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经济诈骗一案报案材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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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济诈骗一案报案材料 报案材料 武都区公安局: 我叫王林,男,汉族,1952年10月1日生,XX县区莫高镇人,身份证号:622103195210013016,联系电话是13830787438,15293740636。报案人王林打算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黄金第五支队签订金矿勘探合同,位置在XX县区大桥林场两便坡,但是和黄金第五支队签金矿勘探合同的一个条件是,我必须要有勘探金矿处的林权证。于2012年6月XX县区碧口镇的黄伟(18794757086)给我介绍了XX县区金临重晶石厂法定代表人杜福祥(18993908777,住武都区城关新村北八巷),二人对我称杜福祥有我所需要的林权证。后杜福祥为了证实
2、自己有XX县区大桥林场两便坡的林权证而起到诈骗目的,给我出示了西林资字【2011】 3号文件、陇林发【2011】 100号文件及XX县区金临重晶石厂XX县区大桥林场两便坡金矿勘探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于是我和杜福祥于2012年6月5日签订了一份林权证转让协议书。后杜福祥和黄伟催促,让我给黄伟出借5万元,给杜福祥预先给付林权证转让定金10万元,不然杜福祥会把林权证转让给别人。我于2012年12月4日在武都给付了杜福祥定金10万元,于同日出借5万元给黄伟。此后我一直催促杜福祥让其把林权证给我,但杜福祥始终推辞不给林权证以致我错过了和黄金五支队签订黄金勘探的机会。后我才得知杜福祥 根本就没有XX县
3、区大桥林场两便坡的林权证,以前杜福祥给我出示的证明文件都是过期的。经过多次和杜福祥的交涉,杜福祥故意躲避也不退定金,黄伟当时所借的5万元也不肯偿还。以上事实足以证明杜福祥以转让林权证为目的,诈骗报案人王林的10万元定金,诈骗数额巨大,请公安机关经侦大队立案侦查。 一、杜福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申请公安机关对杜福祥以林权证出让为由骗取王林资金10万元,造成经济诈骗一案经行查处。 二、要求杜福祥返还于2012年12月4日以诈骗为目的收受王林10万元的林权证转让定金。 此致 附: 1、XX县区林业局西林资字【2011】 3号文件复印件一份; 2、陇南市林业局陇林发【2011】 100号文件复印件一份; 3、XX县区金临重晶石厂XX县区大桥林场两便坡金矿勘探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复印件一份; 4、林权证转让协议书复印件一份; 5、杜福祥收受王林定金10万元收据复印件一份; 6、报案人王林身份证明复印件一份。 报案人: 2014年3月12日 第3页 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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