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医保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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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工医保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太原市城镇职工医保有关政策一、办理住院(一)参保患者持入院证、医保手册、医保卡在医保住院审核处审核、登记后去住院处办理入院手续,医保手册留存在所住科室。(二)出院时凭押金收据和医保卡到住院处办理出院手续。参保人员因单位欠费,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由自己垫付,出院后到医保中心报销。二、住院就医(一)参保患者使用的甲类药品及甲类检查治疗费按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规定支付,在一类、二类、三类收费标准的定点医院,市医保在职人员分别为82%、86%、90%,退休人员分别为91%、93%、95%;省医保在职人员分别为80%、85%、90%,退休人员分别为85%、90%、94%。(二)参保患者
2、使用体内置放材料时,主管医生填写省、市医保特殊检查项目审批表,科主任签字后,由医保科按规定审核备案(离休干部须到市医保中心离休科审批)。(三)参保患者住院期间,因我院条件所限需外检时,主管医生填写省、市医保特殊检查项目审批表,科主任签字后,由医保科按规定审核备案后方可外出检查,患者在办理出院手续前需凭结果到我院医保科报销外检费用。(四)出院带药应符合规定(限口服药):省医保:急性病不超7天量,慢性病不超15天量,品种不超4种市医保:急性病3日量,慢性病7日量三、参保人员住院需要自付的费用(一)在一个医疗年度内,参保人员在一类、二类、三类收费标准的定点医院,首次住院起付标准分别为。800元、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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