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计划生育流动人口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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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计划生育流动人口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维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有效地控制人口增长,根据国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国家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成年流动人口,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十八周岁以上的育龄人员: (一)具有本省户籍但离开户籍所在地的乡(镇)或者市区的;不具有本省户籍但进入本省行政区域的; (二)异地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或者以生育为目的异地居住30日以上的。 本办法所称已婚育龄流动人口,是指成年流动人口中可能生育子女的已婚人员。 第三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必须遵循管理与教育、服务相结合,公正、文明执法的原则。 第四条各
2、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综合管理,并应当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纳入本行政区域内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劳动保障、卫生、民政、房产管理等行政部门以及当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配合同级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计划生育协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或者本单位开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推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 第六条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
3、地的人民政府共同管理,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 第七条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当地计划生育管理,并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一)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二)查验成年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并对已婚育龄流动人口予以登记; (三)与已婚育龄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建立联系,并通报有关人员的避孕节育及生育情况; (四)组织有关单位向已婚育龄流动人口提供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生殖健康等服务; (五)对负有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或者配合管理职责的用人单位和个人进行监督检查; (六)对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已婚育龄流动人口依法予以处理; (七)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
4、档案; (八)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下列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职责: (一)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二)为离开户籍所在地的成年流动人口办理婚育证明; (三)按照有关规定,为申请在现居住地生育子女的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办理生育证明材料; (四)了解离开户籍所在地的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的避孕节育情况; (五)按照有关规定,对离开户籍所在地的已婚育龄流动人口中独生子女的父母进行奖励; (六)负责无用工单位的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节育手术费的报销; (七)配合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对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已婚育
5、龄流动人口依法予以处理; (八)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档案; (九)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成年流动人口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当按照国家办法的有关规定,到当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婚育证明。 当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接到婚育证明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审核办理;在规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办理婚育证明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责令其办理。 婚育证明的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并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禁止伪造、出卖或者骗取婚育证明。 第十条已婚育龄流动人口按规定需要落实节育措施的,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当落实节育措施。
6、 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因计划外生育被依法处理的,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当缴清计划外生育费和超生子女社会抚养费。 第十一条以单位名义组织外出务工、经商的,在离开住所地前,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可以要求组织单位签订计划生育责任书。 组织外出务工、经商的单位应当确定专人负责所招用的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成年流动人口应当在到达现居住地后的10日内,持本人的身份证件和婚育证明,向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交验婚育证明。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查验婚育证明,对持有完备的婚育证明的,出具婚育查验证明,并按照国家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履
7、行登记、告知职责;婚育证明不完备的,应当要求限期补办。 第十三条有关部门审批成年流动人口的暂住证、营业执照、就业证等证件时,应当核查其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婚育查验证明,并将审批结果通报其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没有婚育查验证明的,不得批准。 第十四条组织外出务工、经商的单位应当在到达现居住地后的10日内,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交验与住所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签订的计划生育责任书副本。组织外出务工、经商的单位在住所地未签订计划生育责任书的,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可以要求其签订计划生育责任书,并将副本寄送其住所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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