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国家机关人员任免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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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机关人员任免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做好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以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区的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坚持“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方针和德才兼备的标准,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照法律程序办事。 第三条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设立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在常委会及其主任会议的领导下,负责对区人民政府、区人
2、民法院和区人民检察院的有关人事任免事项的审查工作。 第二章任免范围 第四条本区国家权力机关中的下列人员由常委会任免: 在常委会主任因为健康原因不能工作或者缺位的时候,根据常委会主任会议的提名,从常委会副主任中推选一人代理主任的职务,直到主任恢复健康或者区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主任为止。 根据常委会主任会议的提名,通过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的任免。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人选,必须在常委会组成人员中提名。 根据常委会主任会议的提名,通过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和常委会办公室、研究室主任、副主任的任免。 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个别委员的任免由主任会议决定。
3、第五条本区国家行政机关中的下列人员由常委会任免: 在区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根据区长或者常委会主任会议的提名,从副区长中决定代理区长。 根据区长的提名,决定任免个别副区长。 根据区长的提名,决定任免区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的各委、办、局的主任、局长。 第六条本区国家审判机关中的下列人员由常委会任免: 在区人民法院院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根据区人民法院院长或者常委会主任会议的提名,从人民法院副院长中决定代理院长。 根据区人民法院院长的提名,任免区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 第七条本区国家检察机关中的下列人员由常委会任免: 在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
4、根据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者常委会主任会议的提名,从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中决定代理检察长,并报市人民检察院和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根据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名,任免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第三章任免程序 第八条由常委会任免的本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提名人应在常委会举行会议的七天以前向常委会提出书面任免案。由常委会任命的区人民政府组成人员、提任的区人民法院的法官和区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提名人应当同时报送被提名人员的基本情况、简历、提名理由等书面材料。提任的区人民法院的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和区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提名人应当报送有关个人情况的音像资料
5、。提出免职案时,提名人应当说明免职理由。 第九条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受常委会的委托,对被提请任命的区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的各委、办、局的主任、局长进行法律知识考试。 第十条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对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的提请任免案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在审查任免案时,应听取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及有关方面的意见,可以要求提名人或有关部门对被提名人员的情况作补充介绍。 第十一条常委会主任会议,在讨论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提出的审查意见的基础上,决定将任免案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第十二条常委会会议审议任免案的时候,提名人或者其委托的人员须到会说明情况,答复询问。人事代表工作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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