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关于奚晓明案件的心得体会【优秀】.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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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改正腐败官员非法缪判的案件,有时甚至比查处腐败官员本身还困难。腐败官员违规、违法行权,既是职务行为,就难免牵涉到职务过程的方方面面。因此,“挽回”、“纠正”和“改正”的过程,就又难免带出新的泥巴。 最近两年,人们多关注腐败官员落马的官阶、数量乃至腐败情节、落马过程,而对腐败官员造成损失的挽回、腐败官员违法处事的纠正、腐败官员非法缪判案件的改正等结果注意不多。腐败官员落马,固然是反腐败的最大效益之一,但是,挽回腐败官员造成的损失、纠正腐败官员违法处事的结果、改正腐败官员非法缪判的案件,也同样是让公众看得见、摸得着的反腐败成果。 因此我们更要以零容忍态度惩治司法腐败。要坚定不移高举反腐利剑,始终
3、保持惩治腐败的高压态势,切实做到查处腐败无禁区、无特区、无盲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发现多少查处多少,决不姑息养奸,决不法外施恩。要把法院领导干部滥用职权、贪污受贿、权钱交易和审判执行人员以案谋私、枉法裁判作为查处重点,要从严查处在当事人、代理人和法官之间充当诉讼掮客的行为,以最坚决的态度破除任何形式的“潜规则”,以最坚决的行动斩断司法腐败的“利益链条”。 要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批示精神,进一步深入开展向邹碧华同志学习活动,引导广大干警以邹碧华同志为榜样,信仰法治、坚守法治,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要始终坚持严格要求与热情关怀结合起来,要旗帜鲜明地支持法官依法办案
4、,坚决依法保护法院干警合法权益 关于奚晓明案件的心得体会二 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第七次全体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站在实现党的历史使命的战略全局高度,充分肯定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取得的显著成效,全面分析当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形势,深刻阐述事关党的建设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明确提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工作的总体要求和主要任务,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讲话立意高远、内涵丰富,蕴含着质朴真挚的为民情怀、许党许国的担当精神,具有深刻的思想性和强烈的感染力,是一篇光辉的马克思主义文献,是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纲领性文件。王岐山书记重要讲话全面体现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讲
5、话精神,重点突出、要求具体,对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提出明确要求,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奚晓明案件之后让我更加明白: 要严肃政治生活,切实增强党内政治生活的政治性、时代性、原则性、战斗性。要牢固树立“四个意识”,更加自觉地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始终向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看齐,向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看齐,坚决做到维护核心、绝对忠诚、听党指挥、勇于担当。最高人民法院领导要做法院系统严肃党内政治生活的表率,始终坚持正确的政治立场和政治原则,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坚守正道、弘扬正气,坚持原则、敢抓敢管。各级法院领导干部要自觉站在党和国家大局上想
6、问题、办事情,确保中央政令畅通,确保党中央决策部署在人民法院得到不折不扣贯彻执行。 要教育引导干警坚持共产党人价值观,不断坚定和提高政治觉悟。要依靠文化自信坚定理想信念,强化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底蕴和滋养,充分发挥中国法院博物馆、法治文化教育基地等平台作用,引导干警提升人文素养和精神境界,永葆共产党人政治本色。要坚持正确选人用人导向,严把政治关、廉洁关,防止干部“带病提拔”“带病上岗”。要严格落实党的组织生活制度,落实“三会一课”等制度,认真开好民主生活会,切实严肃党内政治生活。 要坚持“重在日常、贵在有恒”,进一步强化党内监督。要认真贯彻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落实
