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离婚中“净身出户”条款的效力分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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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本 科 毕 业 论 文毕业论文题目:协议离婚中“净身出户”条款的效力分析学生姓名: 贝 奕 佳 学 号: 201633010201 教学单位: 法学院 专业班级: 2016级法学 2班 指导老师姓名及职称: 许利娟 老师 起止时间:2019年11月2020年3月摘 要夫妻离婚净身出户协议是指夫妻双方当事人通过自愿协商同意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的抚养、夫妻双方的财产、夫妻之间的债务等相关事项如何处理而达成一致的协议。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何谓互相忠实?净身出户协议是否超出该定义的范畴?答案显然不是。净身出户协议具化了夫妻间的忠实义务,一方面有
2、利于保障无过错方在婚姻关系中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维护了夫妻双方的婚姻稳定及促进社会和谐。因此更应对净身出户协议的法律效力做出准确的定位及判断。但针对有过错的一方,是否应当明确承认该净身出户协议的法律效力?若是承认其法律效力,认定法律依据又如何及为何认定?我国现行的法律对此并未进行明确的规定,这一问题的解决应当在厘清净身出户协议的内涵、性质的基础上,对实务中的相关案件进行整理评价,并对理论界的不同观点作比较分析,从而得出有建设性的意见,使净身出户协议效力的问题得到妥善规制,从而更好地指导实践。关键词:净身出户 互相忠实 意思自治 AbstractThe agreement of the net
3、divorce of the husband and wife refers to the agreement between the spouses of the consent of the consent of divorce through voluntary consultation and the agreement on the treatment of the childs upbringing, the property of the husband and wife, the debt sofshall and other related matters. Article
4、4 of the Marriage Act stipulates that couples shall be faithful and respectful of each other, and what is the loyalty of each other? Is the agreement to go out of the house exceeds that definition? The answer is clearly not. The agreement of net household has the duty of faithfulness between husband
5、 and wife, on the one hand, it is conducive to safeguarding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the no-fault party in the marriage relationship, on the other hand, it maintains the marriage stability of the husband and wife and promotes social harmony. Therefore, we should make accurate positioni
6、ng and judgment on the legal effect of the net out-of-home agreement. However, for the party at fault, should it explicitly recognize the legal effect of the net-out agreement? If it recognizes its legal effect, how and why does the legal basis be determined? The current law of our country does not
7、provide for this clearly, and the solution of this problem should be based on clarifying the connotation and nature of the net-out agreement. To organize and evaluate the relevant cases in practice and make a comparative analysis of the different points of view in the theoretical circle, so as to ob
8、tain constructive opinions, so that the effectiveness of the net-out agreement is properly regulated, so as to better guide the practice. Keywords: net out of the household faithful to each other meaning autonomy 目 录一、引言1二、问题的提出2(一)陈某与高某离婚纠纷案例简况2(二)胡某与杨某离婚纠纷案例简况3三、净身出户协议的界定5(一)净身出户协议的界定5四、关于净身出户协议效力
