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稽查底稿其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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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税务稽查底稿其他(其他)附页填表时间:二二年十一月二十日共2页第2页共2页第1页一、房产税36934332元,应纳印花税369343320.3=11080.302021年度固定资产房产原值1856087元,应纳房元。产税1856087(1-30%)1.2%=15531.13元,已申报缴纳房产税10394.09元,应补缴房产税5197.04元。二、土地使用税2021年度土地使用面积15854.8,属于三级地段,单位税额每平方米1.5元,应纳土地使用税15845.81.5=23752.20元,未申报缴纳,应补缴土地使用税23782.20元。三、印花税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021年45月共签订建设
2、工程施工合同3份,金额为17985300元,应纳印花税179853000.3=5395.59元。2、房屋购销合同:2021年度共计签订房屋合同85份,金额为四、车船使用税2021年度原有小车一辆,应缴车船税110元,已缴220元。5月18日和6月1日又分别新购小车两辆,均未申报纳税,应补缴车船使用税9.17元。五、企业所得税你单位2021年度应列支招待费92021元,实际列支出123266元,多列支31250元,未作纳税调整。2021年11月20日稽查人员:刘某某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贾某某孙某某解析:1.适用范围:稽查实施人员在稽查过程中,记录在账内检查记录表、税务登记检查记录表和发票检查记
3、录表中不能记录的问题时使用。2.此表中应填写有关涉及房产税(租赁房产收入应交的房产税一再此表登记),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违法行为应补缴的税款。3.稽查人员检查结束后,应交检查对象逐项核对认可,证明与其实际记载无误,并由当事人签上“以上内容我已看过,数据准确,情况属实。”4.本文书为a4型竖式。第二篇:税务稽查xx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税务稽查报告根据稽查工作计划,我稽查人员于2021年4月29日至2021年5月10日对该单位2021年01月0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的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现将稽查结果报告如下:一、基本情况该单位是股份合作制企业,成立于2021年3月,注册资金300万
4、元,主要经营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设计、施工。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按核定征收方式(预征率1%)执行;承包承租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按核定征收方式(带征率1%)执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印花税按应税收入额100%依适用税率核定征收。帐面体现工程结算收入1960077.61元(其中2021年1月份市场服务中心、林业局、药监局三笔工程结算收入107727元已按税款所属时间为2021年12月依率申报缴纳各项地方税费;2021年1月份工程结算收入3000元已按税款所属时间为2021年12月依率申报缴纳各项地方税费),应税收入额为1855350.61元(1960077.61-107727+3000)。已缴营业
5、税55660.53元、城建税2783.05元、教育费附加1669.80元、地方教育附加556.60元、印花税561.60元、个人所得税18553.52元、企业所得税18553.52元(以上税费均含2021年1月份工程结算收入3000元应缴税费)。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按应税所得率4%核定征收;承包承租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按征收率0.7%核定征收;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印花税按应税收入额100%依适用税率核定征收。帐面体现工程结算收入2595899.26元(1月份工程结算收入3000元已按税款所属时间为2021年12月依率申报缴纳各项地方税费),应税收入额为2592899.26元(2595899.2
6、6-3000)。已缴营业税77848.63元、城建税3892.43元、教育费附加2335.47元、地方教育附加778.51元、个人所得税19238.53元、企业所得税33107.93元、印花税783.51元。2021-2021年度能按规定设置账簿,能准确核算收入,但成本费用难以核实。在稽查过程中,我们审核了该单位提供的会计报表、帐簿、凭证及有关资料,稽查方法主要采用抽查法。二、发现问题(一)增值税及附加2021年度该单位实际缴纳增值税元,申报不足。(二)营业税及附加2021年6月该单位取得房产租金收入10000元直接用于冲减费用,未申报营业税及附加,属故意行为。(三)房产税2021年度从价计征
7、房产原值104715元,未申报缴纳。(四)土地使用税至2021年6月份使用新办公楼,该大楼实际占用土地面积2000平方米,该土地7-12月未申报缴纳土地使用税,原因是会计人员对税收政策不了解。(五)车船使用税2021年有2辆1.5吨双排座工具车,2辆10座以下乘人小汽车,应申报缴纳车船使用税660元,多申报(附固定资产-汽车帐页和已缴税单复印件)。(六)印花税1、2021年1月签订购房合同100万元,未贴印花税,属工作疏忽。2、该单位2021年核定征收印花税,8月份应申报缴纳印花税300元,已申报缴纳240元,申报不足。(七)资源税2021年5月份收购河沙500立方米,未代扣代缴资源税。(八)
8、企业所得税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计税所得额为850000元,经检查应调整项目如下:(1)实际提取工资2000000元,允许列支计税工资1900000元,多提取工资100000元;相应多提取职工福利费14000元,职工工会经费2000元,职工教育经费1500元。(2)实际列支业务接待费120000元,允许列支业务接待费50000元,企业在纳税申报时自行调增50000元,税前仍超支业务接待费20000元。(3)营业外支出中列支罚款、滞纳金7500元。(4)2021年8月50号凭证白条入账5000元。(九)个人所得税2021年2月工会发放春节补贴每人1000元,未并入工薪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
