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质量技术监督系统eeqt.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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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杭州市质量技术监督系统处置产品质量突发案件(事件)应急预案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我市对产品质量突发案件(事件)的紧急处置的快速反应和组织处置的能力,达到反应迅速、组织有序、措施有力、处置得当,并及时降低突发案件(事件)的负面影响,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和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树立我市质监系统的良好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处置产品质量违法突发案件(事件)应急预案的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本预案所称的产品质量突发案件(事件)是指在本市范围内突然发生的,由于生产企业产品的严重质量问题而引起社会、政府、媒
2、体关注和人民群众关切的下列特定产品质量突发案件(事件): (一)造成或危及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突发案件(事件);(二)被中央、省主要新闻媒体曝光的突发案件(事件);(三)执法受阻或暴力抗法事件;(四)涉及面广并与当地经济密切相关的突发案件(事件);(五)总局、省委省政府领导、省局与市委市政府领导作出批示的突发事件;(六)其他可预见会造成严重后果的突发案件(事件)。 第三条 根据突发案件(事件)的危害和影响程度,分一般、较大、重大、特大四个级别: (一)一般突发案件(事件)是指突然发生的案件(事件)比较简单,影响较小,由发生地的县(市、区)局组织力量处置的突发案件(事件)。(二)较
3、大突发案件(事件)是指突然发生的案件(事件)较为复杂,有一定影响,由市局组织力量处置的突发案件(事件)。(三)重大突发案件(事件)是指突然发生的案件(事件)复杂,影响较大,需要报告省局或市政府,由其组织协调力量处置的突发案件(事件)。(四)特大突发案件(事件)是指在多个区域内突然发生的案件(事件)非常复杂,影响重大,需要由省局以上组织协调力量处置的突发案件(事件)。第四条 杭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市局)成立以局长为组长、分管局长为副组长,市局监督稽查、标准化、计量、质量、规划财务、政策法规、办公室等相关处室的处长(主任)、市稽查支队队长、质检院院院长及各区、县(市)局(分局)局长为组员的
4、杭州市质量技术监督系统突发案件(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人员组成见附件1。市局设立突发案件(事件)报告受理热线电话(057187152581)。第五条 各区、县(市)局(分局)要参照市局和省局预案,结合当地实际,成立相应的突发案件(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并制定相应的突发案件(事件)应急预案报市局备案。第二章 突发案件(事件)处置机构职责第六条 市局领导小组负责全市较大的和省局委托的重大突发案件(事件)及督办案件(事件)处置工作的组织和实施。具体职责是:(一)组长:统一领导、指挥全市质监系统各级应急处置机构工作,负责全市较大的和省局委托的重大突发案件(事
5、件)及督办案件(事件)处置工作的组织和实施,包括作出重大决定、制定临时对策和意见,并负责对下级处置小组工作的领导、协调。(二)副组长:上述突发案件(事件)处置工作的具体组织、落实、协调,对所需的人财物进行总体调度。(三)成员:服从组长和副组长的指挥,具体落实并执行相应的应急措施。原则分工如下:监督稽查处(包括支队)负责组织执法检查和抽样检验工作;标准化处负责提供和确定抽样检验所需的产品标准;计量处负责落实产品检验所需的检验机构和涉及计量产品事件的组织处理工作。质量处负责生产许可证和名牌产品企业的相关工作。政策法规处负责行政执法中有关法律法规的适用和具体执法的指导。办公室负责宣传和后勤保障工作。
