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企业破产优先权的权利顺位问题研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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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录一、 房地产企业破产程序中优先权的概念和特征1(一) 企业破产程序中优先权的概念1(二) 企业破产程序中优先权的特征2二、 企业破产程序中优先权的类型2(一) 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2(二) 职工债权3(三) 税收优先权4(四) 特别优先权5三、 破产优先权存在的法律问题5(一) 消费者购房优先权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冲突5(二) 建设工程担保物权与消费者购房权冲突7(三) 建设工程担保物权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的冲突9四、 破产优先权制度的法律完善11(一) 建设完善破产优先权法律体系11(二) 破产优先权登记制度的完善12房地产企业破产程序优先权的权利顺位问题研究何翠莹摘要:房地产企业破
2、产程序优先权的权利顺位一直是大家关注的对象,包含破产费用,共益债务,职工债权,税收债权等一般请求权,也包含了消费者购房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建设工程担保物权等特殊优先权。债权人为获得清偿,导致权利争夺十分激烈。为了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更好的的理清优先权的权利顺位,文章分析了在房地产破产企业中各项优先权与抵押权的概念以及他们之间的权利顺位的先后顺序。在优先权冲突下,保障各个债权人权利的利益平衡。关键词:房地产企业破产,优先权,权利顺位Research on the priority rights of real estate enterprises in bankruptcy proceedi
3、ngsByHecuiyingApril, 2020Abstract: The the right sequence of the priority of the bankruptcy procedure of real estate enterprises has always been the object of our concern, including bankruptcy expenses, debt of common interest, employees creditors rights, tax creditors rights and other general claim
4、s, but also including consumers right to buy a house, construction project price priority, construction project security real right and other special priority. Creditor is obtained pay off artificially, cause right is very fierce. In order to carry out the bankruptcy procedure smoothly and clarify t
5、he right sequence of priority better, this paper analyzes the concepts of priority and mortgage in real estate bankrupt enterprises and the order of the right sequence between them. Under the conflict of priority, the interest balance of each creditors rights is guaranteeKeywords: real estate enterp
6、rise bankruptcy, priority, right sequence7一、 房地产企业破产程序中优先权的概念和特征(一) 企业破产程序中优先权的概念优先权是由法律法规规定对某些特定的债权人优于其他债权人优先受偿的权利,优先权分为一般优先权与特别优先权。一般优先权以债务人全部财产来承担债务而获得优先受偿的权利;而特别优先权指优先于其他债权人以债务人特定的财产去承担债务而获得受偿的权利1。本来依据债权的平等性,当同一个债务人有几个不同的债权人时,这些债权人都是平等的,不能以欠额的多少与债权的先后发生顺序而优先受偿,但破产程序中的优先权是破产法对公平原则的坚持,对于不同类型的债权人,有
7、的为了推进破产程序的进行,有的为了保护相对弱势的群体,有的为了维护国家与社会的稳定与安宁,会先赋予特定的债权人优于其他债权人享有清偿的权利,从形式上的平等转化为实质的公平的实现。优先权其实最早可以追溯到罗马法,众所周知古罗马的商品经济发展速度极快,当时规定的民事行为已经无法解决激增的民事关系,作为债权人自己的债权权利难以得到充分满足,各个债权人的权利繁多,就容易产生冲突,因债务人可能根本无法清偿债务,为了债务能被有效有合理的清偿,就产生了优先权2。而在罗马法中优先权又不是物权,优先权难以完全概括,为优先权定性被称为难以开垦的法律领地3。在法国与日本,优先权得到了较为完善订立,法国将其订立,日本
8、更好的完善了优先权,法国将优先权与抵押权订立在一起后,将其称为担保物权。法国民法典规定:优先权,给某些特定的债权人先于其他债权人优先清偿的权利。而日本称优先权为“先取特权”,这规定在了日本民法典的第三百零三条里4。我国现今仍然没对优先权进行规范,优先权散落在不同的部门法中。现今我国法律目前有规定的破产费用,共益债务,职工债权,应交税款,债务人的优先权等这些一般优先权。而房地产企业的特别优先权分布在破产法优先受偿权批复物权法中。我国的优先权制度仍然有很大的发展空间,需要进一步完善。(二) 企业破产程序中优先权的特征优先权有以下几个特征:首先,法律直接规定了优先权,这使得优先权具有法定性,除了法律
