源搜集与网络和投稿,如有侵权,牵扯利益关系,请告知上传人联系删除。第 3 页 共 11 页已失去意义。安置费和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一并计算补偿给集体纠纷组织,对农民安置问题不再考虑。(四)补偿费用的具体分配法律规定不明确土地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补偿标准较低,前面已经讲述。对于这些费用应以集体经济组织登记户口为准,还是以土地承包人为标准进行划分,法律无具体规定,实践中容易产生纠纷。对于嫁城女、入赘婿、新生儿等能否享有分配权、享有多大分配权,因无明
6、确的法律依据,在实践中各地依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由村民大会或村民小组通过土地费用分配方案,在行使自治权中处理的结果相差很大,没有享有分配权或没有享有完全分配权的村民,以要求享有村民待遇为由,纷纷诉至法院。对该类案件因缺乏具体的法律依据,在处理上随意性较大,法院判决后,很难使当事人服判息诉,执行过程中村委会抵触大。二、我国土地征收中存在问题的原因剖析(一)法律规定滞后于经济的发展我国土地征收制度形成于计划经济时代。从建国后沿用至今,虽然土地管理法年进行了修改,但对土地征收的规定未做过多的修改。长期以来,我国将土地征收称为“国家建设征收”,一味地强调集体为国家建设做出牺牲。法律限制集体土地直接
7、进入土地市场的规定已经不适合经济的发展。集体土地被排斥于市场竞争之外,而客观上对集体土地的使用又不可避免,导致土地征收较多。这与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进程已经很不适应。本资料来源搜集与网络和投稿,如有侵权,牵扯利益关系,请告知上传人联系删除。第 4 页 共 11 页(二)现有法律规定不完善法律中“公共利益需要”缺乏明确界定我国只是原则性的规定了土地征收必须符合“公共利益”,但具体什么事业符合“公共利益”却没有明确的规定。法律上对公共利益没有明确规定,导致实践中政府借“公共利益”之名滥用土地征收权。现有法律规定相互矛盾土地管理法第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
8、国有土地”,该条第款同时规定:“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收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按照该条规定,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只能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客观上国有土地的数量无法满足土地使用人的需要,政府只有通过征收集体土地来满足土地市场需要。立法的本意是限制集体土地进入土地市场,但经济的现实发展情况来看,已经无法限制。立法规定的矛盾也造成了土地征收权的滥用。土地征收程序缺乏具体规定土地征收属于一种行政行为,应该具有严格的法律程序。我国宪法中虽规定征收是依“法律规定”进行,在单行的法律 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中有关土地征收程序的立法比较简单、粗糙;规定不够明确、清晰;土地征收程序在法律中与农用
9、地转用审批程序、建设用地审批程序等其他内容混杂在一块,缺乏条理性和清晰度。政府在决定土地规划和征收时,缺乏公开的听证程序;在确定征用补偿时,缺乏中立的评估机构,补偿价格都是政府单方面决定的,而且并未随着本资料来源搜集与网络和投稿,如有侵权,牵扯利益关系,请告知上传人联系删除。第 5 页 共 11 页经济的发展和土地价格的上升而增长;在纠纷发生时,缺乏相应的救济程序。土地民事规范缺乏在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中,土地关系主要是由土地行政管理法规来调整,如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等。土地首先是一种财产,其次才是一种管理对象。土地上的各种财产关系主要是平等主体之间的
10、关系,应当由民法中的物权法规范来调整但民法通则中对土地权利只有几条原则性规定。(三)集体土地所有权性质模糊、主体虚位、权能残缺集体土地所有权性质模糊、主体虚位土地管理法第条规定集体土地所有权有三种形式。乡镇集体所有、村集体所有和村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也即队、组)所有。土地管理法对于集体土地所有权设定概念模糊,“农民集体”没有明确的法人代表,在行使具体权利时,农民集体的真实意愿难以得到真正体现,农民集体可否对土地直接进行管理,如何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对农民集体土地的经营管理权是什么性质的权利,这种权利是委托取得还是授权取得的,乡(镇)、村和村内的农民集体,这三种权利主体
11、之间是什么关系等等都不明确,造成学者讲的“主体虚位”,无法行使对集体土地的权利。集体土地所有权权能不全土地所有权是一种特殊的财产所有权,仍具有财产所有权的基本本资料来源搜集与网络和投稿,如有侵权,牵扯利益关系,请告知上传人联系删除。第 6 页 共 11 页特征。民法通则第条规定: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对自己的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是所有权的主要权能。但是我国的集体土地所有权是受限制的所有权,在使用权方面,集体土地所有人无权对使用权进行出让、转让或出租,在处分权方面,集体土地不能进行交易,也不能转让,集体土地只有被征收后方可进入土地市场。三、完善我国土地征收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当前 土地 征收 存在 主要 问题 完善 对策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