7、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以滴水穿石的劲头、铁杵磨针的功夫,在坚持不懈、持之以恒中见常态、见长效,推动党内监督从宽松软走向严紧硬。 要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加强对干部的日常管理监督,见物见人见细节,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提醒谈话。要保持坦诚相见、开诚布公的同志关系,坚持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让人民法院广大党员干部习惯在相互提醒和督促中成长进步。最高人民法院党组要自觉接受中央纪委驻最高人民法院纪检组的监督,支持纪检组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能。各级法院党组织要严格履行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推动解决党内政治生活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层层落实责任,加大问责力度,激发担当精神 扩展阅读 关于2021年
8、奚晓明案件心得 本页是我最新发布的关于2021年最新奚晓明案件心得的详细文章,觉得有用就收藏了,看完如果觉得有帮助请记得(CTRL+D)收藏本页。 最近两年,人们多关注落马的官阶、数量乃至腐败情节、落马过程,而对腐败官员造成损失的挽回、腐败官员违法处事的纠正、腐败官员非法缪判的改正等结果注意不多。以下是我我整理的奚案件心得,欢迎阅读参考! 奚晓明案件心得一 日前,最高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决定,依法对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长奚晓明以涉嫌受贿罪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案件侦查工作正在进行中。 奚晓明落马了,奚晓明缪判的案件还没有被纠正。奚晓明因“利用上的便利在民事诉讼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财物”而涉嫌
9、犯罪,并因此被调查、被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但是,奚晓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所造成的错案,却并非因其被调查、被绳之以法而能改变。改正这些错案等系列善后工作,显然已不是奚晓明所能。而中纪委通报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除了指明奚晓明涉嫌所犯罪行的性质外,实际上也指明了应该为奚晓明善后的主体机关。 官员腐败所得,实际上就是其违法的风险成本和利润。违法程度越甚,违法过程越明显,其行为的风险就越大,由此带来的利润也越高。从另一个角度看,官位越高,权力越大,其职务行为所及的影响面就越广。因此,善后由于奚晓明因腐败而违法行权缪判的案件,就不仅是恢复个案的公正,也是在更高层次、更大范围内树立法治信心,树立社会正
10、义和公正的必须举措。 从一定意义上讲,挽回腐败官员造成的损失、纠正腐败官员违法处事结果、改正腐败官员非法缪判的案件,有时甚至比查处腐败官员本身还困难。腐败官员违规、违法行权,既是职务行为,就难免牵涉到职务过程的方方面面。因此,“挽回”、“纠正”和“改正”的过程,就又难免带出新的泥巴。 奚晓明案件心得二 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长奚晓明涉嫌受贿一案,由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后,移送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审查起诉。近日,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已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起诉指控:奚晓明利用担任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副庭长、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副院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
11、者利用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他人巨额财物,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立案侦查当天被“双开” 泄露审判工作秘密 2021年9月29日,最高检官网发布消息称,依法对奚晓明以涉嫌受贿罪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 就在同日,中纪委官网也发布了奚晓明严重违纪被“双开”的消息。通报中称,奚晓明严重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重违背依法治国决策部署;严重违反组织纪律,对党不忠诚、不老实,隐瞒不报个人有关事项;严重违反廉洁自律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亲属经营活动谋取利益;严重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接受公款接待;违反保密纪律,泄露审判