9、税。(十)发票违章2021年8月50号原始凭证未按规定取得正式发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二十二条规定(附原始凭证复印件)。三、处理意见(一)营业税及附加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二、四、五条的规定,应补缴营业税500元(100005%)。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三、四条的规定,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1525元(100005%5%+800005%-2500)。3、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二条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通知(闽政199413号)的规定,应补缴教育费附加915元(100005%3%+800003%-1
10、500)。4、根据福建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二、三条的规定,应补缴地方教育费附加305元(100005%1%+800001%-500)。(二)房产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一、二、三、四条和永泰县人民政府关于建城区税种征管范围认定的批复(樟政2000文144号)的规定,应补缴房产税5700元1000012%+10000002(1-25%)1.2%。(三)土地使用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二、三、四条和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省城镇土地使用税额标准的通知(闽地税政三(1996)011号)2021年起应为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统一调整全省城镇土地
11、使用税额标准的通知(闽财税202113号)通知及永泰县人民政府关于建城区税种征管范围认定的批复(樟政2000文144号)的规定,应补缴城镇土地使用税1000元(200021.00)。(四)车船使用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一、二条规定,应退还车船使用税140元2002+(200+1.540)22。(五)印花税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二、三条和福建省印花税征收管理办法(闽地税政三199838号)的规定,(注。2021年1月1日之后的适用“福建省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闽地税发2021319号)第二条”),责令补贴印花税300元(10000000.03%)。
12、印花税多贴不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二、三条及其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六)资源税建筑用砂石扣缴资源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第一、二、五、十一条和永泰县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资源税征管工作的通知(樟地税政202192号文)的规定,应补缴资源税其他项目扣缴资源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第一、二、五、十一条和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第二款第三项(国税发202147号)的规定,责成补扣缴资源税(注。视情况可增引如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资源税征税问题的通知(闽政1995综70号)、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增列资源税
13、征税项目的通知(闽财税政200044号)等),应补缴资源税500元。(七)企业所得税查帐征收企业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二、三、四、五、六、七、十一条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的规定,发现调整项目中1-4点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50000元,调整后企业2021年度计税所得额为1000000元,应补缴企业所得税49500元(100000033%-280500)。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二、五、十七条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国税发200038号)的规定,应补缴企业所得税49500元(100000033%-280500
14、)。(八)个人所得税查帐征收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二、三、六条的规定,核定征收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二、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应补缴个人所得税10000元。核定征收股利所得个人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二、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应补缴个人所得税10000元。扣缴个人所得税(责成扣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二、三、六、八条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国税发199565号)及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
15、通知(国税发202147号)的规定,应补缴个人所得税10000元。(九)滞纳金除追缴以上少缴税款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和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调整教育费附加滞纳金征收比率的批复(榕政综2021175号)的规定,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注: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调整教育费附加滞纳金征收比率的批复(榕政综2021175号)仅在从费加收滞纳金时增引),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1740.38元(100050.05%150天+495000.05%40天)。四、以上合计。查补税费59505元,加收滞纳金1740.38元,责令补扣缴个人所得税10000元,责令补贴印花税300元。退