9、的认定之争8(一)司法实践中对于净身出户协议的认定现状8(二)理论界关于净身出户协议的不同观点8五、净身出户协议应认定为有效的条件及裁判基准12(一)净身出户协议有效的条件12(二)司法实践中衡量净身出户协议效力的裁判基准13六、结语16参考文献17结语18协议离婚中“净身出户” 条款的效力分析贝奕佳一、引言“净身出户”这个词汇经常出现在很多影视作品中,经常用于惩罚在婚姻中的过错方,让其什么都没有,一个人只身离开家庭。目前,我国的离婚率逐年上升,婚姻双方在离婚后都希望能够让自己曾经付出的时间和精力有所补偿,因此在现实中就拟定出了离婚补偿协议中净身出户这个重要的条款。“净身出户”条款其实就是一种
10、能够在精神上、在生活中保障夫妻之间的合法利益的离婚补偿方法,它既残忍又大快人心,一方面让夫妻双方能有种精神上的退路,通俗点讲就是即使夫妻双方的婚姻已经破灭了,即使单个人付出了宝贵的时间和精力,仍然还有钱财可以用来弥补精神上的伤害,这也算是一种精神上的抚慰;另一方面,该条款就像一把双刃剑,让受这个条款约束的夫妻时刻记着,在婚姻中要互相忠实,互相尊重,时刻谨记若一旦违反,那就要放弃财产或相关权利的代价去弥补受伤害的一方。目前学术界针对“净身出户”的研究,基本上都是对夫妻忠诚协议所包含的净身出户的内容进行探讨,关注的焦点在于净身出户这种社会现象或这种协议是否有效,如陈保君认为,“净身出户”在性质上属
11、于民事合同,应当受到民法的规制,协议有效与否需要按照民法的规定以及民法解释学进行分析,若符合民事行为有效要件的协议应当认为有效 陈保君“忠诚协议”的合同性质及效力以出轨方净身出户案为例J信阳农业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1(2);徐旭、李源认为,限制婚姻自由的协议自始无效 徐旭,李源限制婚姻自由的协议自始无效中国妇女报,2011-10-13-(A03);但我们对于净身出户协议的效力问题缺乏深入的研究。有鉴于此,本文深入研究“净身出户”协议的性质与效力。二、问题的提出近年来,在实务中涉及净身出户协议效力问题的纠纷举不胜数,然而,不同的法院对于此类协议效力的也有不同的意见。(一)陈某与高某离婚纠纷案
12、例简况原告陈某与被告高某二人以“净身出户”作为法律后果,在双方的协议中对忠诚义务做出了约定,并在婚前签订了一份夫妻忠诚协议。被告高某与原告陈某用婚前所有房产一处、现金10万元作为保证金,约定如果在婚姻存续期间一方做出背叛感情或伤害另一方的行为,那就要自愿放弃上述财产的所有权,就是净身出户。2013年原告起诉离婚,本案由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并作出了相关判决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2013)泊民初字第 585 号民事判决书。一审法院认为双方的真实且明确的意思表示,并且不存在无效的违约情形,认为双方均应严格履行遵守上述协议的相关约定,恪守忠实义务。二审法院审理之后认为:本案中涉及的忠诚协议系
13、上诉当事人合意,不严重违反国家相关法律的规定和禁止性规定,亦不严重损害他人和我国经济社会的公共利益,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故应认可其效力。故撤销了一审法院关于将该房屋所有权归属的判决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沧民终字第 268号民事判决书。从本案中两级人民法院的判决结果来看,两级人民法院对案件中相关证据的效力认定存在分歧,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与他人的聊天记录等内容能证明被告违背忠诚协议的约定,认为被告行为构成对原告的感情的背叛和伤害。但是二审法院认为该证据能证实原审被告对原审原告情感上造成了伤害,但是谈不上背叛。因此,两级法院在涉及案件中房屋的归属问题上,作出了不同认定。但是,从这里就能
14、反映出两级人民法院对案件中涉及的忠诚协议的效力都作出了肯定评价,均认可了净身出户约定的效力。虽然这个案件承认了净身出户的效力,但并不是所有的法院都承认净身出户协议的效力,在对案例进行分析整理的过程中,笔者发现有部分法院在审理相关案件时,也有对净身出户协议的效力持否定态度的法院。(二)胡某与杨某离婚纠纷案例简况在胡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被告提供了原告书写的保证书一份,在这份保证书中,原告承认自己与其他男性之间已经存在不正当的异性男女关系,并且承诺如果再有此类行为发生,则自己净身出户。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之后认为:即便该保证书内容含有如有再犯即净身出户的条款,法院在处理类似净身出户的案件时
15、也不应轻易依据当事人之间的约定进行判定。因为夫妻一方多是在婚外情暴露之后,为维护家庭稳定才会作此保证,不能认为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故不能认可净身出户条款的效力。在分割财产时可以对无过错方予以照顾,但不可依据此协议剥夺过错方的财产权利,使过错一方净身出户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6) 京 02 民终 3879号民事判决书。通过对上述两个案例的分析以及对相关类似案件的整理,可以发现不同的法院、或者是同一法院,在不同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对净身出户协议的效力认定都给出了不同的态度,出现了同案不同判的情形。其原因很简单:因为缺乏相关立法指导,导致司法实践中关于净身出户协议的效力认定较为混乱,也就导致相
16、似案件却不能得到类似的审判结果,这样的裁判不能使民众信服,更不能得到民众的充分认同、信赖与尊重。失去人民群众的信服,我国法治建设的目标就很难实现。所以对于净身出户协议进行准确界定,对其效力问题进行深入探讨,弥补其在法律配置上存在的漏洞,解决司法实践中在该协议的认定问题上出现的混乱情形等问题非常重要且迫切。三、净身出户协议的界定(一)净身出户协议的界定所谓的“净身出户”,从字面意思来解释,就是一方在退出婚姻关系时,放弃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权。至于净身出户协议,法律上并没有就这个概念作出明确的解释,在学术界和司法实务界也没有形成统一的界定。笔者在对实务中存在的大量相关协议进行整理与分析之后,认为可
