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备案就医有关问题_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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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太原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备案就医有关问题梅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转院诊治和异地就医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转院诊治和异地就医管理,根据梅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梅市府200023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依照暂行办法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被保险人。第三条被保险人患病后,应在被保险人本人选择的定点医疗机构诊治,超出本人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诊治,属转院诊治或异地就医。第四条转院诊治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按程序办理转院诊治:(一)转院才能抢救的危重伤病员;(二)经多次检查会诊仍未诊断的疑难病症;(三)专科疾病,首诊医院无
2、法继续诊治的;(四)病人病情严重而本市无条件(无此设备或技术)进行的检查治疗项目或无足够条件诊治抢救的危重伤病员。第五条转院审批办法:(一)凡需转院者必须由主诊医生填报医疗保险转诊审批表;(二)在本市内转院的,由定点医院科主任签字,医务科审批,报社会保险管理局备案;(三)需转住市外医院就医的,由本市最高级别定点医院(梅州市人民医院)或相当的市级定点医院(所、站)副主任以上医师提出申请,经医务科长审核,报社会保险管理局批准。原则上应转住省内的上一级定点医院,转院住院时间一般不超过30元,最长60天。特殊情况超过60天的须依据住院病情简介和疾病诊断证明,向社会保险管理局申办延期手续。第六条特殊危急
3、病人急需转住市外医院抢救的,可由主诊医生提出,医务科批准。先行转院,一周内由转出医院提供转院证明,报社会保险管理局补办转院手续。第七条转院诊治不得转往的医院:(一)市内非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院;(二)市外的非全民所有制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院、诊所、门诊部等。第八条常住异地(连续一年以上,下同)和异地定居的被保险人,可在当地选择一间公办医院作为定点医院,报社会保险管理局备案。患病住院需在一周内报社会保险管理局备案。如病情需要转院原则上转回本市医院。若需转往其它医院的按本办法转院诊治的规定,报社会保险管理局批准。第九条被保险人到异地出差、探亲、休假期间患病受伤,属急诊的,可在当地公办医院就医。如需转院,原则上转回本市的医院;若因病情不能转回本市医院的,应在住院一周内通知社会保险管理局。第十条费用结算及管理:(一)转院和异地就医的被保险人凭转诊审批表,疾病证明、住院病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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