16、还车船使用税140元。五、其它情况说明:附列资料(一)稽查工作底稿共50份65页,其中:1、帐证票证证据共14份16页2、当事人陈述、申辩共1份1页3、其他证据材料(含原始工作底稿)共35份48页,其中:(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1页(2)税务登记证(复印件)1份1页(3)稽查底稿5份5页(4)所得税征收方式核准通知书2份2页(5)印花税征收方式审请表2份2页(二)稽查文书共3份6页,其中:1、税务稽查告知书及送达回证1份3页2、稽查通知书及送达回证1份2页3、监督卡送达回证1份1页稽查人员签名:稽查报告日期:稽查科长签名:第三篇: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税务稽查工作
17、规程编辑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贯彻实施,规范税务稽查工作,强化监督制约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第二条税务稽查的基本任务,是依法查处税收违法行为,保障税收收入,维护税收秩序,促进依法纳税。税务稽查由税务局稽查局依法实施。稽查局主要职责,是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情况及涉税事项进行检查处理,以及围绕检查处理开展的其他相关工作。稽查局具体职责由国家税务总局依照税收征管法、税收征管法细则有关规定确定。第三
18、条税务稽查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公平、公开、公正、效率的原则。税务稽查应当依靠人民群众,加强与有关部门、单位的联系和配合。第四条稽查局在所属税务局领导下开展税务稽查工作。上级稽查局对下级稽查局的稽查业务进行管理、指导、考核和监督,对执法办案进行指挥和协调。各级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应当加强联系和协作,及时进行信息交流与共享,对同一被查对象尽量实施联合检查,并分别作出处理决定。第五条稽查局查处税收违法案件时,实行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分工制约原则。稽查局设立选案、检查、审理、执行部门,分别实施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工作。第六条税务稽查人员应当依法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商
19、业秘密、个人隐私保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不属于保密范围。第七条税务稽查人员有税收征管法细则规定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被查对象要求税务稽查人员回避的,或者税务稽查人员自己提出回避的,由稽查局局长依法决定是否回避。稽查局局长发现税务稽查人员有规定回避情形的,应当要求其回避。稽查局局长的回避,由所属税务局领导依法审查决定。第八条税务稽查人员应当遵守工作纪律,恪守职业道德,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违反法定程序、超越权限行使职权;(二)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利益;(三)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四)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向被查对象通风报信、泄露案情;(五)弄虚作假,故意夸大或者隐瞒案
20、情;(六)接受被查对象的请客送礼;(七)未经批准私自会见被查对象;(八)其他违法乱纪行为。税务稽查人员在执法办案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九条税务机关必须不断提高稽查信息化应用水平,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采集涉税信息,强化稽查管理和执法监督。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二章管辖第十条稽查局应当在所属税务局的征收管理范围内实施税务稽查。前款规定以外的税收违法行为,由违法行为发生地或者发现地的稽查局查处。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对税务稽查管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一条税务稽查管辖有争议的,由争议各方本着有利于案件查处的原则逐级协商解
21、决;不能协商一致的,报请共同的上级税务机关协调或者决定。第十二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可以充分利用税源管理和税收违法情况分析成果,结合本地实际,按照以下标准在管辖区域范围内实施分级分类稽查:(一)纳税人生产经营规模、纳税规模;(二)分地区、分行业、分税种的税负水平;(三)税收违法行为发生频度及轻重程度;(四)税收违法案件复杂程度;(五)纳税人产权状况、组织体系构成;(六)其他合理的分类标准。分级分类稽查应当结合税收违法案件查处、税收专项检查、税收专项整治等相关工作统筹确定。第十三条上级稽查局可以根据税收违法案件性质、复杂程度、查处难度以及社会影响等情况
22、,组织查处或者直接查处管辖区域内发生的税收违法案件。下级稽查局查处有困难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可以报请上级稽查局查处。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三章选案第十四条稽查局应当通过多种渠道获取案源信息,集体研究,合理、准确地选择和确定稽查对象。选案部门负责稽查对象的选取,并对税收违法案件查处情况进行跟踪管理。第十五条稽查局必须有计划地实施稽查,严格控制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务检查次数。稽查局应当在年度终了前制订下一年度的稽查工作计划,经所属税务局领导批准后实施,并报上一级稽查局备案。年度稽查工作计划中的税收专项检查内容,应当根据上级税务机关税收专项检查安排,结合工作实际确定。经所属税务局领导批准,年度稽查工
23、作计划可以适当调整。第十六条选案部门应当建立案源信息档案,对所获取的案源信息实行分类管理。案源信息主要包括:(一)财务指标、税收征管资料、稽查资料、情报交换和协查线索;(二)上级税务机关交办的税收违法案件;(三)上级税务机关安排的税收专项检查;(四)税务局相关部门移交的税收违法信息;(五)检举的涉税违法信息;(六)其他部门和单位转来的涉税违法信息;(七)社会公共信息;(八)其他相关信息。第十七条国家税务总局和各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在稽查局设立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负责受理单位和个人对税收违法行为的检举。对单位和个人实名检举税收违法行为并经查实,为国家挽回税收损失的,根据其贡献大小,依照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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