9、规定的优先权外其他人不得随意设定优先权。其次优先权享有担保功效优先权与担保物权有相似的担保效力,能保障享有优先权的人的权利的实现5。最后,优先权是优先考虑特殊债权,在没有特殊债权的时候一般不适合用优先权,不然容易导致权利的滥用。房地产企业破产程序中优先权有一般优先权与特别优先权之分,一般优先权主要有破产费用,共益债务,职工债权,应交税款而且这些优先权清偿顺序都在普通破产债权之前。二、 企业破产程序中优先权的类型(一) 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破产费用是指破产程序开始后,为了破产程序的启动以及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从债务人财产中优先清偿的费用而且这种费用几乎存在于所有的破产案件中。而共益债务是指破产程
10、序中为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管理,变卖财产和分配破产财产使债务人财产实现增值的开支从而需要负担的债务,这些相对应的费用为共益债务,但并不是所有的破产案件都会存在共益债务6。在房地产企业中因大部分的资产都是以工程建设为主要的资产,破产程序中的资产价值评估就在破产费用内。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虽是一般优先权但他们拥有随时用破产企业的资产清偿的权利。是由于如果不能随时清偿,将进一步损害新的债权人,新的债权人不会加入到维持企业的活动,这样一来企业将难以挽救,会陷入一个无限循环,导致企业的无法救活,进一步损害行业的发展,社会的公共利益与国家的的平稳发展。房地产破产企业中涉及到了各个不同权利人之间的权利纠纷,
11、这些纠纷所产生的矛盾又极其尖锐,每一方权利主体都认为自己的权利更需要被保护,都主张自己的优先受偿权,所以为了不使矛盾的进一步扩大,立法人会从不同的权利中决定,选取享有优先受偿权的权利人。共益债务产生于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的债务人与交易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申请人认为合同可以继续履行的,为了挽救企业作出产生的债务、债务人财产受到无因管理产生的债务、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为了债务人继续营业的职工们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与因管理企业运行产生的费用。这些费用归于共益债务的原因有,首先这些债务的产生是因为管理人为了挽救企业进行管理的必要费用,每一家企业的破产往往牵扯着许多债权人的利益,为了更好维护
12、债权人的利益,使债权人得到更多的受偿,这是站在维护债权人的利益角度作出的考虑,其次像债务人因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产生的债务,一般而言,产生的资产比不当得利与无因管理产生的债务更多,这样也能更好的维护债权人的利益。而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时,致使他人受到损害产生的债务,和债务人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由共益债务承担的缘由:职务致害产生的原因是管理人为了维护债务人的财产或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增值,导致了他人受到损害,危及他人的健康权,严重的甚至危及到他人的生命权,如果将其排在破产债权之后,对于受害人是极其不公的,因当企业破产时,破产债权的受偿大约只有十分之一,受害人难以获得赔偿。若将受害人的债权放置
13、过前,又会危及到其他债权人本应有的清偿顺序,有将受害人的债权分摊给其他债权人之嫌,因其是管理人管理过程中产生的,管理人管理资产的时候也需负起相当责任,权利与义务相统一,也表现出法律的公平性。(二) 职工债权职工债权优先权包含职工的工资和医疗,抚恤与伤残补助,基本的医疗保险费用,职工的养老保险,以及法律规定的需要支付的赔偿金或补偿金等费用。按照法律规定,在房地产企业破产后,在一般优先权的顺序,职工债权在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之后,因企业破产,如若无法获得工资,那么劳动者以自身劳动无法换取薪酬,会极大的降低劳动者的劳动信念,而且无法领取薪酬的职工可能会进行上访静坐等一系列活动,因当企业面临破产时,许多
14、职工可能会因为公司还有拯救的可能,工作难找等原因,对破产企业拖欠薪酬的行为进行谅解,拖欠的工资往往是两个月三个月,面对拖欠如此多薪酬的情况下,无动于衷可能会对政府和社会的秩序产生动荡。为了保护劳动者的权利也为了给破产企业稳定内外部的环境,规定了职工债权。这样规定,有部分学者对此进行质疑,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在承包人名下的施工人员可以享受到特别优先权,有优先受偿的顺位,而职工债权却只能被一般优先权所接纳,原因为何,是因为施工人员一般都是基层人员,出卖劳力换回的工资一般都需要维持一家大小的所有开支,如果没有这些薪酬,往往可能危及他们的生存权。而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在破产程序开始后才产生的,如果财产不足
15、以清偿破产费用,证明破产企业资产所剩无几,没有价值破产程序难以启动。而职工债权职工债权是无需申报的,需要经过管理人统计,调查后列出清单予以公示。破产企业的职工们相对于建设工程的施工人员相对自由,一般依靠脑力劳动吃饭,工作量较小。其次破产企业的职工债权人,有失业保险救助,可选择的机会更多,而建设工程的施工员工可选择范围很小,知识储备等方面的影响,难以找到一份轻松高工资的工作,贩卖劳力的他们往往连五险一金都没有机会接触,或者不想支付社保公积金这笔钱,七八百一个月可能已经是他们的伙食费了。生存权的倾斜与社保工公积金的缺失,导致相比较职工债权而言,立法者偏向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的缘由可见一斑,小幅度的
16、倾斜是为了维护相对的公平。世上往往难以有绝对的公平而言,权利会产生交叉与冲突,法律是在各个权利中寻求平衡,更好维护着不同权利人的权利。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三) 税收优先权税收优先权是基于保护社会稳定,维护国家平稳发展设立的,当税收优先权与私人利益产生冲突之际,税收优先权会优于普通债权受偿。我国古代最出名的税莫过于土地的征税,“家田输税尽”,不仅标明了那时人民生活艰辛,税收也十分繁重。现今虽没有之前如此繁重的税收,但是税收对于一个国家而言也是十分重要。国家的运转需要税收的支持,经济宏观调控也离不开税收的帮助,中国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破
