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业务办理指南第2号——发行与上市.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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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 2 为规范发行人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以下简称股票公开发行并上市) 业务,明确发行人、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在发行承销与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或本所)上市各环节的具体工作要求和工作流程,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细则 (以下简称发行与承销管理细则 ) 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则,制定本指南。 1总体要求 发行人股票公开发行并上市业务实行电子化办理。发行人、 主承销商通过本所业务支持平台 (以下称 BPM 系统) 报送股票发行申请、定价与配售结果等文件,上传信息披露文件并接收申购数据等。
2、主承销商通过BPM系统提交的文件,应当符合本指南的格式规范。 股票公开发行的申购代码为“889XXX”。 发行人应在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发行公告 (以下简称发行公告 )中正确披露公开发行所采用的代码。 - 2 - 除另有说明外,本指南所称日均为交易日。询价初始日定义为 X 日,申购日定义为 T 日,在北交所上市日定义为 L日。 2发行前准备 2.1 提交提交发行与承销方案发行与承销方案 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主承销商通过 BPM 系统“发行承销-发行与承销方案填报”模块提交发行与承销方案等相关文件(文件明细详见表 1) 。发行与承销方案需明
3、确本次发行股票数量、战略投资者的名单及认购配售安排(如有) 、超额配售选择权的设置(如有) 、发行阶段的时间安排等内容。 表 1 序号序号 文件名称文件名称 披露要求披露要求 报送方式报送方式 报送时间报送时间 1 发行与承销方案 无需披露 BPM 提交 当日 10:00 前 2 关于通过北京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发行股票的申请 无需披露 BPM 提交 当日 10:00 前 3 投资价值研究报告(如有) 无需披露 BPM 提交 当日 10:00 前 4 重大事项确认函 无需披露 BPM 提交 当日 10:00 前 5 文件一致承诺函 无需披露 BPM 提交 当日 10:00 前 6 主承销商经办人
4、员的身份证明文件及授权书 无需披露 BPM 提交 当日 10:00 前 7 发行人经办人员的身份证明文件及授权书 无需披露 BPM 提交 当日 10:00 前 8 战略配售方案(如有) 无需披露 BPM 提交 当日 10:00 前 9 主承销商关于战略投资者的专项核查报告及发行人承诺函(如有) 无需披露 BPM 提交 当日 10:00 前 10 高管和核心员工参与战略配售的合同及备案证明文件 (如有) 无需披露 BPM 提交 当日 10:00 前 - 3 - 主承销商提交发行与承销方案等文件的同时需填写项目信息表单,上传发行人的 logo 图片(命名为“证券代码+证券简称”) 。主承销商应在信
5、息表单中填报定价方式、发行人确定的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选用的市值标准、中国证监会注册文件到期日、主承销商在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开立的自营结算备付金账户等内容。 发行人股票交易方式为做市交易方式的,做市商应当向主承销商提供股票划转信息,主承销商在 BPM 系统“发行承销-发行与承销方案填报”模块填写做市商提供的划转信息,用于办理做市商退出做市后的股票划转业务。做市商未及时向主承销商提供股票划转信息的,做市库存股票将无法完成11 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如有) 无需披露 BPM 提交 当日 10:00 前 12 超额配售选择权方案(如有) 无需披露 BPM 提交 当日 10:00 前 13 承销协议及补充
6、协议 无需披露 BPM 提交 当日 10:00 前 14 承销团协议(如有) 无需披露 BPM 提交 当日 10:00 前 15 其他文件(如有) 无需披露 BPM 提交 当日 10:00 前 注 1 发行与承销方案应由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加盖公章。 注 2 主承销商经办人员的身份证明文件及授权书:主承销商经办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以及主承销商出具的由董事长或者总经理签名的授权书。 注 3 发行人经办人员的身份证明文件及授权书:发行人经办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及发行人出具的由董事长或者总经理签名的授权书。 注 4 主承销商关于战略投资者的专项核查报告及发行人承诺函:主承销商对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 配售资
