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检察院抗诉申请书5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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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提请检察院抗诉申请书5篇申请人:js,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地址请求事项。申请人不服yt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鹰民一终字第x号,认为该判决完全错误,特请求yt市人民检察院提请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对本案提出抗诉。事实和理由:申请人js(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与甘某(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及施某(2021年4月14日患病死亡)三人以前均系某公司,1992年起,三人合伙向公司进行内部承包,对外以某公司的名义承包工程,对内向某公司交纳管理费。三合伙人之间的大致分工是:施某对外联系业务,甘某对工程进行预算、结算,js管理财务。由于文化水平比较低,三人之间没有签订书面合伙协议,合伙人之间对
2、合伙事项的管理并不规范。合伙期间,三人合伙承包了一些工程项目。2021年,由于施某病重去了外地住院治疗,2021年4月14日施某死亡,内部结算无法进行。2021年9月,甘某以合伙人内部未进行结算为由,向贵溪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合伙承包的工程项目进行内部结算,分配利润100000元人民币(以结算后结果增减)。2021年元月15日,贵溪市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2021)贵民一初字第y号,贵溪市人民法院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错误认为申请人采取以重复做帐,收入不入帐,自写领条领款等方式侵占合伙人财产,应当承担返还侵占财产的民事责任,错误判决由js将侵占的合伙财产计人民币366135.26元的
3、一半计人民币183067.63元返还给甘某。申请人js不服一审判决,向yt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1年6月28日,yt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2021)鹰民一终字第x号,yt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部分有误,但判决结果并无不妥,数额正确,应予维持,故错误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述一审、二审判决是完全错误的,具体如下:1、一、二审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申请人js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一审认为:“合伙期间,被告(js)采用重复做账、收入不入帐、自写领条、借用他人名义侵占合伙人财产计人民币366135.26元(其中重复做帐为:市图书馆工程8285.5元、市检察院工程中
4、2888.85元借用张某名义领走人民币230570.68元)”;二审认为:“上诉人原判决认定事实部分有误,但判决结果并无不妥,数额正确,应予维持。”一、二审认定的上述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特别是认定js借用张某的名义领走人民币230570.68元,完全背离了基本事实。1997年,张某承接了三合伙人承包的原贵溪四中工程中的铝合金窗装饰工程,这230570.68元就是付给张某的铝合金窗装饰工程款。试想一下,工程完工已十多年了,张某做完工程岂肯不领工程款。如果张某没有领走这笔工款,他岂不是要天天找上门来。这样明显的事实,这样浅显的道理,一、二审法院就是置之不理。二审时,js向法院提交了一分张某出具的证明
5、,证明张某收到的23万多元工程款是由js支付的,但是二审法院以证人未到庭作证,且该证明系复印件为由,对此证据不予认可。现在张某已将证明原件和身份证复印件交给了js,张某也应愿意接受法院质证,该证据足以推翻原判。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依此法律规定,本案应当再审。2、js曾向二审法院申请调取新证据,法院拒不调取。本案的最关键的证人张某,因本人在外地工作,无法出庭作证。二审时,js曾申请法院去张某的工作地调查取证,但是法院却拒绝去外地调查取证。民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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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请 检察院 抗诉 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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