6、规划财务处负责应急案件(事件)处置所需经费保障。市质检院负责产品检验工作和技术保障。(四)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受理突发案件(事件)报告、日常工作、突发案件(事件)发生后的联系协调工作及处置小组领导和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第七条 县(市、区)局(分局)领导小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一般的和市局委托的较大的突发案件(事件)及省局督办案件(事件)处置工作,其具体职责原则按省局(以电子邮件下发)和市局的预案,根据当地实际确定:(一)组长:统一领导、指挥本局应急处置机构工作。指挥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一般的和市局委托的较大的突发案件(事件)及省局督办案件(事件)(总局与省委省政府领导批示的突发事件)处置的
7、组织、实施工作。(二)副组长:上述突发案件(事件)处置工作的具体组织、落实、协调,对所需的人财物进行调配。(三)组员:具体落实并执行相应的应急措施。(四)处置小组办公室:负责突发案件(事件)的后勤保障工作及处置小组领导和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突发案件(事件)的处置工作制度第八条 突发案件(事件)的报告(一)各区、县(市)局(分局),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突发案件(事件)必须立即报告市局领导小组和当地政府,听从上级领导小组和当地政府下达的处置意见或采取的应急措施。(二)市局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重大、特大突发案件(事件),必须立即报告省局领导小组和杭州市政府,听从省局领导小组和杭州市政府下达
8、的处置意见和采取的应急措施。(三)突发案件(事件)报告内容:案件(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经过及相关背景情况、案件(事件)发生时或发生后采取的临时紧急措施(见附件2)。(四)对隐瞒不报、故意拖延不报、案件(事件)扩大后或影响扩散后再报的,对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第九条 对涉及面广、性质恶劣、危害严重、影响较大的突发案件(事件)需向工商、卫生、农业、食品药监、公安等职能部门通报的,应在案件(事件)事实基本查清楚后,函告当地相关职能部门。第十条 对涉及面广、有可能涉及群众身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突发案件(事件),需要向社会公众进行警示或引导的,应对有关情况进行确认后报
9、省局、市局或当地政府,经批准同意发布后,通过相关媒体进行通告。第十一条 突发案件(事件)的建议(一)对辖区内处置的突发案件(事件)若涉及全市区域性、行业性产品质量问题的,市局应及时提出具体的整治方案、整治标准、整治建议并报告杭州市政府;对各地处置的突发案件(事件)涉及当地区域性、行业性产品质量问题的,各地应及时提出具体的整治方案、整治标准、整治建议并报告当地政府,同时抄报杭州市局,按“四不放过:的要求即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产品质量不达标不放过、处罚教育不到位不放过、质量教训不吸取不放过,协助政府开展综合整治工作。(二)对辖区内处置的突发案件(事件)需向工商、卫生、农业、食品药监等职能部门和上
10、级部门提出建议要求的,应在案件(事件)事实基本查清楚后,将书面建议书(见附件3)寄送相关职能部门。第十二条 批示事件的处理(一)对上级部门及领导作出批示的突发事件,受督办局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应按上级要求,迅速组织人员和采取必要的措施对突发事件开展调查工作,并进入应急状态。(二)受督办局应尽快组织执法人员调查清楚突发事件的原由、事实结果等情况后,及时书面报告省局或市局领导小组和上级交办部门。市局下达给区、县(市)局(分局)的批示件,各地要按市局领导小组下达的对事件处理的具体措施和要求,做好处理工作。(三)对批示的事件处理完毕后,受督办局应及时将处理结果书面报告市局领导小组,市局应加强对事件处置的监
11、督与检查。(四)向总局、省委省政府、省局和杭州市委市政府等上级部门和领导报告事件处置的有关情况由市局负责。第四章 突发案件(事件)现场应急处理第十三条 发生突发案件(事件)时,按处置权限,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领导小组在按规定要求报告和通报的同时,要立即调集监督稽查及相关部门的力量,在第一时间赶赴案发现场。第十四条 各级处置机构领导在赶赴案发现场后,应立即成立现场指挥小组,现场指挥小组的组长原则上由应急处理领导小组的副组长担任,加强现场的指挥、协调和应急救援工作。并可视突发案件(事件)情况下设:1、案件(事件)现场处理组:负责传达贯彻领导指示,随时报告案件(事件)处理情况,协调有关部门及人员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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