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值班管理暂行规定-地方司法规范_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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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值班管理暂行规定-地方司法规范综合法律门户网站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司法协理员制度的暂行规定为促进司法协理网络工作机制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提高对司法协理员队伍的科学管理水平,推动“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特制定本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司法协理员依照本规定由基层人民法院从符合条件的人员中选聘,在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庭指导下开展工作。第二条基层人民法院要以人民法庭和立案庭为中心,以审判法庭为重点,以各村、社区司法协理联系点为依托,组建司法协理员队伍,建立起覆盖农村与城市的司法协理工作网络。第三条基层人民法院应设立司法协理网络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司法
2、协理网络构建、运行和司法协理员的管理工作。第四条司法协理员管理工作包括司法协理员人事管理工作和司法协理员参加审判活动的日常管理工作。司法协理员人事管理工作由人民法院政工部门负责。司法协理员参加审判活动的日常管理工作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管理部门。第二章名额确定第五条司法协理员的名额,由基层人民法院根据本地实际和工作需要予以确定,但至少保证每个社区、乡村和中型以上企业达到1名。第六条司法协理员的名额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并报相关部门备案。第三章选任第七条司法协理员应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调解员、司法所干部、综治特派员,乡(镇、街道)、村(社区)干部、企业相关人员及当地德高望重、热
3、心服务、能力较强的群众中择优选任。第八条担任司法协理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事业;(三)年满20周岁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公民;(四)品行良好,公道正派;(五)身体健康。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被开除公职的人员不得担任司法协理员。第九条基层人民法院应当在司法协理员选任工作开始前一个月向社会公告所需选任的司法协理员的名额、选任条件、推荐(申请)期限、程序等相关事项,以便有关单位推荐人选和公民提出申请。基层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动员公民本人提出申请或公民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组织推荐司法协理员人选。第十条司法协理员选聘
4、程序,由其所在单位或其住所地的村(居)民委员会征得其本人同意以书面形式向当地的乡镇(街道)党委、政府推荐,或由其本人书面提出申请,经各基层人民法庭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进行审查,报辖区基层人民法院聘任。第十一条基层人民法院决定聘任的司法协理员应向其本人颁发聘书,并将聘任决定书面通知其本人所在单位或当地的乡镇(街道)党委、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并向社会公告。第四章权利与义务第十二条司法协理员享有的权利:(一)受邀请参与诉讼过程的权利;(二)受委托完成一定审判辅助性工作的权利;(三)监督法院工作人员公正司法的权利;综合法律门户网站(四)代表群众向法院反映群众的司法需求的权利;(五)对法院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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