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docx
《泰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泰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docx(6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泰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号)青岛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已于年月日经市人民政府第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年月日起施行。市长王家瑞二年六月五日青岛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所有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国家、省驻青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按本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城镇个体业主及其从业人员、自由职业者、非本市常住户口的外来从业
2、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另行制定。第三条建立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为基础,与社会医疗救助、单位补充医疗保险相结合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第四条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基本医疗保险的水平应当与本市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二)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和退休人员应当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三)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在职职工双方共同负担;(四)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第五条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行政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医疗保险基金的征缴、管理和支付工作。卫生、财政、物价、税务、审计、
3、工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做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工作。第二章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征缴第六条用人单位必须按月向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如实申报并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第七条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用人单位以在职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暂按照的比例缴纳,用两年时间过渡到。职工个人以本人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的比例由所在单位代扣代缴。退休人员个人不缴费。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的调整,由青岛市人民政府公布。第八条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企业从应付福利费和劳动保险费中列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从社会保障费中列支。职工个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
4、不计征个人所得税。第九条用人单位依法转让、分立、合并、破产时,应当优先清偿欠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第十条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时,应当预缴一个月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作为启动资金,由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为职工记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在本规定施行后日内,新建单位在取得营业执照或获准成立后的日内,持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等有关证照,到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手续。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应当在招用后的日内,到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为所招用人员办理基本医疗保险手续。用人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按规定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手续。第三章个
5、人帐户和社会统筹基金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分别建立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和社会统筹基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包括职工个人缴纳的全部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单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一部分,按照下列规定记入:(一)在职职工周岁以下的,按照本人缴费工资的.记入;(二)在职职工周岁及其以上的,按照本人缴费工资的.记入;(三)退休人员按照本人养老金的记入。本人养老金低于社会平均工资的,以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记入。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在扣除记入个人账户部分后,全部划入社会统筹基金。第十三条个人帐户用于支付门诊医疗费和住院医疗费中的个人自负部分。社会统筹金主要用于
6、支付住院医疗费。部分更适合门诊治疗的特殊疾病的大额医疗费,经批准也可以纳入社会统筹金的支付范围。具体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取部门会同卫生、财政等部门制定。第十四条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资金归个人所有,滚存积累,超支不补,只能按规定用于医疗消费。记入个人帐户的资金,由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委托金融机构按月划入。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仍有余额的可以按规定继承。第十五条参保人在本市范围内跨区(市)流动时,个人帐户随同转移。参保人离开本市时,个人帐户余额转入新的劳动关系所在地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无法转移的,可以将个人帐户余额一次性发给本人。第十六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银行计息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即当年
7、筹集的部分,按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上年结转的基金本息,按个月期整存整取存款利率计息;存入社会保障财政专户的沉淀资金,比照年期零存整取存款利率计息,并不低于该档次利率水平。第四章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第十七条用人单位和职工依照本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按时缴费的,职工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职工不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第十八条用社会统筹基金支付医疗费的起付标准,以一个医疗年度为基期、以上年度全市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按医疗机构的等级确定:一级医疗机构、二级医疗机构、三级医疗机构。在一个医疗年度内第二次住院的,起付标准减半执行;第三次及以上住院的,不再设起付标准。社会统筹基金起付标
8、准以下的医疗费用由参保人从个人帐户支付或自负。从由社会统筹基金支付医疗费的第一次住院之日起满个月为一个医疗年度。第十九条社会统筹基金在一个医疗年度内的最高支付限额为全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倍。超过限额以上部分的医疗费,通过建立大额医疗救助金解决。具体办法另行规定。第二十条参保人住院治疗或患规定病种门诊治疗的医疗费,在社会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部分,按照分档计算累加的办法,由社会统筹金和个人按一定比例分别负担;元以下部分,个人负担;元至元部分,个人负担;元至元部分,个人负担;元至最高支付限额部分,个人负担。退休人员的住院医疗费自负比例减半执行。第二十一条基本医疗保险的用药范围、
9、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及相应的管理办法,按照国家、省、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二条因负工伤及生育所发生的医疗费,按照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的有关规定处理,不得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第五章有关人员的医疗待遇第二十三条离休人员、老红军和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的医疗待遇不变,医疗费用按原资金渠道解决;支付确有困难的,由同级人民政府帮助解决。具体办法另行规定。第二十四条国家公务员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按国家规定享受医疗补助。具体办法根据国家及省的规定另行制定。第二十五条有条件的企业(含财政不拨款的事业单位)应当建立补充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工资总额以内的部分,从企业应付福利费中列支;
10、应付福利费不足列支的部分,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后列入成本。补充医疗保险由单位或行业管理,主要用于基本医疗保险社会统筹基金支付范围以外、个人帐户支付不足部分的医疗费补助。第二十六条国有和县以上集体企业下岗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包括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均由再就业服务中心按照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为基数缴纳,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为职工建立个人帐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第二十七条失业人员个人帐户余额可以继续使用,但不再享受医疗统筹待遇。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患病就医的,可以按规定向失业保险机构申领医疗补助金。第二十八条原享受公费医疗的普通高等院校在校学生发生的医疗费,仍由财政部门按规定标准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泰安市 城镇职工 基本医疗保险 暂行规定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