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济宁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办事指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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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济宁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办事指引 XX市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办事指南 企业注销登记办事指南 (jnsp-gs-0203) 一、审批事项企业注销登记 二、审批类型行政许可类审批 三、受理范围企业 四、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年12月通过,2013年12月修正)第一百八十九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2.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6月国务院令第156号,2014年2月月修订)第二条: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变更、终止,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公司登记。 3.企业法人
2、登记管理条例(1988年6月国务院令第1号,2014年2月修订)第二十条:企业法人歇业、被撤销、宣告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营业,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4.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1995年8月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第6号)第95条:合营企业的清算工作结束后,由清算委员会提出清算结束报告,提请董事会会议通过后,报告审批机构,并向登记管理机构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销营业执照。 5.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2000年10月通过)第二十三条:合作企业期满或者提前终止,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税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6.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1986年4月通过,2000年10月修订)第二
3、十二条:外资企业终止,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销营业执照。 7.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2009年11月国务院令第567号)第七条: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解散的,应当依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进行清算。清算人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企业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8.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1997年11月通过,2014年2月修订)第2条:合伙企业的设立、变更、注销,应当依照合伙企业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企业登记。第21条:合伙企业解散,依法由清算人进行清算。清算人应当自被确定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人成员名单向企业登记机关备案。 9.中华人民共和
4、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2006年10月通过)第42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接管农民专业合作社,并在清算结束时办理注销登记。 10.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2007年5月通过,2014年2月修订)第25条:成立清算组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由清算组全体成员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11.国家工商总局(2013年12月修订)第12条: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设立、变更、注销及备案登记参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办理。 五、实施主体XX市工商局 六、申报资料 【1】 有限公司注销登记 1、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
5、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解散的决议或者决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或者公司被撤销的文件。 4、股东会、股东大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者人民法院、公司批准机关备案、确认清算报告的确认文件。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确认决议,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大会确认决议。有限责任公司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股份有限公司由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确认。 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确认文件。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确认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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