7、格及是否存在禁止性情形的专项核查报告 (加盖公章) ,发行人就该核查事项出具的承诺函(加盖公章) 。 注 5 高管和核心员工参与战略配售的合同及备案证明文件:高管和核心员工参与战略配售的,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的合同、完成基金业协会等金融监管部门的备案文件。 注 6 战略配售方案和超额配售选择权方案应由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加盖公章。 注 7 其他文件:发行人与主承销商认为需要提交或本所要求提交的其他类型文件(下同) 。主承销商应通过该端口上传“ISIN 编码申请表”,由发行人加盖公章。 - 4 - 统一划转。 2.2 与中国结算与中国结算有关的有关的准备事宜准备事宜 主承销商应当协助发
8、行人向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了解办理股份登记及资金结算等事宜。 发行与承销方案提交后,发行人与保荐机构应当及时核查停牌前一个交易日在册股东情况,相关股东属于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试行) 第 2.4.1 至 2.4.6 条规定的限售主体情形的,发行人应当最迟于申购前一日向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报送经保荐机构确认的限售申请文件,具体要求按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相关规定办理。 2.3 网上路演网上路演有关的有关的准备事宜准备事宜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确定网上路演日后,应及时与本所联系。 3发行 主承销商提交发行与承销方案后,本所两日内无异议的(主承销商于 10:00 后提交的,提交日不纳入计算) ,主承销商可在
9、BPM 系统“发行承销-选择发行代码”模块选择发行代码,启动发行。发行代码一经选择,不可更改。 主承销商应通过“发行时间安排和联系方式”模块填写发行时间安排,发行时间安排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化的,主承销商应当及时在 BPM 系统“发行时间安排和联系方式”模块进行修改。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当按照发行与承销方案中列明的- 5 - 发行承销相关工作安排及发行时间安排中填写的时间表推进发行工作。启动发行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不得再对发行与承销方案作出修改。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对发行与承销方案作出重大调整的,应当及时通知本所。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根据发行与承销管理细则的规定,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以通过
10、自主协商直接定价、合格投资者网上竞价或网下询价等方式确定发行价格。 3.1 直接定价发行直接定价发行 3.1.1 T-3 日或之前 3.1.1.1 T-3 日 10:00 前,主承销商在 BPM 系统“发行承销-申购申请”模块上传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网上路演公告 (以下简称 网上路演公告 ) 发行公告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投资风险特别公告 (以下简称 投资风险特别公告 )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招股说明书 (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 )- 6 - 等文件,同时填写并提交申购信息单; 如出现发行与承销管理细则
11、第八条规定的情形,主承销商应于 10: 00 前上传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延期发行公告 投资风险特别公告 招股说明书等文件,发行时间相应推迟;主承销商于延期后的 T-3 日在 BPM 系统“发行承销-特殊事项”模块上传网上路演公告 发行公告 ; 存在战略投资者的,主承销商同时提交对战略投资者的专项核查报告; 3.1.1.2 公告于当日 15:30 后披露,主承销商可登陆本所网站查看公告文件标题、 正文等信息是否正确, 如有问题,及时与本所联系; 3.1.1.3 战略投资者(如有)应当缴纳认购资金。 表 2 序序号号 文件名称文件名称 披露披露 要求要求 报送方式
12、报送方式 报送时间报送时间 1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网上路演公告 披露 BPM 提交 T-3 日 10:00 前 2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招股说明书 披露 BPM 提交 T-3 日 10:00 前 3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发行公告(或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延期发行公告) 披露 BPM 提交 T-3 日 10:00 前 4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披露 BPM 提交 T-3 日 10:00 前 - 7 - 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投资风险特别公告 5 主承销商关于战略
