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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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方案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发200213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3号)、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关于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421号)和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意见的通知(穗府办200444号)的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要特征的一种医疗共济制度。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
2、,是一件为民、便民、利民的大好事,是党中央、国务院稳定农村、关心农民、执政为民的重大举措,必须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化农村卫生体制改革,为农民建立初级卫生保障体系,提高农民保障水平,缓解农村看病难和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促进社会经济协调发展,逐步缩小城乡卫生差距,走共同奔康致富的道路。 二、工作目标 按照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要求,2005年,实行区办区统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人口覆盖率达80%以上,争取建成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示范区;2006年覆盖率达85%以上,建立起比较规范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三、组织管理 区政府成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和
3、监督委员会。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负责全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措施的制定、组织、协调和指导工作。设立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卫生局内,负责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政策的执行,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实施指导和监督。委托专业管理服务机构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报销、审核和支付等具体工作进行管理。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负责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筹集、使用和各项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各镇(街、区)要相应成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由镇(街、区)领导任主任,下设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配备13人负责日常工作。经办机构的人员工资和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各村
4、相应成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小组,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办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相关业务。 四、基本内容 (一)建立全区统一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形式,实行全区统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的起止时间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每年11月至12月为集中宣传发动和缴费时间。根据我区的实际情况,实行全区统筹的时间定于2005年1月1日。 (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行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农民(包括按农村户籍管理的农村居民,下同),以户为单位,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筹资标准为:成年人每人每年100元,18周岁以下人员每人每年90元,其中,
5、区、镇财政每年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人员的资助分别为人均20元(街道办事处纳入年度财政预算,由区财政统一核拨);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人员中的成年人由村集体及个人负担60元,18周岁以下人员由村集体及个人负担50元,村集体及个人负担的比例由各村自定。今后将根据经济发展情况和农民承受能力逐步提高筹资水平。 区、镇财政承担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资助补贴应纳入当年区、镇财政预算。区财政部门根据实际参加人数分别计算区、镇财政资助金额,并直接划入区财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专用帐户,其中,镇财政负担资助部分由区财政按财政体制进行结算。 村集体及个人负担的基金部分按年度一次性缴纳,并在下一年度前一个月内完成,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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