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复垦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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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土地复垦管理制度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复垦工作,合理利用土地,根据国务院土地复垦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建设活动,造成土地破坏的单位和个人。第三条各级土地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土地复垦管理监督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土地复垦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二)组织有关部门编制土地复垦规定和计划;(三)审查所批建设项目中有关土地复垦的方案;(四)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复垦标准;(五)监督检查土地复垦情况,并负责对复垦的土地进行验收;(六)办理复垦后土地的登记发证;(七)办理其他有关土复垦的事宜。第四条各级计划管理部门负责土地复垦的综合协调工作。各
2、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应做好本行业的土地复垦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编制本行业土地复垦规划、年度实施计划,经县经上土地管理部门和计划部门协调平衡后组织实施;(二)按土地管理部门的要求,做好本行为一破坏土地的数量、种类、分布、破坏程度等情况的调查、统计工作;(三)配合土地管理部门做好本行业土地复垦监督检查工作。第五条下列被破坏的土地,必须进行复垦:(一)因采矿、挖沙、取土、采石等生产建设损坏的土地;(二)因排放矿渣、垃圾等废弃建筑物占压的土地;(三)废弃的取土坑及废弃建筑物占压的土地;(四)废弃的水利工程及铁路、公路、场(站)、厂矿占压的土地;(五)因生产建设造成沙化、盐渍化、水土流失的土地;(六)
3、其他因生产建设造成破坏的土地。第六条土地复垦,实行“谁破坏、谁复垦”的原则。凡造成土地破坏的企业和个人,都必须履行土地复垦义务。土地复垦工作,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第七条对土地复垦规定实施前已破坏的土地,造成土地破坏的单位不存在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复垦利用。第八条因地下开采引起塌陷的土地,塌陷深度不超过二米,连片面积不超过一百亩的,应在塌陷稳定后二年内复垦利用;塌陷深度不超过二米,连片面积一百亩以上,或塌陷深度超过二米,连片面积一百亩以内的,应在塌陷稳定后三年内复垦利用;塌陷深度超过二米,连片面积一百亩以上的,应在塌陷稳定后四年内复垦利用。废弃的水利工程、铁路、公路、场(站)厂矿、取
4、土坑及废弃建筑物占压的土地,应在废弃后二年内复垦利用。因生产建设造成土地沙化、盐渍化、水土流失的,应及时进行土地复垦,具体期限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第九条造成土地破坏的单位或个人,超过规定期限不进行土地复垦的,当地土地管理部门可按河南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的规定,征收土地荒芜费。对确定无法复垦的土地,造成土地破坏的单位或个人应及时报请当地土地管理部门核准。第十条土地复垦应当充分利用邻近企业的废弃物充填挖损区、塌陷区和地下采空区。对利用废弃物进行土地复垦和在指定的土地复垦区倾倒废弃物的,拥有废物的一方和拥有复垦区的一方均不得向对方收取费用。利用废弃物作为土地复垦弃填物,应当防止造成新的污染。
5、第十一条土地复垦遵循因地制宜,综合利用的原则,发展农、林、牧、渔业生产。第十二条进行土地复垦的单位或个人,应在该土地复垦工程开工前,向当地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和复垦方案,经县以上土地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开工。土地复垦方案应写明复垦土地的位置、面积、现状、复垦方式、复垦后的用途、完工时间等内容。第十三条有土地复垦任务的企业,应当把土地复垦指标纳入生产建设计划,在征求当地土地管理部门的意见,并经行业管理部门批准后实施。第十四条有土地复垦任务的建设项目,其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设计任务书应当包括土地复垦的内容,设计文件应当有土地复垦的章节,工程设计应当兼顾土地复垦的要求。建设单位不按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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