13、投资者的专项核查报告(如有) 披露 BPM 提交 T-3 日 10:00 前 6 发行保荐书 披露 系统自动提取 T-3 日 10:00 前 7 法律意见书 披露 系统自动提取 T-3 日 10:00 前 8 财务报告及审计报告 披露 系统自动提取 T-3 日 10:00 前 9 发行人公司章程(草案) 披露 系统自动提取 T-3 日 10:00 前 10 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披露 系统自动提取 T-3 日 10:00 前 11 经注册会计师鉴证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 披露 系统自动提取 T-3 日 10:00 前 12 盈利预测报告及审核报告(如有) 披露 系统自动提取 T-3 日 10:00
14、前 13 上市保荐书 披露 系统自动提取 T-3 日 10:00 前 14 其他文件(如有) 披露/无需披露 BPM 提交 T-3 日 10:00 前 3.1.2 T-1 日或之前 发行人、主承销商进行网上路演。 3.1.3 T 日 3.1.3.1 申购日 9:15-11:30,13:00-15:00,投资者通过证券公司进行申购委托; 3.1.3.2 同一投资者对同一只股票使用多个证券账户申购, 或者使用同一证券账户申购多次的, 以第一笔申购为准; 3.1.3.3 本所对重复申报等不符合要求的申报进行剔除; 3.1.3.4 16:00 后,主承销商在 BPM 系统“发行承销-申购结果”模块查看
15、投资者申购结果。 3.1.4 T+1 日 3.1.4.1 15:30 前,结算参与人应当向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申报投资者资金不足导致的无效申购信息; - 8 - 3.1.4.2 16:00 前,结算参与人应当根据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提供的清算数据将申购资金足额存入综合结算备付金账户,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与结算参与人完成股票申购资金交收; 3.1.4.3 本所根据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发送的资金缺口数据及无效申购信息进行申购无效处理; 3.1.4.4 20:00 后,主承销商在 BPM 系统“发行承销-申购结果”模块查看投资者缴款资金到账情况。 3.1.5 T+2 日 3.1.5.1 10:00 前,主承
16、销商在 BPM 系统“发行承销-配售申请”模块填写网上实际发行数量(含超额配售选择权) 、最终战略投资者配售数量(非延期交付) 、延期交付总量、拟包销数量,并上传主要股东明细表、拟包销明细表(如有) 。其中,网上实际发行数量不包含主承销商包销部分;如不存在上述情形对应数据的,应填写“0”; 存在战略投资者的,需上传战略投资者配售明细表(非延期交付) , 设置超额配售选择权的, 还需上传战略投资者配售明细表(延期交付) ,不存在前述情形的,无需上传相应文件; 3.1.5.2 14:00 后,主承销商通过 BPM 系统“发行承销-配售结果”模块查看发行人配售结果相关数据; 3.1.5.3 16:0
17、0 前,本所交易系统将配售结果发送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 - 9 - 3.1.5.4 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根据配售结果解冻剩余资金,完成认购资金的清算交收。 表 3 序号序号 文件名称文件名称 披露要求披露要求 报送方式报送方式 报送时间报送时间 1 主要股东明细表 无需披露 BPM 提交 T+2日10: 00前 2 战略投资者配售明细表(非延期交付) (如有) 无需披露 BPM 提交 T+2日10: 00前 3 战略投资者配售明细表(延期交付) (如有) 无需披露 BPM 提交 T+2日10: 00前 4 拟包销明细表(如有) 无需披露 BPM 提交 T+2日10: 00前 5 其他文件(如有)
18、 披露/ 无需披露 BPM 提交 T+2日10: 00前 注:主要股东明细表需在 BPM 系统提交文件页面下载模板,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当分别上传 PDF、Excel 格式文件,并对 PDF 格式文件加盖公章,下同。 3.1.6 T+3 日 3.1.6.1 12:00 前,主承销商在 BPM 系统“发行承销-发行结果公告”模块上传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发行结果公告 ; 3.1.6.2 公告于当日 15:30 后披露,主承销商可登陆本所网站查看公告文件标题、 正文等信息是否正确, 如有问题,及时与本所联系; 3.1.6.3 解冻的剩余资金返还到账; 3.1.6.4
19、主承销商收到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划转的认购资金后,将认购资金款项由其自营结算备付金账户提取至其银行账户,并按约定划至发行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3.1.6.5 发行人聘请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 3.1.6.6 发行人向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申报余股登记 (如- 10 - 有) 、战略投资者登记明细数据(如有) 。 表 4 序号序号 文件名称文件名称 披露要求披露要求 报送方式报送方式 报送时间报送时间 1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发行结果公告 披露 BPM 提交 T+3 日 12:00 前 2 其他文件(如有) 披露/ 无需披露 BPM 提交 T+3 日 12:00