17、以将其定义为:夫妻双方在婚姻缔结之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忠实义务为标准,为防止配偶一方做出放纵行为,出于维护夫妻感情和保持家庭稳定性的目的,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的以净身出户作为背叛婚姻感情代价的相应协议。依据婚姻法第 4 条所体现的立法精神,双方在忠实夫妻关系的存续期间,应该相互忠实,夫妻之间的互相忠实义务是对于婚姻自由、男女平等、一夫一妻等基本原则的一种正确阐释,也符合道德伦理的要求。那么,这些为了维持家庭和睦、加固夫妻感情的净身出户协议也应该拥有其存在的价值,如果一方违背该协议,那么理应承担过错责任,无过错方可以依据该协议得到应有的补偿。1.净身出户协议的性质一直以来,关于净身出户
18、离婚协议的实际性质的界定众说纷纭,学术界目前主要认为有以下几种不同观点:“身份协议说”、“财产协议说”、“双重协议说”、“责任书说”。(1)身份协议说该说认为其协议是一种身份协议,且协议中所约定的违背夫妻忠实义务应当承担责任时,应当被看成是一种责任后果。理由在于:首先,这个协议是建立在夫妻身份权关系的基础之上,若没有夫妻身份权的基础关系也就不会存在夫妻忠诚协议,因此该协议是与其基础关系一致的身份性质的协议。其次,所承担的后果并不影响忠诚协议中所确立的夫妻权利义务关系,因此也不影响其性质。(2)财产协议说该说认为这是一种财产性质的协议而非身份性质的协议。一方面因为夫妻忠诚协议中最为核心的部分在于
19、对违背夫妻忠诚协议的一方所应承担的责任方面,并非是对婚姻法第四条所规定的夫妻互相忠实的法定义务的具体细化,所以涉及身份责任的部分应属无效。另一方面身份协议应该是以有关身份关系的产生、变更、消灭为内容的协议,反观夫妻忠诚协议只有夫妻双方应该互相忠实的义务,并没有就夫妻双方关系的解除有规定,因此该协议明显不是身份协议 宋豫,李健.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判断与价值分析J.重庆工商大学学报,2012,(03).。(3)双重协议说双重性质说认为夫妻忠诚协议的内容应该包括两个方面,分别包括人身协议和财产协议。目前该领域的法学研究者认为有关夫妻忠诚协议的基础可以分为:一方面有关夫妻忠诚的协议以夫妻之间的贞操忠诚
20、、感情忠诚、精神忠诚的关系为其基础,另一方面不管是兼具身份关系性质的以夫妻忠诚关系协议为基础,还是兼具人身关系性质的其他有关夫妻忠诚的协议,都会导致过错方在违背有关夫妻忠诚的协议之后面临相应的法律责任和法律承担。因此有关夫妻忠诚的协议在此的基础上应该可以大致分为三种协议类型:人身性质的夫妻忠诚协议、財产性质的夫妻忠诚协议、兼具财产性质和人身性质的混合性夫妻忠诚协议 王歌捷.夫妻忠实义务制度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6:108.。(4)责任书说该说的学者认为夫妻要明确认定夫妻签订净身出户协议的意思表达的性质,首先明确认定夫妻净身出户协议所需要解决的法律问题,夫妻忠诚协议的目的是为了
21、维护夫妻婚姻关系的稳定,而为了维护夫妻关系的稳定需要规定夫妻相应的意思及其责任表达形式,该协议承担责任的形式一般以承担金钱责任为主。因此该责任书说学者认为夫妻的净身出户协议的意思表达性质是保证婚姻稳定的“责任书”。2.净身出户协议的特征要对净身出户协议的性质作出界定,首先我们需要进一步厘清其意思表达特征。第一,主体的特定性。净身出户协议的首要特征就体现在其主体的特定性方面。夫妻净身出户协议的主体特定性是指净身出户协议往往是存在于夫妻或者即将成为夫妻的双方之间的协议。第二,意思表达的自主性。该特征表现在当事人双方是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签订的该协议,且自愿受该协议约束。夫妻双方的签订过程本质上体现了契
22、约自由原则,这体现了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表达自主性。第三,该协议签订的时间具有一定的特定性。如果这个协议是在婚前签订的,则是为了预防另一方配偶在婚后可能出现的不忠行为;如果这个协议是在婚姻存续期间签订的,则多半是因为一方已经做出了伤害夫妻情感的行为,另一方为避免以后再出现类似的错误而签订,我们可以称之为“悔过式协议”。第四,该协议的目的具有一定的特殊性。 笔者认为签订净身出户协议存在的目的有二:一方面在于保障婚姻的质量,维护婚姻关系,因此我们才以签订“净身出户悔过式协议”的内容和形式,将婚姻法第四条中所规定的夫妻之间互相忠实的法定义务进行具体化;另一方面是对违反净身出户协议的一方进行制裁惩戒。第五
23、,“净身出户”协议本质上体现了一定的财产属性。从净身出户协议签订的背景基础和这个协议可能带来的法律后果来看,在该协议的约束下,违反协议的过错方应按照约定对无过错的另一方配偶承担财产权丧失的后果。其以财产利益的损失作为违约代价,实际上是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财产权的体现,因此净身出户协议在本质上体现了一定的财产属性,属于财产性协议的范畴。四、关于净身出户协议效力的认定之争(一)司法实践中对于净身出户协议的认定现状婚姻法第 4 条以立法的形式肯定了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但当事人仅以本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却不能达到维护自身权益的目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 3 条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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