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2号——季度报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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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 第一条 为了规范北京证券交易所 (以下简称本所) 上市公司季度报告的编制及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试行)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所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本指引的要求编制和披露季度报告。 第三条 本指引的规定是对公司季度报告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不论本指引是否有明确规定,公司均应当披露。 鼓励公司结合自身特点,以简明易懂的方式披露对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决策有用的信息,但披露的信息应当保持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选择性披露。 第四条 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
2、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 由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特殊原因导致本指引规定的某些信息确实不便披露的,公司可以不予披露,但应当- 2 - 在相关部分详细说明未按本指引要求进行披露的原因。中国证监会、 本所认为需要披露的, 公司应当披露。 公司在编制和披露季度报告时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不得泄露国家保密信息。 第六条 公司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对季度报告内容无异议并能够保证其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的, 公司应在季度报告文本扉页刊登如下重要提示: 公司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
3、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公司负责人、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 (会计主管人员)应当声明并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 如有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对季度报告内容存在异议或无法保证其真实、 准确、 完整的, 应当声明无法保证本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说明理由,请投资者特别关注。同时,单独列示未出席董事会审议季度报告的董事姓名及原因。 第七条 如季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已经审计并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重要提示中应当声明会计师事务所为本公司出具了非无保留意见(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无法表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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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 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 持续 监管 指引 季度 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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