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_3.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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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泰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职工基本医疗,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的实施意见(鲁政发199994号),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泰安市行政区域内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和退休人员。第三条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全市统一政策、统一方案、统一筹资比例、统一个人帐户记入比例。具体实施以县(市、区
2、)为统筹单位,条件成熟时过渡到以市为单位进行统筹。第四条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原则。基本医疗保险水平与本市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充分考虑财政、企业和个人的承受能力;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必须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负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第五条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本辖区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负责本辖区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第二章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第六条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率,用人单位按本单位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7%缴纳;职工个人按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的2%缴纳,
3、由所在单位代扣代缴;退休人员个人不缴费。职工缴费基数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全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缴纳。进入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其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均由再就业服务中心按全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缴纳。用人单位在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时,必须如实申报有关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情况,做到各项保险数据相一致。随着经济发展,用人单位和职工缴费率可作相应调整。第七条基本医疗保险费采取由用人单位缴纳和银行代扣两种形式,按月征缴。用人单位应于每月5日前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申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核准申报后的3个工作日内按即定缴费方式缴费。用人单位不按规定及时
4、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其职工和退休人员应暂停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第八条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国家机关和主要由财政供给经费的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从社会保障费中列支;其他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从事业支出中列支;企业从劳动保险费和应付福利费中列支。第九条用人单位按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在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前,应当结清应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及利息。用人单位合并、分立、转让、租赁、承包经营时,变更登记后的法人代表或负责人必须承担原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的医疗保险责任,缴纳其医疗保险费和利息。破产企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有关规定,优先偿付欠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并按当地退休人员人均医
5、疗费一次性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缴纳10年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支付其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第十条提倡和鼓励社会各界捐助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持和发展医疗保险事业。第三章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的建立与使用第十一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金两部分构成。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包括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全部和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一部分,按照下列规定记入:(一)职工年龄不满45周岁的,按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的3.5%记入,满45周岁及其以上的职工按4%记入。(二)退休人员的个人帐户按本人上年度养老金的5%记入。本人养老金低于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按当
6、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为记入基数。用人单位缴费划入个人帐户后,其余部分建立统筹基金。第十二条个人帐户用于支付本人的门诊医疗费和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应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就医时由个人全额结算。第十三条统筹基金主要用于支付职工、退休人员住院医疗费。部分适合门诊治疗的特殊病种的大额医疗费,经批准也可以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其中个人也要负担一定比例。具体办法另行制定。第十四条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原则上控制在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10%左右,一个医疗年度内,第二次住院的起付标准减半执行,从第三次起不再设起付标准。一个医疗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原则上控制在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4倍左右。超过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部分
7、的医疗费,通过建立大额医疗救助金解决,具体办法另行制定。第十五条职工和退休人员住院先由个人自付相当起付标准的医疗费,其后发生的超过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采取分档计算、累计支付、分别负担的办法进行结算,其各自负担比例如下:(一)职工1.10000元(含10000元)以下的部分,统筹基金支付80%,个人负担20%。2.10000元以上至20000元(含20000元)的部分,统筹基金支付85%,个人负担15%。3.20000元以上至30000元的部分,统筹基金支付90%,个人负担10%。(二)退休人员1.10000元(含10000元)以下的部分,统筹基金支付85%,个人负担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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