17、产法规定,没有担保物权的债权位于税收优先权之后为了不与民的生存权进行冲突,将税收排在破产费用,共益债务,职工债权的这些一般优先权之后。税收优先权与担保物权,当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发生在税收优先权之后,税收优先权优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为了不进一步扩大税收优先权的范围,债务人在生产经营的活动中违反了法律与行政法规时,产生的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行政处罚,这些款项虽然也需上交国库,但其存在仍归于税收优先权之后受偿。税收优先权分为债务人是否已经进入破产程序,当破产程序被受理后,税收债权产生于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的债务人与交易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申请人认为合同可以继续履行是产生的相应税收,被编排在
18、共益债务内,为了挽救企业作出产生的税收债务。7如若只能排在税收优先权,那么就难以提供一个稳定的环境给企业有效的运行。(四) 特别优先权房地产企业破产程序中特别优先权,特别优先权一般包括消费者购房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与建设工程担保物权,为何特别优先权能优于一般优先权优先受偿,特别优先权是立法人在一般优先权设立后根据一般优先权设定的,特别法优于一般法。而且一般优先权能得到清偿的前提下是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人下的务工人员通过自身去贩卖劳力而换取一般优先权人们获取更多清偿的权利,特别优先权人为建筑工程提供了直接的增益效果,而工程所做的投资除却了房地产商投资外,其他基本来源于特别优先权人的投入,所以特别
19、优先权优于一般优先权清偿是确定的,而一般优先权在法律中也有明确的权利顺位。在确定完以后下一步需要的是确定特别优先权内部的优先受偿顺序。三、 破产优先权存在的法律问题改革开放至今,房地产经过了迅速的发展,为我国的国民经济立下不少汗马功劳,但因为房地产过快的高速发展致使大量的资金流入房地产企业,使得商品房价格虚高,但二三线城市的消费水平明显不能满足商品房的价格需求,普通的居民无力购买,导致出现大量的难尾楼,空城,鬼房等。房地产商在资金无法顺利回笼时,导致资金链断裂之际,退出房地产市场进而选择进入破产程序。有些企业可能通过重整得到挽救,而无法通过重整又无法通过清偿到期债务的房地产企业,进入破产清算。
20、在清偿过程中,由于债务人的财产无法清偿所有债权人的债权,债权人间的利益纠纷矛盾尖锐。(一) 消费者购房优先权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冲突1. 消费者购房优先权的概念消费者购房优先权保护的消费者是指为了生活需要而购买商品房的人,为了保护其生存权,生存权是最基本的利益。排除了购房经营,与企业购房的人。我国由于历史原因加上传统“居者有其屋”的影响,房子对大家的重要性自然不言而喻,当消费者以自己或家里几代人的收入去购买了房屋以后,若房地产企业破产导致房屋的不能交付,对于消费者而言无疑是一个噩耗,在我国,购房消费者的群体是极其庞大的,而且这些消费者为了维护自身的权利,往往会花费大量的时间与金钱或者为了
21、得到回应,会采取聚众示威想政府静坐的各种方式,导致政府的工作不能正常运行,而有损社会的稳定与安宁。所以,在房地产企业进入到了破产程序以后,根据优先受偿权批复规定承包人就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已支付大部分或全部房款的购房消费者。同时为了避免扩大了消费者购房权的权利,对其中“大部分房款,不得对抗消费者”就需要进一步的界定。在房地产企业破产中,债权人的数量往往不可估计,所以为了防止权利的滥用,有以下需要限制的地方。2. 消费者购房优先权的范围支付全部房款内容明确,在此不多加赘述,法律并没有明文规定究竟比例多少才是大部分的房款,而优先受偿权批复也没有明确规定,而比例多少才是合理的呢,第
22、一根据优先受偿权批复的理念,批复做出的规定其实是为了保障消费者的权利,那么二分之一最能保障消费者的权利,我国的房价相对于其他国家而言是极高的不仅在于房子的价格这一方面同时在于人们的消费承受能力,如果对大部分房款要求过高,会磨蚀掉许许多多消费者购买房子的机会,进一步削弱人们生存权,这是违背批复订立的原意。第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与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在房屋买卖合同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用于生活需要且名下没有任何用于居住的房屋,以支付的合同价款百分之五十为标准。这是现在大部分学者比较认可的标准。 3. 消费者购房优先权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冲突分析不得对抗消费者承包
23、者在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时不得对抗支付了大部分房款的消费者,这一说法将消费者的权利与地位排在了承包者的工程价款优先权前,似乎有不合理的地方,因为相对于消费者优先权而言,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更为弱势,因后者不止包括承包人,还有极其大部分农民工辛辛苦苦挣的血汗钱。但是法律从来不走向任何一方,法律追求平衡,批复中的购房者也并非不加限制,不是所有的购房者都有法律的优先权保护,这也是法律对于消费者购房权的限制,只有达到了权利范围内支付大部分房款及名下没有任何可居住房屋的购房者才享有消费者购房优先权。若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就可沿用不动产登记生效原则,消费者可以取得房屋所有权为由,对抗任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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