12、工作秘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民事诉讼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财物。其中,奚晓明泄露审判工作秘密,隐瞒不报个人有关事项还被作为典型案例被中纪委通报。 据澎湃新闻报道,奚晓明曾经的导师魏振瀛在其落马两天后接受了媒体采访,他表示“奚晓明一直都很优秀,是学界公认的学者型法官。如今他出了事,我很惊讶,很惋惜,但他必须为自己的腐败问题买单。腐败是很可怕的,奚晓明的例子就可以告诉我们,假如司法腐败,一个本不应该发生腐败的人也会发生腐 败”。 我们清醒认识到,去年有些问题解决得不够好,与人民群众期待相比还有较大差距,同时随着形势发展又出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 一是仍有一些案件裁判不公、效率不高、裁判尺度不统一
13、。 二是人民法院受理案件数量持续增长,新类型案件大量增加,办案压力和难度越来越大,一些法官长期超负荷工作,有的法官审判能力不适应形势需要。 三是执行难问题仍然存在,当前在一些地方还比较突出。 四是一些法官法治信仰不强,司法作风不正,违背职业道德,违反党纪政纪甚至徇私枉法,尤其是奚晓明违纪违法案件影响恶劣、教训深刻。五是人民法院在推进司法改革过程中,存在政策配套不够、解读不够以及分类指导不够等问题。 关于2021年最新奚晓明案件心得是篇好,讲的是关于晓明、腐败、案件、官员、职务、违法、利用、便利等方面的内容,希望对大家有用。 2021年奚晓明案件心得体会范文 本页是我最新发布的2021年奚晓明案
14、件心得体会范文的详细文章,好的范文应该跟大家分享,重新了一下发到我。 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官方网站消息,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长奚晓明涉嫌受贿一案,由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后,移送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审查起诉。近日,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已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以下是我我整理的奚晓明心得体会范文,欢迎阅读参考! 奚晓明案件心得体会范文一 有媒体从中纪委的上述通报中,注意到了描述奚晓明所犯错误中“对党不忠诚、不老实”的新鲜提法。还有媒体借此梳理了最近两年中纪委相关通报中不断出现的一些提法,比如“与他人通奸”、“违反八项规定精神”、“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违反党的政治规矩”、“在党内搞团
15、团伙伙”、“大肆进行利益交换、利益输送”、“公开散布与全面从严治党要求相违背的言论”、“能人”、“小官巨腐”、“吃里扒外”等等。这些词汇的出现和频现,既反映了中纪委查处违纪的维度,也反映了违纪官员的错误性质。 当然,具体到奚晓明本人,其之所以被调查并被移送机关处理,肯定不是“对党不忠诚、不老实”这么简单。两个多月前,在奚晓明被调查的消息公布后,已有多家媒体指其涉嫌缪判案件,在多起有涉巨额财产争议的案件中,公然无视证据,无视法律界、法学界几乎众口一致的法规认知,强行通过对其所“关照”方有利的判决。实际上,也正是这些判决,尤其是其中轰动法律界、法学界的公然悖法、显失公正的判决,加速了奚晓明落马一刻
16、的到来。 奚晓明落马了,奚晓明缪判的案件还没有被纠正。奚晓明因“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民事诉讼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财物”而涉嫌犯罪,并因此被调查、被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但是,奚晓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所造成的错案,却并非因其被调查、被绳之以法而能改变。改正这些错案等系列善后工作,显然已不是奚晓明所能。而中纪委通报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除了指明奚晓明涉嫌所犯罪行的性质外,实际上也指明了应该为奚晓明善后的主体机关。 官员腐败所得,实际上就是其违法的风险成本和利润。违法程度越甚,违法过程越明显,其行为的风险就越大,由此带来的利润也越高。从另一个角度看,官位越高,权力越大,其职务行为所及的影响面就
