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职工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转诊暂行规定_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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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镇江市职工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转诊暂行规定南宁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2021年3月19日南府发202127号)为了加强和规范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199914号)和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一、本办法所称的定点医疗机构,是指经统筹地区医疗保险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并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二、定点医疗机构审查和确定的原则是:方便参保人员就医并便于管理;兼顾专科与综合、中医与西医,注重发挥社区卫生服务
2、机构的作用;促进医疗卫生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医疗卫生资源的利用效率,合理控制医疗服务成本和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三、以下类别的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以及经军队主管部门批准有资格开展对外服务的军队医疗机构,可以申请定点资格:1、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2、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妇幼保健院(所);3、综合门诊部、专科门诊部、中医门诊部、中西医结合门诊部、民族医门诊部;4、诊所、中医诊所、民族医诊所、卫生所、医务室;5、专科疾病防治院(所、站);6、经地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设置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四、定点医疗机构应具备以下的
3、条件:1、符合统筹地区医疗机构设置规划;2、符合医疗机构评审标准;3、遵守关于国家有关医疗服务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标准,有健全和完善的医疗服务管理制度;4、严格执行国家、自治区物价管理部门规定的医疗服务和药品的价格政策,经物价管理部门监督检查合格;5、严格执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有关政策规定,建立了与基本医疗保险管理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配备了必要的管理人员和设备。五、愿意承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服务的医疗机构,应向统筹地区医疗保险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各项材料:1、执业许可证副本;2、大型医疗仪器设备清单;3、上年度业务收支情况和门诊、住院诊疗服务量(包括门诊诊疗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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