20、 前 3.2 竞价发行竞价发行 3.2.1 T-3 日或之前 3.2.1.1 T-3 日 10:00 前,主承销商在 BPM 系统“发行承销-申购申请”模块上传网上路演公告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竞价发行公告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招股意向书以及关联方明细表等文件,同时填写并提交申购信息单; 如存在战略投资者的,主承销商同时提交战略投资者的专项核查报告; 3.2.1.2 公告于当日 15:30 后披露,主承销商可登陆本- 11 - 所网站查看公告文件标题、 正文等信息是否正确, 如有问题,及时与本所联系; 3.2.1.3 战略投资者(如
21、有)应当缴纳认购资金。 表 5 序号序号 文件名称文件名称 披露要求披露要求 报送方式报送方式 报送时间报送时间 1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网上路演公告 披露 BPM 提交 T-3 日 10: 00 前 2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招股意向书 披露 BPM 提交 T-3 日 10: 00 前 3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竞价发行公告 披露 BPM 提交 T-3 日 10: 00 前 4 关联方明细表 无需披露 BPM 提交 T-3 日 10: 00 前 5 投资价值研究报告 披露 BPM 提交 T-3 日 1
22、0: 00 前 6 主承销商关于战略投资者的专项核查报告(如有) 披露 BPM 提交 T-3 日 10: 00 前 7 发行保荐书 披露 系统自动提取 T-3 日 10: 00 前 8 法律意见书 披露 系统自动提取 T-3 日 10: 00 前 9 财务报告及审计报告 披露 系统自动提取 T-3 日 10: 00 前 10 发行人公司章程(草案) 披露 系统自动提取 T-3 日 10: 00 前 11 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披露 系统自动提取 T-3 日 10: 00 前 12 经注册会计师鉴证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 披露 系统自动提取 T-3 日 10: 00 前 13 盈利预测报告及审核报告
23、(如有) 披露 系统自动提取 T-3 日 10: 00 前 14 上市保荐书 披露 系统自动提取 T-3 日 10: 00 前 15 其他文件(如有) 披露/ 无需披露 BPM 提交 T-3 日 10: 00 前 注:关联方明细表为本所规定的不得向其配售的投资者名单,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当分别上传 PDF、Excel 格式文件,并对 PDF 格式文件加盖公章。 - 12 - 3.2.2 T-1 日或之前 发行人、主承销商进行网上路演。 3.2.3 T 日 3.2.3.1 申购日 9:15-11:30,13:00-15:00,投资者通过证券公司进行申购委托; 3.2.3.2 同一投资者对同一只股票
24、使用多个证券账户申购, 或者使用同一证券账户申购多次的, 以第一笔申购为准; 3.2.3.3 本所对重复申报等不符合要求的申报进行剔除; 3.2.3.4 16:00 后,主承销商在 BPM 系统“发行承销-申购结果”模块查看竞价申购明细、竞价申购结果。 3.2.4 T+1 日 3.2.4.1 15:30 前,结算参与人将投资者资金不足导致的无效申购信息向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申报; 3.2.4.2 16:00 前,结算参与人根据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提供的清算数据将申购资金足额存入综合结算备付金账户,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与结算参与人完成股票申购资金交收; 3.2.4.3 本所根据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发送的
25、资金缺口数据及无效申购信息进行申购无效处理; 3.2.4.4 20:00 后,主承销商在 BPM 系统“发行承销-申购结果”模块查看投资者缴款资金到账情况。 3.2.5 T+2 日 3.2.5.1 10:00 前,主承销商在 BPM 系统“发行承销-配售申请”模块上传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 13 - 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竞价结果公告 、 主要股东明细表、 拟包销明细表(如有) ,填写发行价格、发行市盈率、高报价剔除数量、网上实际发行数量(含超额配售选择权) 、最终战略投资者配售数量(非延期交付) 、延期交付数量、拟包销数量。其中,网上实际发行数量不包含主承销商包销部分;如不存在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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