17、越广。因此,善后由于奚晓明因腐败而违法行权缪判的案件,就不仅是恢复个案的公正,也是在更高层次、更大范围内树立法治信心,树立社会正义和公正的必须举措。 从一定意义上讲,挽回腐败官员造成的损失、纠正腐败官员违法处事结果、改正腐败官员非法缪判的案件,有时甚至比查处腐败官员本身还困难。腐败官员违规、违法行权,既是职务行为,就难免牵涉到职务过程的方方面面。因此,“挽回”、“纠正”和“改正”的过程,就又难免带出新的泥巴。 最近两年,人们多关注腐败官员落马的官阶、数量乃至腐败情节、落马过程,而对腐败官员造成损失的挽回、腐败官员违法处事的纠正、腐败官员非法缪判案件的改正等结果注意不多。腐败官员落马,固然是反腐
18、败的最大效益之一,但是,挽回腐败官员造成的损失、纠正腐败官员违法处事的结果、改正腐败官员非法缪判的案件,也同样是让公众看得见、摸得着的反腐败成果。没有腐败官员落马后的“挽回”、“纠正”和“改正”,反腐败的效益就会大打折扣。 奚晓明案件心得体会范文二 在今年1月份召开的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表示,奚晓明案等法院系统违纪违法案件的发生,严重败坏司法形象,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力,必须以更大的决心,更坚决的行动铲除滋生司法腐败的土壤,确保公正廉洁司法。 同时,周强告诫法院队伍,要从奚晓明案件中深刻汲取教训,坚决管住自己,管住亲属子女,始终以零容忍态度坚决惩治司法腐败。 在今年两会上,
19、周强作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报告中提出,有的法官法治信仰不强,司法作风不正,违背职业道德,违反党纪政纪甚至徇私枉法,尤其是奚晓明违纪违法案件影响恶劣、教训深刻。 下面谈谈我的心得体会: 要坚持典型引路,严格管理队伍,认真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要把向先进典型学习活动作为加强人民法院队伍思想政治建设和党的建设的重要内容,深入开展向邹碧华同志学习活动,教育、引导广大干警坚定理想信念,坚持法治信仰,深入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争当邹碧华式的好法官好干部。要广泛开展警示教育,以周永康、薄熙来、徐才厚、令计划、苏荣等严重违纪违法案件作为反面教材,汲取深刻教训,切实引以为戒,严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坚持
20、用“三严三实”要求修身用权律己,努力查找不严不实问题。要从奚晓明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案件中汲取深刻教训,举一反三,切实加强对司法权运行的监督制约,把司法权关进制度的笼子里。 要深化司法公开,让司法权运行在阳光下,让暗箱操作没有空间,让司法腐败无处藏身。要严格管理队伍,坚持从严教育、从严管理、从严监督,对违纪违法行为从严惩处,以零容忍态度惩治司法腐败,确保法院队伍的纯洁。 奚晓明案件警示心得体会2021年 本页是我最新发布的奚晓明案件警示心得体会2021年最新的详细文章,觉得应该跟大家分享,重新了一下发到我。 【奚晓明警示心得体会1】 不能沾染上些许牟利的动机。一旦案件的裁判与个体或法院的经济利益挂
21、钩,任何可能的都将从中滋生。 在司法腐败的诸多种类中,法官与当事人串通作假案可能是最恶劣的一种,因为这不仅败坏了司法裁判的公正立场,更对另一方当事人造成了直接的侵权伤害。发生在河北武邑的这桩民事错案,就是典型的例证。 儿子为了抢得父母位于北京的房产,伪造证据并请托法官,联手炮制了一出将七旬父母逐出家门变卖房产的人伦悲剧。我们在唾弃身为人子却良知丧尽的同时,更为案件中法官“惟利而不惟义”的行径感到愤慨。法官作为操持司法的人,原本肩负着矫正违法、输送正义的职责,却在本案中蜕变成歪曲事实、戕害正义的帮凶。从性质上看,这较之一般的刑事冤假错案更为恶劣。 要想无中生有地炮制出一桩诉讼,需要在很多环节“翻
22、云覆雨”。回顾本案一审、二审全过程,虽然不同的法官在其中上演的戏份不同,但从根本上说,都逃不出一个利益的引诱。管辖环节,本应由不动产所在地北京市东城区法院管辖,却因法官想“揽个大案子为庭里创收”而违法管辖,推杯换盏之间,立案的理由也由不动产纠纷变成财产侵权;庭审环节,主审法官不经质证便采纳伪证并故意作出枉法裁判,为的无非是好处费;而发现问题的法院领导也“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原因却是当时“各庭都有创收任务”。一旦法官或法庭有了自己的私利,正义的运送通道便转变为一种可供勾兑的资源。 与其他司法腐败案件一样,重金利诱、人情关系、单位利益,这些很可能匍匐在个案之中的“潜规则”,时刻影响着法官的判断。我
23、们无法将法官坚守正义的品质寄托在人性完美上,也不能指望立法的规范能够一劳永逸地竖起“达摩克利斯之剑”,问题的关键在于,能否按照法律规范的要求,对每一个违法的司法行为进行严密的责任追究?庆幸的是,这起错案最终得以纠正,3名涉案法官被定罪判刑。但是,我们仍要追问一句:为什么编织了那么严密的制度笼子,依旧未能阻止此类假案的发生? 当然,个别法官的堕落并不能代表整个队伍,况且该案发生在将近十年前。不过,该案对今天仍然具有警示意义:司法不能沾染上些许牟利的动机。一旦案件的裁判与法官个体或法院的经济利益挂钩,任何可能的腐败都将从中滋生。就当下的司法现状,防止腐败,既要确认并保障法官体面生活的权益,也要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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