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街道司法所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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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街道司法所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对街道司法所的管理,保证司法所依法、全面、正确履行各项工作职能,充分发挥其在维护基层社会稳定、保障经济发展、促进民主法制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司法所是区司法局在各街道的派出机构,是管理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的职能部门,实行由区司法局、街道办事处双重领导的管理体制。 第二条司法所设置原则按一街一所设置,由区司法局提出意见,报区编制部门审批确定,名称统称为“街道司法所”。 第三条司法所由两名以上人员组成,其人事管理权隶属于区司法局、人事局。司法所设所长一人,司法所长的任免,由区司法局提名,会同有关部门考核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任免
2、或竞争上岗产生。 第四条司法所工作人员的考试录用、考核、奖励、纪律、奖惩、职务升降、职务任免、竞争上岗、交流、回避、辞职、辞退等按照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司法所所长必须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法律专业知识,身体健康,品行端正,具有法律大专或其他专业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第六条司法所所长在一个单位任职满5年的,原则上要轮岗交流。根据工作需要,也可提前或拖后进行。 第七条司法所主要承担如下职能。指导管理人民调解工作,具体实施街道调解中心工作,参与调解街道辖区疑难、复杂民间纠纷;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组织开展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管理、教育和帮助;指导管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开展“12348”
3、法律服务专线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对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组织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开展基层依法治理工作,为街道办事处依法行政、依法管理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协助街道处理社会矛盾纠纷;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完成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和街道办事处交办的维护社会稳定的有关工作。 第八条司法所印章,由区司法局统一刻制。因布局调整等原因撤销时,其印章由区司法局收回。 第九条区司法局负责对司法所工作人员的定期考核、培训和管理,提高其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新录用的司法所所长及其工作人员,必须经过初任培训方能上岗。 第十条司法所工作人员履行工作职责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遵守工作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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