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监督管理局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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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监督管理局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意见 为适应*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改革和管理的要求,加强区属企业的基础工作,促进企业发展,根据国家国资委颁发的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市清产办关于*市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讨论稿)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现就我区国有(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工作目的 通过全面清理企业或企业集团的资产和经营状况,核准相关的基础数据,为区国有(城镇集体)资产结构调整规划的编制,财务预算管理,区属企业经营者考核评价等工作提供依据。 二、组织领导及机构 *区清产核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清产办)与*区国有(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国资委)共同组织开展本区国
2、有(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区清产办由区国资委、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区税务分局、工商*分局等分管领导组成。区各集团公司相应组成清产核资领导小组。 三、适用范围 (一)区属重点国有(城镇集体)企业; (二)委托监管单位及相关委、办、局所属企业; (三)其他区属国有(城镇集体)企业。 四、工作程序 (一)准备阶段 1、协商。 企业或企业集团根据区清产办(区国资委)的部署就开展清产核资具体工作方案进行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2、企业上报。 根据协商确定的一致意见,企业向区清产办(区国资委)提出清产核资工作申请并附清产核资工作方案。 3、审核批准。 区清产办(区国资委)对企业提出的申请经审核后批复给
3、企业。 4、培训。 对参加清产核资的单位请市清产办组织业务培训。 (二)实施阶段 1、清查。 清查工作应由企业或企业集团自行组织力量开展;确有需要,也可请区清产办委托有一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帮助进行。 (1)清查内容。包括户数清查、资产清查、经营状况的清查。 (2)清查时点。一般为上一年度12月31日24时。 2、清查阶段报表填报。 (1)企业应根据清查情况,分类填写清查登记表。 (2)企业填写清查阶段报表的账面数、清查数,并汇总报送区清产办。 3、不实资产核销。 企业或企业集团在完成清查后,按照市国资委关于本市国有企业不实资产核销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关于区属国有、城镇集体企业不实资产核销的若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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