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值班管理暂行规定-地方司法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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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值班管理暂行规定-地方司法规范综合法律门户网站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规范行政立案工作实施意见为进一步加强对全市法院行政案件立案审查工作的规范管理,切实解决行政立案难的突出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市行政立案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一、行政案件的一审立案统一由立案一庭审查决定是否立案。行政案件的二审立案由立案一庭登记,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二、立案一庭应当组成合议庭对原告的起诉进行审查,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由立案一庭统一编写案号,移送行政庭审理;7日内不能决定是否受理的,应当先予受理。对不符合起诉条件,当事人坚持起诉的,应当在7日内裁
2、定不予受理。三、不予受理案件的一、二审裁定由立案一庭作出;驳回起诉案件的一、二审裁定由行政庭作出;管辖权异议案件的一审裁定由行政庭作出,二审裁定由立案一庭作出。四、立案审查的期限从受诉法院收到起诉状之日起计算;因起诉材料欠缺而责令原告补正的,从人民法院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计算。因起诉状内容欠缺或者有其他错误的,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将指导和释明意见记录附卷。五、立案一庭应依法指导原告明确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具体且确切的诉讼请求,以及适格被告等,不得未经指导和释明即以起诉不符合条件为由不予受理。(1)对原告主体不适格的,应当告知适格原告的条件。(2)对原告起诉的被告不适格时,应当告知原告变更适格被
3、告,及不予变更的法律后果。(3)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具体、不确切、缺乏针对性时,应当释明法律规定,引导其正确表述明确的诉讼请求。(4)涉诉的同一行政行为中包含若干具体行政行为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明确所诉的具体行政行为。(5)受理通知书、预交诉讼费通知由立案一庭办理。应当告知原告行政诉讼的举证范围、举证时限和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以及结案后法律文书上网信息,向当事人提示诉讼请求不当、超过起诉期限等诉讼风险。六、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在7日内未立案,也未作出裁定,当事人向上级人民法院起诉的,上级法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执行,同时按照沈阳市基层法院立案工作考核办法的相关规定处理。七、本意见自通过之日起施行。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年5月5日来源:ht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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