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建设工程风险管理工作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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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工程风险管理工作意见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探索创新管理机制,提高建设工程安全和质量管理水平,根据建筑法、保险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建设部关于推进建设工程质量保险工作的意见,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建设工程风险管理制度试点工作指导意见。 第二条本指导意见所称的建设工程风险管理制度,包括工程保险制度和工程风险控制制度。 工程保险制度,是指工程参建单位通过与保险公司订立建设工程保险合同,将建设工程中由于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和约定责任导致经济损失的风险进行转移,根据合同约定由保险公司对损失进行赔偿的制度。 工程风险控制制度,是指工程参建单位和保
2、险公司及其委托的风险管理机构为降低和避免因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而对建设工程实施安全质量监管和对事故预防预控的制度。 第三条按照“共同投保、共同保障、共同控制、相互制衡”的原则实施建设工程风险管理制度。 共同投保,即参与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承包单位共同投保建设工程保险,确保工程建设和竣工后一段时期内的安全质量事故和缺陷损失能获得经济补偿。 共同保障,即由保险公司及其委托的风险管理机构共同对建设工程进行安全质量风险管理,共同保障工程安全和质量,并按保险合同约定对出险给予及时理赔。 共同控制,即共同投保单位和共同保障单位,共同参与建设工程现场安全质量风险控制。 相互制衡,即引入保险制
3、度,通过经济手段将部分的建设工程安全和质量监督管理责任转移至保险公司和风险管理机构,对建设、设计和施工单位的安全和质量控制行为形成第三方制衡机制,互相制约,共同规范市场。 第四条选择本市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或者政府主导的公共建设工程开展建设工程风险管理制度试点,通过政府工程的示范效应积极引导其他建设工程参与试点。 第五条*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设交通委)、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局负责本市建设工程风险管理制度试点的综合管理,并成立*市建设工程风险管理试点工作推进小组,具体负责试点的监督、指导和协调工作。 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试点工作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相关管
4、理部门应当积极支持工程建设风险管理试点工作,减化审批程序,缩短审批时间。对试点企业给与必要的扶持政策。 第二章风险管理参与主体 第七条由建设单位牵头,与勘察设计单位、施工承包单位组成共同投保体投保建设工程保险。 第八条经认定的保险公司可以参与建设工程风险管理试点。 对于投资大、风险大、行业特殊、理赔要求高的工程可由几家试点保险公司实施共同承保。 第九条风险管理机构受保险公司委托,对建设工程潜在的安全和质量事故损失风险因素实施辨识、评估、控制、处理,促进工程质量的提高,减少和避免安全质量事故的发生。 参与风险管理制度试点的风险管理机构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备甲级监理资质; (二)具备施工
5、图审图资格; (三)具备工程检测资格。 试点期间,尚不同时具备上述条件的,可以以监理公司为主采取委托形式联合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审图机构和检测机构,共同参与工程风险管理。 鼓励现有的工程监理、设计审图、检测等机构通过改组、合并等方式发展成为风险管理机构。 经认定的风险管理机构可以参与工程风险管理制度试点。 第十条安全质量鉴定机构负责鉴定建设工程保险期内发生的安全质量事故、质量缺陷和保险责任事故。 经认定的安全质量鉴定机构,不得与建设工程风险管理制度试点项目参与各方存在任何隶属或者关联关系,单位的员工也不能在安全质量鉴定机构中兼职。 第十一条试点企业在办理认定手续时,资料齐全的,予以当场办理。 第
6、三章工程保险制度 第十二条本指导意见所称的建设工程保险,包括建筑和安装工程一切险、人身伤害险、工程质量保修保险等三个险种。 建筑和安装工程一切险,是指共同投保体单位将工程建设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导致的工程本体的物质损失和约定责任范围内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转移给保险公司的经济行为。 人身伤害保险,是指共同投保体单位将项目从业人员在直接从事工程建设项目过程中因意外事故导致人身伤亡引起的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以及将与承保工程直接相关的外来从业人员因住院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转移给保险公司的经济行为。凡已参加外来人员综合保险的,人身伤害险保险费率按比例降低。 建设工程质量保修保险,是指共同投保体单
7、位将工程建设过程中存在或产生的质量隐患在工程竣工满一年后引发的质量缺陷损失转移给保险公司的经济行为。工程质量保修保险不设置免赔额。保险期从竣工满一年后开始起算,最低保险期限为: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10年;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险期限由双方约定。 第十三条建设工程方案设计评审后,建设单位根据保险公司的管理水平、偿付能力、信誉水平、类似工程保险经验、风险管理服务水平、基本费率,通过比选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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